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4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网上经济纠纷,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原告诉称:
原告自1996年成立后,通过几年的努力,成功建立了“你好!中国”(HI!China http://www。jocjoma。com)网站,并以积极开展为国内知名企业在互联网域名注册和保护而闻名业界。1997年我公司将虚拟主机概念和服务引入中国,并将自己定位于IPP(网络平台服务商)。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为了取得竞争优势,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大量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的内容和平面广告的内容。汇盟公司的抄袭行为已经侵害了创联公司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汇盟公司利用这种方式,达到挤占创联公司努力开创的市场和客户的目的。汇盟公司在其网站和广告宣传中,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提供网络服务的宣传行为,不仅是对同行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汇盟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赔偿创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商誉损失30万元;三、汇盟公司承担创联公司的调查费、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汇盟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创联公司称汇盟公司抄袭其广告及广告创意与事实不符。创联公司与汇盟公司都是同业经营者,广告所揭示的各自的业务范围有所雷同或相似,但这恰恰是所有IPP的共性所在,根本不存在抄袭的问题。公证书所证明的也仅是汇盟公司使用了创联公司网页的部分内容,并非全部内容,即使抄袭行为成立,也仅是对创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创联公司以汇盟公司抄袭其网页内容、广告内容及低于成本价进行经营为由,称汇盟公司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创联公司经济损失的请求也没有合理的确实的证据。因此,不同意创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我方认为创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我方的不正当竞争,理由是,第一、创联公司以诉讼作为借口在法院尚未对事实作出认定之前,就进行炒作,编造虚假事实和假象,擅自给汇盟公司作“不正当竞争”的定性,给反诉人的商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在其炒作过程中使用许多虚假的、法律禁止的用语,比如称反诉人“抄袭的行为是一贯的…”;在法院告诫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不要进行非客观的报道之后,仍然在1999年12月7日的媒体上进行了歪曲报道,并擅自向社会公开法院开庭的时间,创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汇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第二、创联公司在法院受理其起诉后,违反了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在媒体上对自己进行虚假的、不切实际的宣传,比如称自己为“中国最大的、无与伦比的、最大的…”等用语,擅自将自己的公司与包括汇盟公司在内的其他同行进行不客观地比较,损害了包括汇盟公司在内的其他同行的商业信誉,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调查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汇盟公司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创联公司应该承担汇盟公司为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反诉请求:一、创联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同媒体上向汇盟公司公开致歉;二、赔偿汇盟公司因创联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2400元,并承担反诉费。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创联公司(网址为:HI!China http://www。hichina。com和www。net。cn)与汇盟公司(网址为:www。sinonets。net和www。bhm。com。cn)均系提供网络平台服务(IPP)的经营者。创联公司与汇盟公司的网页的结构设计、网页的内容、以及双方广告的结构设计、广告内容相似,但网页中除IPP行业通用名称有部分相同外,两公司网页的文字表述不同。
汇盟公司承认其网站的在线注册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在线注册的内容。
创联公司自1999年1月起,一直是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全国优秀第一名。同时,在诉讼中,创联公司向媒体透露本案的开庭时间、地点及案由,与法院公告内容是一致的。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是创联公司的行为。
汇盟公司与创联公司均在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运营公司NSI进行国际域名注册,其注册费为70美元/两年;国内域名注册机构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收取的费用为300元人民币/年。汇盟公司在其1999年8月开始的广告中称,其国际域名注册费为550元/两年,国内域名注册费250元/年。在庭审中被告称其国际域名注册费为550元,如果租用空间将另加收300元手续费,国内域名也如此,租用空间加收手续费。但汇盟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未明确租用空间将加收手续费。创联公司因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律师费30000元。汇盟公司因诉讼支出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50000元。
经对创联公司和汇盟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法庭质证,合议庭认为,创联公司的证据6、7、11能够证明汇盟公司的域名注册项目中的国际域名注册、国内域名注册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及在汇盟公司表中和CGI程序配合使用的页面所用程序所需要的几十个自定义变量的名称及表格宽度与创联公司完全相同;证据8能够证明创联公司向汇盟公司交涉过汇盟公司抄袭创联公司网站内容一事;证据13能够证明汇盟公司1999年8月起在《计算机世界》上所作的关于域名注册费用的宣传是不准确、不全面的;证据15证明创联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创联公司的其余证据不能够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汇盟公司的本诉证据1~13能够证明其网页并未抄袭创联公司的网页首页内容,但不能否认其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中在线注册项目的内容;汇盟公司的反诉证据是有关网站和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能证明创联公司散布虚假事实;证据16能够证明汇盟公司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亦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以文字、图形、颜色结合而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网页,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汇盟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与创联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相似,但这种相似是因为双方都是经营IPP业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决定的。创联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是这种版式结构的最初设计者而享有该版式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汇盟公司的广告设计和内容并不构成对创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点击汇盟公司的域名注册,其国内域名注册、国际域名注册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与创联公司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基本相同,因此,能够认定汇盟公司抄袭了创联公司独立创作的享有著作权的在线注册项目内容,其行为构成了对创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取得竞争优势的目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汇盟公司与创联公司均在NSI进行国际域名注册,其注册费为70美元/两年;注册国内域名,CNNIC收取的费用为300元人民币/年。因此,汇盟公司在未获得域名注册机构的域名注册费折扣的情况下,在其网页和广告宣传中所宣传的国际域名注册费550元人民币/两年,国内域名的注册费为250元人民币/年的价格,是一种低于成本价格的经营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等同业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汇盟公司认为,其除收取域名注册费外,如果消费者租用空间还将另加收30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因此其经营价格并不低于成本价格。但事实上汇盟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有单独的租用空间价格,其加收的手续费并不包括空间租用的费用,其在广告中并没有说明加收手续费。因此,汇盟公司的辩称没有道理,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问题,法院将参考创联公司开发在线注册项目的成本为基数考虑对其著作权侵权部分的赔偿;对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赔偿,因汇盟公司的行为不仅仅是针对创联公司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对其损失,法院酌情考虑;对其因诉讼支出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汇盟公司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是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前提的。创联公司在诉讼期间,向媒体透露有关本案的案情、案由、开庭时间等信息基本上是客观真实的,亦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媒体对本案的相关报道,应本着文责自负的原则处理,而不应由创联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创联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构成对汇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删除在其网站域名注册项目中对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域名注册项目内容的抄袭部分;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页和广告中对域名注册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宣传行为;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主页(网址:www。somamets。net)就其著作权侵权行为向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公开道歉,时间为24小时,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费用由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权赔偿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因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3000元;五、驳回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关于被告侵犯其网页首页和广告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反诉被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构成对其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
? 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并不应为作品的载体不同而进行区别,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网页作品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网页一般是一种以上的作品形式的汇编,因此,一个网页是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该网页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低价倾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生产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贬低,致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
适用法律《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学理分析
第一,关于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页一般是由以文字、图形、颜色、录音、活动等多媒体的元素结合而构成。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作品不同的是,网页以网络作为其载体。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并不应为作品的载体不同而进行区别,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网页作品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此外,对于网页来说,仅由一个单纯的作品构成的情况很少见。基本上,都结合了一种以上的作品形式,如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音乐作品等。这些素材经过网页制作者的编排组合形成了我们所见到的网页作品。因此,一个网页是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该网页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一审法院的判决中也充分肯定了网页作品可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
第二,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标准。
网页或者说汇编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标准如何呢?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网页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关键看网页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是否体现了独创性。
本案中,创联公司网站网页的首页中所涉及的设计结构和部分服务项目内容的编排是由经营IPP业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决定的,属于公共领域,这种设计结构和编排不能够体现选择或编排的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汇盟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虽然与创联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相似,但是,汇盟公司的网页首页并不构成对创联公司网页首页的抄袭。创联公司在有关报纸上所作的广告的版式结构、服务项目内容也属于一种汇编,这种汇编不能够体现设计者选择或编排的独特性,它是由经营IPP业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决定的,属于公共领域,所以创联公司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汇盟公司的广告版式结构,服务项目内容虽然与创联公司的相似,但并不能认定为侵权。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对这些行为的定性存在问题。法院并没有提出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什么,因而不加判断地就认为,创联公司网站的首页中所涉及的设计结构和部分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广告中版式结构、服务项目内容应受著作权保护。汇盟公司的这些内容不构成侵权是因为不构成抄袭。这种判断在定性上是错误的。同时,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创联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是这种版式结构的最初设计者而享有该版式设计作品的著作权。这种判断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创联公司作为署名人,不必证明自己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第三,关于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
低价倾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法律特征:①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经营者低价销售商品时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然后获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推行垄断价格,牟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法院认定汇盟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是正确的。
第四,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
诋毁商誉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生产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贬低,致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行为主体是经营者;②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并出于占领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的商业目的;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低或者诋毁竞争对手;④该行为已经或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诋毁商誉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①在市场交易中,利用散布公开信、召开新闻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②在销售、业务洽谈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③在所出售商品的包装说明上,对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进行诋毁、诽谤;④唆使他人在公众中散布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有问题等谎言,使该商品失去公众的信赖;⑤组织人员以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管理部门、传播媒体作虚假投诉以增加竞争对手的社会投诉量,从而达到贬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目的。
从本案来看,创联公司在诉讼期间,向媒体透露有关本案的案情、案由、开庭时间等信息基本上是客观真实的,亦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不构成对汇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专家点评
在商业银行信贷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客户并非出于恶意,但是形成了个人贷款的拖欠,甚至有的形成了不良。笔者根据日常催收的经验,总结出了非恶意拖欠原因,对给出了对策。
一、个人贷款非恶意拖欠成因
个人贷款非恶意拖欠成因主要有五种情况:贷款利率变动;新发现贷款未及时通知还贷;偿债能力出现问题;经济纠纷;无法或不便还款。
(一)贷款利率变动
笔者催收过程中发现有一类客户,每月总是拖欠几元、几十元,并且这种拖欠呈现出一种连续的状态,连续几个月都是如此。通过大量对拖欠一期客户进行电话催收、问访等方式,发现客户并不了解:每年的元月一号,银行会按照当日的央行贷款利率,计算客户一年的还款额,在一年内不变动――这是大多数银行的做法,为的是规避利率风险。存在这种可能性,由于上一年度央行加息,造成客户第二年每月的还款额会增加几元,几十元,或者是几百元,客户还是按上年的月供金额还贷,结果造成了每月存的金额不够。
(二)新发放贷款未及时通知还贷
催收中发现,有部分新发放的贷款总是拖欠一期,打印出客户的还款计划,比如:银行放款是07年的10月19日,而客户第一次存房贷是在12月份,这样客户总是拖欠一期。究其原因是客户并不知道,贷款应该是在什么时间开始还。
(三)出现无法还款的事由
无法还款的事由大体包括两种,一种是约定还贷账户出现问题,第二种是客户出差在外地,不便存款。
目前,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采用委托扣款的方式,即客户开一个存折或卡,将该折(卡)与自己的贷款账户建立一个对应的还款关系,即委托扣款方式。催收中发现有的客户存折丢了,不知道该怎么还了;有的存错折子了;有的存折丢了之后,自己开了一个新存折,月月存在新折上,却没有签订委托扣款账号变更协议。催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客户外地工作,一般都是回到贷款地后再还款,但是有时他几个月还不回来一次。
(四)偿债能力出现问题
偿债能力出现问题一般有以下的原因:家人有重大疾病;经营不善;投资失败(如股市、基金深度被套)等。出现这些问题的非恶意拖欠客户,房贷也还,但是每次还的不够。一旦出现这些问题,很容易形成不良,因为客户无钱可还,越欠越多。
(五)经济纠纷
催收中发现有部分拖欠客户,因为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是已办理离婚手续,但是财产分割不明确。离异财产分割不明的,客户不愿意存款,担心还了房贷,法院不判给自己。
还有一种情况,贷款客户将房子卖了,由买家按月还房贷,一定时间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卖房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类似于转按揭,很容易产生纠纷。举个例子:房价涨了,贷款客户后悔了,不想卖了,纠纷就产生了。
实务中还有一些其他的由于经济纠纷,造成了客户不愿意还款,客户并非出于恶意,而是担心还了款,得不到相应的利益。
二、如何应对
(一)多渠道让贷款客户“清清楚楚”还贷
银行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让客户清楚还款额并及时提醒还款时间。短信通知:每年的元月一号告知其月供;扣款日未还款提醒,逾期提醒。对账单,账单日将对账单寄至客户的住处或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客户信箱。银行还可以开发程序,使得客户通过ATM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很容易获得关于贷款情况的信息。
(二)落实回访服务
银行大都规定,首次放款之后的几日内,必须进行电话回访,确认信息,并告知一些注意事项等等。实际上,重贷前,轻贷后,在各银行都较为普遍。回访服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笔者发现有一客户的信用记录上有十几个一(即拖欠一期十几次),就是因为不知道第一次还款时间造成的,究其原因是回访服务没有做到位。
(三)贷后服务人员要熟练掌握--储蓄、个人贷款业务应知应会知识
存折丢了怎么办,有几种方式可以还贷:无折续存;本人带身份证原开户所办理挂失补开;新开一个折(或卡折),签一个变更委托扣款账号的协议(这里不建议委托扣款账户是一张卡,卡销磁或挂失后,卡号会变);柜台还贷。贷后服务人员一定要懂得这些应知应会的知识,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四)法律顾问指导客户解决经济纠纷
银行法律工作人员,可以指导房贷客户如何度过法律纠纷,保证贷款质量。也可以总结一些常见的经济纠纷影响还贷的情况,专家分析解决的方式、方法,将这些案例发给每位贷后服务人员。纠纷较好的解决,客户自然不会再拖欠了。
(五)偿债基金、债务豁免、展期等方式,帮助偿债能力出现问题的客户走出财务低谷
可以建议客户在资金宽裕的时候,多存一些钱,这样可以抵御经营失败、家庭困难等突发性因素影响偿债能力,这些多存的钱,从财务管理角度讲,就是“偿债基金”。银行可以开发相应的理财产品,让客户预存的这部分钱获得高于存款利率的收益,这样可以让更多的人愿意预存一部分钱。
充分发挥综治职能,服务保障跨越发展。
1.有效服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目标,充分发挥综治职能,有效服务发展大局。继续深入推进优化发展环境治安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破坏和阻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业园区发展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借机滋事、干扰生产、阻扰施工、强买强卖以及涉黑涉恶犯罪的行为,优化治安环境,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突出服务“三农”工作,依法查处侵害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贩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准确把握经济形势,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2.切实改进执法方式。综治部门要积极主动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打造“一站式”的窗口,引入“一条龙”服务,运用巡回审判、警务直通车、“QQ网络警务室”等措施,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突出服务企业发展,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做到“五个不轻易”: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防止因执法、司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对经济纠纷案件,多用调解协商的办法,慎重作出裁判决定;对执行案件,灵活采取强制执行、分期分批执行、执行和解等措施,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与违法犯罪、执行和运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方面的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努力营造敢闯敢试、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干事创业的社会环境。着眼服务保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综治工作,加强社会服务管理,优化社会环境,更好地保障跨越发展。
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抓好源头预防。广泛开展群众观点再教育,进一步提高政法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通过大走访、大接访、开门评警、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密切群众关系,维护群众利益。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决策上项目要做好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风险两个评估,坚持做到“三个不实施”:即群众不支持的不实施,与民争利的不实施,条件不成熟的不实施,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深入推行“路线图”,扎实做好工作,切实把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2.抓好全面排查。切实做到街道每半月拉网排查,村每周流动排查,行业系统联动排查,特别是要深入排查因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山林纠纷、涉法涉诉等引发的重点矛盾,切实把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隐患掌握住。强化各级综治成员单位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的职能,落实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报送、分析研判机制,全面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3.抓好调解落实。着眼于“事要解决”,健全完善党政主导、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性调委会等调解组织及市、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完善落实矛盾纠纷多元调解衔接机制、医患纠纷“五位一体”化解机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多位一体解决机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综合施策,依法调解,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尤其要重视做好涉法涉诉重信重访排查化解和执行积案清理工作,努力实现今年上半年把进京非正常访积案妥善化解的目标。继续开展案件评查活动,严格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新的涉法涉诉案件。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着力源头预防、初始化解和妥善处置群众性事件。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1.强化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全面采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现实动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做好对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着力解决流动人口就业、就医、居住、子女就学等困难。及时研究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2.增强综治专项工作实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教,重点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有效衔接、常态化管控工作,强化并规范公安、司法、法院、监狱、社区的对接工作,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有效预防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流浪儿童、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等群体的教育、救助和管理工作,千方百计解决其就学、就业问题;探索建立对未成年人的初犯、偶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报复社会倾向人员、“”痴迷人员等重点人员的管理控制,有效预防、减少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强化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平安铁路创建活动,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3.强化网络虚拟社会的管控。积极构建网上治安防控体系,着力提高网上发现处置、侦查打击、防范控制能力,及时封堵、删除有害信息。建立健全网上舆情引导运作和处置机制,充分发挥舆情引导员队伍的作用,及时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司法个案、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4.强化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对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和民间公益性组织,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敏感类社会组织,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内部会商机制,摸清底数、纳入视线,加强监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坚持利用、防范两手抓,坚决抵制和防范其对我进行渗透破坏活动。重点加强对国内政治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及时掌握其政治背景和现实活动情况,对实施渗透破坏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强化打防管控措施,确保社会治安平稳。
1.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要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深化、反恐怖、反渗透、反颠覆斗争,健全完善情报信息网络,提升预知预警预防能力;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等组织捣乱破坏活动,健全完善预防、惩治和教育转化长效机制;讲究斗争策略,妥善处置地下宗教、民间“保钓”等敏感问题;高度重视“维权”领域的斗争,对境内外敌对分子敢于挑战政治底线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旗帜鲜明,依法坚决打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要严厉打击刑事违法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突出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犯罪、涉枪涉爆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电信诈骗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两抢一盗”犯罪和“黄赌毒”违法犯罪,以及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报复社会的各类犯罪,切实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坚决遏制刑事案件高发势头,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严密社会治安防控。进一步健全完善点线面相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突出城区主要路段、校园、公共复杂场所以及农村重要集镇等要害部位的防控,进一步扩大视频监控覆盖范围,提高对社会面的治安防控能力。突出重大节庆、敏感节点及相关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的防控,尤其要重视建党90周年节庆的安保工作,集中防范力量,强化安保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突出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防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检查督促,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发生各类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强化治安重点整治。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信息诈骗、制贩吸毒等突出治安问题,继续采取领导挂点、挂牌督办、派驻工作队等有效措施,按照有机构、有方案、有部署、有行动、有成效“五个有”的要求,集中力量深入开展重点整治,限期改变治安面貌。重点抓好学校及周边治安整治,加强学校安保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筑牢学校安全防线。继续开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依规调处医患纠纷,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4.深化“平安”建设。继续把平安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围绕创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巩固拓展提升。深化平安街道、村、社区、学校、医院、企业的创建活动,拓展金融、交通、铁路、边界等行业系统的创建,不断提升创建水平。要强化平安创建责任,把平安创建与优化发展环境、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结合起来,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和党建先进单位的前提条件。要丰富创建内容,注重培育亮点,提高创建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