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3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教育方面的法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与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问题对应的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方面的问题,表现为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具体方式、具体的时间地点等能够表明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标志性成果。各种形式的诊所法律教育活动,只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体现,往往更具有象征性意义,特别是具有宣传上的意义,是看得见的形象工程,是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表象。各种诊所法律教育的表象,是诊所法律教育开展初期人们首先追求的,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但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真正意义,不应当是各种诊所教育活动的表象,而应当是能够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实际效果。
对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的评价工作,要注意客观、全面、公正。这样的评价,也是对法律专业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一种考核。评价的结果,关系到诊所法律教育部门以及相关教学人员,关系到相关的教学工作。更重要的是,评价的结果,关系到今后如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如何切实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中的实效性问题,关系到学生的培养质量。评价,既是对以往诊所法律教学工作的衡量,有是以后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工作的基础。评价的最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评价,检查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方面的实际效果,以利于今后改进诊所法律教育工作,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
二、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评价,在具体的评价内容与方法上有不同的体现。在评价的主体方面,可以有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社会评价。在评价的方法上,可以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学生评价,是由经历了诊所法律实践教学过程的大学生来评价本校诊所法律教育,学生的评价应当包括所有已经上课的学生,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重点访谈的方式。学生问卷调查的结果,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实际效果的评价,可以作为综合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主要信息来源,在整个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应当占有相当的比例,如果评价满分为100分,学生的评价可以为30分的权重。同行评价,是法律教育界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
同行评价的优点,是法律教育界的同行专家对诊所法律教育比较熟悉。同行评价的缺点是,同行法律专家对本领域的院校与教师有一定的关系,影响评价的客观性。同行评价的分值,在综合评价的总分中不应当过高,可以不超过30分。社会评价,是由曾经接受过诊所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众以及有关司法管理机构以及公检法、法律服务部门对本校诊所法律教育开展情况的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评价,在具体开展中因为评价主体的选择与配合程度的原因,会有一定的难度。
在评价的对象以及内容方面,有对学生的评价,也有对教师的评价以及对学校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整体性评价。对学生的考评,是对参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所有学生进行的评价,相当于是对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的结业考核。评价方式与结果可以采用其他法律课程的考核方式,给予评价或者考核合格的学生确定的学分。由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又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学课程教学,其评价与考核方式可以不同于其他课程常用的笔试答卷方式,可以以平时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的表现以及效果综合考评。对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的考评工作,目前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普遍开展了。
由于各个院校的诊所法律实践教学的具体安排情况不相同,有的院校开设诊所法律课程,作为选修课,这样参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就不是全体在册学生,而是部分学生,这样在考评方式方法上,也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教师的考评,是对从事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师的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与考核。对教师的考评工作,目前开展的院校不多。考评从事法律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师,是加强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诊所法律教学在实践教学上的实效性的基本保障。在对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评价方法上,可以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也可以有肯定性评价与否定性评价。对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上的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是把评价内容与结果以数字化的形式体现出来。
一、民办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近年来,鉴于国家政策对民办高校的倾斜和民办高校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日趋健全,大大小小的民办高校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增加。民办高校的经费充裕与否和招生情况是有直接关联的,这个问题我们都很清楚。所以在民办高校大学生的生源更加复杂,就笔者所在学校来说不仅有通过普通高考过来的统招学生,还有一些成人教育,五年制、一年制的学生。生源的复杂性决定了学生来源的多样化,也给学生的法律教育增加了难度。民办高校的大学生思想上更加个性化,简单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想要达到规范学生思想和行为的目的更加困难,尤其现在的大学生大部分是家里的独生子女,在家里被父母娇生惯养多以自我为中心,稍不合意便会有一些过激行为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有效的法律教育,那么这样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机率更大。
二、民办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第一,偏重于道德教育,轻视法律教育。目前,民办高校基本没有专门的法律教育课程,大学生在入学之初会开设《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而该课程的主要内容是思想道德修养部分,法律基础只是辅助介绍,只占八章内容中的两章。而就仅有的两章还往往被教师忽略掉。虽然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都属于社会价值教育的范畴,但是很显然道德与法律两者的调整对象是截然不同的。一个是规范人的内心,另外一个则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把法律教育依附在道德教育之上显然是不科学的,这样的情况下当然难于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因为他们从来没有受过正式的法律教育,所以,就难免出现现在的大学生法律意识不强上当受骗,甚至违法犯罪的现象。第二,学校不重视学生的法律教育,课时安排较少。民办高校大多建校时间短,教学资源相对匮乏,另外领导也大多重视一些重点专业的核心课程,在课时安排上也比较偏重专业课,而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安排课时相对较少,甚至有些学校会认为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可有可无,思想政治教育已经涵盖其中。第三,教学内容枯燥,教师经常照本宣科。目前,民办高校法律教育基本上都是选用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本教材,该教材中的法律基础这一块内容基本涵盖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主干内容,涉及面非常广,基本都是理论表述,内容特别枯燥。对此大部分的教师也是照本宣科,而对于学生比较感兴趣的正反面法律案例和时事案例也不关注更不会组织学生学习、讨论。为此学生会以为所谓法律知识就是照本宣科,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因此,极大地打击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影响了法律教育的质量和目的实现。第四,民办高校法律教育方面的教师数量较少,专业素质不高。由于民办高校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大部分的民办高校不设法学专业,因此学校法律专业方面的教师人员相对较少,有的学校甚至没有,而学校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的任务都交给了思想政治教育老师。在很多民办高校里《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都是由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老师担任的。这些老师法律知识欠缺,因此在进行法律基础教育时往往避重就轻,甚至一带而过。
三、提高民办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质量的建议
第一,民办高校需要及时更新法律教育观念,做到与时俱进。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应该独立于道德教育,而不应该附属于道德教育。目前高校开设的法律教育方面的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根据笔者这些年的调查发现,该课程远远不能起到法律教育的作用。所以,学校应该及时认清这一事实,在开设该课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具有本校特色的,符合民办高校大学生发展特点的校级教材。教材可以由法律教育方面的专任教师研究开发并进行编写,这样可以做到有的放矢。既可以为学生提供一本符合自身特点的教材,又可以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因为编写教材本身就是对教师的一种历练和提高。第二,增加法律教育专业教师数量,提升教师专业素质。由于民办高校大部分都没有法学专业,所以学校一般不聘任法学专业的教师,这就是造成民办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滞后的主要原因。一般的民办高校没有这方面的老师也就不会开设这方面的课程,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教育问题还得从教师人员的聘任上下功夫。学校应该在不断增加聘任法律专业教师基础上的同时对原有的法律教育教师进行升级培训。只有拥有了优良的教师队伍,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才会有个良好的基础。第三,建设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当今社会竞争激烈,社会压力大,有很多大学生遇到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往往采取偏激的手段,甚至触犯法律。而学校如果设有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由专任的法律教育老师做指导就会给学生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能借此提高法律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当学生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棘手问题时就会对学习法律知识有了浓厚的兴趣,也会意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从而做到主动学习。
作者:陈芳 单位:郑州科技学院
二、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养成教育缺失的原因
(一)影响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属于相互对应的关系:一方面,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合格的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为我国法律事业服务,而法律职业的发展一定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有效推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必须依靠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才能体现其价值,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之间共生共长,这样我们不难看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两者之间的主要作用。法学教育必须结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学教育,但是有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与社会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相脱离,法学教育的培育目标重点是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走着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化、学院化的自我发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识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导致法学教育呈现出功利现象,忽视学生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
(二)对道德教育的望而却步
道德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法律职业道德实际上是自身的态度教育,具有其本质的独特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伦理教育与法学教育的结合,既要让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原则规范,又要让其伦理意识转化为学生内在的品质。这就不能通过一般的传授教学方式来实现,对此人们常常持怀疑态度,而且有部分人认为,“在第一学期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还是第一学年法律实践课程,基本上不能改变学生自身价值观。”认为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没有办法直接教,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学教育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三)教条化的考核方式
目前,法律职业道德课程采取传统的试卷考察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学生之所以学习这门课程,往往在于为了应付书面的考试,而机械性地死记一些法律职业道德相应的规范,这样的方式直接违背了当时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初衷,导致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不能有效落实。对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职业人员选拔方面更多的是关注选拔对象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理解应用的程度,却无从关注选拔对象的实际道德素养。难道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择试题都做对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错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吗,显然这样的逻辑关系不成立。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因此,这种教条化的考核方式不利于法律职业道德在今后法律工作中的养成。
三、关于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的主要对策
法治国家建设与法律职业道德素养之间具有关联性,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而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能否走上科学的发展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以培养“法律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具备高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律人”。
(一)法学教育目标的改革单一化
我们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方面存在缺陷,我们要改变现行的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重新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显得尤为迫切。社会需要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这就需要依靠法学教育来实现。法学教育我们首先要做到体现服务法律职业的目的性,然后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变化保持一致,要及时有效的关注法律职业方面的变化,积极参与和回应法律职业方面的变化,使其达到良性互动,创造优越的法治发展条件。“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在法学教育中一直存在一些争论,学界认为我们要以人为基础进行全面发展培养方式,为社会职业培育出具有创造性的法律人才”。通过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可以看出“德”排在“智”的前面,位于最首位。这就凸显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如果法学教育仅仅只注重法学学科方面的知识教育教学,而直接忽视职业道德方面养成教育、职业伦理方面的理解、职业素养教育的培养,将直接导致法律学科中学生出现头重脚轻根底浅,由于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缺失,导致其法律职业不能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我们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包括法律职业道德品格的养成教育和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的教育。
(二)更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理念
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注重素质教育。由于长期以来受“道德无法教”、“教育无用”的观念影响,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仅仅属于一些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主要是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当作条文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使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记忆法律职业道德都包含哪些东西,便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相关知识方面的考试。但是在法学教育中主要是培养法律职业道德信仰的培养,它主要要求的远非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一种对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态度、观念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必须明确法学教育目标,抛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用论的错误观念,培养“德”、“智”双全的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