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文范文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6:00:3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篇1

定向资产管理是银河证劵针对高端客户所设立的投资理财计划,通过与资产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金管理合同,并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的一种资产管理服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通过设立集合投资计划,接受多个投资者的委托,将委托资金进行共同运作,发挥专业机构的优势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从2009年至今先后发行了金星1号、北极星1号、福星1号、银河99指数、天天利等多款集合理财资产管理产品。

投资顾问业务是指为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以及为专门客户设计的产品等提出具体的投资操作建议。市值管理业务是银河证劵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提供股权价值的保值增值服务以及衍生服务。如融资融劵、发行权证、定向私募、共开发行、兼并收购、股权置换等综合金融服务。

【关键词】银河证劵 资产管理业务 问题与对策

一、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资产管理俗称委托理财。是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委托依照委托人的意愿或具体要求,对委托资产进行运作,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就是特定的委托关系。无经营风险,资产管理权发生转移,在这种关系中,资产管理人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证券资产,并以获取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分成作为报酬,资产委托人通过资产管理人的努力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目前银河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一:投资渠道单一委托理财的规模小

银河证券委托理财的资金投资对象一般仅局限于风险较大的股票市场和收益较稳定但收益率偏低的债券市场。

由于中国股市制度上的缺陷,自设立以来一直只能做多没有做空机制,做空不能赚钱。2009推出股指期货,2012年底推出融资融券,从理论上讲已经具备做多机制和做空机制,算是一个相对完整的股市。但股指期货推出时还不允许公募基金,证券公司等公募机构参与,个人账户也要求50万元的保证金,这就把一部分公募机构和绝大多数中小股民挡在门外不能参与股指期货的炒作,还是只能靠做多赚钱,融资融券虽然推出,但公募机构的参与条例还没出台,还不能具体运作。

上述情况导致银河证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也只能靠做多赚钱,然而上证指数从2008年10月的1664点反弹到2009年8月的3478点至今一直是走下坡路,其中很少有像样的反弹。银河证券从2009年推出的集合理财计划就是再有办法在一个只能靠做多赚钱的环境中也无能为力,推出的多款集合理财计划收益都不是很理想,单位净值长期在单位面值以下,但这也不是银河证券一家的问题,而是中国股市的共性问题。截止到2012年年底银河证券集合理财计划总额只有500多亿,专户理财300多亿,其他共计100多亿,三项合计1000亿左右。而同期国内一家银行的集合理财规模就达到上万亿差距之大可想而知,也说明银河证券委托理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问题二: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性的法规和规章对资产管理业务直接进行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信托法》《证券法》均未给予资产管理业务明确的法律地位,基本的法律法规缺位和滞后阻碍了银河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

问题三: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外部环境不成熟投资手段单一

现阶段国内金融市场产品结构还不完善,投资手段单一,比如投资品种少,投资方向只有股票、债券和新股申购等,金融衍生品如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刚刚成立一般机构还不能参与运作。

从投资方式看,银河证券与国内其他证券公司投资风格雷同,投资品种远远不能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资产管理者以重点投资为主,常常靠资金优势影响股价,等等,所以外部环境尚需优化,投资技巧也需提高,只有这样银河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才能健康的发展。

问题四: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缺乏

与美国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国内资本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过大的特点,银河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也不例外。虽说国内证券市场已经有了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等相应的避险机制和避险工具,可以对冲避险但是至今为止证监会一直还不允许像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这样机构参与,同样银河证券也不得参与。这种情况下的投资组合徒有虚名。只能在牛市中赚钱,在熊市中赔钱,打开基金网站若某一天上证,深证指数下跌基金和银河证券的委托理财当天净值准是下跌满盘皆绿,这一点也极大地制约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所以建立银河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对于促进银河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

银河证券委托理财业务走到今天这种状况,既有复杂的历史原因,也有体制原因,归根到底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原因一:发展缺乏规范客户风险承受意识薄弱

最初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缺乏法律法规的指导规范,为了掌握更多客户资源获取客户信赖,只能用承诺固定收益的办法来吸引客户导致客户不仅毫无风险意识,还有着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的预期收益。

原因二:急功近利放大风险

历史上的几次大牛市产生了赚钱效应,使委托人产生了市场即安全而且高收益的错觉,从客观上强化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投资收益的高期望值,也使银河证券委托理财业务对市场盲目乐观不计成本地融进资金,扩大理财规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这种在牛市里发展壮大的资产管理业务在熊市中必然要陷入困境。

原因三:市场低迷导致恶性循环

历史上几次大牛市的结束,伴之而来的都是漫长的熊市,在熊市中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降到了冰点,银河证券为了维持委托理财的规模只能靠不断推出新的投资理财计划来招揽客户,但每推出一款其收益水平都不理想,导致认购份额越来越少。

原因四:缺乏投资产品产品单一

与国外券商相比银河证券的资产投资范围狭隘,仅局限于国内市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品种还只是处于传统的股票、基金、和国债三分天下的局面,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创新发展不快,投资方向只有股票、债券、回购和新股申购等,而指数期货等衍生投资工具刚成立不久,一些机构投资者还不能参与,各类投资组合的应用和套利品种的设计尚未大规模的开展,投资过分集中于股市靠资金优势影响股市,给市场造成动荡和消极的影响。

三、提升资产管理业务的对策

虽然说银河证券从2009年推出的多款集合理财计划收益都不是很理想但我们还应看到政策层面的积极变化,我想随着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这一状况会从根本上改变,广大股民在牛市和熊市都能赚钱的希望已经变成了可能。

银河证券应借助大好形势多研发一些使广大股民能增加收入的好的集合理财产品推向市场。

在证券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开拓出新的利润增长点已成为银河证券成败的关键。因此,作为我国最大的综合性证券公司之一的银河证券一定要做大做强资产管理业务。银河证券应从以下几点入手完善资产管理业务:

对策一:对目标客户进行有效的分类扩大委托理财规模

由于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的投资产品不同,资产管理业务有较高的投资门槛,这就意味着资产管理业务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应具有较多的资金。银河证券已具有数量庞大的客户资源,可以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更进一步的分类,对满足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金额要求的重点客户进行详细耐心的业务介绍,业务后续服务等将更为有效的带来最终的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不仅是个人投资者还包括许多机构投资者,相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具有更多的资金。例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将这些机构投资者的资金纳入到银河证券委托理财业务中无疑会壮大委托理财的规模,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对策二:加大与银行的合作拓展营销渠道

银河证券虽然具有我国证券业内最大的营业网点数,但是与银行的营业网点数进行比较其相差甚远。营销渠道的不足是证券公司的一大弱点,然而银河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必须找到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作为委托资金的托管银行,这就使银河证券和银行在成功推广一款资产管理产品之后都能受益。这一特点将银河证券和银行联系起来,使他们很容易形成战略联盟,而这样的战略联盟同样使银河证券受益。利用覆盖面更广的银行网点,能让银河证券的资产管理产品被更多的目标客户所触及到,特别是在一些地区银河证券的营业网点相对较少,通过银行的营业网点可以充分的弥补银河证券在营销活动中一些地区的空白,将银河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的触角延伸到全国。

对策三:适当降低收费让利投资者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

目前银河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的收费包括:认购费、托管费、管理费、赎回费等,收费标准大多是参考基金公司的收费标准而定,基本上是采取比例费率前端收费,设置不同的差别费率,总体费率偏高。现在国内多家基金公司为了扩大管理资产规模已经采用降低费率的政策,银河证券也应适应市场变化适当降低费率,让利给投资者,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

另外在上述这些费用中,没有提到当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达不到预期收益时,银河证券将承受什么不利影响,这会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不信任感。银河证券应适当的学习借鉴国外同行的经验,提出若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达不到预期收益时,用自有资金弥补投资者的损失。这样做一方面把银河证券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挂钩可以给投资者带来信任感和信心,另一方面也给银河证券自身带来投资压力,迫使自身提高投资质量,投资质量的提升又将带来更多投资者,这样的良性循环将帮助银河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断壮大。

对策四:大力引进人才扩充资产管理研发和销售能力

银河证券资产管理部现有人员仅几十人,这还包括投资、研发、管理的人数,这样的人员配置与国内其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人数相比是较少的,将影响到业务开展的速度和质量,在国内经济好转有利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大环境下,银河证券急需大力引进人才,壮大资产管理的实力。

对策五:加强员工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随着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银河证券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银河证券的从业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的投资产品,以保证投资收益,对员工的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王华生.中国证券业务发展报告.北京中文出版社,2012:11-12.

[2]高林一.证券业风险研究.证券周刊.2012,(04):38-39.

篇2

截至2015年3月末,各类金融机构受托管理总资产规模达到61.3万亿元,已经超过了同期全国人民币个人储蓄存款总额。即使剔除受托资产中互相持有的重复部分,目前国内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总规模也达到35万亿-40万亿元。

金融资产管理产业链上各类型金融机构具有不同制度优势和资源禀赋。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于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强大的资金募集能力,以及庞大的融资客户群体,但投资方式相对单一,能够直接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的方式相对有限。信托公司虽然是唯一能够综合运用债权、股权以及组合等多种方式,实现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体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但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较为狭窄,目前主要还是依靠银行和第三方理财进行销售。保险公司具有成本低、期限长的优势,但是,资金的运用能力和投资经验相对有限,在资产配置上需要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优势。券商和基金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投资经验丰富,对实业领域投资和风险管理的经验相对缺乏。

正是上述各类机构在制度优势和资源禀赋上的差异,使得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在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呈现出资金来源多元化、资金运用跨市场和业务交叠度不断加大的趋势。 产品关联风险较高

各类金融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合作,体现在资金来源和投资范围的交叠渗透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无关联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

此类产品的特点是,资金由金融机构主动募集,委托人主要是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所募集资金主要配置在某一类型金融资产上。比较典型的产品有: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部分融资类资金信托、公募基金、券商和基金公司的部分定向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无关联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的流动性风险隐患主要在于,产品自身作为独立的SPV,可能存在着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现象。为提高盈利水平,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在设计与运作过程中普遍加大了资金运用端与资金来源端的期限错配,强化了主动性、短期性资金来源运作。以理财产品为例,为了追逐超额利润,金融机构往往在资金来源端通过滚动发行短期产品募集低成本资金,而在资金运用端配置流动性较差的高收益长期资产。这类产品运作的前提是短期资金持续供给的可能性。如果这种可能性因受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变化、资金持有机构或个人风险偏好调整等因素影响,而发生中断或者逆转,出现诸如投资者集中减少购买或退出理财产品等现象,就有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流动性风险。

(二)交叠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资金来源端和资金运用端的构成,交叠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串联式资产管理产品。在这个链条上,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购买单一信托计划,后者购买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再去购买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后者投资于某个建设项目。

二是并联式资产管理产品。具体包括三种类型:

“多对一”式产品。这种产品的特点是,资金来源端多元化,而资金运用端配置相对单一,主要投向某一类型金融资产。比较典型的产品有:某些投资于单项金融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和基金公司以及基金子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对多”产品。这种产品的特点是:资金来源端相对单一,资产运用端则是囊括多种资产在内的一篮子金融工具。比较典型的产品有:部分理财产品、公募基金、财富管理类信托产品等。

“多对多”产品。这种产品可以看作是前两类产品的组合。但是,由于资金运用端与资金来源端都是组合模式,交易结构更为复杂,导致此类产品管理难度更大、要求更高。

(三)通道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

通道业务可以视作一种特殊的交叠式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金融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通道业务借助于各类型金融机构在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上的监管成本“比较优势”,在实现了资金向实体经济的流动与输入的同时,也拉长了金融中介的链条,增强了流动性风险的传导效应。

在上述三类业务中,交叠式产品由于涉及较多的金融机构,更有可能传导流动性风险,对金融系统稳定性形成更大影响。 流动性风险易传导

隐蔽性较强。交叠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涉及多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交易结构设计较为复杂。在复杂的交易模式和多重资金链条下,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状况可能被掩盖,金融管理部门可能无法全面掌握跨市场交易结构全貌。例如,商业银行从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投资于某个资产管理计划,在季末、年末考核时点将其转让给理财资金或是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考核时点过后再由商业银行购回。这种行为不但使金融统计数据无法准确反映流动性风险程度,还可能加大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季节性波动。

期限结构错配相对普遍。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管理理财产品的模式是,先建立理财产品资产池(包括标准化资产、非标准资产),然后再从资产池中为理财资金配置资产。由于非标准资产主要是期限为一年以上中长期项目融资,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大多在一年以内,因此,部分商业银行往往通过滚动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来对接非标准资产融资,这就导致了期限结构错配。一旦持续滚动发行出现困难,这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明显上升。

商业银行负债稳定性降低。在利率市场化和存款脱媒过程中,资金的逐利性增强、稳定性降低。存款资金一直是商业银行赖以存在的根基和传统优势,在利率上限管制条件下,存款产品相比于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在收益率上处于劣势,因此,商业银行存款资金越来越面临着来自高收益的资产管理产品竞争。而资产管理产品普遍实行的刚性兑付制度,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竞争。存款流失将导致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流动性补给渠道出现部分阻塞。

货币市场流动性需求趋于复杂。近年来,随着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迅猛发展,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产品都逐步进入货币市场。同时,在同业拆借、债券回购交易中的占比亦逐渐提升。参与主体的增加,使得流动性需求更为多元化。同时,部分资产管理产品为博取更高收益率,从货币市场融入短期低成本资金作为配资,形成杠杆。这类资产管理产品对货币市场高度依赖,为保证实现刚性兑付,有可能以高出Shibor较多的报价从货币市场融资,并可能形成流动性需求冲击。

进入资本市场的理财产品面临市场波动风险。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主要有几种情形:理财资金购买以资本市场为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定向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理财资金购买以新股认购为标的的资产管理产品;理财资金为结构化产品提供优先级配资或所谓的伞型信托产品等。目前,这类以优先级配资方式存在的理财资金较为普遍,而且其中不乏以短博长的期限错配型安排。资本市场瞬息万变,一旦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行,某个环节或某个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将会迅速波及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金融体系整体流动性风险的上升。

流动性风险上游传导与下游传导并存。从资金来源端看,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都可以发挥筹集资金的作用,而且这些资产管理产品可能以串联或并联方式存在。例如,理财资金购买信托计划,后者再购买基金公司专户产品。这种环环相扣的资金安排,一旦某环节出现流动性风险,势必影响其他产品。这种资金来源端的传导可以称为上游传导,直接影响到该产品投资人的资金流动性安排,如果一环环扣得比较紧,将引发大面积的流动性紧张甚至恐慌,而且,由于涉及金融机构较多,一旦产品流动性出现问题,容易对货币市场资金交易的数量、价格产生影响,改变货币市场流动性预期。

从资金运用端看,资产管理产品的复制性、同质性较强,很多资产管理产品在资金配置结构和方式上存在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一旦某类产品出现流动性问题,“物伤其类”,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变现能力也可能遭遇困境。这种资金运用端的风险传导,可以称为下游传导。 如何治理流动性风险传导

一是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应回归代客理财的本位。本位是指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以及由此形成的金融资产管理产品风险相对隔离的状态。回归本位,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就不应存在预期收益率和刚性兑付,这将抑制金融资产管理产品流动性风险向外部传导。

二是充分披露金融资产管理产品交易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隐蔽性。应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披露每项资产管理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投资标的以及投资经理的专业能力和业绩。对于交叠式资产管理产品,受托金融机构必须公开跨市场业务合作的具体方式,以及遵循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跨市场业务相应规定的具体情况。对于通道式资产管理产品,作为通道的受托金融机构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承担资产运营和风险控制责任的主体。后者应向投资者公开交易结构、投资过程和风险。现存的以规避信贷管理、降低资本消耗为目的的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应逐步消化,归入授信业务,并且不允许发生新业务。

三是严格限制期限结构错配类资产管理产品。应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状况,分别设定短期负债占长期资产的比例上限。投资标的的流动性越强,该比例可以越高,反之亦然。但是,该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最高比例只适合投资投标的为国债或金融债券的金融资产管理产品。

四是应将部分证券公司作为短期流动性工具的操作对象。自2012年以来,证券公司被批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而且部分证券公司开始发行短期融资券、公司债。这些都是证券公司的负债业务。除用于支持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之外,有一部分负债与证券公司的结构化分级型资产管理产品的配资相关。应该看到,作为建立了负债体系的较大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对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已经产生影响。当个别大型证券公司因资产负债管理失当出现兑付风险时,必然需要从货币市场上以高出Shibor较多的价格从货币市场融资,从而可能对货币市场流动性形成冲击。当前,人民银行已经以SLF和MLF等短期流动性工具对法人商业银行开展流动性支持,并建立了“利率走廊”,稳定了法人商业银行对货币市场资金价格的预期。随着证券公司负债业务的扩大,越来越有必要将证券公司作为短期流动性工具的操作对象。

五是严格规范理财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一般通过投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应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定期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标的。对于所筹集资金最终投向资本市场的理财产品余额,应以法人商业银行为考核对象,要求其占全部理财产品余额不得超过10%。

篇3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17. 099

[中图分类号] D92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5)17- 0187- 03

2012年以来,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各项法律规范的引导下,投资范围得以扩大、投资门槛得以降低。而与此同时,资产管理项目内部的法律关系性质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而这恰恰是明确资产管理机构与其客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看,对于资产管理项目内部法律关系的确定,往往是按照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加以规定的。因此,本文也大致按此思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之类型作为切入点,结合现行规范,对其中最为核心的“投资客户―管理机构”这组法律关系的性质展开分析。①

1 资管机构之一:银行

银行理财的业务是在商业银行自主创新和监管机构后续监管的互动中不断前进的。目前,规范银行理财的规章办法已有二三十个,但在整体上看来,仍然缺乏一个明晰的法律框架,其法律性质仍不明确。基于此,学界提出了委托说、信托说、分类性质说②、独立性质说③等,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当属委托说和信托说,下面将针对此二者进行具体分析。

1.1 委托说

委托说是将资产管理关系等同于委托理财关系,认为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结成委托―关系,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委托人的资产。④其法律依据主要在于,银监会200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界定综合理财业务时,明确使用的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这样的字眼。⑤

1.2 信托说

信托说认为委托理财本质上是一种财产信托关系,委托人委托管理的资产就是信托财产,委托人与受托人不只是委托关系。⑥其主要理由为两点:①资产管理中的受托资产是独立财产;②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资产的管理,尤其是对外投资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而并不是以客户名义。针对第一点,银监会 2005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⑦这实质上是就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资产独立性的强制规定。针对第二点,在理财产品的实际运作中,银行大都是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机构合作来进行资产管理运作的。因此,以上两点均符合信托的两大关键特征。

1.3 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在银行理财上,客户与资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似乎只能理解为一种委托关系。2005年,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颁布之际,曾公开指出““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⑧由此可见,至少在形式上,银行理财业务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被官方确认为是一种委托关系。

但与此同时,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曾表示,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有一些是不保底的,即由客户来承担风险,客户买了理财产品之后,银行就把客户的资金集中起来操作,让客户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享受投资的收益 ,因而它是一个信托产品。⑨从信托的构成要件来看,各国通常概括为“3个确定性”, 即委托人意图的确定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确定性。从“办法”第九条看来,“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 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 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投资受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式承担。”其中,客户希望银行代表其管理财产获取收益的愿望、受益对象是客户或双方的利益分配格局, 在该条都表述得非常清楚。至于没有出现信托字样, 并不影响客户作为委托人就自己的财产交由银行管理,并将自己作为目标收益主体愿望的实现。更何况大陆法系对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内容本来就没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而是通过书面形式的合同来证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图。至于信托财产确定性的问题,上文已经提到过,“指引”第九条已经明确了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资产独立性的要求。因此,从实质上来说,其也完全符合信托关系的特征。

综上,笔者的初步结论为,尽管从形式上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始终被官方坚持认为是一种委托关系,但从实质上来看,其完全符合信托关系的特征。因此就目前而言,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位或许仍为委托会比较合适,但不容置疑的是,信托化的发展是大趋势。

2 资管机构之二:保险公司

与银行不同,保险公司除却资产管理人的角色之外,还兼具机构投资人的身份。而且在“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后,保险公司向外将保险资金托于投资管理人的趋势越发明显。故本部分主要讨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看来,第二条明确了“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⑩的说法,似乎已将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委托关系。但其第三条又规定“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这几乎又与信托中的资产独立性要求相符合。此外,“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中对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做了一个描述,认为这是委托人将有意愿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保险资金,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交给受托人即保险公司,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此概念解释完全是对“信托”性质的具体诠释。

基于此,笔者以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与银行和其投资客户之间的关系,在性质认定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它们都披上了一层“委托”的外衣,而究其实质,又都与信托的特征高度重合。而在现如今的发展趋势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化”是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而这种基于产品的理财体系的建立,势必将推动委托―关系向信托关系的转变。

因此,笔者的初步结论为,就目前看来,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在大体上属于委托关系,但其向信托关系的转变是不可逆的大趋势。

3 资管机构之三: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目前开展的资产管理项目主要分为3类,即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和专项资产管理。下面对其分别进行讨论。

3.1 集合资产管理项目

在集合资产管理项目,有证监会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其中明确提到了“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上述规定,较为明确地肯定了其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同时,“细则”全文没有一次出现过“委托”二字,更是将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进行了清楚地划分。

3.2 定向资产管理项目

在定向资产管理项目,其本质上是银信合作通道交易的变种,它通过压低佣金费用,抢占了原本属于信托的业务。尽管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仍然使用了“接受委托”的字眼,但这只是一种抽象性的规范,并未对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规范更为具体的权利义务。相反,从银信合作的特点来说,券商扮演的角色就是一种“消极受托人”的角色,银行属于自益信托当中的委托人角色。对于银行方面来说,期间流动的资金并未进入表内资产,银行可以将信贷资产从表内转至表外,逃避信贷规模约束,实际上该种情况与“银信合作”并无两样,正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所规制的问题。

3.3 专项资产管理项目

在专项资产管理项目,根据2014年11月最新出台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其明确了“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从而实现了风险隔离,此种情况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了事实上的法律地位,使得本为委托关系的专项资管计划在法律效果上具有了类似于信托的表现。但是就其根本而言,专项资管计划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定义的信托关系。从实践操作来看,客户将其资产委托券商进行管理,但其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客户其自身,使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无法与客户的资产相独立。尽管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在证券公司,但由于在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下,资产管理始终是在客户账户名义下进行,而信托行为要求存在对财产的转移或处分之要素,但在投资者账户中的资产始终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以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的隧道股份 BOT 项目专项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其在专项计划说明书中明确规定“委托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委托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因此,专项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委托关系。

综上,笔者初步的结论为,集合资产管理项目和定向资产管理项目属于信托关系,而专项资产管理项目在目前的法律规制下只好被认定为委托关系。

4 资管机构之四:基金公司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