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6 14:53:4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充分认识制鞋、箱包加工企业毒物危害的严重性和加强防治工作的必要性
制鞋、箱包加工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许多制鞋、箱包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粘胶剂(胶水)、喷光剂、有机溶剂和有毒颜料,工作场所存在苯、甲苯、二甲苯、1,2-二氯乙烷、正已烷、甲醛等多种化学毒物危害。如防护不当,这些毒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体内,对神经系统、呼吸系统、造血系统等造成严重损害,引起中毒甚至死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鞋厂、箱包厂毒物危害的严重性和加强防治工作的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鞋厂、箱包厂毒物危害防治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迅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突出抓好危害防治重点环节
各级安监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制鞋、箱包加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数量、规模、接毒人员及分布等情况,并于2012年3月底之前将《制鞋、箱包加工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报送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同时,要组织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全面了解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在制鞋、箱包加工企业毒物危害防治工作中,要重点抓住对粘胶剂的源头控制,禁止使用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高毒粘胶剂。同时,要改进生产工艺,用低毒取代高毒、无毒取代有毒粘胶剂,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毒物危害。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5项等规定,劳动者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机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3款、第36条第6项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的告之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行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健康检查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第1款等规定,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之劳动者。
防护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第36条第4项等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品。
领取岗位津贴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50条第4款等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知情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1款、第22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急救措施等内容。
环境改善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2l条、第36条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取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材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善工作条件。
培训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1项、31条2款项等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议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7项规定,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调离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第2款、第50条第3款等规定,对在职业病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
救治康复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2款、第50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享受社会保障权
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机关工会、人事劳资部、安监部及各企业相应部门制定出相关管理办法,设专(兼)职业卫生负责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不断改善有害作业场所,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2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
企业必须投入一定的经费,主要用于防护设施的配置、维护和更新,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督、监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的培训,职业病人诊断与管理,工伤保险等方面工作。
3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1)企业职业卫生主管人员应加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管理,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对每一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应建立健康卡片。
2)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日常监测,督促加强通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3)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4)对产生较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文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标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提醒作业人员或进入现场的其他人员注意。
4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
4.1职业健康监护的类型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4.1.1上岗前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4.1.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并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4.1.3离岗时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4.1.4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1.5应急检查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
4.2疑似职业病人及职业病人的管理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疑似职业病人及职业病人全部调离原有害作业环境,疑似职业病人及职业病人均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所有职业病人的诊断结果统一由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
监测工作由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中的粉尘浓度、噪声及毒物进行监测;对粉尘浓度、噪声及毒物浓度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作出评价,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监测,监测点覆盖率达100%,对监测人员应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6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效果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建、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7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
1)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8职业病防治措施
职业病防治要从致病源头抓起,必须采取措施,使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8.1粉尘防治通过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这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湿式作业,可防止粉尘飞扬,降低环境粉尘浓度;加强通风及抽风措施,常在密闭、半密闭发尘源的基础上,采用局部抽出式机械通风,将工作面的含尘空气抽出,并可同时采用局部送入式机械通风,将新鲜空气送入工作面;将发尘源密闭,对产生粉尘的设备,尽可能密闭,并与排风结合,经除尘处理后再排入大气;加强个人防护:接尘工人应戴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防尘口罩,并定期更换滤膜。维修管理:对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定期维修。
8.2噪声、毒物的防治在噪声超标的作业场所设立噪声隔离室,减少职工暴露在噪声中的时间,在工艺、设备的技术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职业危害因素,选取有减振等环保型措施的工艺设备,减少使用噪声污染大的设备;加强个人防护,戴防护耳塞;存在毒物的作业场所加强通风等防护措施,加强个人防护,戴好防毒面具。
9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建立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及责任制,对放射源进一步完善检查管理台账,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从事放射源的作业工人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