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3 10:26:1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化学学科的本质,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预设”,指的是教师通过钻研教材和设计教学过程,以教案形式呈现的对教学过程发生之前的事先设定,以及在课堂教学中按教案执行的实际过程。
“生成”,指的是在课堂教学的实际进行过程中,脱离或超越了预设而发生的真实推进及最终结果。更多地是由课的具体行进状态,以及教师当时处理状态的方式决定的。“非预设”是生成最为明显的特征。
作为课堂教学的前提,预设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随着课程改革的进行,课堂教学的生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有必要对课堂教学的生成作更为深入的讨论,使我们对课堂教学的生成有更为清晰和准确的认识。
对课堂教学生成性的认识源于对课堂教学本质的认识。
1 对课堂教学本质的认识
1.1 课堂教学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在课堂教学中,学生不是独立地,而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学习的;学习的内容不是随意、自发产生的,而是从一定社会文化中选择出来的材料,是经过特殊筛选并加以定式化、组织化的社会共同经验;教学过程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过程,不是日常生活中随机进行的认识过程。
通过中学阶段的学习,学生懂得了化学变化,懂得了酸碱中和、氧化还原;知道了结构决定性质、能量最低原理、量变导致质变、平衡原理;认识到化学是一门联系微观世界与宏观世界,研究物质的组成、性质及其变化规律的科学。
1.2 课堂教学是一个“动态的人-人系统”
课堂教学虽以传递认知信息为中介,却又时时离不开人所固有的情感因素,是一个以情感为动力,涉及师生、生生认知、心智、情感等多种因素的动态的人―人系统。
在课堂教学中,情感是最为活跃、最为敏感的因素。学生的情感需求,既表现于对师生、生生之间的真诚、和谐、理解和受纳的欢愉气氛的追求;也表现于参与和自我表现的欲望,以及由于参与而带来的成功的喜悦和满足;还表现于由师生间真挚情感引发的对教师的信赖与崇敬,进而产生的对化学的热爱。教师的情感需求,则表现为对教学成功的期望和对教学相长氛围的追求,而这种期望和追求出自对教师职业、对化学学科、对学生的热爱。
中学化学教学是在初三至高三4个年级进行的,学生处于15~18岁的年龄段,正值青春成长期,是人生中身心变化最为剧烈和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基础教育阶段与教师年龄差距最小的年段。就“动态的人-人系统”而言,中学化学教学有着比其他学科教学更为典型的“动态”,这种师生、生生之间互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是中学化学课堂教学的重要特征。
1.3 课堂教学是“师生个体生命价值的体现”
华东师大叶澜教授提出,应该“从更高的层次―生命的层次,用动态生成的观念,重新全面地认识课堂教学,构建新的课堂教学观”。叶澜教授指出,“课堂教学应被看作师生人生中一段重要的生命经历,是他们生命的有意义的构成部分。”因为,“对于学生而言,课堂教学是其学校生活的最基本构成部分,它的质量,直接影响学生当前及今后的多方面发展和成长;对于教师而言,课堂教学是其职业生活的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它的质量,直接影响教师对职业的感受、态度和专业水平的发展、生命价值的体现。总之,课堂教学对于参与者具有个体生命价值。”
与所有教师一样,课堂教学对于化学教师而言,同样具有生命价值意义。一名青年教师,步入化学教学的课堂后,将自己学习化学的经验转化为教学行为,从学生转化为教师,延续了在课堂中的生命经历。伴随着教学的点滴成功,或许是某个知识点的处理因为与众不同收到了意外的效果,或许是某个实验的改进受到了众口一词的称赞,或许在与学生的交流中感受到了教学相长的愉悦,或许在看到学生成功时为自己选择了教师职业而庆幸,在这个过程中,青年教师逐渐成长了。一名成功的教师必然会意识到,课堂教学不仅是为了完成教学目标,也不仅是为学生的成长服务,同时也是自己生命价值和自身发展的体现,从而产生了“上好每一节课,使每一节课都能得到生命满足”的愿望。当一名化学教师对化学教学有了联系人类社会各种文化现象的人文感悟时,他已经成为一名成熟的化学教师了。
1.4 课堂教学发展的社会学背景
班级授课制建立之初,社会生产力低下。掌握一项专门知识或技能就可以安身立命的社会现实,使传授成了课堂教学最主要的功能。教师和学生自然而然地接受了“讲授-接受”类型的教学模式,对课堂的认识只是“接受知识的场所”。当时的化学教学,学生如果能掌握“豆腐点卤”或某种染料配方的应用之类的技能,就是成功的。这类教学的社会效应,至今还有痕迹。如风靡全球的可口可乐饮料,其配方仍属商业机密;还有人把品牌产品杏花楼月饼的馅料配方作为秘方,匪夷所思地大搞仪式,当众加以封存,委托银行作为机密送入保险箱加以保管。
随着20世纪科学技术及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社会对人才的创新能力要求迅速提高。培养学生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善解人意、善于沟通的能力成了教学目标。教学中普遍使用了“实践-探究”类型的教学模式,并以系统论的观点对课堂教学进行考察,认识到课堂教学是一个动态的人-人系统。中学化学教学从“认物不认人”的境界进入了“化学教学的工作对象是人不是物”的境界,认识到教学过程诸多因素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关系是师生关系,并由此提出“师生共振教学”的教学构想(上海市普教科研市级重点项目 1988~1992)。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社会化已经使越来越多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社会化、公开化,学习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由钻研原理变成了信息处理。信息社会化引发的学习社会化的现象日益明显,对未来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关注发展、珍爱生命成了现代社会对教育的首要要求,对课堂的认识提高到“从生命的高度用动态生成的观点看课堂教学”,教学中更多地采用了“互动-和谐”类型的教学模式。
班级授课制建立以来,社会生产力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促进了教育的发展,直接影响到课堂教学。课堂教学的目标从学知识、学能力进化为求发展;从教师讲授、学生接收进化为师生互动、共同体验生命价值。满足认知需求的认识发展仍然是课堂教学的中心任务,但课堂教学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以知识与技能为载体,以情感为动力,以思维为纽带的师生共同发展的过程。课堂教学既是“特殊的认识活动”,也是“动态的人-人系统”,更是“师生个体生命价值的体现”。
2 对课堂教学生成性的认识
2.1课堂教学生成的必然性
影响课堂教学因素的复杂性,决定了预设不可能解决课堂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问题。新教师往往出现教案与教学实践脱节,教学时间与预设中教学内容的匹配难以吻合的现象;老教师也难以在备课时就预见到课堂上可能发生的一切,时有“离题”、“跑题”现象出现。因此,课堂教学的生成是必然的。
浙江省宁波中学的魏巍老师在“化学‘生成性课堂’的一个教学案例及其思考”(《化学教学》2006,(6):40~42 )一文中生动地叙述了高三化学复习课中的一个案例。魏老师“原本打算用一分钟左右的时间”让学生完成右表:
不料一位学生对由“金属钠浮在水面上”得出“(金属钠)密度比水小”的结论产生了疑问,提出“钠的密度为0.97,按照我们学过的物理知识,这种密度的物质在水中应该0.97部分的体积在水下,而只有0.03部分的体积在水上。而钠与水反应时,金属钠却完全浮在水面上”的问题改变了教学过程。最后竟用了整整4节课,并且了原来4个结论中的3个,才比较完满地完成了教学任务。在师生互动的4节课中,完成了资料查找、实验设计、实验记录,也完成了现象分析与讨论。这个过程是由任务驱动的,也是自然生成的。相信这4节高三复习阶段的化学课一定会成为师生生命经历的片断,成为班级的共同话题进入他们的记忆中。
2.2 课堂教学生成的有效性
课堂教学生成的必然性,使课堂教学生成的教学效果出现高效、有效、无效和负效等不同情况。不论出现哪种情况,我们都应该直面教学生成,分析教学生成,促进教学生成。因为,对一名教师而言,这既是教学经验积累的过程,更是优秀教师驾驭课堂教学的成长过程。
课堂教学生成是非预设的,事先很难设计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如果事先就有了解决生成过程的办法,岂不又成了一种预设?因此,那些在备课时就估计到在某些环节中学生可能出现的问题,准备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经常是引导学生讨论或探究),并且在教学中加以实施的过程并不是生成,只能算是预设中的预案。这类预案来自教学经验,往往源于对曾经发生过的教学生成的分析。
有效的课堂教学生成必须具备针对性,针对课堂教学的具体行进状态,采用及时、合理的处理方式。
化学实验是化学教学重要的学科特征,也是课堂教学生成的有效载体。实验教学的生成往往出自化学实验的“异常”现象。化学实验由一个或多个化学反应组成,化学反应是发生在具体的化学环境中的,受到反应机理、化学试剂质量、用量、纯度、溶液浓度以及反应条件、仪器配置、实验操作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少化学反应还很难避免副反应的发生和干扰。因此,化学实验出现“异常”现象几乎难以避免。
对化学实验异常现象处理得当,可以成为有效的教学生成,从中体验化学科学精神。化学发展史上,稀有气体的发现、氯及碘的发现等等都出自对化学实验异常现象的科学分析。在中学化学教学实践中,有很多实验异常现象已经引起注意,并且有了合理的解释。如:酚酞在浓的碱性溶液中不稳定,会产生褪色现象;用高锰酸钾制取氧气时所得氧气的产率大于100%;镁带在空气中燃烧后,产物的质量不符合“镁跟氧气反应后生成氧化镁”的理论计算值;二氧化碳灭火机使用时除喷出二氧化碳气体外,还会产生干冰;在玻璃封管中演示“碘的升华”时,常可见到液态的碘等等。以上这些实验都可以作为教学预设的资源,引导学生进行探究,但还有更多的实验异常现象等待我们作为教学生成资源去开发。
与化学实验教学一样,对化学基本理论、化学基础知识、元素化合物、化学计算、有机化学等教学内容的学习,可以通过师生互动,在尝试、探究和拓展学习的过程中,辨析概念、分析现象、掌握操作、形成结论,满足学生认知和情感发展的需求。在以上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以强烈的“生成意识”捕获时机,创造教学生成条件,形成有效的教学生成。
2.3 高效课堂教学生成的必要条件
教学过程中的“意料之外”是生成的基础。但对意料之外需要加以甄别,有价值的意料之外才有必要发展成生成。这就需要教师以教学机智敏捷地加以判断。
“有价值”一般是指核心知识或与核心知识联系紧密的、使用频率很高的、对后续学习起关键作用的知识技能以及对学生化学学习“看、想、做、讲(观察-思维-操作-表述)”过程的形成有直接意义的过程与方法,或者是直接影响民族精神、生命价值判断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的内容。化学教学中,“有价值”不仅表现在上述教育价值判断方面,还表现在化学教学的学科特征方面。对实验的改进和创新、对化学知识的辩证理解、化学科学对人类的人文关怀等等都是有价值的。
作为自然科学,化学课堂教学的生成当然是有逻辑的。但是,目前中学化学教学中存在“逻辑应用”被异化为“逻辑满足”的现象―满足于逻辑的应用,以为只要按照逻辑进行推理、进行判断,结论一定可靠。这种现象的错误在于忽略了逻辑的起点。实际上,逻辑的应用固然能产生正确的结论,但也存在“种种逻辑组成了一种非逻辑”的可能,原因就在于逻辑的起点不正确。
热力学第二定律在应用中产生的“热死论”,就是科学发展史中著名的一例。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隔离体系内部变化的最后结果是体系的熵不断增加,达到最大值后,趋于平衡状态。“热死论”据此认为,宇宙是一个隔离体系,熵值也趋于最大。这就意味着宇宙会达到热动平衡状态,宇宙中各个地方的温度都是一样的,最后宇宙达到“均匀状态”,世界末日来到了。尽管“热死论”的产生也应用了逻辑推理,应用了数理计算,但结论却是荒谬的。“热死论”的荒谬之处就在于把有限领域内研究所得的运动规律应用到无限空间和时间的宇宙中去了,其逻辑起点就是错误的。在中学化学教学实践中,曾经听说过“盐酸不是酸”的逻辑判断。其理由是:物质分为纯净物和混合物,纯净物分为化合物和单质;酸属于化合物,化合物属于纯净物;盐酸是混合物,不在纯净物的系列内,因此“盐酸不是酸”。这类“逻辑满足”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应该引起注意并加以纠正。
意料之外、有教育价值、正确地应用逻辑是高效化学课堂教学生成的必要条件。
“教无定法”―课堂教学是“活”的。“活”的不仅仅是教学方法,更有课堂教学的参与者―活生生的教师和学生。一名化学教师,尽管一辈子教化学,即使在一个阶段中面对的同一批学生,但在每节课上所处的具体情况和经历的过程却并不相同,每一次都是唯一的、不可重复的、丰富而具体的综合,由此组成了教师的生命经历。这种丰富而具体的综合是预设和生成相辅相成的结果。没有预设,就无所谓生成;没有生成,预设就会显得机械而单调。只有将预设和生成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预设,精彩生成,才会演绎出绚丽多彩的化学课堂教学,编织出灿烂辉煌的教师职业生涯。
参考文献:
法学职业教育以法律职业为基点,是一种重点培养法律职业伦理与基本技能的实务性法学教育。其目标定位于培养与当代社会、经济、文化与政治等各方面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法律人才。
(二)素质教育说
法学素质教育又称之为通识教育,是一种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思维模式、共同职业信仰和处理实际问题的技能等职业品质的教育。其目标定位于培养部分拥有较强的法律素质的法律通才。一般地,理论界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主要集中于“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两个方面。
二、法律职业化趋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的反思
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定位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基础与核心,它不仅提供了课程设置的思路与方向,还会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产生直接影响。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应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民主法治的要求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21世纪是集素质、能力与知识于一体的时代,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是知识、素质与能力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这就决定了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既要注重素质教育,也要注重职业教育,要有机结合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使其培养的人才体现为“通才”与“专才”的结合。一方面,法学教育肩负着培养具备基础法学知识扎实、专业面宽、能力强和素质高的现代化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该使命决定了其培养目标应定位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各个区域尤其是广大西部地区急需社会管理型的通用法律人才,因此,地方院校要有机结合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将普及化与大众化教育向培养政府与学术精英转变。
三、法律职业化趋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措施
法律职业化趋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实现需要将国际法律教育与中国法律教育进行有机的结合,需要更新和转变教学理念,设置科学、完善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并建立科学、灵活地法学培养教学制度和教育评价机制,具体的改革措施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转变教学理念,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一方面,地方院校应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把培养具备应对国家司法资格教育的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并为市场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另一方面,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核心环节,因此要不断完善司法考试制度,要改革司法考试的内容与题型以科学考察学生的思维方式、逻辑推理能力、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采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查学生对法律条文与知识的理解程度以及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构建综合素养高和专业技能强的优秀法学教学团队
法律职业化趋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需要建立一支既拥有合理的学历、年龄、职称与学缘结构,又具备团队协作精神和联合作战能力的优秀法学教学团队。团队中的每一位法学教师都要具备良好的师德、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过人的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辩论能力和人际交往技能等。要建立教师、司法实务部人员和法律研究人员三者之间的合理流动机制以强化法学教学团队的师资力量,不断提升教学的质量与水平,进而促进教学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设置科学、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当前我国法学理论课程主要由宪法、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是选修课。其中,法理学主要教授学生关于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等等基础法学理论知识以奠定后续法学学习的基础,中国法制史则主要让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法制的演变发展历程以推进现代法律知识的学习。但是,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大多是舶来品,因此,在开设法学理论课程时有必要添加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罗马法的课程以了解这些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为了保证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法院、监察员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后能适应处理案件和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地方院校应增加法律实践课程以培养学生的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能力。一般地,学校可以组织大一学生到法院旁听和访谈,组织大二、大三学生参加模拟审判、法律案件评析、书写法律文书等比赛来锻炼其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以及人际沟通能力,针对大四学生可以采取法律援助和毕业实习的方式将其培养成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士。此外,地方院校还应开设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等相关学科,从而使学生具备作为未来法律人士所必须拥有的职业精神和自律意识,强化学生深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中图分类号:F0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9)10―0010―06
消费经济是当前中国经济研究的一大热点,在现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如何鼓励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尤其引人注目。讨论如何刺激消费的观点很多,其中关于“消费资本化”的争论比较激烈。有人认为“消费资本化”是对经济科学的一种突破和创新;也有学者批判其理论基础不正确,会造成很多不良后果,败坏社会风气,比如成为“返利式传销”的依据。实际上,任何消费理论都必须从一个理论基点出发,那就是消费的本质,从这个角度上看“消费资本化”理论的科学性值得商榷。
一、消费本质属性的分析
(一)马克思关于消费的阐述
实际上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到消费的本质是什么,但其著作中很多论述涉及到消费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也就是说,消费是一种原始需要,而生产则是满足消费的手段。马克思也强调了消费的社会性,认为“我们对于需要和享受是以社会的尺度,而不是以满足他们的物品去衡量的。因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具有社会性质”。而论述最多的则是消费与生产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提出生产的消费这个规定,只是为了把与生产同一的消费跟原来意义上的消费区别开来,后面这种消费被理解为起消灭作用的与生产相对立的对立面。”并明确指出:“非生产性消费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通过消费得到的享受,是消费的一切活动的动机”,“生产地消费的东西总是资本,这就是生产性消费的一个值得特别注意的属性。”
(二)西方传统经济学家对消费的论述观点
亚当・斯密对消费主张采取节制的态度,第一次真正正确地认识到消费的作用和地位,首次提出了生产的唯一目的是为了消费。萨伊首创经济学理论的三分法,第一次把消费正式纳入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他认为消费是“产品价值的消灭”,消费唯一的研究对象是消费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满足的程度,其目的是在于对比消费者的消费对他所引起的损失和给他所提供的满足。著名的萨伊定理认为,生产能创造自身的需求,不会出现需求不足。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西斯蒙第的消费思想以消费占优先地位为基本原则,他在生产和消费的关系中突出人的需要,即消费。“积累国家的财富决不是成立政府的目的,政府的目的正是使全体公民都能享受财富所代表的物质生活所带来的快乐。”他批判了萨伊定律,反对为生产而生产的思想,从消费决定生产的角度出发看到了资本主义财产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这样必然会导致消费不足,并指出了经济危机的必然性。庞巴维克以消费领域为主来研究经济学,以边际效用理论为基本来阐述消费。他重视消费者的需要的满足,认为经济理论的出发点在于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一切生产的最终目的是制造用于直接消费的消费品。马歇尔把生产与消费的均衡作为线索,重视消费需要对于生产的引导作用,指出:“一切需要的最终调节者是消费者的需要”,以消费需要为导向使社会再生产得以实现。
总体来说,传统经济学家着重对消费行为本体意义上的解释,主要研究生产和消费的均衡;发展到后来则更注重对不确定性问题和约束条件下行为选择的研究。
(三)消费者理论
消费者的最基本含义是带有政治和法律色彩的。“”这一概念最早是以政治概念的形式出现的,认为是天然的、不可剥夺的、永久的最高权利。在法学上,“”表示着一种“权力的性质”,意味着最高的、绝对的,即是“法的秩序的最终归宿点”。消费者强调“消费者在决定消费方式时应享有,保持独立性和不受支配性。消费者的这种权力与他个人所具有的其它权力,如选举权、财产权等没有本质区别。”
消费者可以用一个比喻来说明。消费者在市场上每花一元货币就等于一张选票,消费者喜欢某种产品,愿意花钱去买它,就等于向该产品的生产者投了票。生产者只有使自己的产品适合消费者的需要,消费者才会愿意购买他的产品,投他的票。否则,产品就会滞销,生产者就无利可图。各个生产者正是通过消费者在市场上的“货币选票”,了解消费者的意愿和偏好,了解整个社会的消费趋势,从而以此为依据调整和组织生产,向消费者提供数量、质量和品种上所需要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进而实现产品的价值转换和利润最大化。所以,在生产者追求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消费者在与生产者的关系中就获得了一种支配地位,消费者对生产者的生产有着最终决定权。或者说,“市场经济是以消费者的意志和选择为动力的系统体系,消费者具有操纵市场的最终决定权。”
(四)消费的本质属性
一方面,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分子,消费是人类朴素的自然过程,在消费过程中完成着人在自然界的生存和周而复始的延续,这也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可以说消费不仅是人类的一种生理需要,而且是人类社会一切经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另一方面,消费的目的是为了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实际上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人们消费的内容,消费的质量以及消费的方式决定着人的价值定位和人的社会状态。而且,“人类活动把生产和消费在时空中分离开来,这种分离体现了消费的社会性和人的主体性。”。马克思认为:“假定我们作为人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就双重地肯定了自己和另一个人”,这也就是说,“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每个人不仅肯定了自己,而且其活动产品在满足别人的消费过程中也是对别人的一种肯定。消费成为既肯定生产者,又肯定消费者,即双重地肯定人的主体性价值的存在。”因而消费就成为人主体性的表现,也是人的社会属性的表现,在此意义上消费也是人的本质存在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消费的本质体现了人的本质。
因此,一般来说消费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消费自然属性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经济状态、文化背景等条件下的集聚表现,反映了个体、社会组织、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和影响。然而不论社会属性如何放大,消费的起始点和终结点都是个体,消费本质应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属性。
二、“消费资本化”理论是伪科学
2006年3月出版的《消费者也能成为“资本家”――消费资本化理论与应用》一书,标志着“消费资本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其主要内容“是将消费向生产领域延伸,当消费者购买企业的产品时,生产厂家和商业企业应把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采购视同是对本企业的投资,并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把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消费者。”此时,“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已不再是单纯的消费,他的
消费行为同时变成了一种储蓄行为和参与企业生产的投资行为。于是消费者同时又是投资者,消费转化为资本。”笔者认为这种“消费资本化”言论在理论是错误的,是违背消费本质和人的本性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一)消费不是生产要素不可能参与利润分配
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它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反面。”这就告诉我们,“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的生产方式”。所以说参与分配的必要条件是要参与生产,并且根据对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发展,现在普遍认为参与分配的依据主要有两个。
第一,参加分配的主体必须拥有一定生产要素的产权,通过市场交换将各要素的使用权暂时转让出去,使各要素能够参与生产过程在财富创造中发挥作用,同时获得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第二,在具体进行收入分配时,遵循的分配原则是按各要素贡献多少来确定分配份额,如果仅仅有产权,但要素未创造出新价值,则不参与分配,按产权分配一定要在要素贡献这一基础上实现。可见,分配问题首先是根据产权,参与分配的主体拥有要素的合法产权决定了其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其次是依据价值贡献,要素在财富的创造中做出了一定贡献,可以按照各自的贡献获取一定的报酬,明确了各要素分配份额的多少。因此明晰的产权和要素的贡献相结合,是明确各生产要素的拥有者获取收益分配的充分条件。
那么消费能否参与分配呢?按照“消费资本化”提出了“消费价值”的说法,其理论逻辑是因为消费满足个人需求,实现了社会需求,具有所谓“消费价值”,因此可以把消费延伸到生产领域,把消费者的购买支付看作是投资,这样消费就可像资本一样参与分配。
所谓消费价值的说法并不科学。价值可以有很多定义,比如均衡价值论,认为商品供求均衡决定了商品的价值;效用价值论,认为有用就是有价值;哲学上还有一些信仰称为价值。这些价值定义有无科学依据、其相关理论能否成立,要以这种定义是否能反映客观事实,以及这种理论解释客观现象是否科学为标准来判断。马克思把价值定义为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即一般抽象劳动的凝结。人们在市场中的交换,本质上是一种劳动的交换,价值反映的是在交换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消费是经济循环中的一个环节,具有实现社会商品价值的功能,这是由社会性质和消费本质决定的。但由此而提出所谓“消费价值”的概念,只是名词的创造,却不具有科学内涵。
再者说,交换时消费者支付的货币在整个经济系统中是资金循环的一部分,不同的流通阶段资金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即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支付最后可能成为了生产者的投资,但货币性质已经转变,因此把消费支出看作是对生产者的投资是不科学的。
消费不具有生产要素功能,不参与生产,也不参与价值创造。从而是不可能参与分配的。进一步说,如果消费实现了价值交换就可以把它提到生产领域,参与分配,那么按照这种逻辑,购买投资品的企业、实现政府购买的政府部门、国外进口公司,都可以因为实现了最终产品的交换而去要求分配生产者收入,这能行得通吗?
(二)“消费资本化”理论侵害消费者
“消费者实质上是从经济方面形成一种投票解决公共需求的模式,就其本身来说并不是权利,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消费者指消费者在决定经济体系所生产的商品种类和数量上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最终要取决于消费者在其货币支付能力范围内的意愿和偏好。
消费者的制度安排是决定经济体制模式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下,消费者的社会定位以及消费与生产的关系是经济体制的基本构成因素。在交换经济中,消费处于主动和主导地位,消费者行使“”直接反映着需求变化,生产者必须根据需求变化做出生产抉择。因此,消费者反映了消费对生产的支配性,换言之,在经济学中消费者回答了“在经济秩序的形成中谁具有决定权”这一本质问题。
然而消费者的实现是有条件的:首先,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取决于能满足自身需要的特定偏好,这种偏好符合消费者自身的生活条件。虽然消费者偏好的形成可能会受到社会文化和消费环境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但最终是消费者个人选择的结果,即这种偏好不是强压的,是自由形成的。其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现实的,是受资源稀缺条件约束的。就是说消费者偏好不是随心所欲的,通常要受到商品价格、收入水平、消费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这说明“一方面消费者的偏好是自由的,是决定经济活动的终极力量;另一方面消费者的偏好是受约束的、有规律的和相对保持的,能够对经济活动产生现实的、持续的影响。”
若消费资本化理论可行,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得到一定回报,消费者在市场中的选择行为就会扭曲。从消费本质来说消费是满足本体需要的一个过程,是消费者选择从商品满足自我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功能与价格出发,在自我掌握的信息条件下选择最优商品,给消费者带来效用最大化的一个过程。然而,当消费异化成投资可以获得利润时,消费者的选择不再自由,消费者不只是从商品能满足个体需求的功能出发,必然会考虑如何可以获得更多的“回报”。这就意味着当消费行为掺杂着“追逐利润”的目的时,商品的满足个体需求的功能被侵蚀,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就会偏离对商品本性的追求,消费者选择不是从个体消费享乐出发的选购行为,消费者用脚投票来表达消费意愿和偏好的机制就会被破坏。可以说,生产者以分配利润为诱饵,妨碍了消费者选择自由,使其可能沦为利润的追随者。不难看出生产者即便生产的商品是有缺陷的,也可以通过提高所谓的“消费投资利润率”来改变消费者的选择。在相同价格条件下,劣等或次优产品的回报率肯定会高,次优商品生产者会以高回报率来改变消费者选择,这样势必产生类似于“柠檬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本质上说是侵害了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终级力量来源于消费者,如果消费者没有“”或无法行使“”,经济活动就失去了源头。
(三)“消费资本化”导致消费和生产扭曲,破坏市场机制
消费者偏好对生产的反馈和影响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基础条件。它说明两个含义:首先,消费与生产是直接联系的,消费者偏好的聚集清楚地表明市场需求的方向,成为对生产者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次,生产者愿意并能够接受消费者偏好的反馈和影响。消费者偏好向生产者提供了有价值的商业机会,接受反馈和影响对生产者是有利的,在接受过程中不被限制。“生产的努力是对消费者这种刺激所做出的反应”。
然而,消费者选择的扭曲必然会带来生产者行为的扭曲。消费和生产的物质内容是同一的,由市场直接联系起来。消费者偏好信息的集聚反映了市场的需求,提供了有价值的商业机会。生产者接受反馈的信息利用商业机会,生产符合消费者偏好的产品,并且根据市场条件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这样的过程在竞争的市场体制下不断重复和积累。生产者从消费者积累的市场偏好信息中,决定生产什
么、生产多少。当消费成为资本时,消费的性质就会异化。消费成为追逐利润的工具,其满足个体需要的性质就被弱化,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首要考虑可能就是“利润回报率”。就算产品本身对消费者的效用不大,也可以凭借高的回报率来吸引消费者的购买。这样市场反馈传递到生产者,生产者为短时间内吸引消费者购买实现短期收益最大,也必然会想方设法提高产品收益率,而提高收益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降低成本,这样产品即便不能满足消费者个体发展需求,只要有回报率就能迅速引起消费者注意和购买。产品对生产者来说就变成企业许诺回报率的载体,而逐步失去满足消费需求的功能。当消费者选择因为“利润回报”扭曲时,对生产者反馈的信息自然就是不真实的,整个生产行为也被扭曲。
更深一步说,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追求消费效用最大化、生产者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在理想的市场条件下,能够实现整个经济体系的帕累托最优状态,经济体系的稀缺资源得到最合理配置。虽然在现实条件下,由于市场失灵等原因达不到最优状态,但是这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和作用始终贯穿整个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然而,当经济体系出现消费扭曲和生产扭曲,供给双方形成的价格信息就是不真实的,对于资源的配置也肯定是扭曲的。这样势必动摇市场经济发展机制的基础。
(四)“消费资本化”分配企业利润在现实中无法实现
消费行为形成的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契约关系,并不是像“消费资本化”宣扬者提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一种买卖和服务关系。交易结束后就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法律保障的是生产者对商品质量、用途、售后的承诺,并不具有保障能够分配企业利润权利的功能。
即便是企业和消费者缔结了分配利润的契约,消费者在契约中的权利也是很难得到保障。如果消费者能够参与分配企业利润,那么企业就不可能按照消费资本化宣扬者设想的按消费者购买额的一个固定比率返还给消费者,因为未来的利润只能预测无法确定。这样消费者和企业只可能缔结不完全契约,对于未来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责,只能主张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通过再谈判来解决。也就是说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方式只可能在企业实现利润以后才能确定。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条件下,这种分配只可能由企业自己确定,而消费者在没有机制保障的条件下很难参与分配决定的过程。那么利润分配多少、如何分配、能否持续等问题既没有机制保障也没有制度约束,消费者所谓的分配权力很难得到实现。消费本质决定了这种简单的契约关系不可能存在有力的保障机制。
实际上,只要拿消费者和股东作简单的比较,这个问题的结论就会显而易见。股东作为企业的出资者,根据公司法规定,它与企业的契约关系明确了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不但有法律制度保障,也有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约束。从而股东享有对企业的监督、选举、分配等权利。而消费者凭借的买卖服务关系,不可能具有像股东那样的权利。就算是消费者和企业缔结契约来规定分配的权利,也可以想象到,单个消费者面对生产者,由于信息的严重缺失、谈判力极端的非对等性等众多客观因素,即便签订有契约,在没有制度和机制的保障下,只能造成生产者对消费者所谓的应得利益的侵占。
进一步来说,在目前公司法制订完备,公司治理设计日益完善的条件下,如何防范大股东、经理人侵占小股东利益还是公司治理中尚未解决的难题。消费资本化宣扬者如何保障他们设想的消费者凭借购买企业商品支出去分配企业利润?在没有成熟的制度保障和机制约束下,只凭想象就把现实不可能克服的障碍给简化掉,只能说消费资本化理论是“水中花、镜中月”的伪科学。
三、结论
(一)当消费被消费资本化理论以分配利润的借口裹挟,消费的本质属性就会被抹煞,消费的自由便不再存在,消费和生产会在所谓的回报率面前扭曲。在没有制度保障和机制约束的条件下,对消费的利润回报只能是没有现实基础的幻想。并且这样的理论必然导致消费行为的异化,动摇市场经济的以均衡价格调节资源配置机制的基础。
(二)当消费掺杂了逐利的目的,生产就不会重视人的本质需求和长远发展,其结果是目的与手段的颠倒。物质带来的并非是充实的生活,人们反而被物所役,也就是说本来作为人生存和发展手段的消费,反过来变成目的本身,而人则成为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成为商业社会中纯粹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失去了人本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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