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0 09:52:2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集团公司战略管理与纳税筹划的关系
战略管理本身就是从长期来统筹集团公司的活动。集团公司的战略管理不仅涉及面非常的广泛,而且制约与促进它实现的因素既有现实的,也有将来的;有可预见的、可调节的,也有不可预见,并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当中的,从外部环境来讲,集团公司需要适应国家和政策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调控的力度;对集团公司自身来讲,需要获得适应集团公司内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战略决策能力。这都需要集团公司从长期考虑,整体筹划。
二、某市××集团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某市××集团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家用电器控制器和电力设备为主兼营医药、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属的三家生产家用电器控制器和电力设备集团公司,已有的技术力量、技术实力和已获得的专有技术证书而效益较好的厂,另外有独立核算的效益较差,经常发生亏损的两家工厂,专门一家经营技术开发转移业务、独立核算的电器控制器和电力设备研发技术中心,对家用电器控制器和电力设备零件在不同税率的地区间很少进行转让定价;各地分支机构只负责自己的货物运送和原材料采购,在各销售地设立子集团公司且其员工的工资、福利由各子集团公司支付,销售产品时通常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没有在原材料比较廉价的地区设立加工厂。2007年度销售额为40多亿元,净利润总额为9708万元,应税收入为15360万元,应缴纳税款为5652万元,年前权益总额为58700万元,年末权益总额为68408万元。
三、基于战略管理下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策略案例分析
某市××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属于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应从集团公司全局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的税负,降低整个集团的税务风险出发,增加集团的税收利润。根据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的目标,结合税务筹划的理论、方法,给出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的思路如下:第一,由于集团具有不同的法人结构,涉及不同的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的税种,因此集团首先可以利用地区税率差异,将业务安排在税收环境最优的地区;第二,可以通过不同的业务组合,达到理想的业务结构,适用较低的税率。第三,可以针对集团公司面临的每一税种,吃透政策,深挖潜力,形成整个集团一盘棋,实现集团总体税赋最优。第四,是在集团公司房产税的筹划中,公司在新建一个项目时,在运用在建工程这个科目进行归集核算时,应该把房屋、绿化、道路等分开核算,这样在项目完工结转固定资产――房屋这个科目时,可以把绿化、道路的发生额不列入房屋的价值中,缩小房屋计提房产税的基数。另外一点就是当集团公司有房屋原值较高的闲置不用的房屋时,应该尽力将房屋租赁出去,虽然有可能租金价格较低,但这一方面可以盘活资产,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房产税,增加效益。除此之外,应该在合同上将包装物押金和货物销售款项分开计算,避免多交税款。集团公司向当地税务机构解释集团公司定价策略和主动同东道国税务当局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并支持当地的基础建设,开发节约能源的产品,安装净化污水的装置,大量的招聘本土化员工;依法纳税,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大办慈善事业,产品质量把关又极其严格。
四、基于战略管理下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策略结果分析
经过上面税务筹划得到效果如下:技术开发工作中,利用好“三新”开发费税收政策,2007年可少缴集团公司所得税100万元,增加集团公司利润100万元。将生产经营地点转到西部大开发城市高新开发区内,仅2007年节税110万元,增加集团公司利润110万元。在税率不同地区间进行转让定价,2007年节税235万元。取消郑州分集团公司的独立财务核算职能,2007年郑州集团公司由原来缴纳集团公司所得税35万元,降低为汇总至总集团公司缴纳所得税16万元,从集团公司整体考虑可节税19万元,增加利润19万元。建立物流子集团公司后,2007年可使集团利润增加550万元。物资采购渠道的改变,从只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改变为可考虑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原材料,2007年可节省运费40万元,使利润增加40万元。由赊销的产品销售策略改为分期付款销售方式,2007年可使集团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延期缴纳,增加77万元利润。以上税务筹划方案为集团公司节税合计1131万元,集团公司为这次税务筹划直接支出的相关成本为121万元。由于集团公司依法纳税,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大办慈善事业,被当地政府表彰并由媒体报道,产品质量把关又极其严格,品牌深受当地欢迎。加上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分散式管理改为集中式管理,内部转让定价和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移动对管理人员的影响度比较小。通过对上面各个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绩效评价指标的分析,再根据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绩效评价中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体系来衡量这个筹划方案,可以说这一方案是个成功案例。
【参考文献】
在某一国家投资经营,企业首先要面对的就是流转税。中亚五国均征收增值税。中亚各国增值税政策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中亚五国增值税基本税率在12%~20%之间,高于17%的有两个。除塔吉克斯坦以外,其他国家没有低税率。中亚五国均对出口商品和服务实行零税率,并根据各自的国情,对教育、医疗、金融等特定项目免税。与东南亚各国相比,中亚各国的流转税税率较高。
二、中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影响企业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是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投资“一带一路”中国企业,不仅需要理解中亚五国公司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纳税规定、亏损结转规定等基本内容,还需要理解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转让定价管理和资本弱化规则等涉外规定。本文首先分析中亚五国公司所得税的基本规定,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从公司所得税税率来看,中亚五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比较低,在7.5%~20%之间。对资本利得均征税,但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对出售股权有免税。从亏损结转规定看,实行有限期后转3~10年,乌兹别克斯坦对每年结转额有限制。
其次,χ醒俏骞涉外规定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对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等只对协定国限额抵免。从转让定价管理来看,中亚五国均对转让定价管理比较严格,要求遵守公平交易原则。除哈萨克斯坦外,中亚五国的资本弱化比较宽松,塔吉克斯坦只对利率有要求,对借款数额没有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对资本弱化无要求。因此,投资中亚五国,中国企业应多采用借款融资,降低境外税负,谨慎采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三、中亚各国的预提税所得税政策
预提税(withholding tax)是针对跨国资本流动征收的一个直接税,是海外经营比国内经营额外承担的一个税种。减轻预提税的方法除汇出国放弃征税权外,只能各国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协定解决。中亚各国股息和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预提税税率的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中亚五国对股息均征收预提税,与中国协定税率较低的是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对分公司利润汇出不征收预提税,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分公司有利。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协定分支机构税5%,协定股息预提税10%,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分公司有利。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协定分公司利润均免税,而协定子公司股息均征税,故还是设立分公司税负轻。
在中亚五国中,没有间接抵免的有: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在三个国家设立分公司已纳外国税收回国可以抵免,设立子公司已纳外国税收回国不能进行税收抵免,故设立分公司税负低,设立子公司税负高。
中亚五国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预提税税率的具体情况,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中亚五国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均征收预提税,且只有塔吉克斯坦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较低,为8%,其他国家与中国协定预提税均为10%。鉴于上述情况,投资中亚五国时,应特别重视税务筹划。
四、投资中亚的税务筹划
综合考虑中亚国家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政策,中国企业将境外子公司税后利润汇回中国母公司,在不享受税收优惠时,境外实际税负低于25%的有:乌兹别克斯坦(16.75%)、土库曼斯坦(12.6%)和吉尔吉斯斯坦(19%),加之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没有间接抵免,故投资中亚五国,股权架构和债权架构的设计非常重要。
哈萨克斯坦同中国协定股息预提税10%,利息预提税为10%,分析哈萨克斯坦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发现其双边税收协定中利息预提税均为10%,股息预提税税率为零的有荷兰、瑞士和科威特等3个国家,虽然荷兰适合于作为控股架构,但荷兰对中国支付股息预提税为10%。所以,投资哈萨克斯坦项目公司,股权架构为:中国母公司―中国香港公司―荷兰公司―哈萨克斯坦公司,这样能免除股息预提税。对于哈萨克斯坦项目的借款,若采用通过中国香港公司和荷兰公司转借,与中国母公司直接借款给哈萨克斯坦项目,利息预提税均为10%。但如果是中国香港的财务公司借款给哈萨克斯坦项目,则利息预提税为15%。
土库曼斯坦同中国协定股息预提税最低为5%,利息预提税为8%,分析土库曼斯坦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发现其双边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为零的有奥地利、英国、阿联酋和美国,利息预提税为零的有奥地利、英国和阿联酋。这些国家中,英国最适合作为控股公司。投资土库曼斯坦项目,股权架构为:中国母公司―英国公司―土库曼斯坦项目公司;债权架构为:英国财务公司―土库曼斯坦项目公司。
(一)注册公司类型
美国国内的居民公司(Resident)大多注册为S型(Small Corporation)公司。S型公司是不需要按照所得税税率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但依据美国税法,非美国居民(Nonresident)不可以选择注册为S型公司,所以绝大多非居民公司常常选择的就是C型公司(Corporation),按照公司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在并购实践中,为规避法律风险,我国企业往往都是在美国先注册“壳”公司,再通过这个公司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并购。尽管“壳”公司是注册在美国当地的公司,但由于其实际股东仍然是海外公司,因而不能注册为S型公司。
因此,我国企业在做并购可行性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并购后的公司是否会面临税务注册转型的问题,由此带来所得税支出的增加会给公司的未来经营带来怎样的影响。
(二)课税对象和应税所得额
美国税务部门(IRS)对于外国公司的课税对象为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其应税所得额为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三)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
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见表1:
佛州的州所得税税率为5.5%,其州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口径与联邦所得税基本一致。
在计算时,公司应先计算缴纳州所得税,已缴纳的州所得税税款部分,可以在申报联邦所得税时从应税收入中抵扣。
以A公司为例,假设并购后年应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则首先计算佛州的州所得税为:所得额1 000 000 ×州税税率5.5%=55 000(美元)
联邦应税收入=所得额1 000 000-已纳州所得税额55 000=945 000(美元)
联邦所得税的计算则套用速算公式=113 900+(945 000-335 000)×34%=321 300(美元)
A公司的所得税支出合计=55 000+321 300
=376 300(美元)
二、预扣所得税和税收协定
美国联邦税法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向境外母公司或境外其他公司汇出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按汇出金额30%的比例预扣所得税,又称预提税、代扣税。
对于与美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预扣所得税的税率按10%执行。我国于1984年与美国签署了税收协定。在选择投资主体时,也应该考虑这个因素,如果我国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汇回相关资金时的预扣税率为10%;如果以其他地区作为投资主体(比如香港),汇回款项则适用30%的税率。这里所指的预扣所得税为联邦税收,佛州没有预扣所得税。
三、税收抵免问题
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是否能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则一直没有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境外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新税法还明确规定,对于我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子公司20%以上股份的,境外子公司向中国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时所缴纳的预扣所得税,以及该股息所对应的境外子公司税后利润所负担的当地所得税,均可以抵免我国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