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3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建设工程的计价特征,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1、我们通过对2013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2013《清单规范》)的学习与研究,可以看出2013《清单规范》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中期支付、竣工结算支付以及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新解决方法,展现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措施,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度。
2、由此与2008《清单规范》对比发现,2013《清单规范》对招标控制价的使用、工程计量等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升级;强化业主对风险承担的责任,打破了业主在投标阶段一向占据主导地位的格局;让建设各方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现对2013《清单规范》和2008《清单规范》的变化对比阐述如下:
⑴ 清单内容的增加
从2013《清单规范》的目录中便可看出新清单的内容划分更加详细和全面,由原来的5章19节137条新增为16章58节330条,删除了2008《清单规范》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章节,新增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支付”等独立章节,对于这些内容中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修改补充规定。例如2013《清单规范》中规定: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提高。同时,2013《清单规范》也针对该项内容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而2008《清单规范》只是给出了条文说明和解决方式,并未明确给出对单价的调整比例和计算过程。相比起来,这使得2013《清单规范》理论与实际结合,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⑵术语的变化
2013《清单规范》术语有27个,新增: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费、误期补偿费等,另有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措施项目三条术语被删除;同时有一定数量的术语有所改动。2013《清单规范》与2008《清单规范》中有相同名称的术语,但这些术语的内容并不是完全相同。例如:对于“签约合同价”这一术语,2013《清单规范》中定义为: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2008《清单规范》中定义为: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
3、2013《清单规范》重视计量计价期中过程管理的转变。
对于工程竣工结算,2013《清单规范》改变了2008《清单规范》仅仅根据最后的竣工图纸及变更来进行结算的格局,其规定编制和复核结算的依据,2013《清单规范》作出了如下规定:
⑴规范11.2.1条: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a.本规范
b.工程合同
c.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d.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e.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f.投标文件
g.其他依据
⑵规范11.2.6条: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⑶规范11.3.1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
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对比2008《清单规范》,在保障竣工结算结果的同时,2013《清单规范》对期中工程量的确认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也有足够的重视。
同时,结算条款11.1.3中的规定: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二、对清单(限价)编制方面的风险控制
工程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我们通过前文对比新旧清单计价规范差异后,不难看出新清单计价规范无论是对量的要求还是价的把控,都提出更为严谨而精确的要求。其中应具体注意以下几点:1、业主或编制人在工程计量中要密切注意与2013《清单规范》的结合,准确解读施工图、做到计算口径一致、计算准确无误,避免错算或漏算的部分,引起不必要工程量偏差,导致结算时综合单价进行对比调整;
2、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这就要求我们在清单编制过程中不仅加深图纸的理解,规范的熟悉,还要对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进行了解。这不仅对较为准确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要可有效避免在后期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3、依据“统筹法”进行认真复核是否列全清单项目,避免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重新确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项目单价,导致调整合同价款。
4、业主应同咨询单位、工程师一起,全面了解现场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施工方案。避免采用个别企业的施工方法,或是采用现场无法实施的施工方法或技术等造成工程造价偏离的情况,确保招标价格与投标报价具有可比性,从而选择出具有竞争力的报价。
三、对拟定合同条款方面的风险控制
拟定有效的合同并管理风险是业主控制整个建设过程风险的有力途径。合同管理风险贯穿始终,其中主要包括合同拟定、签订、履行、变更或转移、终止等环节。而作为建设单位,应根据2013《清单规范》,在实质上“定量不定价”的基础上,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何种计价模式进行明确。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为更好地界定和计算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支出,合同中应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如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增减,应约定单价来具体调整幅度等类似细节做出明确说明。由于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大于规范,故在订立合同有关结算计价条款时,遵循与2013《清单规范》中相关条文说明保持一致的原则。
参考文献:
一、工程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力。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工程计价规范、工程材料价格,精通工程识图、工程定额、工艺规范,熟练电子信息化运用、建筑工程软件、计算机算量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实践运用的能力。与过去传统的老式定额计价模式下工程结算相比较,现在的工程结算审计知识更加专业化和集成化,要求审计人员运用上述专业知识进行工程价款审核。具体讲工程审计人员应当精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西省工程消耗量定额与费用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江西省工程计价办法》、《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钢筋计算规范》等建设工程类专业性知识。
二、工程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计量的能力。工程计量包括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定额规定下的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如清单挖土方和定额挖土方的工程计量分别是实体体积和放坡加工作面体积,平板和有梁板的工程量分别是单板量和梁、板合并量,层高在2.1米以上的利用坡屋顶应计算全面积等。反之,不熟悉计量规则、工作内容、定额含量等就会计算出错、重复计算、算量不准。同时计算机软件算量具有缩短工作时间、计算准确、效益高等优点,现代审计人员必须掌握和运用这些软件,才能去计算、检查、审核送审的结算工程量。
三、工程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计价的能力。工程预算定额是按社会平均水平测算的,工作内容相同的直接按照定额套取,项目特征不相同的参照相似的定额套取,没有类似定额套取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根据市场人材机等行情自行测定的能力,总之工程的单价要合理。反之,定额套取错误、定额套取不合理、单价测定不准等,都会对工程的结算价款产生影响。如装饰工程中一般抹灰和零星抹灰单价相差较大,项目计价时若是混淆,结果就相差很大;再如清单计价为综合单价,包括项目特征描述内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结算时若还计取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和计算项目特征描述内的项目费用都是错误计价。同时在遇政策性人工调整、材料上涨、物价波动较大等因素时,应当按规定调整工程单价。
四、工程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计费的能力。定额计价模式按照工程的相应类别以及当期的费用构成正确选择计费,清单计价按照工程的相应类别以及自报的管理费、利润和规定的风险,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管是定额计价还是清单计价,对于工程价款结算,都不应计取当期费用构成表以外的费用。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加强了对发包人要求的约束
1.约束了发包人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
在2008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中,承包方需要对因发包方的造成的清单不准确负责,影响了承包方的利益。在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中,这一条款被修订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本条作为强制条款,极易与合同条款冲突。
2.约束了招标文件的效力
基于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某些招标条款中业主会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部分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及合同条款互相冲突。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即“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的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极大的规范了合同的制定过程,限制了招标文件的效力。
3.约束了固定价格合同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包人往往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不允许因为物价原因的调价。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约束,明确指出“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以上条款都对发包人的不合理利益进行了约束与控制,这些方面在合同管理时应当受到重视。
4.约束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措施费包干的条款
发包人可能会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得调整”等条款,针对上述情况,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新增强制性条款:“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关于措施费的约束条款还在第9.3.2条、第9.5.2条、第9.6.2条以及第9.6.3条中指出,这些条款的存在极大的约束了发包方的不合理的要求。
5.约束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条款
2013版清单对招标控制价依据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条款下的八条依据进行编制与复核,招标控制价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若招标控制价编制低于成本价则违反了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第6.1.3条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2013新清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相比于2008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项。
6.约束了赶工补偿不公平的情况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时会要求赶工补偿,在补偿中,往往费用不合理,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第9.12.2款有如下规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二.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在调整合同价款的变革
1.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强化了“合同价款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并规定了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清楚的注写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新清单体现出了对等的风险分担原则,并积极综合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分担。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了风险的划分。
2.根据风险将调价因素进行了划分,再通过细化,明确了可以调价的类目。法律法规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而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要求、工程量清单缺项是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项目。物价变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工程量的偏差在合同管理中是需要承包双方共同约定承担的风险因素。
3.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还规定了其他调价的事项。
(1)索赔类
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2)签证类
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签证主体,规定了承包人提出签证的前提、签证的处理程序与支付时间(与进度款同期支付)、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规则、承包人承担签证费用的条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
(3)计日工
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与2008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相比,不同点为适用范围约定的不同,2008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中约定的是施工图纸以外,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约定的是工程合同范围以外。
三.结语
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更需要我们做好新清单下的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