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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辩论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4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法律和道德辩论,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法律和道德辩论

篇1

从2009年开始,我就开始尝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开展与课程内容相关的课堂辩论活动,经过三年的探索,数十次现场辩论的实践,参与的学生们无不反响强烈,课堂气氛热烈,教学效果良好,我更是在这些活动中取得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当然,在不断的实践中,对如何更好地开展这项活动也有了一些大致的想法与思路。在此,我愿意做一个抛砖引玉之人,和大家就此做一次充分的交流和总结,争取集思广益,并就如何更好地开展课堂辩论这一课堂实践活动展开探讨。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开展课堂辩论的必要性

在两课教学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大一新生的,有其独特之处,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更是息息相关,而其所涉及的适应大学生活,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大学生的恋爱、就业等内容,更是令大学生们倍感困惑,甚至依靠课本的学习和教师的讲授也无法尽解的。而这时,选择什么样的课堂活动来探讨这些热点问题,就成了我们教师要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了。

在可以选择的课堂活动方式中,课堂辩论以其独特的魅力脱颖而出了。因为课堂辩论可以选择学生们感兴趣并且有争议的问题,来重点地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让学生们自己来参与,做课堂的主人翁,教师在事后加以画龙点睛的点评,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所要辩论的问题,这是让教与学双方共同成长的良策,因此在《思法》课堂上适当地开展课堂辩论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课堂辩论也能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及资料的整合分析能力,让学生通过真实的情境体验到在激烈竞争中应该如何应对和处理。

二、课堂辩论的选题

在课堂辩论的选题上,我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也找到了一个较为适合的方法。就是由教师确实选题的大范围,比如我就选择了人生观、大学生就业方面、婚恋方面等几个大方面作为辩论的内容,并提供几个备选的辩题,与此同时也发动学生提供辩题,在最后通过班级讨论确实最后的辩论题目。这一过程中,学生们也给我带来了很多的惊喜,他们提供的辩题往往和当今社会最热门和前沿的话题重合,让我也深受启发,这是选题过程给我带来的最大收获。

三、课堂辩论的实施

在确实了选题以后,就需要确定参与辩论的人选了,在初期,我让学生自由组合,对人数也有太大限制,结果就导致出现许多小组,人数众多,但真正出力的不多,除了几个辩手,几乎其他小组成员都只是挂个虚名而已。后来发现了这个弊端之后,我就改变了原来的做法,要求每个小组只能有4-5个人,分别担任一辩、二辩、三辨、四辩和后勤,在辩论之后还要求他们写辩论总结,以此明确他们在辩论中所起的作用,并且要求他们认真写出自己的心得体会。

四、课堂辩论的具体进程

整个课堂辩论的进程大体是这样的,第一个环节是开篇陈词,这个环节主要是阐明本方的主要观点,起到一个开宗明义的作用,本环节主要看事先的准备情况和现场的发挥如何;第二个环境是攻辩环节,由双方的二辩和三辩交替提问和回答,本环节不仅可以考验辩手事先准备的问题,也要考量回答问题的灵活度和条理性。第三个环节是最为激烈的自由辩论,在这个环节是双方观点大碰撞的重要环节,往往这个环节也是最容易出彩的一个环节,第四个环节是四辩的总结陈词,这一环节不仅要看事先的准备,也要看本小组的四辨和他的队友有没有针对对方的问题指出相应的弊病和缺点,有时甚至会起到扭转乾坤的作用。在三四环节之间,我还安排了观众提问环节,让台下没有参与辩论的同学也有一个参与的机会。在辩论结束后,我会让学生代表作出评判,结合我的评判,最后决出优胜方。最后我还会结合辩论的情况,对辩论中涉及到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和分析。

五、课堂辩论的不足之处及改进方向

在几年来课堂辩论的实践过程中,我发现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辩论的深度有限,同学们更多地是借鉴他人的观点,自己的东西不多,而且由于辩手能力的差异,时常出现整场辩论由一两名辩手支撑的现象,辩论时还时常出现偏题或是偶尔情绪失控的情形。同时和本课的联系还不够紧密,辩论时和课程的难点或重点问题的进一步结合还有待探索。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想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以改进。

首先,在辩论前,要求学生将主要论点进行整理,先给老师审阅,在老师提出意见后,要求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并提交讨论意见,之后再开始正式辩论。这样,可以加强事前的监督和指导,避免在辩论中出现全盘抄袭的现象。

其次,在辩论中,设立一个礼仪监督员,类似主持人的性质,在同学们情绪有所失控时,适当进行提醒,并且,把情绪方面的控制好坏纳入最后的评判环节,使整场辩论能够始终在和谐、热烈的环境下进行。

第三,扩大选题面,多指定一些辩题,并事先进行民主投票,选择学生最感兴趣同时也是社会热点的辩题,并在辩论前要求学生做好资料搜集工作,以此避免出现冷场所或是偏题的现象。

第四,在评判时,设立独立的团队精神分,对只依赖某个辩手的团队,在此项要适当扣分,以达到对其他选手的公平公正,同时对完美地体现各位辩手各有所用,各尽其能的团队,在此项要适当加分,以此避免个人战斗,而提倡团队作战。让同学们在辩论中初步体验团体的合作精神。

第五,在辩论中教师加强指导,特别是赛后的点评,尽量和课程的重难点相结合,在潜移默化中对学生进行教导,这比单纯讲授的效果应该更好,且也磨练了教师驾驭课堂,传授知识的能力。

总之,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上进行辩论是一次很好的教学实践结合的尝试,这样能够加强学生与学生的联系,也创造了一个在课堂上通过非讲授的方式,在学生的参与下共同探讨重点问题的方式。虽然这一方式还有许多不足,但我有信心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它,让它成为沟通师生关系的桥梁和锻炼学生综合能力的舞台。

参考文献: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篇2

美国法学家富勒(Lon L·Fuller),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他在学术生涯的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开了讨论。这本书同时也是富勒与哈特学术论战的产物。富勒与哈特针对“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展开辩论。哈特为实证主义的分离主张辩护,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可分的。而富勒则从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自身的道德性出发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不可分。为反驳当时实证法学的学术观点——“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富勒写就了本书。从书中“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不满而展开”就可看出作者写作本书的出发点。

富勒是通过证明“法律与制定法律的目的性不可分”来论证“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性”这一观点的。富勒认为,如果仅仅知道一条规则,而不知道制定该规则的目的,此种情形下,我们就无法知道这条规则意味着什么,进而根本不知道它到底是什么。只有清晰地了解被观察者的目的,我们才能了解其行为的涵义,进而理解行为人的行为本身。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性这一主张的证明,是从法律的目的性出发进而到法律的道德性。他的证明思路概括如下:立法者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制定出了法律。因为我们可以对立法者立法目的和动机进行道德上的评价,所以出于一定目的而被创制出的法律就具有了道德性。

富勒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联系,但他并不认为所有的道德都有与法律相联系。举例来说,接济穷这样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这样的道德和法律有关吗?答案是没有。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富勒详细地对与法律相联系的道德进行了阐述。从层次上将道德划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对人们必须做到的提出了要求,是人类行为准则的最低标准;而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上对人们可以达到的最好的、理想的程度的追求。前者的表述方式一般是“你不得不如何行为”或“你应当如何行为”;而后者的表述方式一般是“你最好怎样行为”。前者会对不遵守它的人施加惩罚或负面评价;而后者却不会因为人们没有能力达到它所要求的境界而施以惩罚。

富勒对法律的道德的另一种分类是将其划分为法律的外在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前者关注法律的实质性目的,而后者关注程序性自然法;前者是传统自然法所信奉的一些价值理念,而后者是位于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由一系列程序性法律原则构成。富勒认为,制定法律的活动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被归纳为:公开性、一般性、清晰与明确性、官方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稳定与持续、不溯及既往、不作相互矛盾的规定、不要求不可能之事。富勒认为,违反法律内在道德——即以上原则的法律违背了法的实质,不认为这是真正的法。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的提出,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界限的突破,是对自然法学超越性的发展。

而关于法律的目的,富勒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来对待它们,富勒认为它们并不一定是好的或者是坏的。而富勒与哈特对法律的道德性展开思考与辩论的背景,是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二战中为纳粹工作的司法工作者,在这场审判中为自己辩护,自己当时只是在适用纳粹制定的法律进行司法审判。二战中,纳粹采取法律的形式公然践踏公民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也会以追求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产生恶法。关于法律的目的性,富勒仅表明其和与整个法条是无法分离的,如果将法律的目的与法律规则分开看,我们将无法辨别法律的规则构成的还是不是法律,而无论法律追求的目的是善还是恶。也就是说,富勒承认“恶法亦法”。

掩卷沉思,富勒的观点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突破与发展。他的学术观点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也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有十五年。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仍在继续迈进。我们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基本方略的同时,也应当关注我们所实施的法律本身的正当性,正义性等。而富勒对立法的目的的道德性的探讨,和对程序正义的强调,能使“忠于法律”的理想变得有意义,也才能真正地实现“忠于法律”的理想。

参 考 文 献

[1][美]富勒,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2005

[2]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篇3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考试课程,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帮助中职学生健康成长。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应该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职业、贴近社会,根据职业学校的现状、学生的特点和社会的需求,加强对学生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等职业素养和法律的教育,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模式和评价标准,提高教学效果。

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一)中职学校授课对象素质不高

中职学校学生生源层次不齐,个性突出,自律性不强,学习兴趣不足,学生有时连基本的礼貌都与用人单位要求相差甚远。因此中职学校授课对象素质不高。

(二)教学内容处理不当

目前中职教育中《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课本为指定教材,教材中礼仪、道德、法律都占据一定篇幅,但中职老师在上课时,各自倾向不同,有些主讲礼仪,有些适当穿插道德,有些只讲法律。另外学生在初中学习时,有些内容已经有所接触。所以造成教学内容处理时教师依赖个人专长,忽略学生,忽略礼仪与道德、法律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失当。

(三)教学模式单一

大多沿用传统的 “填鸭式”教学模式传授知识,忽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缺乏实操性。

(四)重视专业课轻视德育课

中职学校普遍存在重视专业课轻视德育课的现象。无论学生或学校都有一种认识,如果专业技能过硬不愁没工作,所以对德育课在思想不够重视。

(五)课程课时安排不当,任课教师倾向于某一专业

《职业道德与法律》包含职业道德与法律两方面的知识,属于综合性的社会学科,而且2008年国家下达的新的要求中指出本课程总学时为32-36学时,每周2学时,教学时间为32学时,复习考试2学时,机动2学时。但有时保障不了课时,学生觉得课时紧凑,不够用。

另外目前教学《职业道德与法律》中,任课老师有些是政治课老师、礼仪老师或其他类别,倾向于自己专长。而一旦涉及专业法律知识时,尚不能做出十分到位的理解。有次参加培训时,某地方学校教师提出如何理解犯罪的构成要素,他自身都无法理清犯罪客体“是什么、怎么讲”,如何对学生讲解法律基础理论知识。

二、对于教学改革的探讨

(一)合理安排课程

按照《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教材,安排教学课时,保障教学时间。

(二)丰富、完善教学内容

理顺教材教学内容顺序,处理好各部分之间的关系,结合不同专业侧重讲解不同的职业道德规范。例如针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增加主要对外贸易往来国家的仪容仪表礼仪标准;针对电子商务专业学生,讲解国家网络安全的职业道德;针对会计专业,侧重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不做假账”的专业道德……

教师所授内容要针对性强,与学生联系密切,学生也更有兴趣学习。比如讲解法律常识时,我们可以突出合同内容,找寻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也可以鼓励学生发现生活中的问题,如面试问题、薪金问题等作为教学内容之一,突出实践性。

(三)创新教学模式

新的科技时代学生可以从网络或通过其他途径轻松获得各类知识要点,解答“是什么”的疑惑。教师只有不断尝试、探讨新的教学方法,才可以适应新的教学要求。

我们应改变“填鸭式”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模式,变“是什么”为“为什么,怎么做”,综合采用学生主体参与的启发式、讨论式、合作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尽量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注重运用“在做中学”的实践方法,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如:可以采用模拟法庭、辩论会、小组讨论、演讲比赛、礼仪比赛、角色扮演(如扮演执法人员、企业老板、企业员工)等方法。我在教学中曾事先拟定一个生活中常发生的辩题:“欠农民工钱要不要?”让学生辩论。因这个班级人数较少,我将学生分成两组,进行辩论。看似简单的辩题,却需要学生课下做很多准备,查询更多信息,学生辩论积极性高涨。这种方式锻炼了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的敏捷性,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同时完善知识结构,加深学生对法学和社会的认识,利于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排课体制

教学效果的优劣,关键取决于教师,只有提高任课教师的综合素质,才能提高教学质量。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德育教师队伍,是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根本。

学校应重视《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在资金、时间、业务进修、教师选拔上给予支持,加强对《职业道德与法律》任课教师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丰富专业知识结构,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排课体制上可以尝试分阶段分教师上课,如:前半学时可以让礼仪、德育教师上课,后半学时可以尝试法律专业教师上课,既保障课程的教育性又保障了专业性。

参考文献:

[1]罗静.浅谈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 《广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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