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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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12年12月我国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有会计师事务所55家(不含分所),其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44家,占全部事务所的80;“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11家,占全部事务所的20;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制”9家,且这9家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前均为有限责任制。而在总体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也是倾向于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这与我国脱钩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开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密不可分,有限责任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事务所自身财产。但是,“合伙制”才是具有“人合”特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选择的组织形式,考虑到其无限连带责任的约束,“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也寥寥无几。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作为“普通合伙”一种特殊形式,本质上仍需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合伙文化的精髓,既注重在故意与重大过失情况下保护无过失合伙人,又兼顾一般或轻微过失时合伙人之间的风险共担理念,更加符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
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师的行为选择
审计师在做出签发审计意见的决策时,经常会在成本和效益之间进行理性权衡。一方面,审计师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会招致客户埋怨和威胁,甚至会丢掉客户;另一方面,如果审计师对有问题的上市公司没有相应地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则可能招致诉讼风险,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下,审计师面临的诉讼风险增大,所以在两方面的压力下,审计师不得不权衡利弊以做出选择。
(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师面临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有限责任制”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审计师所面临的完全承担有限责任状态,转变为了根据执业活动中的过错大小与类型,由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无过错的合伙人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对于审计师在执业活动中的非故意的过失或一般过失,合伙人一并承担责任,这在本质上没有违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机制。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法律责任的划分,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法律规定变得更加严格时,审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应该会趋向于谨慎。
另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的根本前提,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下,存在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的,只由造成该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种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不会选择冒险去舞弊。
(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师面临的客户压力 长期以来,我国审计市场处于一种过度竞争的买方市场状态。作为审计委托人的企业所有者缺位,往往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一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作为事务所的经济来源,常常为了得到好的审计报告而进行“权利寻租”,给事务所施压,以达到上市公司审计意见购买的目的。而事务所考虑到来自客户的未来准租金以及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不得不选择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出具客户满意的审计报告,从而与客户保持较长的合作关系,获取“准租金”。
朱小平、郭志英(2006)提出在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时,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增强, 很可能会通过支付较高的审计费用进行审计意见的购买, 而且会优先选择与原会计师事务所购买审计意见。2006年和2007年,A股市场均有约2%的上市公司出现审计费用异常增长的情况,排除了合理因素的影响,极有可能存在审计意见购买的行为。该比例只是对审计意见购买可能性的保守估计。考虑到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议价能力低,审计意见购买的其他隐蔽方式,以及放宽审计费用异常增长的标准等,A股上市公司中涉嫌审计意见购买的比例将远大于2%。陆正飞等(2003) 检验了14 号规则是否强化意见购买的动机并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意见购买动机,但只是在14 号规则颁布后具有意见购买动机的公司才成功实现意见购买。随着审计意见重要性程度的加大,意见购买动机也愈为强烈,更多的学者提供了经验证据。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师行为选择及原因分析 从以上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通过定性的分析在两种压力下,审计师的行为选择。
首先,在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改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后,其面临的法律诉讼风险以及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增加了,所以审计师会提高谨慎性,在执业过程总保持独立性,拒绝被客户收买,即不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舞弊;但是,在竞争激烈的审计市场上,审计师为了与客户保持长期合作以获得“准租金”,来迎合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意见,即选择舞弊。
在审计师做出行为选择以后,会面临两种后果,如图1所示:
注册会计师选择舞弊的情况下,第一,舞弊行为被发现。有可能是随着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而牵连到审计该公司的审计师,还有可能是被监管部门以外的人,如媒体记者揭发企业的违规行为而连带出审计师的违法行为。一旦审计师的舞弊行为被发现,在承担行政责任之外,如果被诉讼还有可能承担无限的民事赔偿责任。审计师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还有可能不被,这种情况下,审计师只承担行政处罚,而不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舞弊行为未被发现。由于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永久有效性,即注册会计师一旦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就应为发表的审计意见承担永久责任。所以这里所说的未被发现是指在近期内没有被发现,审计师还面临这以后被查处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师会因出具被审计单位想要的审计意见而得到更多的“准租金”。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选择舞弊,其结果很可能是丧失客户,从而丧失未来的“准租金”。还有可能是客户允许其出具真实的审计意见,但这种可能性非常小,甚至没有。
当然,期望的结果是注册会计师选择不舞弊,但是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其最想要的结果是选择舞弊同时不被发现。导致这种偏离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我国的监管力度不强,正是由于监管不力导致了注册会计师的舞弊不被发现,促使舞弊成功地概率大大增加。第二,我国的法律诉讼环境比较薄弱,利益受损者法律意识淡薄,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诉诸于法律,也正是由于利益受损者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不追究,导致了注册会计师被诉讼的风险意识薄弱。尽管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改为注重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但是,如果没有人去违法的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不会承担应承担的责任,改制也只是理论上加重了事务所责任,保护了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但现实中却没有得到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舞弊就算被查处了,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也只是受到行政处罚,大中型事务所还有可能考虑到声誉而不作弊来回避行政处罚,但是小型事务所就全然不在乎了,仅有行政处罚对其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综上注册会计师行为偏离理想结果的原因,提出两点政策建议:第一,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的监管有赖于信息,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的监管受到约束,所以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加大监管的力度。第二,提高法律诉讼意识,完善法律诉讼环境。政策的实施的制度环境很重要,我国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制度背景,严重影响了诉讼环境的形成,所以,要提高受害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追究的意识,只有这样事务所的转制才有意义,才能达到其应有的效果。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5-61-2
1 研究假设
1.1 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审计师的法律风险增大了。转制后审计师为了保护自己利益,风险意识会提高,执行更多的实质性程序,搜集更多的审计证据,导致审计的直接成本显著增加。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审计收费有显著的提高。
1.2 客户的盈利能力
企业的盈利能力是投资者特别关注的一个方面,从这个能力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者在投资时首先会考虑企业获利能力的大小、稳定与持续,以及获利能力变化的趋势,投资者总是将资金投向获利能力强的企业。在此种压力下盈利能力好的企业舞弊的可能性较小。进而事务所进行审计时承担的风险也较少,审计成本较低。由此本文提出假设2:审计收费与客户盈利能力成负相关。
1.3 审计客户业务的复杂程度
已有的研究表明,审计客户的业务复杂程度也会对审计收费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的业务复杂程度越高,审计人员需要实施的审计范围就越大,审计程序就越多,进而审计成本就越高。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审计收费与审计客户业务的复杂程度成正相关。
1.4 客户的规模
企业的规模越大其资产和业务就越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也就越大。这样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就需要扩大审计范围,采用更多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增加审计时间,进而审计的成本就越大。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4:审计收费与客户规模成正相关。
1.5 公司的偿债能力
通过对偿债能力的分析,可以考察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和风险,有助于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企业的偿债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越小,其在偿债能力方面舞弊的可能性就越小。这样审计人员的风险相对较小,审计费用就较低。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5:审计收费与成客户的偿债能力负相关。
2 变量定义及模型构建
2.1 被解释变量的选取
LnFEE:审计收费,为了保证实证研究的稳定性本文解释的审计收费采用的审计收费的对数作为研究对象。由于本文在审计收费选择时,既包含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收费也包括提供的内部审计收费。因此选取的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境内审计费用金额和其他相关费用金额的合计。
2.2 解释变量的选取
XS:组织形式本文选用虚拟变量来表示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用1表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0表示有点责任制事务所。判断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否转制按照国泰安数据库中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数据库中披露的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准。
2.3 控制变量的选取
SIZE:客户规模,用上市公司年末资产总额的对数表示。
审计客户业务的复杂程度:本文选取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和存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即ARR和INVR。
客户盈利能力的指标选净资产收益率即ROE。
公司偿债能力选取资产负债率即DR。
2.4 模型构建
本文Simunic审计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政策和审计收费的现状,对本文提出的假设进行验证。本文建立如下的回归模型:
ln(fee)=β0+β1XS+β2SIZE+β3ARR+β4INVR+β5ROE+β6DR+ε
3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3.1 样本选取
3.1.1 事务所样本的选取
本文选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的前十名中普华永道、德勤华永等作为事务所研究对象。
3.1.2 事务所的样本选取
由于事务所样本选取的是2012年完成转制的事务所,为了保证转制前后的可比性,本文选取以上六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A股上市公司2011-2013年的数据作为研究的初始样本。并在此基础上剔除以下公司的数据:
①金融保险行业公司,与其他企业行业相比,该行业
的财务数据和会计处理方法都具有特殊性,可比性相对较低;
②2011-1013年变换过事务所的企业;
③未披露审计费用、缺失数据的上市公司。
最终得到339个公司年度数据,其中2011年、2012年、2013年每年113个数据。
3.2 数据来源
①事务所的相关数据从国泰安数据库(CSMAR)中披露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数据库中下载的数据经手工整理后得到,包括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审计收费。
②财务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披露的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分析数据库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下载的数据整理后取得。数据处理主要采用Eviews7.2和Excel 2003
4 实证研究
4.1 描述性统计
由表1描述性统计的结果可以看出,事务所在有限责任制下审计收费对数的均值为13.90793,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收费对数的均值为14.00677,转制后审计收费有所提高。
4.2 相关性分析
由表2可以看出,=0.970407,F=94.92862,p=0.0000<0.05说明模型的整体拟合度很好,即说明模型没有遗漏重要的变量。XS、SIZE的p值均小于0.05,可以通过5%显著性
水平的检验。XS的系数为正,支持了假设1;SIZE的系数为正,支持了假设4。其他变量的p值都大于0.05不能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的检验,所以没有支持假设2、假设3、假设5。
5 结论及建议
5.1 研究结论
①组织形式与审计收费成正相关关系,即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审计收费要高。
②客户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客户的业务复杂程度和审计收费的关系不是很密切,但是客户的资产规模却和审计收费成正相关关系。
5.2 政策建议
①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收费有所上升,但是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中存在承担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两种合伙人,这种二元责任并存的制度约束着事务所的每个合伙人,每个合伙人都会保持执业谨慎,尽职尽责,遵守执业守则,进行自我风险控制。合伙人自己实现监督,有利于保证执业质量。因此,建议在执业的过程中要保持更高的独立性,实质性测试过程更加谨慎,更加遵守职业道德。
②完善审计定价模式。本文的研究发现只有客户的资产规模和审计收费成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审计师定价时考虑的不全面。客户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客户业务的复杂程度对审计风险有很大的影响,进而对审计收费也有一定的影响,但是本文看来审计收费定价没考虑到这几个因素。因此,建议审计定价时要考虑到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来完善审计定价模式。
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5)06-0053-04
组织形式理论认为,企业的法律责任、资信状况、盈亏分配会因组织形式不同而存在差异,最终产品或劳务的质量也会有所差别。因此,不同的组织形式及其变更会使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个人面临的法律责任与诉讼风险发生转变,进而影响其提供的审计服务的质量。以法律责任为切入点,本文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关系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回顾。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
审计市场的竞争机制促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压力阀”角色,使其成为缓解外部压力、实现风险与收益均衡的缓冲机制,紧随审计市场的需求不断演进。Dye(1995)发现,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均乐于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组织形式,避免额外的审计努力与诉讼风险[1]。Muzatko et al(2004)实证检验了IPO抑价与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关系,发现有限责任合伙制比普通合伙制的审计客户更易产生IPO抑价[2]。Firth et al(2012)认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条件下,普通合伙制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制,更倾向于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更不能容忍盈余管理行为[3]。王朝阳 等(2012)指出,合伙制是组织形式演进的基调,有限责任合伙制作为合伙制在当前条件下的变式,受到了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追捧[4]。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先后经历了挂靠制度、普通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并存,以及当前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三大阶段。朱小平 等(2003)从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监督与激励机制、生产要素特点、决策有效性四个角度,剖析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合伙制、摒弃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原因[5]。周莉(2010)认为,我国早期审计市场是在政府干预下建立起来的,与挂靠制度相比,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是一种有效的选择[6]。孟晓俊 等(2010)结合我国审计市场的现状指出,最佳的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合伙制[7]。张连起(2011)通过实地调研指出,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长远发展的现实选择[8]。余俊仙 等(2013)出于对审计产品特殊性和注册会计师责任承担的考虑,认同合伙制是最佳选择[9]。
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本市场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文化背景等要素密切相关的,是风险与收益均衡的结果。“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与我国当前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其独有的质量优势必将成为今后学术研究与政策指引的共同导向。
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更,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变更,更是审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调整,对审计质量必然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
国外学者多从法律层面出发,研究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投资者的损害赔偿以及不同组织形式下的法律责任差异对审计质量的影响。Dye(1993)认为,不同组织形式下审计成本与诉讼风险之间的平衡决定着审计质量的高低,诉讼风险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驱动因素[10]。King et al(1999)采用经验调查法分析发现,法律处罚力度越大,注册会计师付出的努力越多,审计质量越高[11]。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处罚越严格越好。Nieholas et al(1992)[12]指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关性,一味地加重法律责任并不总能提高审计质量。可见,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责任的激励效应存在一个临界点,适度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会带来审计质量的提高。
国内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关系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绝大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制约审计质量的有效机制。刘峰 等(2002)认为,在我国审计买方市场条件下,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会与审计质量直接挂钩[13]。雷光勇 等(2006)也认同适度的法律责任确实会催生高质量的审计服务[14]。刘更新 等(2010)在法律标准不确定的前提下,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为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发现法律标准的不确定性会带来低水平的审计服务[15]。宋衍蘅 等(2012)从监管风险、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出发,发现法律风险的加大确实会带来审计质量的提升[16]。范燕飞(2012)指出有限责任制下的“有限责任”机制,助长了注册会计师机会主义执业的概率,审计的质量难以保障[17]。
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持保留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加大并不一定会带来审计质量的提升。李爽 等(2005)指出在低诉讼风险环境下,即使注册会计师能意识到自身法律责任的加大,审计质量也没有相应提高[18]。吕鹏 等(2005)认为,在买方市场条件下,通过转制将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有限责任制强制转变为无限责任制,并不能优化审计质量[19]。李江涛 等(2013)指出,我国审计市场的风险主要来自监管部门的处罚风险,而不是诉讼风险,因此运用法律责任假说研究其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20]。
不可否认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确实是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而我国依靠政府行政手段强行建立起来的审计市场,发展时间尚短,各项制度尚不健全,法律责任假说对注册会计师的激励效应与质量效应还不是十分明显。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
国外对于二者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关注点更多地置于有限责任取代无限责任、普通合伙制转向有限责任合伙制这一过程对审计供给和需求的影响上。Chan et al(1998)考察有限责任制和无限责任制事务所发现,无限责任制下的审计质量更高[21]。Muzatko et al(2004)发现美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变为有限合伙制后,会出现IPO抑价现象,影响投资者的决策与审计质量[2]。Lennox et al(2012)发现,英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变为有限合伙制后,审计质量并未大幅下降[22]。Firth et al(2012)发现,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从合伙制转变为有限责任制后,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概率降低,间接影响审计质量[3]。
国内对于二者关系的研究,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存在影响。刘斌 等(2008)通过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比较发现,有限责任合伙制更具质量优势[23]。逯颖(2008)指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密切相关,“无限连带责任”机制的存在,使得合伙制事务所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更强烈[24]。刘斌 等(2011)通过对受处罚的会计舞弊公司进行描述性统计,同样得出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有着密切关系的结论[25]。崔丽艳(2013)认为,合伙制下的监督机制降低了注册会计师机会主义执业的概率,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审计质量[26]。刘行健 等(2014)指出,有限责任制下,事务所承担的有限责任与审计在解决问题、提供保险和信息服务方面的重要性不相匹配,导致审计质量下降[27]。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前者不会影响后者。漆江娜 等(2002)认为,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相比,不完善的资本市场现状才是审计失败的根源[28]。余玉苗 等(2003)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探讨不同组织形式的作用机理,指出审计质量的低下不能完全归因于有限责任,执业环境和审计失衡才是根源[29]。原红旗 等(2009)指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等内部因素才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30]。张栋(2009)发现,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并不存在重大差异[31]。许玉婷(2013)指出,在我国特殊的法律背景环境下,组织形式转变之于审计质量的冲击并不如英美等高诉讼风险国家那样明显[32]。
基于研究背景、方法与视角的限制,学者们大致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不能简单地认可或者盲从。组织形式优化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过程,限于现实情况的差异性与特殊性,其质量效应并不一定如理论预期一样突显,需要时间的积淀与升华。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与审计质量
“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产物,是我国特有的组织形式,相关研究仅从2010年开始,成果相对较少。
(一)理论研究成果
张连起(2011)通过实地调研证实,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长远发展的现实选择[8]。屈依娜(2013)分别以委托理论、外部性理论、企业理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的责任承担进行解析,认为这一组织形式更适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转制后的审计质量会明显提升[33]。陈少青(2013)指出,特殊普通合伙制冲破了有限责任制对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限制,转制后事务所可以进一步扩大,获得更多的规模效益[34]。许玉婷(2013)指出,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利于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增强凝聚力,使审计质量实现良性提升[32]。刘行健 等(2014)指出,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二元责任制”的存在,使得全体合伙人更加注重贯彻风险意识与质量意识,确保审计工作中不存在重大过失[27]。
(二)实证研究成果
范燕飞(2012)选取由2011年前十大内资所审计的A股上市公司2009年和2011年两年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转制确实具有正向的质量效应[17]。刘启亮 等(2012)发现,基于特有的质量优势,市场对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需求更为强烈[35]。然而,丁利(2013)采用已转制事务所2009―2011年所审计的A股上市公司数据,以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Basu模型、盈余反应系数分别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发现仅有微弱的证据显示转制政策能够提高审计质量,这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转制完成的时间较短以及事务所自身的学习与整合效应存在一定的关系[36]。李江涛 等(2013)选取2009―2011年完成转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进行研究,发现审计收费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变化并不敏感[20]。李彦(2013)采用2008―2012年由12家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数据,以审计意见类型为基准,发现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更大[37]。
总之,此次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工作是政府有关部门推动下的强制性转换行为,注册会计师作为执业主体则处于被动地位,组织形式的变更究竟会带来何种挑战,相关各方将如何应对,哪种形式更受青睐,值得深思。
四、现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不难看出,现有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就研究视角而言,多以法律责任为突破点,间接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组织形式变更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任何变动都会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个人面临的法律责任的变化,因此从法律责任入手进行研究极具操作性和说服力。目前我国正大规模进行的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工作,与西方国家的有限责任合伙制不同,可以直接借鉴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需要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审计市场具体情况进一步展开研究。
2. 就研究方法而言,国外更具创造性,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衍生出数理分析、模型推导、问卷调查等具体方法;而国内则以规范研究成果居多,实证研究相对匮乏。此次转制政策为研究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前后审计质量的差异提供了天然试验场,随着转制政策的进一步推广与深入,国内关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定会日渐丰富与完善。
3. 就研究结果而言,国外研究普遍认为,不同组织形式代表的法律责任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会促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增加,进而推动其更加谨慎执业。然而,在我国特殊的市场背景条件下,对于二者关系的研究尚未实现程序化与结论化。因此,转制的质量效应仍未明确。
一定程度上来说,现有研究成果确实实现了不同组织形式下审计质量的比较与量化,但未来仍有广阔的研究空间:首先,可以考虑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评估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实现审计质量等相关指标的量化并获得合理的组织形式确实能提升审计质量的经验数据;其次,可以扩大研究样本与时间窗口,在关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工作进程之余,更要关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转变,选取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检验,明确转制的政策效应;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审计市场结构和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措施与建议,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真正“做大”与“做强”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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