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7 10:40:1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新开工的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推广使用符合《陶瓷片密封水嘴》(JC663-1997)及《水嘴通用技术条件》(QB/T1334-98)标准的陶瓷片密封水嘴。
二、自2000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开工的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长江、黄河上中游等天然林保护、生态建设工程地区的天然林及天然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使用速生丰产林木材生产门窗地板要经过干燥、防虫、防潮、阻燃改性处理,提高其使用寿命。
要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新型复合木质门窗、地板。鼓励采用木材采伐加工的剩余物、竹材、农作物桔杆、回收旧木材为原料生产复合门窗、地板。
三、在本市建设工程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中,禁止使用粘土砖,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2000年10月1日起编制的设计施工图和2001年1月1日起开工的住宅及公共建筑中,应当按前款规定执行,推广使用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和非粘土瓦。
四、在本市建筑结构高度100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中,禁止设计、使用铸铁排水管,推广应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
自2000年10月1日起编制的设计施工图和2001年1月1日起开工的建筑结构高度100米以上的住宅及公共建筑中,禁止排水管道使用砂模铸造铸铁管,推广应用符合《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GB/T2772-1999)的柔性接口机制铸铁排水管。
五、在本市多层住宅以及多层公共建筑中的生活给水管道,禁止设计、使用镀锌钢管,推广使用塑料给水管。
自2000年10月1日起编制的设计施工图和2001年1月1日起开工的本市高层建筑的给水管道和各类建筑的煤气、消防管道,禁止设计、使用冷镀锌钢管。
六、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新开工的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一次冲水量在9升以上(不含9升冲洗水量)的便器,推广使用一次冲水量6升的座便器。
便器与水箱配件应配套供应,保证便器的密封性能和冲洗性能,便器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保证其配套产品的节水功能和质量,并在产品上标明冲洗水量。
七、在本市住宅、商办楼、公共建筑中禁止设计、使用普通钢窗,推广使用符合《PVC塑料窗》(JC/T3018)标准的塑料窗以及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要求的建筑用窗。
积极开发木塑和铝塑复合窗、钢塑和钢木复合节能保温窗、隔热保温型铝合金窗等新型节能窗。
一、1999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等人员,自2000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55元。
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按上述办法调整不足105元的按105元调整;享受副局级待遇的不足90元的按90元调整;享受正处级待遇的不足75元的按75元调整;享受副处级待遇的不足65元的按65元调整;享受科级及以下待遇的按55元调整。
离休人员离休前的职级,按《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京组通〔1995〕36号)进行确定。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中,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之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6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5元。
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在调整上述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基本养老金。
四、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统一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家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转制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退职及原临时工养老的人员,统一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退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执行。
六、按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20元。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八、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做为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被企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陕劳办函字〔1999〕1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关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退休后如何赔偿问题,应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1997年3月3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劳办发〔1997〕24号)中的有关内容,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