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8 16:09:2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建设工程投标的概念,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175-01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型能源也逐渐出现在各个领域中。近年来各国的科学技术显著提高,对于能源的开采、运输、存储、利用等的水平也发生了迅猛的变化。其中,天然气能源的管道运输是联系前后的关键步骤。管道建设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天然气的输送是否安全,合理建设天然气管道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工程建设中,施工对的水平是影响质量的重要因素。在此过程中,招标投标是一项能够确保质量的有效途径,通过招标可以选择符合情况的单位来完成相关的工作,引进先进的设备。由此可见招标投标的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成功与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1.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研究现状和存在问题
1.1 招标投标相关概念
所谓招标是指一种有组织的、普遍运用的市场交易行为,是各项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和投标相对,因此称为招标。主要是由招标人即买方发出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说明招标的工程、服务、货物的范围、标段划分、数量、投标人即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所谓投标是与投标相对应的概念,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应招标人的邀请,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主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以中标为目的的行为[1]。
1.2 招标投标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现阶段的法规体系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
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标或者投标所依据的相关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和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下文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留给机构或业主一定的弹性空间,比如《招投标法》中的第十二条所赋予项目业主或者自行招标以及委托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对投标人不能够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条款和评审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这些条款的把握,对当事者的道德约要束比法律约束高。近年来,招标和投标的竞争十分激烈,竞争对手综合评审法、得分,差距十分微弱,法律法规所提供的弹性空间都能够直接影响评标结果。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招投标法》在能够保证公平性的前提下,应该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弹性空间[2]。
(2)目前的体制现状存在着一定的“可操作性”。
现阶段条块分割是我国的建设体制基础,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中引入相关的招标机构,在实际施工阶段聘请相关的社会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强制性、无条件的接受政府的监管,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实际中,招标和投标阶段是市场建设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阶段。目前的建设体制来讲,项目法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他们具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时,只有用道德的约束,为他们所服务的机构做出决策。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理性的假设,当能够在很小的风险下,最大限度的获取个人利益的回报时,道德方面的约束就显得十分的脆弱,在实际的应用中,业主不会干预,而招标人员却代为干预,领导不干预,相关的业务人员进行干预。这种情况现实的说明了一切。
2.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招标过程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1)政府投标的项目应该禁止招标机构。
现阶段的招标公司首先应该具有公平竞争性,应该杜绝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方面来讲,要从程序上保证公开性;另一方面要有良好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进行严格的监督。从程序上来讲,一般的招标机构都是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和操作流程进行组织招标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是招标机构的核心任务。招标人必须向社会公开自己的采购意图,向物品提供方公开。当所有的公司将货物密封投递之后,相关部门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将所有报价公开,公开投标结果[3]。
(2)管理投标中的工程造价。
招标清单是由招标单位提供的统一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造价清单,投标单位会把这个清单当做报价的依据并且根据这个文件作为定额计价,根据自身的特点,考虑现场的费用和承担的风险,最终确定出总价和单价进行投标。这是普遍的招标方法,与国际的工程成本、管理模式都是能够相互配合的。因此目前我国积极大胆的探索造价合理低价中标、工程量清单明确,这样做顺应时展,符合市场的发展需求。
(3)政府应该防止招标单位发生串标的现象。
在综合评标法中,经济标的评标标底在生产过程中,投标报价占据的比重很大,投标单位一旦串通就能够决定评标标底,容易产生投标串标现象。防止串标的有力方法是事前措施和事后措施两种。在评标办法中采取措施是事前措施,在评标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成为事后评标法[4]。
3.总结
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各个行业都得到了显著发展,不仅如此,各种新型能源也不断的进入人们的生活。对于环境节约型能源―天然气的运输和存储更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保证管道建设的质量,需要质量合格的施工队伍和合格的施工设备。而工程投标招标是一项解决此类问题的正确渠道。本文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项目中投标招标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响应的改进措施。
参考文献
[1] 林善谋.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6-(页码)-页数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很大的发展成效。与此同时,新时期下的建设工程作为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领域也获得很大发展空间。所以,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体制不断完善,以前的招投标制度已很难适应现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很多的招标评标方式不能满足当前的清单计算要求。所以,我们需要进行具体分析,提出一些有效的解决措施,建立健全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市场机制,从而获得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1.招投标的概念和特征
1.1招投标的概念解析
2011年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有法可依的工程建设逐步完善。而南京的e路阳光系统,其评标方法是按照苏建招[2010]3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的。招投标的工作是一种招商行为。在众多投标者的竞争中,招标人进行价格、工程建设的技术和质量等级等方面进行对比,从而选出最优的投标人进行合作。招投标人之间商定的协议和合同关系是平等的。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两位“法人”之间的行为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1.2招投标的基本特征
南京的e路阳光系统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已在2009年开通使用。全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招投标工作和工程监管。由于其投标环节可以实行网上全过程的实时观看,确保监管的准确,全面。在新时期的建设工程中,招投标的工作作为一种建设工程实施投资引进的重要方式,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招投标的工作,在一定协议和合同的规范下,具有平等性的原则。招投标的双方以平等、自愿、合法、互利的原则和相关程序来进行双方的经济活动。招投标的两方有受法律保护的同等义务和权力,同时也受法律的监督,进行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需要不断加强对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效遏制恶意竞争对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由于一般的招标活动最少会有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来竞争,以其各自的报价和服务,以及技术实力和建筑市场的信誉度来抢占优势,从而获得投标的成功。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竞争的方式可以不断提升招投标工作的优化发展。
与此同时,由于招投标的不断发展,很多的招标企业也顺应市场的发展而产生。在溧水招标投标活动中,政府投资在100万以上的工程都是实行招标。
2.招投标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自从我国实施了招投标法,建设工程的很多部门都积极响应,并通过实施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但是,就目前状况来看,招投标的工作实施过于局限于工程的施工方面,对于工程的设计以及勘测都没有纳入招标中。所以在工程建设中会出现漏洞,真正的招投标过程流于形式,缺乏公平竞争。
2.1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实行暗箱操作
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很多人比较排斥招标,虽然招标人通过公开或邀请的方式邀请企业来投标,但在真正的操作过程中,很多工程建设的招标行为是打着明招暗定的幌子完成的。这种方式就给一些招标人钻空子来确定招标工作。甚至在有些工程的招标中,在投标人报名的阶段就将不合理的投标人排开了。有的招标人会私下和企业会谈或发出不合理的文件函,甚者利用虚假消息来恐吓不知情的潜在投标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
2.2招标文件的编制不合格,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所能反映出来的内容是给招标人最直观的了解。一般而言,一份优秀的招标文件,应该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工程需要进行编写的。但就如今的招标工作来看,很多的招标单位的文件编制能力不足,管理体制存在漏洞,人员的流动性也很大,所以招标文件的不合理会带来很多的麻烦。招标编制的清单,现在没有一个权威的部门跟踪审核,因此确保不了清单的准确性,致使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大很大的风险,严重的可能会产生经济的纠纷。
3.新时期下完善我国招投标工作的措施
在新时期下,我国的招投标工作的发展形势较为严峻,而在其对建设工程中的作用而论,我们必须重视起发展的需求,提出更合理的招标措施。依据苏建招[2010]333号招标的文件,对招标的要求和环节都做了具体的要求。
3.1实行规范管理,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在南京的e路阳光系统招标要求中,实行在合理造价区间任意抽取中标人的办法。同时,完善分两个阶段评标制度。两个阶段的评标主要使用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或是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要求特别高的工程。在我国,需要进行招投标建设的工程项目数目不在少数,我国的交通和水电力应该纳入统一招标的范围,规范项目的管理,严禁将项目在不合条件下进行拆分和变相分包,严厉查处一些以附属工程和建设相关配套设备的工程为事由,胡乱地提高工程的造价。所以,建立合法的项目负责人制度很有必要。把项目工程的好坏与自身的利益相挂钩,避免一些企业单位以收买负责人的形式来走后门,造成负责人不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的好坏的腐败问题。
3.2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招投标的工作
在南京的e路阳光系统中,严格要求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应当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最低应满足施工和计价要求。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需要在相关制度的推动下,切实地将监察和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将各种招投标的制度进行公示和严格备案,把市场主体创造的业绩和不良的行为都要记录在案,并且向社会大众公布出来,通过一些举报投诉的手段来惩治违法违规的行为。
在招投标的机构设置中,完善其职能建设,将机构和招标办公室的分工明确细化,促进对招投标的监督。现在,建设工程的资格审查一般情况都采用资格后审的办法,为施工单位之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们之间互相串通设置了障碍。除特殊情况,需要审批才可采用资格预审。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我们推行项目负责人答辩制度。要求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内容是:个人的资历、业绩、奖项,与本次招标内容相类似的施工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在建工程情况等,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质量。
1、引言
以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商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交易行为。近年来,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已逐步走向规范,但广泛实施于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招标。由于法律赋予业主对分包活动的监管地位不明确,大量的分包基本上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直接对外发包,即使通过内部招标比选,也常常“明招暗定”,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屡禁不止,商业贿赂、“豆腐渣”工程不断发生。因此,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招标机制,明确业主在分包招标中的监管地位,完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2、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法律依据
招投标是招标方有组织地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在多个投标单位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方式,是招投标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过程。招投标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种成熟的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其交易程序的法定性,投标报价的一次性,交易决策的组织性在经济学上具有特殊的意义。
《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招投标活动,既包括强制性招标,也包括自愿招标。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强制性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内容,既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招标,也包括专业、劳务分包的招标。况且,自愿招标的选择余地更为灵活。
然而,从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情况看,由于《招标投标法》着眼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招标,招投标管理部门对限上工程的分包招标不再重视,对限下工程的分包招标更是无暇顾及,造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招标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是推行总承包、专业承包后分包招标的纲领性文件。北京、天津、武汉、青岛、石家庄等市出台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是对国家《招标投标法》的深化和完善。因此,如何将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招标纳入规范化管理,合法有效地开展分包招标工作,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3、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探析
3.1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中的招标人
所谓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招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后对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以及专业工程承包后对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
按照合同主体,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招标的招标人是建设单位,即通常说的业主。而总承包后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标的招标人是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后劳务分包招标的招标人是专业承包单位。但分包招标的招标人并非全部可以自行办理分包招标事宜。
3.2 业主在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中的法律地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这条规定让人们产生了一个误区,从而“业主对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活动是否有权监管”也成为长期争议的话题。
其实,业主直接指定分包承包人是唯一的,与业主要求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在业主资信评估合格分包商中选择分包人是不可同日而语两个概念。而业主协助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在业主资信评估合格的分包商中,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分包人更加不能算作干预分包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特别指出的是,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往往利用建设工程分包项目的发包权,或因收受好处后高价分包,甚至高价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因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压低分包价。这是造成工程领域腐败,以及违规分包、层层转包而引发的“豆腐渣”工程、商业贿赂案件的直接原因。因而,业主要实现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控制,对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活动,除依法必须进行分包招标外,业主也对限下项目的分包招标,应确定具体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并要求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进行分包招标。
3.3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组织形式和交易平台的选择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委托招标,二是自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交易平台有三种,一是政府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二是业主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三是总承包单位的招投标交易平台。
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招标不同于业主的总承包、专业承包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基于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时,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由于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出资人,因而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而自行办理分包招标事宜的条件比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