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52:4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工作任务管理方法,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261-02
A公司系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民生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A公司成立10年来,依托改革创新和科学管理,取得显著的综合效益,员工绩效管理工作为推动A公司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面对新时期企业发展需要,A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也在逐步显现,需进一步完善。
一、员工绩效管理现状
绩效管理是一种提高组织员工的绩效和激发团队及个体的潜能,是组织不断获得成功的管理思想和具有战略意义的、整合的管理方法。历经多次调整完善,A公司当前员工绩效管理主要以绩效考核为载体。绩效考核以一年为周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绩效(50分)、过程表现(25分)、清正廉洁(20分)和考勤(5分)四部分。“业务绩效”二级指标由员工上级和员工一起确定;“过程表现”二级指标由团队精神(8分)、责任心(7分)、进取心(5分)、工作方法(5分)构成;“清正廉洁”二级指标由政治学习(5分)、党风廉政制度执行(10分)、群众影响(5分)构成;“出勤”不设二级指标。
业务绩效、过程表现、清正廉洁考核得分由员工自评、部门(公司)考评、员工联评三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20%、50%、30%。出勤得分根据出勤情况评定。考核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由公司依据员工考核结果,结合员工日常表现确定。考核对党风廉政和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公司根据考核等次,对员工进行奖惩。
二、员工绩效管理存在的不足
A公司原为事业单位,在长期运行中形成一整套与事业单位要求相配套的运行机制、管理方式和组织文化。A公司现行绩效管理办法兼有企、事业特点,在一定阶段容易被广大员工所接受。随着A公司企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不断推进,其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绩效计划与绩效考核的密切程度有待提高
一个完整的绩效管理体系包含了绩效计划、绩效实施与管理、绩效考核和绩效反馈四个环节,各环节环环相扣。绩效计划是绩效管理体系的起点,也是基础。A公司每年初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工作任务及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确定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并通过信息系统对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目标工作任务能够及时予以完成。但A公司目标工作任务管理系统目前还未完全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即绩效计划与绩效考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个体。由此容易造成绩效考核缺乏目标导向性和评价依据。
(二)绩效考核指标需要进一步细化
A公司员工绩效考核一级指标既涉及工作业绩,也涉及工作表现、清正廉政和出勤,体现了A公司岗位工作特点,被A公司员工所充分认可。但占50%嘀氐摹耙滴窦ㄐА倍级指标,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应由员工上级和员工一起进行设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管理人员对之重视不足,未进行细化设置。“过程表现”、“党风廉政”两项一级指标,目前所有考核对象都是相同的二级指标,还未充分体现岗位工作特点。
(三)考核评分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A公司现行员工考核评分方法,通过员工自评、部门(公司)考评、员工联评对考核对象进行评价,体现了360度考评方法的要求。但在实际考核过程中,作为员工个体,一般都不希望自身考核结果差,心理博弈的结果是员工自评分、部门考评分往往无法充分反映工作绩效。员工联评中,由于对他人工作无法完全了解等原因,容易造成部分工作兢兢业业,但不善与人沟通交流的员工得分偏低。
(四)绩效实施与管理、绩效反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通过定期召开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班子成员碰头会等形式,A公司在公司层面已建立规范的绩效实施与管理机制。但在部门层面,暂未以制度的形式建立员工工作事前辅导、事中沟通、事后总结机制,对员工思想动态的关注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绩效沟通与辅导工作有待加强。绩效反馈环节,考核结束后,A公司主要向员工反馈考核等次信息,大多数员工不清楚在考核过程中哪些方面扣分,该如何改进,绩效反馈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员工绩效管理的对策
针对A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存在的不足,完善A公司绩效管理,应重点做好:
(一)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员工对绩效管理的认识
重点是让广大管理人员和员工充分理解现代企业绩效管理的目的、意义、方法和程序。和很多企业类似,A公司员工容易将绩效考核视作绩效管理。实际上,绩效考核只是绩效管理的一个环节。绩效管理关注绩效结果评价,更关注通过考核帮助员工发现不足,改进不足,从而提升员工和公司的绩效,实现员工和公司共同发展。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核心职能之一,其理论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一整套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规范的方法程序。
对绩效管理理解不充分,致使A公司部分员工对绩效考核存在畏惧和消极心理,无法充分运用绩效管理相关技术方法,无法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价值。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员工对绩效管理的认识,是改进A公司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基于工作分析、企业发展战略与目标工作任务,进一步优化绩效计划和考核指标设置
工作分析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工作,也是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通过工作分析,明确岗位工作权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工作任务,通过目标任务逐级分解,确定员工绩效计划和考核指标,可有效保障A公司绩效计划的科学性和绩效计划、绩效考核间的连贯性。
1.优化绩效考核指标。根据实际,当前一级指标和清正廉洁、出勤二级指标,及相关权重予以保留。“业务绩效”二级指标应根据岗位职责、目标任务、KPI理论和SMART原则,应强制员工上级与员工一起设置,报考核职能部门备案。“过程表现”二级指标,根据岗位特点,宜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进行设置。前者应重点考核大局观和协作意识、责任心和进取心、下属凝聚力、表率作用、创新意识;后者重点考核团队意识、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责任心和进取心、工作方式方法、业务学习,分值均为5分。
2.优化目标工作任务管理系统,实现业务绩效考核和目标工作任务管理的统一。A公司员工目标工作任务和业务绩效计划本质来说是一致的。因此,目标工作任务管理系统应根据业务绩效工作目标、考核指标、评分方法等进行设置。日常工作中,可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便捷性等优点,对业务绩效进行管理和考核。
3.编制绩效计划表。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汇总各项考核指标、考核目标和评分标准、评分方法等信息,以绩效计划表的形式呈现给员工,有利于广大管理人员和员工充分掌握绩效计划,把握工作目标。
(三)实施分类考核,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评价方法
A公司采用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员工工作任务主要通过总任务逐级分解确定。按照A公司工作任务管理模式,对员工“业务绩效”进行考核时,应在员工提交相关佐证、自评的基础上,由任务上级进行评定。为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员工上级的上级应审核考核结果。其他员工很难准确全面对其进行评价,应予排除。
员工“过程表现”和“党风廉政”,考虑员工自评、部门(上级)考评存在失真现象,考核结果应由全体员工联评产生。“出勤”继续由考勤职能部门按照考勤结果评定。对于员工工作绩效而言,“业务绩效”是关键性指标,其他指标是辅指标。因此,员工考核等次主要依据“业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过程表现”、“党风廉政”和“出勤”结果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参考依据。具体操作上,优秀等次按照比例确定,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优秀人选由部门负责人推荐,公司审核确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员工,优秀人选由公司研究确定。业务绩效考核不合格,考核等次即为不合格。“过程表现”、“党风廉政”和“出勤”总得分位于全体员工靠后者,不得作为推优人选。党风廉政、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健全绩效实施与管理、绩效反馈机制,努力帮助员工提升效,促进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
根据A公司绩效实施与管理现状,需重点建立健全部门层面的绩效沟通与辅导机制,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部门工作会议,并辅以其他沟通与辅导形式,及时掌握员工工作进展、面临的工作困难及思想动态;及时为员工提供工作和其他相关帮助,纠正员工工作偏差;及时督促员工改进不足,加强学习。
A公司考核组织部门在考核完成后,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至员工上级与员工本人。员工上级在获知员工考核结果后,应及时安排与员工进行绩效反馈面谈,并填写反馈面谈表,交考核职能部门备案。绩效反馈面谈主要内容包括通报员工当期绩效考核结果,分析员工工作不足、明确改进措施,沟通协商下一个绩效考评周期的初步工作任务与目标、确定与任务与目标相匹配的资源配置。相关工作应以制度形式予以规定,并严格执行。
四、小结
A公司经营班子一直高度重视绩效管理。但绩效管理工作涉及企业方方面面,需要随着企业内外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完善。本文根据A公司新时期企业发展需要,主要从绩效管理系统入手,分析A公司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对于A公司改进绩效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于类似企业完善绩效管理工作具有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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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
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和谐是客观世界的普遍法则,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和谐管理是管理中各项职能、各种资源、各个方式方法之间的协调与互补所达成的组织整体状态和良性运行机制。通过和谐管理实现组织和谐,是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基本追求。早在100年前,和谐、合作就成为美国工程师弗雷德里克·w·泰勒(frederick·w·taylor,1856—1915)创立科学管理理论、实施科学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前提。重新研读泰勒1911年发表的标志现代管理理论诞生的《科学管理原理》,真切回顾100年多前泰勒所从事的艰苦卓绝的科学管理实验,都可以发现蕴含在科学管理理论中的深刻而丰富的和谐管理思想,这些思想依然是对当今时代的组织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和实践价值的思想遗产。
从1878年到费城米德维尔钢铁厂做一名普通的机械工到1911年发表《科学管理原理》乃至1915年不幸染病去世,泰勒所处的时代,正是美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大型企业不断产生、周期性经济危机频发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尖锐、社会冲突加剧,企业内部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特别是劳资之间的冲突引发泰勒对工厂管理问题的思考,并致力于通过科学研究和试验探索协调劳资冲突、提高生产效率的科学方法。基于先后在米德维尔和伯利恒钢铁厂持之以恒进行的搬运铁块、铁砂和煤炭铲掘、金属切削等管理实验,泰勒冲破了工业革命以来传统的经验管理方法,第一次系统地把科学方法引入管理实践,创立了科学管理理论,首开20世纪作为“管理的世纪”之先河。“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泰勒最重要的贡献是创造性地把管理当做一门科学”。[1]但是,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绝不仅仅是一种提高生产效率的科学方法或管理制度,如工作研究、时间分析、工具标准化、职能工长制、差别工资制等,“科学管理主要包括一些广泛意义上的原则和一些可用于很多方面的理念。”[2]克劳德·小乔治就曾指出“科学管理中,概念和哲学的成分大于技术的成分”[3]。和谐管理就是这些原则或理念中的核心内容,也成为科学管理理论的重要特征。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就认为,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包含着与流行的认识(如效率工具、忽视群体、视工人为机器、强调等级控制等)完全不同的内容,这就是他的管理“和谐观”。[4]泰勒的和谐管本文由收集整理理思想既是科学管理理论的总体特征,也表现在人机和谐、劳资和谐、团队合作和社会和谐等方面,这些正是泰勒科学管理理论的当代价值之所在。//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