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5 10:23:1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民事谈判技巧和策略,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经济法法律原则在商务谈判课程中的有机融入
商务谈判,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是商务合同订立的过程。既然商务谈判的目的是订立一份满足双方利益需求的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那么商务谈判课程就不能只是学生沟通能力、谈判策略的研究和学习。现实中,一些大型商务谈判往往也会有法律工作者的参与。不过,对于我们高职毕业生而言,他们步入社会初期很可能只能参与中小型谈判尤其是小型谈判。此类谈判往往只由谈判小组甚至谈判人员一人承担谈判工作,该类商务谈判对于谈判人员的法律素养的要求反而更高。
商务谈判要有序、高效进行,就必须要有谈判各方认可的规则。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见、最完备的规则形式是法律。因此,一些经济法律原则尤其是平等互利原则在商务谈判课授过程必须加以适时有效融入。
平等原则是我国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商务谈判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恃强凌弱、以大欺小。互利就是在权益上要彼此有利,商务谈判应满足双方利益的要求,不得以损害他方利益的方法来满足一方的要求,只有平等,才能互利,也就是说互惠互利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然,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
我们应该在谈判中注重创造双赢的解决方案。在谈判中,共同利益往往大于冲突性利益,更需要寻找谈判各方相互补充的利益。互利显得尤为重要。
二、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谈判各方利益
当事人参与商务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寻求一定的利益,因此必定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法、手段或者技巧来为己方争取利益,其中包括法律手段。法律的一些规定正是为了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而设定的,当事人必须合理的适用法律以达到预定的目的。
以合同担保条款保证责任谈判为例我们来看如何合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谈判各方利益的。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条款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主债务人而言,为保证自己利益,希望选择连带保证方式;对于保证人而言为减轻自身责任,会在保证条款谈判时选择一般保证,或者对保证方式不加以约定。
三、经济法律知识在商务谈判谈判各阶段的有机融入
(一)谈判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阶段
在商务谈判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阶段,谈判人员首先要对谈判各方人员的信息和物的信息进行深入了解和掌握。
1.商务谈判信息收集的途径和方法是否合法。
无论是在谈判前还是谈判中,都不得采用窃取商业秘密等不合法信息收集手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负有保守秘密的法律义务,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商务谈判信息收集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对方谈判主体的资信状况;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方谈判主体的有效活动范围,即对方是否有权处理该事务(比如注意无权情形的适当排除);谈判的客体是否存在利益上的纠纷,有没有第三方利益在其中(如对批在途货物买卖进行的谈判,就要事先查明该货物是否已做债务抵押)。
3.各方所争取的利益是否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因此谈判各方所争取的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谈判的实质磋商阶段
谈判的实质磋商阶段是谈判人员根据己方对谈判发展形势的分析,针对争论焦点提出解决方案并充分交流和沟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了价格、数量、交货、支付等实质商务问题外,还有一些法律问题也应纳入谈判,比如侵权及违约的处理、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因为这些法律磋商不一定会最后用到,所以往往会被很多谈判人员忽视。但是,这些法律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对今后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能确保合同正确、全面、真实的履行。另外,己方作出的利益让步是否与法律相抵触、解决方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也都是谈判人员应当考虑的。
商务谈判的原则谈判理论有四个要点:人:把人与问题分开;利益:重点放在利益上,而不是立场上;意见:在决定如何做之前先构思各种可能有的选择方案;标准:坚持最后谈判结果要根 据某些客观标准,如市场价格、专家意见、惯例和法律条例等。因此,在双方互不让步的情况下,有时也可以试着从法律法规中寻找客观标准来公平的划分利益。
(三)签约阶段
双方对谈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商务谈判人员应当用合同(或称协议、契约)将谈判成果固定下来。这个阶段有两个注意点:一个是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严密性,另一个是注意合同的生效问题。
1.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准确性
签约阶段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准确性。任何一个谈判人员都必须明白,合同是以法律形式对谈判结果的记录和确认,合同的条款对谈判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必须和谈判的结果完全一致。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就与以前的谈判脱离开来,双方的交易关系均要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条款的合法、严谨与准确是保障谈判中获得的利益的重要前提。有时有些谈判者在商务谈判中花了九牛二虎之力为己方获得了比较有利的结果,谈判对方为了得到合同,也一定程度上作了许多退让,这时谈判者似乎已经赢得了这场谈判,但如果在拟订合同条款时,掉以轻心或由于法律运用能力的欠缺,未注意合同条款的完整、严密、准确、合理、合法,不仅把到手的利益丧失殆尽,而且还要为此付出其他代价,这种情形在商务谈判中时有发生。因此,在商务谈判中,谈判者要重视合同条款的准确度和严密性。
2.注意合同的生效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发生效力。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约定和谈判。
教学改革实践表明,通过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理论与高职《商务谈判》课程的有机结合,经济法融入式教学方法在高职院校《商务谈判》课程教学中的有效实施,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商务谈判》课程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学生实际商务谈判能力和有效合同的订立能力。
参考文献:
[1] 何爱华.商务谈判中的法律适用[J].社会科学家,2005 年第5期.
[2] 张文显.《法理学》[M] .法律出版社1997 年.
[3] 刘保国.简谈律师参与企业商务谈判活动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经济,2009 年2 月.
法律谈判,就是谈判双方或多方围绕同一话题,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提出一种解决问题最佳方案的过程。在法律谈判前,律师运用其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能够较全面的评估出法庭诉讼可能会产生的各种情况。在法律谈判中,律师利用谈判技巧,再借助其职业技能,与对方进行磋商。法律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合作与竞争并存,不仅有各自的利益取舍,还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一致的目的就是争取庭外和解 [1]。
一、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
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与部门法基本原则相似,它体现了法律谈判的基本要求,指导法律谈判的进行,是法律谈判的依据。法律谈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通过谈判解决双方或多方的利益争议,实现双方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由此,笔者认为法律谈判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尊重事实原则
尊重事实,既是司法法治原则中以事实为依据的具体要求,也是法律谈判的先决条件。只有以客观事实即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法律谈判的依据,才能更有效、更直接、更充分的达到谈判的目的。在谈判中,当事人及其谈判律师应当仔细全面的收集事实材料,充分做好谈判准备,以求事半功倍。
2、依法重据原则
依法办事、重视证据,不仅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谈判的成功保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谈判的标准和尺度,遵守法律,做到不违法、不犯罪;重视证据的作用,以证据作为谈判的砝码,做到证据客观真实、收集合法。
3、自由与公平原则
运用法律谈判方式化解冲突,应当建立在争议当事人决策自由的基础上,并公平进行。法律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由决策、公平磋商,最终达成谈判协议。如果法律谈判期间存在强迫、欺诈、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恶性现象的,法律谈判将无法进行下去。
4、、实现双赢的原则
法律谈判的目的是谋求一致,采取的手段是协商洽谈。谈判之所以能进行,是因为有"同"的存在。至于谈到何种程度,则是"异"在起作用。因此,为了实现成功的谈判,必须认准"同"这个最终的目标,以求实现双赢。并且,在具体问题上采取灵活的态度、变通的办法,在保证"同"的同时,不排斥"异"的存在。综合考虑所有情况,促使谈判有一个公正的、双赢的协议产生。
5、平等协商、尊重对方的原则
在法律谈判上,只有确凿的事实、准确的数据、严密的逻辑和艺术的技能,才能将法律谈判引向当事人所期望的方向。以法、以理、以证据服人,平等的协商问题是谈判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只有这样,谈判才能得到良好的运行。
6、时效性原则
法律谈判中,决策时效性工作好坏与否,直接制约了策略方案的实效好坏。策略性的延迟谈判时间是可取的,但是,如果毫无根据的拖延谈判时间,策略方案可能无法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并有可能造成无法调整决策的局面,无形中也会增加当事人成本、耗费精力。
笔者认为,上述原则作为法律谈判的指导依据,应当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必然性。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虽然可以适当的调整谈判策略,但也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
二、法律谈判的独特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和经济水平大幅度提高,各类法律纠纷总量很大并呈上升态势,仅通过法院、仲裁等力量根本不能很好的解决纠纷。近年来,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
法律谈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其独特性表现在:
第一,法律谈判没有严格的程序和模式[2]。法律谈判不像诉讼,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模式,它是双方面对面的对话交流。它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及其谈判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把握节奏,不用拘泥于特定的程序和模式。所以,法律谈判的程序简洁,既节省双方解决争议的时间,又降低了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
第二,只有当事人及其谈判律师是法律谈判的参与人。与诉讼、仲裁和调节等纠纷解决方式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法律谈判没有法官、仲裁员和调解员等第三方。而且,律师所履行的也只是告知和谈判的义务。谈判双方能够高效的处理谈判中遇到的突发状况,避免诉讼中出现的互相推诿现象。
第三,当事人的处分权必须得到最严格的保障。在法律谈判过程中,谈判律师必须充分与委托人交流,完全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超越权限。谈判结果要考虑委托人的交易效率,所做的一切需要取得客户的理解。
第四,与其他冲突化解方式比较,法律谈判是最有可能出现双赢局面的方式。相互信赖的双方,在法律框架内,以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方式化解冲突。通过谈判,双方当事人能够最大程度的在竞争与合作之间,找寻最符合双方利益和价值的共通点。
三、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
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冲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且,在诉讼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是通过谈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地冲突化解方式,必然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理论基础。关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本文从以下方面简要分析:
1、法律谈判能够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
前文已经说过,谈判律师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与对方谈判。所以,谈判律师在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能够有效地灌输、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一些纠纷中,还能使当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风俗意识和公共利益意识[3]。总之,法律谈判不仅能够和谐地解决纠纷,还能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2、法律谈判可以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志
法律谈判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它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优选择。对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的当事人来说,谈判律师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真实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谈判律师为其争取利益。一名优秀的谈判律师,应当最大程度地做到让当事人的自由决策体现在谈判的每个环节和过程。所以,法律谈判的每个阶段,其实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馈。
3、法律谈判既能减轻当事人压力,又能有效地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谈判是在、实现双赢的最终目的下,考虑如何将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时,探索化解冲突的最适宜方式。正是因为法律谈判的这种优势所在,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不经诉讼程序便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谈判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日益严重的案件负担。
4、法律谈判既充分保障当事人利益,又促进社会和谐
优秀的谈判律师能够尽自己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双方以自愿、平等的方式进行协商沟通,也充分保障了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所以,法律谈判有效地避免了在诉讼解决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敌对、仇视的结局,以和谐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积极作用[4]。
四、结语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度意思自治、高效解决冲突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这种高度自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简单实用,对化解冲突发挥着举足轻重、不可复制的作用,应当在我国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
[1][美]拉里・特普利.法律谈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中图分类号:G424.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058-02
一、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界定
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全方位、综合性的实训过程。它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所进行的模拟教学活动,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的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的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交往能力,以适应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意义
1.有利于强化学生的职业素养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尤其注重培养学生关注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运用的能力。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模拟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法学知识,能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辩论技巧和谈判技巧,提高了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在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2.有利于活化学生的法律思维
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综合性模拟实训既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实践知识、普通思维转化为法律思维、通俗化的表达转化为法言法语的平台,又可以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特定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3.有利于实现师生的教学互动
在综合性模拟实训中,学生扮演模拟角色既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角色又有案情陈述、逻辑推理、法律论证、质证辩论、调解、仲裁、谈判等不同的法律行为要求,使学生身临其境,换位思考,充分满足了学生的思维需求以及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使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兴趣得到极大激发。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挑选适当的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而且要能够控制教学过程,充分发现庭审、调解、仲裁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反馈改进,有效地实现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
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
综合性模拟实训让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掌握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和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由于模拟所采用的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实际,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这会使学生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深刻分析社会生活实际,了解广阔复杂的社会。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
三、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实施策略
1.要明确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内容设计
所谓诉讼模拟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模拟法庭。但是对现有的模拟法庭作了改革创新,建立了综合性模拟法庭实训演练。针对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如真实对抗不足、模拟内容单薄、模拟方法简单、模拟设备缺失、模拟教材空洞、缺乏相关制度等弊端,我们需要丰富模拟法庭的内容,重新制定教学大纲,设计模拟实训环节,构建综合性模拟实训模式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配置充足的课时量。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的模式,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感悟两大法系审理模式的不同,进而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
除了常规的诉讼模拟之外,本文所指的综合性模拟实训还可拓展至非诉讼模拟,即由单纯的模拟法庭拓展至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模拟商事谈判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见图1。
(1)模拟仲裁
在温习仲裁法课程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仲裁的程序和技巧有更深入的认识与运用,并培养仲裁中各主体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仲裁文书的写作技巧;分组、分角色进行仲裁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2)模拟调解
在温习有关调解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调解的计划和实施步骤,进而培养学生调解的技巧与技能;分组、分角色进行调解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3)模拟商事谈判
在了解商事谈判的含义和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谈判的步骤与技巧,并进行模拟练习,通过商事谈判,培养团队精神,追求合作与双赢。
2.综合性模拟实训应从课内延展到课外
丰富的综合模拟实训内容仅凭课内的实训是不够的,为了很好地实现综合实训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课内实训延展至课外。课外实训的形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1)设立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法律人职业训练培训基地,其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训练营的系统培训,缔造一支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而其设立的根本目标则是通过锻炼学员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进而为促进学生直接与社会接轨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同时,训练营也力争为扩展学生的国内外视野、加强与国内外法学院的交流搭建平台。
该训练营面向有志于参加模拟法庭大赛、锻炼法律实务能力的学生。训练营成立后,将开设各类模拟法庭赛事的培训课程,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项国内外的重要模拟法庭赛事。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如何设置,如何有效地开展活动,特别是要保障建立的训练团队在各项赛事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是一项有待摸索、尝试和研究的艰巨任务。笔者建议,训练营拟设立总部、办公室、培训部、组织部等部门。训练营总部总体负责模拟法庭训练营的宏观事务,包括训练营的制度建设审批、团队建设等;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协调管理、各种赛事的后勤保障及设备道具的购进维修等工作;培训部主要负责模拟法庭培训课程的设置及具体培训等工作;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种模拟法庭比赛项目、对外宣传以及总结留存各项教学成果等工作。
(2)成立12355青少年维权中心工作站
12355工作站是青少年维权中心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各法律院校可以与青少年维权中心合作设立工作站。设立该工作站的目的在于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与综合实训模拟交相呼应。一方面,工作站解决的实务案例可以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案例来源,另一方面工作站可以作为学生真正的实训平台,实施诊所式教学。该工作站可由各法律院校类似于法律实践中心的部门负责运作,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轮流值班带领学生团队接洽当事人。
3.要加强相应的教材编写工作
现有的模拟实训教材只是针对三大诉讼法编写的模拟法庭教材,无法满足综合性模拟训练的需求。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操作不仅包括程序法的模拟,也包括实体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庭审诉讼的模拟,也包括非诉讼的模拟,如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仅包括大陆法系的模拟,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模拟,并进行对比研究。相应地,配套教材也应体现这种综合性,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模拟设计。为此,应编写与综合性模拟实训相配套的综合性实训教材、实训指导手册及相应的教学大纲。
4.要强化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综合实训功效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专业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核心部分。因此,必须制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如《模拟法庭大赛选手遴选方案》、《模拟法庭大赛操作细则》、《模拟法庭教学管理细则》、《模拟调解规则》、《模拟仲裁规则》、《模拟实训讲评制度》以及《模拟实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模拟实训教学记录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的规范化高效运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不断地探索、实践及相关的课题研究继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参考文献:
[1]郭英杰. 创新商法教学方法,培养有竞争力的法学应用型人才[J]. 中国大学教学,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