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40:1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1回顾中国证券市场的十年奠基阶段,我们主要取得了如下成就
①初步构建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制度架构。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截至2001年10月,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包括A、B股)达1152家,市价总值为43742.14亿元,流通市值为14560.16亿元,这一市场规模表示: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③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队伍。截至2001年10月底,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开户数已经达到6577.05万户,有44只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商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于股市,开放式基金已经推出。虽然投资者队伍还需进一步发展,并有待成熟,但是不可否认,整个社会的金融投资意识已经大大加强。④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经过十年努力,信息披露规则已经建立。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大都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及时披露其相关信息,从而使交易市场具有一个基本的规范。⑤建立了一个科技含量较高、富有效率的证券交易体系。沪、深证券交易所从起步阶段就注重发挥后发优势,整个交易、清算、登记、过户系统是世界上技术水平最高的交易体系之一。经过10年的不断改进,我国的证券交易体系运行稳定、效率较高。⑥证券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对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显著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市场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前提。只有监管的理念、水平有了切实的提高,创新化的市场行为才不会成为新的“风险源”。
2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充分肯定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规模小,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总的说来,这个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2.1债券市场多头监管,宽严不一从西方各国经验看,一个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各国将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监管整合在证券监管机构之下(除了国债的发行一直由财政部负责之外),形成了统
一、高效、互联的债券监管体系。
而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构架十分复杂,存在多头监管。债券发行、交易监管以及结算分别由不同机构负责(见图)。最为突出的多头监管在发行监管环节,有限的四种债券分属四个监管机构审批,其中国债的发行审批由财政部负责,金融债(包括央行债)由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而可转换公司债发行的审批权在证监会。债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分离造成各类债券在审核程序、发行程序、发行标准和规模、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监管宽严不一,严重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快速协调发展。比如企业债券的发行自2000年以来都是由发改委每年严格控制规模,发行名单和规模指标要报国务院特批,存在审批程序冗长、审批标准太严、发行方式陈旧、信息披露和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企业债券市场只能在这种严格控制下缓慢发展,2004年底余额仅为1232亿元,占到债券余额的区区2.4%,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以上的水平。
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证券法制法规框架初步形成,证券专业化监管队伍(包括发行监管和公司监管)业已具备,证券执法力度空前加强。目前的监管环境已经今非昔比,企业债券监管模式应该到了彻底反思和调整的时候了,否则这一债券市场重要分支的发展将远远落后于市场的需求。
2.2债券品种单一,非公部门债券带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产品多样,国债以外的非公部门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债、资产证券化债、公司债都占有一定的比重。债券市场在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融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非公部门债券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金融严重依赖银行。过去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风险没有暴露,非公部门严重依赖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的需求被掩盖。在近年银行改革未实施之前,储蓄不断增加,银行贷款不断膨胀,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长期以来机构投资者队伍不足。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有足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在2001年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出台之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育不足,进入证券市场的机构资金也显不足。三是债券监管体制压抑发展。这一点上面已分析得很详细,不赘述。
2.3交易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合债券交易的需要从国外的经验看,做市商制度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很长的历史,在许多成熟债券场外、场内市场中广泛采用。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有做市商制度雏形。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运行后,债券交易不够活跃,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于2001年3月《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双边报价商的准入条件、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确立了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批准中国工商银行等九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双边报价商,并在2004年7月将双边报价商正式改名为做市商,将其数量增加至15家,同时引入市场表现活跃的两家证券公司,丰富了做市机构的类型。但是双边报价商制度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由于目前的双边报价商制度对做市商各项政策支持不到位,实际上是只要求其履行做市义务,而忽略了其做市权利。具体表现在:一是融资融券便利不落实。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做市商进行融资支持,但没有具体落实措施:对其融券尽管有具体措施,但由于质押券种和折算比例对做市商比较苛刻,很少使用此便利。二是没有承销和配售便利。做市商在承销各类债券时没有得到非竞争性投标一定数量配售等优惠,没有把二级市场做市和一级市场承销配售管理统一起来。三是没有费用优惠。
3对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政策建议
3.1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监管体系应该是统一的,在我国应该由证监会来统一管理。这样做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有利于专业管理。证监会作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券发行审核、发行主体监管、流通市场建设、信息披露监管、中介机构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具有组织保障和专业经验,将债券市场纳入其现行的管理框架,有利于债券市场的专业管理。第二,有利于资源整合。证监会所具有的组织保障可以使债券市场的规范管理建立在不增加更多成本的基础上,在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优势。第三,有利于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的全面发展。对于公司债券、市政债券等急需发展的品种应在现有市场构架下尽快安排,从而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全面发展。
3.2大力发展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债券等非公债券目前我国除了少量可转债以外,还没有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公司债,公司债的发行也受到严格的行政管制。最近刚刚修订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债发行主体的限制已经放开,公司债发行的审批也改成了核准制,这些都为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提供了良好基础。
3.3大力发展公司债,首先必须理顺发行机制,根据市场化得要求制定发行条件。其次要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为债券市场的发展构建良好的基础环境。目前,我国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体系,机构,不能客观、实时地根据发债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评定发债主体的信用,这严重阻碍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再次,要加快公司债券品种和市场规模。最后,在法律方面尽快完善《破产法》和债权人信托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创造法律条件。新晨
3.4交易所交易引进做市商制度我国证券交易所还没有实行做市商制度,交易所债券交易与场外债券交易相比市场流动性强的特征并没有体现出来,交易量差距还越来越大。交易所应该借鉴银行间市场做市制度的经验教训,尽快在优势品种上推出做市商制度。企业债券一直是交易所上市的传统品种,目前与银行间市场相比在托管量和交易量方面还占有一定优势。应在企业债券产品上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配合融资融券、承销配售便利、适当减免费用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巩固交易所企业债券份额,在监管体制理顺的条件下快速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交易所推出做市商制度时应该注意不要成为大宗交易平台的副产品,而是应该在真正的交易体系进行改造。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4-0046-06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4.11
一、引言
债券市场制度是有关债券发行、交易的一整套规则、惯例和组织安排[1]。完善的债券市场制度能够提高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一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金融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日益发展壮大,债券发行数量和品种大幅增加,债券市场交易日趋活跃,有力助推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自1981年我国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债券市场在经历一段曲折的探索阶段后步入快速发展时期。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债券市场发行量、交易量分别为8.73万亿元、125.9万亿元,年末托管量达到17.7万亿元,分别较1997年增长了22倍、71倍和33倍。截至2010年10月末,市场发行量达到8.2万亿元,同比增长25%;托管量达20.5万亿元,同比增长21%。市场整体规模已跃居亚洲第二、世界第六①。即使在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2008年,我国债券市场仍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年度交易结算量达104.6万亿元,全年结算笔数达30.7万笔,两项数据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60%以上,债券市场为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供了有力支持。但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债券市场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先天缺陷,如做市商制度发挥不充分、债券市场监管权力分割、信息披露制度执行不力、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滞后,这些都极大地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比中美债券市场制度安排,以寻找差距,取长补短,建立健全我国债券市场制度,为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指引方向。
二、中美两国债券市场制度的国际比较
总体而言,交易制度(主要是做市商制度)、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构成了一国债券市场制度的完备体系。本文的对比分析也将从债券市场制度的四大构成部分上逐一展开。
(一)债券市场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的比较
市场微观结构理论认为,交易制度的选择对债券市场质量有重要影响。做市商制度作为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基础性制度,其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能有效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2]。保障市场交易效率,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和稳定市场运行。自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来,做市商制度在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不断发展。
通过表1的对比发现,我国债券市场做市商作用发挥不充分,做市制度与市场环境脱节: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债券市场做市商准入门槛较高,导致我国实际的做市商数量偏少、结构单一。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共有21家做市商,以商业银行为主,仅有少数几家证券公司,做市商制度所应具有的价格发现功能和债券市场稳定功能因做市商数量少、结构单一而得不到有效发挥。二是在考核体系方面,我国目前仍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做市商考评制度,缺乏做市商考核、激励、淘汰机制[3]。三是做市商的政策扶持方面,我国做市商权利义务不对等,缺乏造市动力。美国做市商享有购买、配售债券的便利,为降低单边市场条件下做市商的持仓价格风险,美联储允许做市商享有融资融券的便利,并且在债券市场信息的和共享上拥有一定优先权。我国虽有一些扶持做市商的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落到实处,一旦出现单边市场行情,买卖需求不能完全对冲,做市商将面临巨大的持仓价格风险,这些都挫伤了做市商做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债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比较
债券监管制度包括一级市场监管制度(即审批注册制度)和二级市场监管制度(即交易监管制度),与美国监管机构职能单一化为特点的债券市场监管制度相比,我国的监管制度则呈现高度分散化的局面。
通过表2的对比发现,我国债券市场监管权利分割、效率低下,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在债券发行的一级监管方面。除国债、市政债等政府债券是由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外,在美国其余各种债券及其衍生产品的发行都由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负责监管。与之相比,中国的债券一级市场管理较为繁杂。以企业债券发行为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管理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制度,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利率水平、资金用途等都作了严格规定。相关企业首先要取得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债券发行计划,而后要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发行债券的批文,在两部门都核准的情况下才能发行债券。
其次,在债券二级市场监管方面。中国的债券二级市场分割较为严重,二级市场由三部分构成: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除交易所市场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外,其他两个市场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但鉴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占了全国债券市场交易总额的90%以上,我国的债券二级市场实际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掌握监管大权。美国的债券二级市场监管划分则较为单一,除国债不受监管外①,其余债券交易都由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监管,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等自律组织配合监督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多个政府监管者的存在使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一个环节,在形成“多头监管”的同时还可能出现“监管真空”[4]。多个监管机构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衔接与协调,相互之间推诿扯皮,造成实际上的监管缺位、监管不力和市场秩序混乱。
(三)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债券市场理性投资的基础,也是保证债券市场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中美两国债券市场监管机构针对本国不同的债券品种,分别制定了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则(见表3)。
1.地方政府债券。在美国,市政债券原本可以免于信息披露,但1994年因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了证券交易法中的第15c2-12准则为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而增加持续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该准则,如果市政债券发行人不能提供年度的财务和经营信息,承销商就不能购买或销售该市政债券,因此市政债券也需要进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但要求相对较低[5]。由于我国市政债券(即地方政府债券)尚在酝酿中,还没有对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的规定。2009年2月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提上议事日程①,预计今后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应会对信息披露做一定要求。
2.金融债券。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联邦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提出了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参照上市公司审查标准,要求发行人提供包括公司本身、董事及经理、发行债券等方面的信息,并按证券交易法第13部分规定,及时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年报表10-K、季报表10-Q、即时报表8-K[6]。与之相比,我国在金融债券的发行仅要求相关机构提供年报,对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较低。
3.公司债券。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实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立的发行方式,但在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上要求一致,即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都曾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政策法规,对非金融企业债券提出了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与之相比,美国公司债券发行人虽需遵守证券交易法的信息披露报告规则,但与公司股票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公司债券发行后的阶段性和持续性信息披露要求较为有限。
(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的比较
债券信用评级是债券发行人信用能力的指标化反映,其作为对发行人的一种监督约束机制,能够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控制整个债券市场风险的作用。
通过表4的对比发现,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滞后,评级监管有待加强。首先,在社会信用环境方面,相比美国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和较强的社会信用意识,我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其次,就信用评级法规建设来说,美国信用评级制度的相关法规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与完善已趋于成熟,对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发展、规范评级机构行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之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业起步较晚,相关制度设计不完备,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了我国第一部信用评级行业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这标志着我国信用评级体系规范性建设开始步入正轨[7]。最后,在评级机构方面,美国拥有国际上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三家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而我国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评级机构仅有一两家,且因相关制度设计的缺陷,其权威性、独立性不强,难以满足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中美债券市场制度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中美债券市场制度的对比分析,发现我国债券市场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做市商制度发挥不充分、债券市场监管权力分割、信息披露制度执行不力、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要破除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制度性瓶颈,必须完善做市商准入与考评体系、重塑债券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以及加强信用评级规范体系建设。
(一)完善做市商准入机制,健全做市商考核体系及相关扶持政策
1.增加双边报价商数量,完善价格发现和稳定机制。可适当降低做市商准入门槛,将市场上交易活跃、资信较好的机构尤其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吸收进双边报价商队伍中来。从机构类型上看,除了商业银行之外,还应积极吸收基金、保险公司、券商等机构进入做市商行列,同时要增加市场报价券种和单一券种的报价商数量,从而在做市商中引入有效竞争机制,提高债券价格发现功能和市场稳定性。由此形成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三层结构:第一层是央行和一级交易商之间的市场,通过这个市场,央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意图传输到一级交易商中;第二层是一级交易商和其他双边报价商之间的市场,通过这个市场形成统一的、接近市场均衡水平的报价;第三层是双边报价商和其他一般交易者之间的市场,通过这个市场,一般交易者的交易意向通过双边报价商得到满足,报价商则根据市场的供求调整报价,且单个双边报价商可以通过与其他双边报价商之间的交易进行对冲,从而将压力分散到整个双边报价商群体中。
2.健全做市商考评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淘汰机制。做市商做市的好坏应通过建立相应的做市考评体系来执行,这有助于债券市场管理者了解和掌握做市商的做市情况,全面反映出每个做市商的绝对和相对做市业绩并定期排出名次。同时做市考评体系与一级市场债券承销指标考核体系一起共同构成对债券承销团成员的综合考核。因此,一方面,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做市商管理规定》加强自律组织监管职能,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定期对做市商的业务情况进行考评,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考评情况定期对名单进行调整,强化做市商激励和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对做市商资格设立合理的挑选和淘汰机制,给予做市商更多的优先权和实质利益,这样才能吸引市场机构成为做市商,激励其履行做市义务。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做市商资格执行按年审定制度,对不合格的做市商取消其做市资格,筛选表现突出的市场成员为做市商,迫使做市商积极提供市场流动性,逐步树立做市商队伍的良好市场形象。
3.加大做市商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做市商做市能力。实质性的优惠扶持政策包括:第一,提高做市商的政策地位,获得做市商资格的机构同时也是一级市场的承销商,对不是做市商的一般债券承销商应对其承销各种债券的金额作出限制性规定;第二,财政部应赋予做市商追加认购权或优先认购权,将国债承销业务向做市商倾斜;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应为做市商做市业务提供融资、融券的便利;第四,应赋予做市商债券购买以及融资融券的便利,对做市商在做市过程中所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费用给予减免,从而增强做市商造市动力;第五,可借鉴国外经验尽早推出债券衍生产品如利率期货、债券远期等,为做市商实行有效风险管理提供对冲工具[8]。此外,还可考虑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之间建立内部交易市场,从而熨平多余的债券头寸,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做市商的做市能力,使做市商之间报价价差进一步缩小,报价质量进一步改善,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持续提高和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不断改善。
(二)统一权责划分,重塑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根据美国经验,债券市场监管者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者、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三个方面。因此,重塑监管体系的关键是统一政府监管者的权力和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的监管作用。
1.统一政府监管者权力。2009年5月19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完善债券市场化发行机制、市场约束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由此可见,构建中国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标准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考虑到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发育程度,在进行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时,应以加强监管权的统一性和增强执法力度为主要政策追求目标。为此,首先要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这两个部门仅负责制定国债政策,组织政府债券的发行;其次,可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立债券监管部,专门负责债券市场的监管工作,彻底改变债券发行和上市过程中多家监管主体共同审批、耗时耗力的局面[9]。当然,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债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仍有必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之间建立相关的债券市场风险监管协调小组,做到信息共享,搭建协同监管的平台。
2.形成“三位一体”的债券市场监督机制。业务主管部门、自律组织以及市场中介机构应各司其职、同心协力地构建“三位一体”的债券市场监管机制。首先,业务主管部门要“两手抓”,既要实施外部监督,更要做好信用信息服务。要从保持债券市场功能监管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出发,依法对发债主体的直接融资行为以及外部评级机构评级服务进行有效的业务监督,推动市场规范发展。其次,行业协会及自律组织应发挥所长,在政策保障、组织协调、融资诊断、项目育成、信息咨询及政企互动等方面通力合作,促进直接债务融资育成机制的建立。另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同时也是市场成员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桥梁,要推动监管机构形成有利于产品创新的政策环境,并积极引导市场成员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自主创新。最后,市场中介机构要各尽其职,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主动服务意识,消除发债主体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使债券融资在符合市场规则的条件下良性发展。
(三)增加债券市场透明度,健全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1.增加透明度。为增强债券市场的弹性,必须增加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包括适度增加交易前透明度,允许流动性大额交易者采用“阳光交易”策略,以及适度延长交易后透明度的时滞,可以对不同数量的大额交易延迟披露时限进行划分,采用延迟信息披露制度,将大宗交易成交信息披露期限适当延长。同时,建立交易信息的披露框架,第一,明确交易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格式。交易信息包含了交易价格、清算价格、交易量、收益率、债券估值及其估值方法等多方面,不同的信息对债券市场弹性的影响是不同的,而同一信息的不同格式对债券市场弹性的影响也是不同的。第二,建立善意的延迟或提前透明制度。这样就有充足的时间让市场主体搜集有关证据对该消息进行证伪,从而避免其自身受到影响,也避免了突发事件对市场的冲击[10]。
2.健全法律法规。一方面,伴随债券市场交易品种的不断增多,市场监管机构应及时、全面地出台有关信息披露规则。考虑到信息披露项目庞杂、真实性较难分辨,仅靠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逐一核实,费时费力。为此,可试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将监管权力部分下放给广大投资者,利用市场力量检查信息披露的违规与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也应加强监管,防止其与债券发行方相互勾结,共同侵犯投资人利益。为此,可考虑将中介服务机构全部纳入信息披露主体,对于其承接的债券中介服务都要求其披露与之相关的费用收入等关键性要素,从而加强中介机构独立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四)完善信用评级规范体系建设,增强评级机构独立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公司债券市场的不断扩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导致信用评级市场混乱,表现为信用评级机构的无序竞争和评级结果缺乏公信力等,有的信用评级机构甚至为争取客户允诺高信用等级,违背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基本诚信原则。次贷危机中资信评级机构监管所暴露出的问题也给我国敲响了警钟,因此完善我国信用评级制度,加强信用评级业监管,规范评级执业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1.对评级机构评级行为进行持续监督检查。为确保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评级立场,保证外部信用评级切实起到揭示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内容可集中在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评级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评级程序的规范性、透明性,评级机构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等。同时,可引入评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规范指南和相关的实务公告,系统建立信用评级行业的职业规范体系。
2.建立利益冲突规避机制。我国一些评级机构从成立之初就与政府部门或者商业银行有着密切联系,以致影响到评级业务的公正性。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制定防范利益冲突的规章制度,促使评级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利益冲突规避机制。如在评级业务和咨询等其他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保持评级机构实质上的独立性;要充分披露评级人员的独立性情况,实行评级回避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评级质量的评级人员薪酬和晋升的激励约束制度等。更重要的一点是要形成评级信誉和评级质量至上的企业文化,以市场声誉和评级质量作为一种“市场监管”方式,促使评级机构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规避机制。
3.加强信息披露,增加评级行为的透明度。评级机构评级绩效的高低与可资利用的信息、评级技术和模型有关,也和评级人员专业能力、责任心和审慎程度有关。所以,提高评级结果的可靠性不仅要求明确规范证券发行人披露信息的程度和质量,而且要求评级机构评级过程公开透明,即将评级活动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使其完全可审核。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要充分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反躬自省,全面审视评级业务,并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强化评级流程,提高评级透明度,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开展证券化评级工作时,建议提高结构性证券资产评级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更好地对风险做出判断。
4.完善对信用评级质量的检验和评价。评级结果与违约率的对应关系是国际公认的事后检验评级质量的一项最重要的标尺,这也是信用评级机构存在发展的基础。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考核指标的检验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公示评级违约结果”。
在具体措施上,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结合信用评级统计报表制度采集的信息,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体系的信用评级验证系统。通过加大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评级结果备案,进而采取事后验证的办法筛选出具有较高评级质量的评级机构,树立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低信用的评级机构就要从整个市场中退出。这种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整个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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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Implications of Sino-US Bond Market System
LI Yuan-hang,ZHANG qiang,QIAO Yu-feng
2004年,我国债券市场改革创新进入一个新的,债券市场发展进入快车道。债券市场为服务经济社会全局、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量看,我国债券规模还比较小。同时,受观念和体制等方面的束缚,我国债券市场在发行、交易、托管等环节上存在分割。针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是起步晚,存在较多的问题的现状。本文通过研究对比中日债券市场监管制度的三大主要构成部分,即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为我国债券市场的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中日债券监管制度比较
(一)债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比较
债券监管制度包括一级市场监管制度和二级市场监管制度,虽然中日两国同属于亚洲企业债券市场大国,但是两国市场的监管体制却存在着很大差异。
通过表1的对比发现,我国债券市场监管权利分割、效率低下,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在债券发行的一级监管方面。同一种类债券下,日本债券监管机构比较单一且权力体系明确。金融厅作为日本金融体系的监管主体,在此基础上依照行业细分设置课室,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监管对象进行分业监管。日本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作为金融厅直辖的下设机构,承担着企业债市场审核注册登记、行政调查、协调组织等职责,是日本企业债券市场的直接监管者。证券课则主要负责制定与债券市场交易有关的法律、交易机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等工作,尽管二者监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部门间非常注重相互沟通及协调,有着较高的监管协同效率。与之相比,中国的债券一级市场管理较为繁杂,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体系存在许多缺陷,例如没有统一而有效的管理手段,管理形式过于单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管理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制度。相关企业首先要取得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债券发行计划,而后要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发行债券的批文,在两部门都核准的情况下才能发行债券。
其次,在债券二级市场监管方面。中国的债券二级市场分割较为严重。除交易所市场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外,其他两个市场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日本不同市场有不同部门单独监管。日本由金融厅行使对地方债市场的交易监管职能,由证券监视委员会行使对地方债交易市场的监视职能。地方债领域的自律组织主要由证券业协会和公社债承销协会,它们在政府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证券课则主要负责制定与债券市场交易有关的法律、交易机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等工作。
(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日本在经过对欧美国家法制的研究,结合本国国情,出台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做了较大的变动,拓展了有价证券的范围,对公募和私募提出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导入了季度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修改了大量持股报告制度,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就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而言,从总体上来说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相比而言,主要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规定不够完善。
1.地方政府债券。日本地方政府债券几乎没有违约事件,其风险基本为零,这得益于其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地方政府须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在财务恶化的早期阶段受援改善财务状况。与之相比,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尚在筹划中,制约地方政府市场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化的重要因素是没有最终确定负责市政债券信息披露的机构。
2.金融债券。日本金融债在日本债券市场上发行量极低,其信息披露要求遵守《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全部监管规则,及时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交“有价证券报告书”。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规模较大且要求相关机构提供年报,对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较低。
3.公司债券。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实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立的发行方式,但在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上要求一致,即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日本公司被要求“持续性披露”,即“任何企业债首次发债的主体、在证券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发债主体以及过去4年中企业股东超过1000家的发债主体”完成发债程序后,还必须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按照规定格式向金融厅提交其年度、半年度或季度性财务经营报告,或按要求不定期地提交财务特别报告。直到该企业债品种进入金融厅批准的清算程序或从证交所登记注册的清单中撤去,这种“持续性披露”要求才会终止。
(三)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的比较
债券信用评级是债券发行人信用能力的指标化反映,其作为对发行人的一种监督约束机制,能够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控制整个债券市场风险的作用。对于投资者来讲,债券评级可帮助他们选择投资对象,以降低信息成本;对于企业来讲,债券评级则可以提高其知名度。
通过表3的对比发现,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滞后,评级监管有待加强。
首先,在社会信用环境方面,相比日本较强的社会信用意识和市场对评级结果的重视程度,我国信用评级社会环境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
其次,就信用评级法规建设来说, 日本相较于中国更早的引入信用评级体系,并且日本效法美国NRSRO制度设置指定评级机构制度。与之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业起步较晚,相关制度设计不完备。2006 年中国人民银行了我国第一部信用评级行业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这标志着我国信用评级体系规范性建设开始步入正轨。
最后,在评级机构方面,日本本土评级公司有JCR、JBRI、NIS以及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家国际评级机构。其中,JCR已发展成为亚洲最具代表性的评级机构。我国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评级机构仅有一两家,且信用评级专业队伍还不成熟,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能力和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债券评级技术水平和评级方法。
二、日本债券市场对中国发展的启示
(一)规范权力责任,避免多头监管
债券市场监管者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者、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三个方面。因此,必须梳理政府监管者的权力范围并确保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的监管职责。
首先,针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证监会来说,要重新界定其法律性质,提高其对金融交易行为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的能力,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作用。其次,为避免多头监管的混乱,可将权力集中于同一部门,在证监会下设债券监管部,专职负责债券市场监管。
其次,加强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的外部监管。以节约成本、效益最大为原则,合理分配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机构的权利和监管范围。政府要通过立法来确立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所的行权依据,自律组织也可以制定针对性的自治规范来弥补政府监管的滞后性,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
(二)健全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
在建立一个大统一的债券市场前提下,完善我国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根结在于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机制。
第一,实现不同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协调和统一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规范,对不同类型的债券市场和债券品种进行信息铺路的统一规定,使其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二,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由多头监管、分而治之化散为整。制订专门的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债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以增加债券信息披露的供给。第三,大力推行保护小资产者的证券集体诉讼的制度,可试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将监管权力部分下放给广大投资者,利用市场力量检查信息披露的违规与违法行为,强化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惩罚机制。另一方面,对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也应加强监管, 防止其与债券发行方相互勾结,共同侵犯投资人利益。
(三)完善评级市场,提高评级独立性
完善评级市场要从多个维度来进行。在社会环境方面,要培养社会公众正确的信用观,弘扬正确的信用文化。另外,提高投资者对信用评级信息的使用率,培养投资者将评级信息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和补充的习惯,从而从源头上扩大评级市场的有效需求。在法律法规方面,要使评级机构的设立与运营制度化,规范化。要尽快建立统一、透明、稳定的评级机构认可制度。
评级筹资人付费模式是目前全世界评级业的主流营运模式,这种评级模式先天性缺陷是筹资人可以影响评级结果和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可以尝试投资人付费模式,比如现在的中债资信是一个良好的践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切断筹资人和评级机构之间利益链,避免“以价定级”或“以级定价”等级别竞争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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