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6 15:20:3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经济发展客观规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的实施,我国城乡工作面临着新的政策、法律、和人文环境的压力,因此,各地行政规划部门都要面临着上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社会群众的质疑,例如现行的政策法规是否适合当地城乡规划现状,是否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等等。城乡规划布局的适应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是法律也好,技术也罢,是否适应地区的发展建设,如何建立一个城乡规划依据的框架,始终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城乡规划布局的现代适应性问题思考
1.如何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规划”是“计划”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的必然产物,这是对城乡空间资源的规划引导,而不是计划性的安排和规定。所以,城乡规划应该强调规则的制定,对已经实施的规划项目纳入工程设计反手,在规划的指导下进行项目。由此可见,城市规划的适应性主要体现与空间规划方面。进一步说,“规划”是规范的市场机制对城乡空间资源规划中的规则,是一种属性或者说是公共政策,是城乡规划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市场起到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的城乡规划并并不是一种“规则”,只是单纯的工作计划,忽视市场的调节作用,造成城乡规划空间混乱,影响群众正常生活。
2.城乡规划不符合客观规律
城乡规划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必须要符合城乡发展的客观规律,顺应客观规律,城乡规划问题会迎刃而解,如果违背客观规律,城乡规划则会陷入泥潭,无法实现规划的最终目标,甚至会适得其反。当前,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在城乡规划过程中为了追求政绩,不顾城乡发展的客观规律,盲目追求政绩,造成很多城乡建筑,基础设施不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群众不适应规划之后的地区生活。城乡规划在规划之初就没有考虑到适应性的问题,最终造成规划之后的种种问题至今难以解决,严重影响地区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3.老旧城区开发力度过大,不适应环境发展
很多城市的旧城区人口密集,在规划过程中,城市绿地被大量毁坏,居民居住环境质量下降。城市人流、交通、工业三废大量增加,但是城市绿色植物遭到严重破坏,致使自然环境的净化能力下降,增加了城市污染问题。
4.乡镇建设散乱,不适应城乡总体规划布局
乡镇建设是城乡规划布局的重点规划部分,但是目前很多乡镇地区建设混乱,既不利于生产,也不适合生活。乡镇公路建房随意,占用群众土地,破坏城市环境,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如果乡镇建设不适应总体城乡规划,就无法实现城乡规划的最终目标。
二、对城乡规划布局的现代适应性改革建议
城乡规划发展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城乡规划过程中必须考虑到规划是否适应当代城市发展,如果城乡规划不适应当代城市发展,对实现现代化只能起到反作用。所以,在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规划是否适应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与自然环境发展,居民是否适应城乡规划之后的生活等等,只有考虑到这些问题,才能提高城乡规划布局的整体水平,进而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1、区位分析,适应城乡特征
城乡规划需要考虑两方面,一方面是城市,一方面是乡镇。从城市角度来说,城乡规划局要保证城市的发展建设,在原本的基础上增加城市基础设施,美化城市环境,不能因为城乡规划忽略城市建设。从乡镇角度来说,城乡规划同样是在乡镇原有基础上提高当地居民生活质量,兴建公路交通,美化乡镇环境。城乡规划布局不是要乡镇居民完全放弃原来的生活,而是在原来生活的基础上,房子更美观牢固,道路更畅通,购物方便,不比耗时耗力“进城”置办物品。总体来说,地区进行城乡规划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条件,政治政策,文化发展和自然环境等综合因素,忽略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会与其他方面发生冲突,影响城乡规划整体发展。
2、完善相关政策,适应当代城乡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控规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明确了控规的法律地位。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必须控制好城乡规划布局的详细信息,并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才能为城乡规划布局提供法律保障,保证城乡规划顺利进行,尽快实现规划目标,提高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生活水平。
3、加强城乡规划布局的灵活性,适应城市发展的可变性
用地性质确定及土地规划划分是城乡规划布局的重要内容,规划主要是在开始建设施工之前进行的,具有预见性的活动,对土地进行规划的过程中必须注重灵活性。城乡开发建设的过程中,有些土地的使用功能不仅反映着土地使用的性质,同时还表现出一种相对兼容并处的状态。规划过程中应该根据当时的情况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允许用地性质兼容,辅以兼容比例,以此来适应城乡规划中可能存在的市场调节需求及不确定性。
4、充分利用市场调节作用,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城乡规划过程中,政府虽然有权利对土地及空间利用进行规划,但是在城乡规划中政府工作绝对不是“一刀切”。对某一地区的土地和空间进行规划利用之前,必须考虑到该地区的市场发展前景,开发建设成本和建成之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只有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作用,掌握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才能对土地和空间进行规划建设。政府的作用是宏观调控,掌握政治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但不能违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强行对土地和空间进行规划。
5、多元化发展方向,适应不同类型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我国提出的一项加快实现现代化的政策,但是我国地域广袤,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自然环境复杂,每一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自然环境都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城乡规划布局是国家提出的一个总体发展方向,具体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还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此外,城乡发展还要充分考虑到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不能为了实现现代化而忽略了民族风俗、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这样一来,我国城乡规划布局必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方向。
总结
城乡规划是一项长期的建设性工作,其过程应该是开放的,不断翻山的过程。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布局适应性问题比较突出,这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要追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速度,另一方面要追求建设发展质量导致的。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城乡规划布局面临着新的挑战,相信在党和国家的带领下,我国一定可以顺利实现城乡规划的总体目标。
参考文献
[1] 叶雷,韦柯筠,陈凯. 强制性与适应性:快速发展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初探――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J]. 福建建筑. 2010(09)
为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依法履行好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促进中央企业更好地依法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在总结前几次组织中央企业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上,现在又组织11户中央企业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这对企业法制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都是一次开创性的,对当前和长远都有深刻的意义。
一、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客观需要。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首先要求依法经营,因而需要学法、懂法和守法。这是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短处,那时普遍对企业的法制工作重视不够。现在搞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如国外企业到国内开展经济交流、合作投资,国外老板首先带来的就是法律顾问,因为他们首先要了解我国相关领域的投资环境是否有法律保障,一旦发生纠纷有没有说理的依据和地方。只有在法律环境这一关评估通过之后,他们才派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来。由此可见,学法、懂法和守法是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必备条件,国有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在今年四月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会议和八月份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我就专门讲了中央企业迫切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中航油事件让我几个晚上睡不着觉,我们的企业在这方面交的学费太昂贵啦!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迫切需要中央企业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好依法经营的问题。
二、这是遵循企业发展规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要发展就必须遵守法律,用好法律,必须要有专业人员负责法律把关,要设置总法律顾问的岗位。没有总法律顾问的岗位,企业的经营大门就敞开了,有的人就会钻空子,风险太大。前不久个别中央企业因为输了仲裁,好不容易扭亏的成果被人家一下子划走了上亿元人民币,教训深刻!现在许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都带着律师来,他们签署意见前都先由律师审查同意,这说明他们对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视。所以,企业的经营发展要遵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中最重要的是依法办事,企业领导一定要有这个认识和责任感。凡是企业没有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经营决策没有法律把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就要承担责任。中央企业要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必须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搞好企业的客观规律办事,在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等法制建设方面作出表率。
为了正确认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我们不妨先简略的谈谈计划与市场这两个概念的含义。什么是市场?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条件下,市场就是人们进行商品买卖的活动。马克思指出:“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2页)列宁也明确地指出:“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市场量和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列宁全集》第1卷第83页)可见,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它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各个生产部门、各个地区、各个企业、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关系或者是商品买卖关系的总称。如前所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生产和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之间的联系,必然要通过市场上的商品买卖来实现的。市场上一定时期内商品的供应总量及其结构(包括质量、品种、规格等)和社会购买力及其投向(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购买力等)是否相适应,是整个国民经济能否顺利发展的前提条件。市场上商品供应和需要状况,又取决于国民经济的各种比例是否相适应,如积累和消费的比例,社会生产两大部类的比例,农、轻、重的比例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所以说市场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综合反应,是晴雨表,指示器。什么是计划?计划是国家或企业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如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价值规律、按劳分配规律等等,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指导和打算,是主观的东西。主观要作用于客观,它应当是客观实际的反映,应当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同时又要对客观现实起能动的指导作用。
任何社会的经济发展都要求保持一定的比例。马克思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68页)就是说,何任社会生产只要存在着社会分工,就要求在各个部门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马克思把它称作是“自然规律”,并且指出:“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同上)经济计划同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才能予先制定合理的共同遵守的经济计划,力求合理地使用经济资源。但是,也必须看到,既然计划是主观的东西,因此它就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主观反映了客观,计划反映了实际需要,这时,计划就是正确的,人们在执行计划中就会取得胜利。另一种是主观违背了客观,计划不符合实际,这时,计划就是主观主义的,人们在执行中就会碰壁。
那末,计划怎样才能符合实际呢?或者说怎样才使计划不犯主观主义的错误呢?这就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来制定计划,使计划尽可能符合实际。既然市场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社会再生产的各个方面的发展是否相适应,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都要通过市场机制,如供求、价格等反映出来。因此,要使计划符合子实际,就必须使计划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通过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劳动在各部门的分配,使国民经济各部门保持合理的比例。也就是说,只有对市场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科学地分析与予测,人们在制订计划时,才能有科学的经济依据。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认为,市场与计划的关系是基础与指导的关系。就是说我们的计划是在对市场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予测的基础上制定的,我们的整个国民经济是在国家统一计划的领导下发展的,我们的市场也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市场。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经济是通过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来调节的。但是,要使计划能够正确地调节整个社会的生产、分配和流通,必须做到以下两条:第一,计划必须有客观的经济依据-一一对现实经济结构和对市场的调查研究与分析予测。力求使计划反映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的要求,而不违背客观规律。它同那种主观主义地制定计划,而定了计划又不管行得通、行不通,硬是要人们执行的那种所谓的计划调节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主观同客的统一,、因而是可靠的、正确的;后者是建立在不符合客观规律的“长官意志”之上,因而是主观主义的。第二,计划制定以后要保证计划的实现,不能单纯地依靠行政命令,同样必须利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特别是调节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促使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流通,这都是一项很复杂很细致的工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不容易。但是要使计划调节建立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就必须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