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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4-01-25 15:46:1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

篇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不断壮大,个体税收已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但由于个体经济户多面广,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这对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个体经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

1、纳税户数难控管

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从税务机关实际管理情况看,难以有效地控管的主要原因是税制不完善。一是现行税制对其起征点的规定,使一些纳税观念不强的业户逃避税收管理有了借口。二是现行税制规定有证经营和无证经营使用同样税率。许多个体业户有意选择无证经营,造成税款流失。三是现行税制对个体工商户在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不完善的环节。

2、纳税定额难核定

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帐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一部分业户没有稳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大部分不填开发票,购进商品和原材料不索取凭证。大多存在帐外经营、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多数个体经营业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方法。但由于缺乏计算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

3、申报纳税难规范

以征管质量要求的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考核,在许多地方,有证个体工商户的“两率”达不到标准;无证经营户的主动申报纳税率更低。这是个体税收征管中最大的难点。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税额较小,如果实行上门征收,必然要增加税务人员,提高税收成本,也不利于增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

4、纳税情况难稽查

对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存在的困难表现在:缺乏经营资料,查核缺乏依据;许多业户经营活动不规范,在经营场所难以掌握其全部进销存和生产经营情况,进入居所或其他地方检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的业户一旦得知稽查信息,很快将生产经营的大宗产品,商品转移,使稽查人员难以了解真实情况。

5、使用发票难管理

许多个体户经营状况不稳定,停业时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已领未用的发票不清缴;有些为了逃税,违反规定购买假发票或使用异地发票;有的为拉客户,开具不真实发票、“阴阳”票或“大头小尾”票;有的找别人代开,有的挂靠企业开票;有的是替别人代开,从中牟取非法所得;有的用收据代替发票,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完善税制是解决个体经济税收征管难的有效方法

解决个体经济税收征管难问题,一是通过强化征管手段,堵塞征管漏洞;二是通过完善税制,依靠法律手段维护税收秩序。

1、取消“起征点”的规定

现行税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业户规定纳税起征点,将个体工商户硬性划分成应纳税与非纳税两大类,弊大利小应当取消。一是有利于促进个体经营户增强纳税意识;二是所有工商户都是纳税义务人,可为消除漏征漏管户提供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四是为个体工商户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加成征收

无证经营业户,大部分未能纳入税收管控体系,让其在税率上与有证经营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因此,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实行征收的办法,加成幅度可以按不同行业进行设计。这样,可以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控管创造条件。

3、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税务登记

取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起征点,让所有个体工商户都将成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建议新规定让所有工商户,全部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在实际操作中,应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同类别,分别印制普通税务登记证、季节性税务登记证、集市税务登记证,并实行分类管理。结合对无证户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促进这些业户领证经营,为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打下基础。

4、修改对纳税期限的规定

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期限最长为一个月。这对较大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在城市、县城、集镇等地区的个体工商业户是比较适宜的。对于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由于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税款也较少,税务部门按月派人下去征收,税收成本较高;让纳税人到征收中心缴纳,误工又较多。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做出比较灵活的决定,对这些地方规模很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季或半年申报纳税。

5、完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

建议将现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与第十五条合并修改为:“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后,应如实申报经营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实际经营额高于定额20%的,应当按实际经营额申报纳税,违者按偷税论处;实际经营额不到预计额的20%,仍按定额计算纳税;实际经营额虽低于定额20%,但仍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标准,可先按定额计算纳税,然后申请税务机关核减应纳税额。”这样便于实际操作,也有利于对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6、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做出严格规定

为便于检查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在税收法规中对帐簿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应做出严格的规定:必须设置五簿一表,即进货登记簿、销货(营业收入)登记簿、业务往来登记簿、收支凭证粘贴簿、产品产量登记簿和月末存货盘点表,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不能认真提供这些资料或不如实登记这些资料的,应明确规定,可以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增强约束力。

7、健全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使用和管理发票的行为,堵塞发票使用上的漏洞,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针对个体工商户变动性大的特点,规定凡需要领购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并明确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凡不能提担保人和领购发票没有安全保障的,均由税务机关代管代开。在发票保管方面,应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已填开的发票存根,应交回税务机关集中保存,为事后查核提供保证。

8、建立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机制

个体工商户一般无主管部门,缺乏相应的行政监管机制。必须从税收立法上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做出规定,各级群众自治组织、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管辖单位,应承担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责任。对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查处;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对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加以监督。这样,就有利于增强这些组织的协税护税作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 刘初旺,沈玉平.税收征管执法风险与监管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11.

[2] 石建.加强税收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9.

篇2

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市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二、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具体参见营业执照副本背面须知。

(三)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照的,无需向登记机关交回原税务登记证。

(四)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登记管辖所属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窗口免费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换证均无须交费。

(六)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不设过渡期。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2016年12月1日之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照)登记、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特此通告。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篇3

一、认清客观形势,明确工作思路

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在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城市建设的显著提升,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传统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的管理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对此,要认清客观形势,着力解决好现阶段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发展中的问题。

从税源调查分析情况来看,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税源管理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务登记中存在空壳户、无证经营、漏征漏管、跨区交叉户管等户籍管理不清的现象;高额的租金及管理费挤占税收、业户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等行为导致税基侵蚀严重;部分个体工商户片面理解起征点提高政策,达到起征点不申报、长期连续零低申报以致税收流失和风险积聚;个体工商户及专业市场管理水平总体不高、经营业态层次较低、投入产出与占用资源不匹配等资源配置不优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区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做大做强的重要因素。

为此,各有关部门、市场管理方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握个体民营经济和专业市场发展新的阶段特征,尤其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调整后,规模较小的零散个体工商户已不再是税源管理的重点,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围绕辖区汽车经销(含修理修配)、医药、钢材、建材家居、品牌店、饮食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逐步将规模较大、行业特征明显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专业市场进行集约化、社会化管理,引导扶持一批具有成长性、符合经济发展业态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发展壮大,形成稳定税源,为促进经济税收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贡献。

二、严格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

(一)认真清理税源。街道协税护税组织要按月对本辖区纳税人进行巡查,对无照、无证经营、外埠经营未登记者责令其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对于纳税人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置。税务部门要不定期开展税源户籍专项检查,每半年对选择的重点区域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清理,切实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及时通报登记、变更、注销等重要信息,尽可能做到登记信息一致。

(二)严格登记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格把好入口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严格将符合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专业市场在招商时,要与城市整体规划相适应,特定行业必须严格招商准入门槛,并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对于未在办理相关登记的不允许入场。对于医药、钢材、建材家居、汽车经销(含修理修配)等特定行业的纳税人要尽可能地纳入专业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纳税人要引入市场淘汰机制。

(三)强化跟踪监控。要强化空壳户、无生产经营户、跨区交叉户的管理,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年检、经税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应文书的无生产经营户,工商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尽量减少空壳户数量,进一步节约征管成本。在日常管理中,税务部门如果发现符合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条件,特别是用工人数超过7人的个体工商户,应提请工商部门督促其变更登记为企业。对于已在落户,但未在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税的,市场管理方、工商、税务部门要实施联合执法,将其纳入管理,拒不接受管理的,依法依规劝离。

三、落实税收政策,促进纳税遵从

(一)落实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个体工商户正确理解政策,以实际生产经营收入为依据确定征税或免税,客观公正地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本着从优从简的原则,及时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有关争议,协调相关利益关系,发挥优惠政策的积极效应。对于符合区支持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积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

(二)合理确定对象。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实行查账征收或已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要继续推行查账征收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据实申报生产经营收入,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其申报情况确定征免税收。对暂不能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按照省国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核定税款,凡核定为不达起征点的,据实免税。

(三)严格执行政策。税务部门要深入市场、街道实地了解经营情况,分区域、分地段、分行业做好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个体税源实际状况,力求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准确。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执行政策,杜绝人为调整、变通执行和有税不征等情况,做到公平公正、阳光定税。要防止因申报核实不准而造成执行政策不当或税负不公,防止纳税人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将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继而转为不达起征点纳税人。同时,要建立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动态监控个体工商户定额变化情况,尤其是要强化“临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跟踪管理,有效防止税收漏征漏管现象。

四、规范市场秩序,巩固税源税基

(一)规范市场收费。要全面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的收费项目,防止工业园区、专业市场、招商进店的商场等经济实体在招商工作中以费挤税、以租挤税、税费不分等问题,降低业户的生产经营性支出和成本。税务部门、协税组织要积极加强与市场投资主体的协调,确保业户的房屋租金、管理费在考虑纳税人税收成本的前提下保持在合理水平,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纳税人因承担高额租金或费用对税收造成挤占和侵蚀。

(二)引导企业建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大户,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并督促其按要求建帐。对不符合自建账条件的纳税人,引导其委托具备资质的记账中介机构记账,并继续实行支持个体工商户建账的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加强代账机构及其委托纳税人的管理,强化监管和内控,持续改进提高,提高建账质量。财税部门要对纳税人建账情况进行监控,引导纳税人设立真实账簿,减少场外交易、账外经营行为,据实申报纳税,逐步实现规范经营。

(三)推广使用发票。加强普通发票使用服务管理,在专业市场大力推行通用机打发票,适时推行网络发票,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加强不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发票管理,对于长期零低申报的个体查账征收户,税务部门要重新核定其发票使用数量和版本。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依法打击纳税人不开发票、用假发票、借用发票等行为,防止部分纳税人为吸引客源,实行开发票和不开发票两个价格造成的税收流失。

五、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征管质效

(一)实行分类管理。要对辖区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建立以规模或行业为主,兼顾税种、风险和存续期等分类管理模式。要以专业市场为载体,集聚行业特征明显的纳税人,将零散的税源逐步纳入专业市场进行统一管理。要强化同行业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建立特定行业和专业市场内纳税人联动管理机制,公平税收负担。在钢材经销行业管理中,国税、地税、建设、房产、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规范下游建安企业的管理,促进钢材行业规范经营;在医药经销行业管理中,要建立税务部门与医保、药监等部门信息交换机制,督促纳税人据实纳税;在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中,要取得运输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支持配合,通过信息交换共享及时掌握车辆流动和收入情况;在建筑安装行业管理中,要借助协税护税组织力量,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及时掌握新建、在建项目实际情况,防止税收流失。在家居建材、品牌店、超市等行业的管理中,要推行“规范管理、购销入账、集中收银、统一纳税”的管理方式。

(二)突出风险管理。要建立纳税人税收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风险管理对象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宣传辅导、风险提示、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及时纠正纳税人问题。对税收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要强化税源监控和评估检查,并实行增值税与所得税、国税税种与地税税种同评同查,防止多头检查,堵塞征管漏洞。针对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控管措施,督促纳税人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在大型商业企业中要推广集中收银,防止商户销售收入不如实记账;餐饮行业中要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规范自制凭证的使用,对账务不健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要健全汽车经销行业链条,实行“一条龙”管理,防止隐瞒销售收入、账外经营等行为。

(三)提升管理层级。认真开展应建账未建账纳税人和中介代账整治工作,对已建账但账务不规范纳税人实行重点整改,督促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的管理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大户纳入查账征收对象,积极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促进工业企业“小进规”,商业企业“小进限”。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促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提高一般纳税人比重。专业市场实行准入门槛,划定在生产经营规模、税收收入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提高辖区有限优质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益,引导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规范经营、提档升级。

六、强化监控管理,防范税收流失

(一)加强申报监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不实、延期纳税纳税人的控管,尤其要强化对查账征收个体工商大户连续零、低申报等异常申报行为的监控,按月进行分析,及时开展监控和检查,对纳税申报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提高按期申报率和按期入库率。协税护税组织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纳税人进行动态监控,对零低申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

(二)强化代账监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账务真实性、规范性的管理,强化中介代账监管,促进纳税人真实申报。对中介代账机构反馈的不配合提供合法凭证、提供大量虚假凭证等纳税人行为进行查处,对只收取代账费用不对纳税人账务进行规范的中介代账机构提请财政部门取缔代账资格。通过规范中介代账行为,提高纳税人申报质量,减少税收流失。

(三)加大查处力度。督促长期零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纳税人如实进行自查自纠,追缴未入库的税款。对转为查账征收后不实申报纳税的个体大户,按不低于查账征收前的标准自查补报。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对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不履行纳税义务且经税务部门检查处理仍不配合或不改正的纳税人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

七、推进协税护税,形成征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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