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3 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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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港区岸电智能化实施情况
1.1智能岸电设施建设情况
南通75家非危码头已全部安装智能岸电设施,配有具备远程数据传输功能的智能岸电桩317座。南通港口智能岸电设施基本由中天互联科技公司设计安装,占比超93%,个别码头采用苏州众联智港信息科技公司和常熟亨通光电公司设计的智能岸电设施,岸电数据统一由中天互联科技公司统计、管理、分析。参数规格上,智能岸电桩以380V或220V低压为主,兼有440V或400V,额定载流量主要分为63A、125A、250A和350A四种,仅6家单位建有高压岸电设施8套。性能上,中天智能岸电设施具备占地面积小、安装操作简易、数据集成度高、交互性好等特点,广泛适配各类通信接口,可对南通港口不同厂商型号岸电设备数据统一采集,同时支持普通非智能岸电设备接入,通过区块链加密数据,保证了网络安全,如图1所示。
1.2监管平台建设情况
南通海事局、南通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南通本土实力企业中天科技通信产品集团在智能岸电设施基础上共同研发了南通港区岸电智能管理平台。2021年6月24日,该平台正式上线运行,是全国首个市域岸电智能管理平台。平台部署于国家级ASUN工业互联网平台,运行安全可靠,数据处理功能强大,可对各港口码头分散的用能信息和设备状态进行集中监测和分类存储处理。2021年9月,平成了与长江干线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交互,南通在江苏省率先实现船舶扫码用电,打破了船舶受电端与码头供电端的信息壁垒,打通了船岸管理链条。功能上,平台基于GIS技术和AIOT物联网技术实现数据可视化管理,以最直观的方式将船舶用电情况和数据分析结果融合于同一个界面展示,只需一个屏幕即可显示全港区岸电使用情况,信息数据一屏尽览,用电情况一目了然,如图2所示。除展示端,平台还为海事、交通等主管部门以及各码头设管理端账号,设用电监测、能耗日历、充电订单管理、综合能耗分析、自动统计报表等功能模块,提供智能分析及辅助决策功能,为主管部门优化监管措施和码头单位提升能耗管理提供靶向施策的信息技术支撑。目前,平台已全面应用于海事、交通等主管部门岸电监管以及码头日常能效管理工作中。
1.3手机APP使用情况
面对码头一线工人和船员等用户,手机APP是使用最为便利的。考虑到推广可行性,南通港区没有单独开发APP,而是在现有的“船E行”基础上新增“船舶岸电”模块,如图3所示。“船E行”是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手机端APP,具备导航、污染物接收、服务搜索、航线规划、政务办理等各类船舶运输信息控制功能,已在长江干线广泛使用并同步开发了微信小程序。目前,长江干线内河船“船E行”注册率近100%,2021年9月该APP向海船全面推广,截至12月,海船注册率达70%。南通港区所有智能岸电模块均可通过“船E行”生成二维码,船员仅需轻轻一扫,即可在线查看用电情况,主管机关和码头用户端同步监测。此外,船舶岸电模块还具备用电预约、豁免申请、故障报告、用电信息查询、在线监测等功能,操作简易,受到广泛认可。自2021年12月起,长江南通段靠港船舶均需通过“船E行”扫码用电或申请豁免。
2南通岸电智能化管理工作成效
2.1保证了岸电数据的准确性
传统的岸电数据统计结果受电表倍率、统计方式(如电卡消费、台账记录、电表计数)、内部管理等因素影响,数据统计存在偏差,加上岸电数据的统计要求及路径不一,造成海事、交通、电力等监管部门岸电数据统计偏差。智能岸电设施自动采集岸电数据,避免了人工统计的不准确因素,解决了码头向各个主管部门重复报送不同格式的数据报表问题,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2解决了数据实时性问题
过去海事、交通的主管机关掌握岸电数据主要依靠码头自主报送,这种模式统计的岸电数据有滞后性,主管机关难以实时了解码头岸电使用情况,在调研分析等工作开展时数据有一定的滞后,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智能岸电装置的使用可在线监控各岸电桩实时用电情况,保证了数据传输的实时性。
2.3解决船岸信息孤岛问题
长期以来,主管机关一直面临着船岸管理链不通的问题,仅能掌握岸电桩使用数据,不掌握具体船舶用电数据。平台通过与“船E行”对接,实现了船舶扫码用电,不仅掌握南通各码头岸电使用情况,也能在线监控各船舶用电数据,将岸电管理由码头端延伸至船舶端。平台数据同步共享至海事、交通等部门,打破了船岸信息壁垒。
2.4便利了船舶使用岸电
随着“船E行”船舶岸电模块的推广,越来越多的船员感受到扫码用电的便利。一是船员通过手机即可掌上掌握岸电用电度数、时长,方便船舶与码头核算电费;二是船舶可程在线了解码头泊位岸电桩参数,以便船舶及时开展受电设施改造;三是船舶可提前向码头提交用电需求预约用电,方便码头根据船舶受电设施参数合理安排泊位,提高港口装卸转运效率。
2.5提供了豁免申请途径,保证《长江保护法》的依法履职
根据新修订的《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不超过3h,内河不超过2h,或采取电瓶、太阳能、LNG等有效替代措施的,可以申请豁免。但一网通办等危防管理平台还没有设置岸电豁免提交的路径,执法部门在检查《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落实情况时,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核查船舶是否符合豁免情形,浪费执法资源。南通港区靠港船舶如无法使用岸电需通过“船E行”提交豁免或报告故障,主管机关通过“船E行”记录即可确定船舶是否符合豁免条件,有利于《长江保护法》的依法履职。
2.6增强监管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平台具备多种智能分析模块,通过采集各个设备的使用效率、能耗水平,分析全辖区用电情况,可对用电率、用电量等进行排名,方便主管机关掌握用电规律,锁定岸电使用薄弱环节,分析船只主动使用和不愿意用电的原因,以制定更加科学的监管措施,集中优势执法资源于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效能,如图4所示。
2.7提升码头岸电管理效能
“船E行”岸电小程序建立船岸沟通的桥梁,船员可远程查看预靠码头的岸电设施参数信息,根据船舶需要远程预约用电,码头根据用电需求提前调整作业泊位及计划,提升装卸作业和能耗管理效率。码头也可通过平台远程监测各泊位岸电用电情况、状态,有助于码头及时发现用电异常及设施故障,尽快组织维修,为费用计算和用电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3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3.1平台对接问题仍然存在
中天公司开发的平台虽然集成了南通所有码头岸电数据,也对接了“船E行”,但中天智能设备与汇海、众联、亨通等公司的对接仍存在系统不稳定等问题,特别是在双方系统升级时,常会出现无法扫码、用电数据异常、倍率不正确等问题。上述技术问题涉及中天、汇海等多方,各公司间又有严格的技术保密要求,码头时常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得技术支持,个别还存在设备商或平台间互相推诿的情况,影响了用户体验。此外,因传输技术和方式所限,中天数据传输“船E行”非实时传送,长时间用电船舶需定期点击结束用电再重新扫码才能将数据正常传输,对船厂用户有一定影响。
3.2用电数据异常时有发生
平台正式上线的三个月内初,南通海事局发现岸电使用数据较去年有所下降,与当年用电趋势不一致,个别码头用电数据与实际相差较大。经查发现,上述问题系倍率不正确所致,即岸电电表走数与用电实际的倍率关系错误,导致码头用电数据不正确。造成该问题主要原因是部分码头不清楚实际倍率,在填写倍率时按自己理解填写,智能设施安装时供应商也未向码头解释清楚。振华、如皋港务集团等个别码头电表还存在负数等情况,用电数据异常情况时有发生。
3.3岸电扫码功能有待升级
尽管港区已实现岸电扫码功能,但该功能与停车场车辆扫码计费功能相比仍有差距。码头现装的智能设备非全自动设备,岸电扫码仅仅接入船舶信息,无法控制用电状态,还不具备扫码即开始用电,结束扫码即断电的功能也无法扫码付费。有的船舶用电结束后,未及时点击结束用电,导致新靠船舶扫码仍显示插孔仍被上一船占用。目前,中天公司已设计新的全自动智能桩,船舶必须扫码才能用电,断电后APP自动结束订单,但相应地全自动智能桩成本大幅增加,价格约10万左右,推广难度较大。
4南通岸电智能化建设的启示
4.1多部门协同推进智能设施建设
智能设备建设的标准化、统一化对平台构建、数据对接至关重要。南通港区岸电智能设施相对统一得益于海事、交通、环保、电力部门的协同推进。2019年,南通海事局联合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签订港口岸电服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打造“岸电建设推广共同体”。四部门坚持共建共享共治共赢,统一了智能设备建设要求,防止因各部门各自推进岸电智能化,造成重复投资建设,有效避免了智能设备不统一、不匹配等问题。其他港区在推进岸电智能化改造时,各主管部门应坚持协同推进,保证监管要求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尽可能推动各码头采用统一厂商制造的岸电设施,防止因厂商不同造成信息传输壁垒,有条件的应采购可自主完成供电、付费等操作的全智能岸电设备。
4.2平台建设应注意和其他平台的有效对接
智能监管平台的搭建应确保与其他现存平台系统的对接,确保数据能够有效传输各主管机关和码头。如港区已有应用广泛的成熟平台,应考虑在已有平台基础上开发岸电管理相关功能,一方面现有的平台有一定的用户基础,推广相对容易,码头及船舶用户接受程度高;另一方面成熟的平台稳定性强,用户粘性好,培训易于开展,有利于平台的长期使用。南通港区平台建设之初即与长江干线广泛使用的“船E行”商谈合作,为功能由岸向船的延伸奠定基础,保证了平台生命力。
4.3智能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靠泊船舶实际
岸电设施厂商应相对统一,但具体型号、参数,码头应根据靠泊船舶实际需求进行采购。建议主管机关指导码头对辖区靠泊船舶的数量、尺寸、用电需求、受电设施规格参数进行调研,根据调研结果科学采购符合码头实际的岸电箱,确保电压电流能够满足靠泊船舶日常用电需求。
4.4保证扫码用电的便捷和智能
扫码用电是重要的便民措施,能够有效提升用电的便利度和积极性。南通港区虽然实现了扫码用电,但智能设施改造之初,智能设施并未设计该功能,后续虽然实现了扫码用电,但其主要目的是方便主管机关、码头以及船舶监测用电情况,不具备扫码用电、扫码断电、扫码缴费等船员普遍关心的功能。北方的一些港口在扫码用电上相对智能,通过扫码可以控制电路开启和关闭,也可扫码缴费,安全上更有保障,用电更加便捷,因此其他港区在岸电设施改造时应同步考虑扫码用电问题,参照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将扫码纳入用电程序的一部分,提升用户体验。
4.5常用操作应能通过APP客户端实现
南通海事局日常监管发现,无论是船舶还是码头都更倾向于通过手机APP实施岸电智能管理。考虑到日常工作环境,码头一线工人和船员使用手机查看用电情况,实施用电操作更为便捷,也更为实际。南通港区依托“船E行”船舶岸电模块实现了扫码用电、用电信息维护、豁免申请、设备报修等功能的掌上操作,用户反响较好,推广程度较高。建议其他港区可效仿“船E行”,在已经广泛应用的APP基础上开发岸电相关功能,保证大部分的接电程序能够通过手机操作完成。
4.6平台的功能设计应贴合不同用户的需求
平台应对用户采用分类管理,依据用户需求设计功能和权限。监管部门更关注数据统计分析和排名功能,平台重点任务是运用相关图表分析帮助主管部门发现岸电使用的薄弱环节,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码头方更关注岸电故障报警、用电监测功能,平台应能识别岸电长时间不增长,电表数据与平台数据不一致等异常行为,为码头提供故障排除的指导。船舶更关心系统的便捷性以及费用计缴,应尽可能便捷地设置相关功能,确保用户界面友好,方便船员操作。
参考文献
数据法学是伴随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兴学科,数据法学的教学往往需要与数据科学及信息技术的研习结合进行,具有知识体系的综合性、学科视野的开放性、应用场景的广泛性、方法工具的多元性和专业性等特点。相较之下,传统法学教育的发展已然十分成熟,不仅教学模式趋于稳定,而且教学内容的体系相对成熟,诸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与法学实践结合甚密。正因如此,新兴数据法学教学与传统法学教学之间存在多个层面的差异。就内容而言,传统法学教育重在法律规则、原理及其适用的讲授,数据法学教学则不限于此,与数据科学相关的信息技术问题均融入法学教育的体系,且占据近乎同样重要的地位。传统法学教育围绕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展开,既包括法的本体、价值和发展等理论问题,又包括法律适用、运行等实务问题,这些方面的教学成果,使法学教育在我国社会科学教育中占有一席之地。相比之下,数据法学是对数据生成、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应用等一系列过程中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学科,数据法学的教育也围绕这些内容展开。[1]数据法学教学中的“数据含量”,使其与相邻计算机科学、互联网科技具有极大的相通性。这意味着数据科技的全新法学镜像世界,使法学问题不再拘泥于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范畴,而是经由数据问题的整合以全局性、领域性的态势予以因应。如此一来,数据法学的教育往往包括不同层级的多种法律门类,单一法律部门的课程设计无法满足数据法学教育的需求。数据法学的实践教学方式区别于传统法学。我国以法典法为基础的法律形式,使得传统法学教育与实践的环节往往是分开的,通常在校学习期间安排专门的时段进行实习,或者兼职从事实务工作。就数据法学而言,理想的教学实践应当综合数据技术和数据方法,比如实验教学、可操作性编程、数据研发应用等“产学研一体化”的要求,这无疑对法学传统的教学实践模式构成了冲击。法学教学中的实践导向,往往引用已经发生的案例阐释法律规范的教义与适用情形,这是一种“向后看”的思维方式。而数据法学则不同,它不忽视已经制定了的规范性内容,更重要的是将规制融入数据科学算法的世界,这就要把握科技发展的现状和前沿问题,甚至要求对数据的风险性与可能性进行前瞻性的评估。这样一来,数据法学实际具有了“向前看”的思维方式,它改变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保守性和稳定性,使法学具有了尖端科学的色彩。调研数据法学学生的实践实习情况,科技公司、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合规部门逐渐成为重要基地,这与传统法学院青睐律所、政府部门和法检机构的情况不同。数据科技的进步导致数据法学发展迅速,而与传统法学教材、教辅资料总量繁多、内容固定的情况相比,数据法学教育教材、资料的建设是薄弱的。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环节,概念清晰、体例完备的教材是实现法学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载体。它不仅是法学知识传承的载体,而且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相比之下,尽管数据法学前沿性的研究成果频出,但可以形成通说的数据法学理论和规则体系远未形成,大量基本概念和范畴处于争议之中,直接影响教材建设的进程。同步于数据科技进步的国内外各级行政法规、技术标准,成为规制数据问题的先锋性制度文件。这些制度文件的调整比较频繁,导致数据法学教材的出版发行可能面临及时更新与增补的问题。[2]如此一来,短期之内形成稳定的数据法学教学资料似乎不大可能,目前教学主要依托于各数据法学研究人员的学术涉猎,而这种学术涉猎难免片面,这就导致数据法学教学的资料支持远落后于传统法学的诸学科。
二、可融合性:培养方向与基本路径
无论如何,数据法学仍处于法学学科的大框架之中,传统法学仍旧是数据法学教育的重要基础。不能否认,数据法学教育的重点在于法学人才,只不过数据法学教育又有所突破,它独具特色地为国家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科技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等培养高层次的研究型和应用型人才。尽管数据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存在较大差异,但数据法学教育的发展仍需与传统法学教育的优势进行整合。1.传统法学在一定程度上为数据法学的新兴理论和范畴提供了分析工具。数据法学之所以为法学,意味着传统法理论中,诸如法的性质、渊源、要素、效力等级、权利义务、行为关系等基本范畴,可以为数据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支点。与此同时,由于数据法学根植于信息化数据所创造的新兴客体,有条件在传统法学的理论视野上实现超越,且这种超越并不意味着必然的冲突和矛盾。数据空间的特有话语体系、规制手段和价值判断,的确导致了新兴法学范畴的确立,但也启动了对既有法学理论体系的解释和补充。应对数据空间的复杂化,传统法学应当继续扮演理论元叙述的角色,而数据法学突出的实务性和前沿性,也将为法学体系的发展提供充分的补给与反刍。2.数据法学教育的核心在于以数据法学为主干的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培养,其关键在于法学研究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这就要求我们在既有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厘清法学教育与数据科学教育的逻辑关系,必须明确数据法学并不等同于尖端数据科学,其科研侧重点、教学培养目标存在交叉,但又有明显差别。数据法学属于法学一级学科,同时借力信息网络技术、数据安全技术尖端学科为支撑。以法学教育为主体,就是要借鉴传统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教学范式,促进法学素养的形成。以网络技术、数据安全为支持,推动这种法学素养向数据技术、数据防范、数据问题等方向的演化,这种演化或许加入了计算机代码、算法、程序、数据等不同于传统法律课题的话语表述,但它并不构成对传统法学体系的颠覆,而是一种法学教育话语体系的更新。可以说,法学仍旧是基础,而数据是现实的关照,前者是基础方法,后者是方法所给予的对象,只不过方法要根据对象的特征进行调整。3.数据法学教育对课程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国内各院校数据法学课程建设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三分模式”,以清华大学2019年开设的计算法学专业硕士为例,教学内容对既有法学体例形成了实质性的颠覆,法学、数据科学、法学数据交叉科学构成了“交叉型课程集群”,沿用传统法学教学内容的法学科目仅占三分之一,以数据科学为先导的数据技术教育、交叉学科教育,实现了法学院与强势理工科教学的合并,将编程语言、概率论、线性代数等数据技术基础课程涵盖在内,又以数据与法律的整合类课程,如科技法、专利法、技术规范进行辅助。第二种是“二分模式”,教学内容包括传统法学教育与数据科学教育两个部分,传统法学课程注重教学培养过程中的“法学”含量,数据科学教育则确保教学过程中的“数据”含量,这要求相关院校具备法学和数据科学的学科基础,唯有两类课程的相互影响,才能推动学生产生对数据与法学的思维碰撞与整合。第三种是“综合模式”,这也是目前国内大多数院校开设数据法学的教育模式。该模式将数据科学融入目前法学院的日常教育体例之中,不同学科以课程接力或者课后拓展的形式展开。综合模式对开课学校的理工科背景要求并不高,但是这种模式往往过多偏重法学教育的内容,容易将数据法学等同于知识产权法学、专利法学等具有数据相关性的部门法学教育,是否能够有效实现数据法学的教学效果仍应存疑。4.以科研创新和前沿性资料库弥补教材薄弱的现状。数据法学教育目标在于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也为法律行业和法治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持。正因如此,学术创新能力培养是数据法学教学的重要内容。鉴于教材、教辅资料体系尚未确立的现状,现阶段数据法学教学应在科研训练、问题意识为先导的教学方法上有所突破,间接推动数据法学教学案例、实验、文献等资料的系统性完善。这样不仅跳出了传统法学教育以课堂、教材为核心的旧模式,还推动了科研项目、论文融入教学过程中,增强了学生的参与度,也对前沿性数据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予以关照。借此,可以尝试以数据法学方向为单位建立主文献库,加强文献研读、资料分析与写作指导,同时注重数据分析、计算机编程等技术的实操能力训练,为跨学科研究打下了基础。以数据库的形式拓展资料、文献的存储载体,利用信息技术开展传统课堂、教材的教学模式改革,推动信息化手段在教学资料查阅、利用过程中的便利性,通过数据手段实现数据法学的教学创新。5.实现人才培养与实务需求的对接,不同授课模式可以发挥各自所长。数据法学教育需要通过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撰写等环节,培养学生解决信息技术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为此,应当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设和数据法学实验室建设,拓展与互联网法院、信息技术公司、公安执法网安部门的学习与合作,实践第二课堂。对于理工科实力并不突出的学校,可以整合校内外培养资源,突出跨学科人才培养特色。可以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度,第一导师由法学院教师和专家担任,第二导师由校内外从事计算机、网络安全研究的教师和专家担任,或者聘请校外实务部门知名专家作为兼职导师辅助培养;制定联合导师、兼职导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兼职导师的遴选、任职、考核、激励、保障和退出等工作机制。法学、计算机学科建设都相对成熟的学校,可以积累教学经验并打造精品教学资源,开发线上线下课程,建立数据法学教育案例库,服务于校内外人才培养,建立数据法学教学领域的“参考样板”。除此之外,传统法学院实习成果转化的多种可能性值得拓展,调研文章、案例研究、智库建议、技术研发、专利申请等多样化应用成果可以作为数据法学学位授予条件的改革试点。在实践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和计算机、大数据应用职业能力的培养。法律职业伦理包括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大数据应用职业能力包括计算机工程、数据分析工程等技术职业思维,如常用编程语言、计算机应用方法及知识、大数据通用工作能力等。唯有面向实务需求的数据法学教育,才能整合法学教育与数据法学教育的优势,实现传统教学模式与方法的突破。
三、结语
数据法学交叉学科的兴起,紧紧围绕党的的战略部署,聚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此同时,数据法学教学也因“跨学科专业”和“跨理论实践”的特征,成为值得讨论的时代教育命题。数据法学教育既集成了数据科学的迅速发展,又打破了传统法学教育相对稳定、固化的态势,使其不得不在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整合交叉学科资源并向前发展。无论如何,数据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整合,可以将数据信息技术与法律融入培养教授的环节;数据法学教育的培养质量与成果,将直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与发展输送新型人才。数据法学教育的不断改进与发展,是为我国学术研究前沿阵地的关键性突破服务,更是为我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参考文献
数十年来,货币支付体系最为显著的进步是支付卡的产生和发展,由纸质支付工具向以支付卡为主的电子支付工具的转变提高了整个支付系统的效率。近几年,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推动了货币支付体系的新变革,移动支付爆发式的增长昭示了新时代的来临。根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6)》的数据显示,2015年商业银行发生移动支付业务138.37亿笔,金额达108.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5.86%和379.06%;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移动支付业务398.61亿笔,金额达21.9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0%和166.5%。互联网支付与移动支付交易额之比达53:47,移动支付业务比重较2014年提升14个基点,移动化进程加速发展。通过以上数据我们能够发现,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支付由于其整合线上线下的独特便利性已逐渐跻身主流支付方式之一。同时,发展移动支付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转型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业已成为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重要增长点之一。
一、 移动支付领域竞争态势
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业内几大巨头不断拓展支付场景、争夺用户和商户资源,通过创新、合作、补贴等手段,争夺生存和发展空间,导致移动支付市场的竞争日趋白热化。按照支付模式,移动支付可以划分为远程支付和近场支付。根据支付清算业协会的数据,2015年远程支付与近场支付之比达到99.72:0.28,远程支付占据主导地位。
远程支付以移动第三方支付为主,根据比达咨询的数据显示,2015年移动支付市场主要由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大平台占据,支付宝以72.9%的市场份额居于首位,而位居第二的财付通平台占据了17.4%的份额。近场支付主要以银联主导的云闪付平台为代表,由于推出时间尚短,其市场规模目前仍无法与远程支付相比。
基于自身特点,移动支付领域的三大主流平台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模式:
1. 支付平台。在移动支付领域支付宝平台主要依托支付宝钱包APP,支付宝钱包是以远程扫码支付为主要支付方式,集支付、信用、转账、缴费、信用卡还款、理财、信贷为一身的移动支付平台。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领域,支付宝平台长期保持着较大优势。在向移动互联网转型的过程中,支付宝平台通过与基金公司合作,创新地推出了具有支付功能的余额管理产品“余额宝”,成功吸引了大量用户加入平台。在其后的竞争中,支付宝通过补贴等手段培养用户使用习惯,建立了大量诸如打车、理财、移动电商等优秀的应用场景。利用用户规模上的优势,建立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线下收单网络,吸引了大量线下商户加入平台。
2. 财付通平台。财付通平台在移动端主要有微信支付和QQ钱包两大产品,与支付宝一样微信支付和QQ钱包两大产品以远程扫码支付为主要支付方式,包含了支付、转账、理财、缴费、信用卡还款等主要功能。财付通平台主要依托微信和QQ两大高频应用,利用红包、AA收款等基于社交的功能大大增加了用户的粘性;并利用补贴等手段,在打车、线下支付等场景吸引了大量即时通信平台的用户加入支付网络,巩固自身的市场地位。
3. 云闪付平台。云闪付是银联于2015年12月推出的,基于NFC(Near Field Communication,近场通讯)技术的新型移动支付平台。基于云闪付平台,用户能够利用具有NFC功能的智能手机进行移动支付。云闪付平台拥有银联广泛的线下支付网络,并与苹果、华为等手机厂商合作,兼容苹果支付、华为支付等支付平台。相比远程支付,云闪付具有更加成熟的线下收单网络,使用起来也十分方便快捷。但由于起步较晚,其用户规模和用户粘性在短期内很难与支付宝与财付通平台相比。
二、 移动支付的网络效应与标准竞争
“一流企业做标准”,支付企业在竞争过程中的焦点一直遵循着“做产品、做平台、做标准”的演进过程,而企业间标准的竞争已经从单纯的技术问题上升为关乎企业持续生存的战略问题。
1. 移动支付平台的双边市场与网络效应。移动支付平台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Two-side Market),平台两边分别为“买家”和“卖家”两类群体。在典型的交易过程中,“买家”需要向“卖家”支付货币,“卖家”需要向“买家”提供商品或服务。
根据双边市场理论,平台一边用户的预期收益会随着另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而提高,被称作交叉网络效应。在支付平台的双边市场中交叉网络效应体现为:“买家”在平台中能够获取的效用取决于与支付平台兼容的“卖家”数量,一个兼容信用卡还款、生活缴费、投资理财等更多功能,并兼容更多线下商户的移动支付平台,对于个人用户来说更有吸引力;“卖家”在平台中能够获取的效用取决于加入支付平台的“买家”数量,加入具有更大个人用户规模的移动支付平台,能够让“卖家”面向更大的市场。由于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移动支付平台一边用户规模的提升会吸引另一边用户的加入,当用户规模达到临界容量(Critical Mass),就会产生“正反馈”导致平台用户规模的迅速膨胀。
2. 移动支付的标准竞争。在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市场中,移动支付服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提供兼容性,只有提供了足够的兼容性双方的交易才能够顺利完成。兼容性一般需要通过统一的技术标准支撑,标准可以分为官方标准和事实标准。官方标准是由政府等制定或由标准开发组织协商提出的强制性规定或规范,而事实标准是经过不同技术间相互竞争并通过消费者自发选择的结果,会逐渐使该项技术标准成为行业通行的标准。
在移动支付这类正处于激烈竞争的市场中,企业通过持续的技术开发和市场博弈形成了多个标准并存的情况,支付宝、财付通和银联作为其中三大主流标准,它们之间互不兼容、相互竞争。
阿里、腾讯和银联在移动支付的标准竞争之中投入了大量资源,对支付市场双边的用户进行了大规模的补贴,也对各类商户、互联网平台进行了激烈的争夺,其目的都是成为移动支付领域的事实标准。移动互联网领域具有网络经济“赢者通吃”的特点,企业一旦成为事实标准的主导者,对通行该标准的市场就会具有支配性的力量,从而以标准拥有者的身份获取高额的利润以及长远的竞争优势。在产业层面,通过标准竞争获得的产业领导能力可以转化为持久的产业“比较优势”,进而影响到上下游产业的竞争绩效。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任何交易行为难以脱离支付而独立存在,因此移动支付与商业之间具有广泛的互补性。这就导致企业一旦成为移动支付事实标准的主导者,就能够通过移动支付平台影响到线上和线下广泛的商业活动。因此,在移动支付领域才会产生如此激烈的标准竞争。
三、 移动支付标准竞争中的策略
1. 通过补贴迅速扩大用户规模。由于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体现为某一边用户的效用受另一边用户规模影响,平台需要解决“鸡蛋相生”的问题。因此,补贴是移动支付平台在标准竞争中最重要的策略之一。通过补贴一边或双边的用户,平台能够迅速提高用户规模,率先达到临界容量,进而成为居于主导地位的标准。
交叉补贴被广泛应用于移动支付标准的竞争当中:支付宝和财付通平台分别通过对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的司机和乘客进行补贴,迅速扩大了移动支付用户的规模;通过对线下支付商户的补贴,支付宝和财付通平台也迅速扩大了线下收单商户的规模。虽然补贴能够通过激励新用户加入平台迅速扩大规模,但无法解决竞争平台采取同样策略造成的用户多从属(在多个平台注册)问题。因此,交叉补贴更多应用于标准竞争的初期,通过迅速扩大用户规模快速达到临界容量。
2. 构筑应用场景建立用户使用习惯。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迅速普及模糊了线上与线下的边界,为移动支付提供了向用户线下生活渗透的良好契机。在移动支付标准的竞争中,应用场景的构建成为了支付平台标准竞争的重要手段,良好的应用场景可以让用户在生活中建立起对移动支付平台的使用习惯,增加移动支付平台的用户粘性,为平台成为事实标准提供支持。
在标准竞争中,虽然能够通过交叉补贴迅速U大平台的用户规模,但无法解决用户多归属的问题。在用户加入平台后,只有通过应用场景吸引用户长期在平台上交易,才能逐渐建立用户的使用习惯。微信红包就是十分典型的成功案例:财付通平台很好地利用了互送红包这一传统习俗,结合微信在社交领域的巨大优势,构建了微信红包这一应用场景,极大增加了微信支付的用户粘性,巩固了财付通平台在移动支付领域的市场地位。
3. 采用灵活的兼容与不兼容战略锁定用户。在多个标准并存并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用户多归属的情况十分普遍,用户规模和用户粘性带来的竞争优势很难保证长久存在。用户的转换成本是标准能否成为事实标准的关键性因素,拥有一定用户规模和用户粘性的平台需要保持较高的用户转换成本才能让用户排斥其它差异化程度较大的替代品和与之不兼容的技术或产品,最终将用户锁定在标准之中,让该标准具有长久的竞争优势。而在差异化程度较小的移动支付领域,想要提高用户的转换成本需要灵活的兼容性战略。
战略合作的方式往往存在于横向网络兼容性战略中,支付标准的主导者通过与其它支付网络兼容,共同参与到支付标准竞争之中,从而锁定其它支付网络之中的用户。例如银联通过与苹果以及华为的战略合作,让云闪付平台与苹果支付和华为支付相兼容,将苹果支付和华为支付的用户锁定在云闪付的支付网络之中。
战略投资的方式往往存在于纵向网络的兼容性战略中,支付标准的主导者通过战略投资的方式控制与支付互补的产品或服务,通过该互补性产品或服务的兼容性与其它标准竞争。例如阿里巴巴和腾讯分别通过对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的战略投资,让打车服务与对方支付标准不兼容,分别将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的用户锁定在自己的支付网络中。
具有高沉没成本功能的不兼容战略也较为常用,一些产品功能需要用户通过长期的使用和投入进行积累,这就造成了用户沉没成本的投入,这些沉没成本会影响到用户对标准选择的决策。例如支付宝平台的芝麻信用,征信服务需要用户通过长期对平台的使用积累信用,在使用芝麻信用的同时就导致了用户沉没成本的投入,较高的沉没成本导致用户难以放弃与之兼容的支付标准,因此会大大提升用户的转换成本,最终将其锁定在标准之中。
四、 商业银行对移动支付标准竞争的应对
1. 参与到标准竞争之中,完善自身支付体系建设。移动支付的发展改变了线下支付的原有格局,对以银联为主导的银行卡支付标准造成了一定冲击。与银联的开放式平台模式不同,支付宝、财付通平台均采用封闭式平台模式,在该类标准下,移动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方面变相向消费者发行支付卡(开立第三方支付账户),另一方面直接受理商户的交易请求,构建起了三方参与的支付闭环。虽然支付账户仍需绑定银行卡,但银行在该平台中完全脱离了消费者与商户,仅仅扮演将资金注入支付账户的管道角色。同时,支付宝、财付通平台并非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在金融改革和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大潮中,支付宝、财付通标准的主导者与商业银行间已经存在了一定的竞争关系,这就导致在利益协调方面,难以保证第三方平台的独立与公平。
因此,商业银行应重视移动支付的发展,从企业战略的高度规划移动支付的发展。在全力支持银联开放式平台的近场支付标准的同时,商业银行可以以自身的手机银行为基础,通过兼容多种支付模式扩大自身的支付网络规模。具有一定实力和客户基础的银行可以结合其在金融领域的优势和经验,建立起以自身为主导的支付标准,积极参与到移动支付标准竞争之中,通过兼容各类支付平台、整合不同支付标准等手段,利用“去中介化”的方法对移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反击。
2. 由以业务为主导的设计理念向以场景为主导的设计理念转型。手机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在移动端的重要入口,是商业银行打造移动支付平台、参与移动支付标准竞争的主要渠道。虽然在移动金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部分商业银行的手机APP积累了十分可观的用户规模,但在用户粘性上与支付宝钱包、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平台之间仍有一定差距。
培养用户使用习惯、增加用户粘性需要应用场景的构建,而构建良好的应用场景需要对手机银行进行重新定位。手机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其定位是商业银行在移动端的延伸,其设计一直秉承以业务为主导的理念,这就会造成其应用场景的局限。
因此在商业银行发展移动支付的过程中,应对手机银行进行重新定位,由银行在移动端的延伸向用户的移动钱包转变;由以业务为主导向以用户为中心、以场景为主导的设计理念转变;坚持开放式平台建设,结合Ⅱ、Ⅲ类银行账户 ,打造灵活的个人支付账户体系。
3. 从对公支付下手,深化与公司客户间的合作,严防移动第三方支付对银行的“去中介化”。移动支付的双边市场包括消费者和商户两类用户,支付宝和财付通平台具有良好的个人用户基础,而银联平台和商业银行在企业、商户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在竞争中成为事实标准需要大量用户规模的支撑,而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效应决定了在支付市场中只拥有个人用户或企业和商户是不够的,需要利用好某一边用户来吸引另一边用户的加入。
商业银行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做好对公支付,积极深化与企业、商户之间的合作。通过该类合作,能够在支付平台上为个人用户提供更多商品、服务的选择,形成良好的商业生态;同时,加强与企业、商户间的合作还能有效阻击移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消费者拉商户的意图,严防移动第三方支付对银行的“去中介化”。
4. 合理利用自身优势,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打造以支付为核心的金融生态。支付与商业活动之间具有广泛的互补性,任何交易行为都难以脱离支付而独立存在,而移动支付以其特殊的便利性将会成为未来最为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其中必然会蕴藏大量的数据与商业机会。基于深度参与或以自身为主导建立的支付标准,商业银行能够在移动互联网中为客户提供更多有价值的金融服务,推动自身的发展与转型。
在支付标准的构建和竞争中,商业银行首先应合理利用自身在金融服务上的经验和优势,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挖掘支付数据中的有用信息,将移动支付与征信、消费贷款、投资理财、小微企业融资等业务有机结合,增加支付网络的用户规模和用户粘性,利用在金融服务上的优势将用户锁定在支付网络之中。同时,商业银行应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加强部门间、银行间以及与互联网平台、各类企业之间的合作,通过打造开放式平台的方式,打破组织之间的壁垒,增加支付标准和网络的兼容性,扩大标准的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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