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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3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篇1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4-0272-02

“法治意识”是人们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等,它蕴含着人们对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具体来说,法治意识是指人们相信法律并按照法治的精神来行为。它既要求人们熟练地掌握法律知识,又要求人们去领会法律的精神,并领会法治的价值和精神,同时以法治的价值来指引其生活。[1]因此,“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有充分认知、信任、依赖且以法律信仰为最高境界的国民精神状态,它是法治主体内在的素质和精神动力。

一、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基本现状

在当今中国,法治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想与共同追求,“依法治国”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这得益于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全体公民法治意识的逐渐提高。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代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任重道远。

1.法律认知提升,但法治“思维”缺乏。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广大大学生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不断得到增长,普遍形成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整体认知,对法律具有较强的认同感,对“平等”、“自由”、“法治”等意象有了感性认知。[2]但大学生头脑中缺乏自觉运用法治理念、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现实生活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如何行为以及行为预期等,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大学生法治思维的缺乏具体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不会运用法治原理与法律规定观察和认识社会问题;二是不会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判断社会问题;三是不会进行综合衡量,从而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3]

2.权利意识增强,但“维权”意识淡薄。当前法制教育的普及使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一是他们对自身享有的权利有了一定的认知和理解,比如对人身权利、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财产权、消费权、劳动权、休息权等都有一定的了解;二是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关注社会问题,关心国家大事,比如交通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贫困山区孩子的教育问题,他们会自发组织“志愿者活动”和“献爱心活动”;三是他们开始对参与公共事务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比如能积极参与班级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等。但他们没有掌握如何有效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大学生被人勒索、抢劫,他们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要么头脑发热,采取过激行为,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还有的大学生贪图便宜而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因此造成人身伤害时,不敢也无法(因为没有发票等证据)找商家索赔。这些都反映出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

3.追求公平正义,但“权力”意识浓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同志曾经说过:“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大学生向往和追求公平正义,他们希望自己合法的生存、居住、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希望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而带来的成果,希望参与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活动的过程能公开透明,反对控制过程谋取不当利益,呼唤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但受“人治意识”的影响,权力意识浓厚,普遍存在着“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认为有权有钱的人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了达成个人目标就可以使用一切手段,突出表现为不按规则办事,视规则为腐儒之论。比如在对待考试问题,有些学生为了通过考试获取学分,无视考试规则,;再比如在评优或竞选干部等问题上,采取送礼、请客等手段进行拉票贿选等,严重败坏了考风、学风,破坏公平正义。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措施

提高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我们要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切实做好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工作。

1.重视知识内化,着力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社会每个公民的内心里”。“让法律刻在公民内心里”就是法律知识内化。法律知识内化就是通过知识交流、知识共享和知识实践,让大学生理解和吸收法律知识,从而去影响自己的思维方式,去影响自己的处事方式和行为习惯,从那种守法的“自在的过程”转变为“自觉的过程”。

高校法制教育要重视法律知识内化,着力法治思维的培养。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在讲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要引导大学生用现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从学会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要加强法律实践教学,脱离具体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来思考、分析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现象,才能让大学生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分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只有经过自己的切身感受和对现实社会的剖析,才会自觉运用法律分析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能使自己对法律的感情和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从而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

2.推进宪法教育,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推进宪法教育,就是要使大学生对宪法确立的重大制度和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基本的遵循,使他们意识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4],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和民生事务中去。开展宪法教育就是要使大学生充分了解宪法给国家面貌和社会生活带来的历史性巨变和进步,使他们意识到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民利、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根本法制保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从而倍加珍惜宪法,增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是要通过宪法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参与意识”,让大学生能够参与到立法讨论和公权力的运行中来。大学生可以通过立法听证和意见征求等形式,参与到这些立法的讨论中,发表自己的有关意见;同时主动参与学生的事务管理,在参与中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逐渐形成参与行为的理性化。二是要通过宪法教育培育大学生的“监督意识”,形成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大学生要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恐高、检举权利,进行法律监督。三是要通过宪法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自觉履行与自己“公民”身份相匹配的义务。法律赋予的不仅仅是权利,同时还有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遇到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问题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四是要通过宪法教育以增进大学生的“规则意识”,把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意识作为规则意识教育的主线,引导他们依据法律规则来思考和解决那些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

3.加强依法治校,着力营造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的良好校园氛围。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阵地,能否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直接影响到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提高法制观念是依法治校的重点。高校要依照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办事,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的管理也要依照国家法律进行,要在法律框架之下制订符合高校自己的规章制度,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法律知识是依法治校的基础。高校要坚持以“学生为本”,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实际,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纳入高校课程体系,保证法制教育有教学计划、有充足课时、有适用教材、有专业教师。要大力拓展法制教育的教学形式和方法,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实践教育活动,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

维护学生权益是依法治校的根本。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要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坚持权利义务的理念,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在大学生普遍关注的综合考核、评先评优、学生干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上,严格按规则办事,保证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对那些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合法,处置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同时可以建立大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生被处分前的陈述、申辩和处分后的申诉,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然,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除了需要学校的重视、社会的配合,更重要的是大学生自身的努力。外因有影响,内因才是关键。所以,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应该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意识,在思想上认同,在行动上践行,在社会上弘扬,只有这样内外结合,才能真正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从而不断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陈蕾.浅析中国现代法治意识之生存状况[Z].民主与法制网,2012-06-04.

篇2

引言

美国媒体CBS报导,美国德州布兰诺一名警察在向一位年轻父亲开完罚单后,悄然在里头夹了一张百元钞票,帮助这名需要抚养孩子的父亲。年仅25岁的海登・卡洛生活在德克萨斯州布兰诺市,生活困难,还要抚养孩子,没钱给自己过期的汽车注册。为了生活,他还是开出了自己的汽车,结果被一名警察当街拦下。海登・卡洛把自己的窘境细数给警察听,警察不为所动,仍然开出了罚单。接过罚单,海登・卡洛发现里面竟然夹了一张百元钞票。他震惊之余,感动的大潮在心底涌起,回头望,却发现警员悄然离去。对于这起事件,布兰诺警方发言人表示:“这名警察做了一件正确的事,但我们希望不要对外透露姓名。”这件事既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又彰显了人性的关怀,对我们的启迪极其深刻。

以我国城管执法为例,也会经常遇到类似的执法案件,但我们的执法实践则通常与其不同:对弱势群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往往会法外开恩,或鉴于他们的特殊情况,予以从轻发落,甚至不予追究。显而易见,我们在执法这个环节上明显夹杂着道德的因子。这种道德与法律混淆不分的做法虽然出于道德的善意,然而于实际却起到了一种“姑息养奸”式的作用,使得这些弱势群体常常心存侥幸,甚至屡教不改,以致依法执法变得更加举步维艰。

一、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发生冲突的表现

首先,从执法相对人的视角观察。城管的执法对象即执法相对人,大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郊区农民、城市下岗职工、年老体弱缺乏扶助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处在社会的边缘和底层,缺乏谋生的基本知识、技能和资金,而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没有从根本上为其解决生活保障的问题。出于谋生的需要,这些执法相对人往往被迫徘徊在法律红线之上,在城市街头做起流动商贩或定点设摊的违法营生。在他们眼里,觉得自己虽然生活困难,但为了生存没有依靠政府而能自食其力,且又不妨碍他人。即便执法者来了,他们也显得理直气壮。显然,这些道德层面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些相对人的违法底气。

其次,从执法人员的视角观察。执法人员作为执法的主体,理应秉持公平公正的法律态度,客观同等地对待每位相对人。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却又难以避免道德思维的介入。比如有时面对当事人违法性质和程度基本相同的情况,执法人员会依据当事人的态度进行有区别的执法,对出口伤人、态度恶劣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可能会因自身没有受到足够的尊重而对其加重处罚,对其他的违法当事人则可能从轻处罚或者给予免罚。再比如有些城管队员原本出身社会底层,当其通过自身努力走上城管岗位之后,执法活动或多或少会带有道德上的偏向,即对相对人中那些看上去经济实力较好、比较强势的对象,往往执法较为严厉,而对弱势群体则天然地心生怜悯,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底层的群体,执法人员往往抱着同情的心理会对其网开一面,能轻罚则轻罚,甚至需施罚而不罚。

再有,从社会舆论的评判视角观察。虽然,流动商贩等执法相对人从事的是违法行为,但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同情弱者和讲究人情的心理习俗和传统,加上他们的违法行为本身只是为了谋求生存,所以很容易获得群众的同情。一旦遇到小商小贩乱设摊之类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将依法暂扣其物品的时候,周围的群众常常会替他们说好话,为他们说理求情,强调他们谋求生存的艰辛与不易。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暂扣的这些物品承载的确实是他们的生计,以致在执法的过程中,会经常因为暂扣物品而发生城管和执法对象肢体冲突的现象。对这些现象,老百姓大多是从道德的纬度而非运用法治思维对其进行评判,认为城管缺乏人情味,甚至据此把城管妖魔化成一群专门欺负弱势群体的“土匪”和“流氓”。[1]

毋庸置疑,纯粹法律层面的过错不能简单地用道德来评判、问责和惩罚。法律和道德混淆不清是非常危险的越界。当前城管执法遭遇道德思维的干扰,不论对依法行政,还是对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无疑将是一个巨大的障碍,必须深刻剖析,严肃对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越界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和把握。一是从定性上来认识,即前提是违法了,这是性质问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置,而不能用道德的思维、观念和规范来看待和解决,否则就是越界;二是从定量上来把握,即法律对某一违法行为有非常明确的处罚标准,基本没有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尺度严格执行,而不能随意受道德思维、观念和方式的影响肆意对其更改,否则同样属于越界。

二、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发生冲突的原因

(一)历史传统影响

中国历史上封闭的地理环境、复杂的气候条件、农耕文明的长期滋养、宗法等级的社会结构以及传统儒家思想文化的共同影响,合力造就了中国传统社会法制的伦理性特点,促使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从开始就深受伦理观念和规范的影响,并在重视伦理亲情、主张以德礼为治世之本的环境下发展起来,以致人们后来将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称之为伦理法。[2]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法制蕴涵了强大的道德基因及其影响力,难以形塑和发展成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更难以教化民众养成独立的法治精神,正如梁漱溟老先生在其《中国文化的命运》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显而可见有下列四大短处:第一是缺乏法治精神;第二是缺乏纪律习惯;第三是缺乏组织能力;第四是缺乏公共观念。”[3]其中,居首的就是缺乏法治精神。后来在传统伦理观念和规范的影响下,我国在社会制度上逐渐形成了以礼俗替代法律的传统和社会关系的伦理化,致使法律的主导性地位始终未能稳定确立。此外,这些和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相距甚远的传统道德观念有很强的独立性,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阻碍现代国家进行法治化的进程。

(二)学界舆论助推

现有关于德治和法治关系的讨论已经形成很多共识:一方面,两者之间互相联系,相互渗透,共同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互相转化。如原先由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会因环境的变化被纳入法治范畴(如用假身份证办理业务将入罪等);原先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治范畴内的一些行为,则也可能会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观念的改变而被纳入德治范畴(如国家层面实施的“二胎”政策等)。但不论怎么转化,法律永远是道德的底线。另一方面,两者之间亦相互独立,互相区别,并各有其特定的适用场域,也就是存在界。已有研究肯定两者的内涵、功能各有侧重,大多落脚在两者的有机结合上,往往强调和突出了两者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合作性,对两者各有的独立性却有所忽视,导致长期以来人们对城管的执法行为很难从法律的意义上作出纯粹的判断。在当前的政策实施和学术探讨中,不论是用法律解决道德问题、用道德解释法律问题,还是用道德解决法律问题、用法律解释道德问题,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想当然和自我诡辩。某种程度上来说,当前道德思维对城管执法的干扰,与一些领导干部和学者的言论观点不无关系。

(三)法律不够完善

通常而言,法律制定都有相对原则性和滞后性的特点。特别对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来说,制定的法律内容大多是非常原则性的条款,且基本处于粗线条的弹性状态。这种因法条原则性过强而不免自带粗糙的特点,首先为道德思维的介入提供了可趁之机,其次是存在盲点。目前城管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不断膨胀,加上实践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很多案件无法可依,没有参照,只能凭借道德层面的习惯性做法即所谓的惯例加以处理,由此也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和困难。再有,就是缺乏可操作性。某些法条的规定明显与实际脱钩,不接地气,导致不符合亦不能满足现实情况的需要。对此,城管执法在实践中要么难以落实到位,要么曲解法律原意违法执法,要么被迫陷入道德的情境,不自觉地运用起道德的思维和方式来解决法治的问题。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律制定再细化、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也难以对各种违法行为施以全方位覆盖和点对点的处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通过完善法律来规制和减小道德思维干扰法治的空间。

三、降低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冲突的方法

(一)在“集团生活”的训练上下功夫

如前所述,社会舆论乐于从道德的思维和维度对城管执法活动口诛笔伐,不仅误导了市民群众,而且干扰了城管的正常执法活动,使城管执法人员不知所措,执法信心也遭遇严重打击。寻根溯源,梁漱溟老先生指出了中国人缺乏法治精神的短处,亦对其进行了深刻剖析,并道出了其中的核心问题在于缺乏“集团生活”。[3]为此,除了在全社会加强法治的常规宣传和教育之外,重点还是要通过实践加大对人们的训练,培养人们的团体合作意识和公共空间意识,进而促使人们自觉地养成学习法律、敬畏法律和维护法律的行为习惯。尤其是对城管执法人员及其领导干部而言,更要加强对他们的专业法治培训和训练,帮助他们树立道德与法律的边界意识,不断提升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在理论研究的探讨上下功夫

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很多城管的执法工作缺少正确的理论指导,导致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有效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违法侵害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当前城管执法之所以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对什么是法治思维、什么是道德思维以及如何清晰地避免两者的混淆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因此,负有理论研究使命的学界应主动回应一线城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广大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释疑答惑。同时,城管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其执法人员也应积极对工作展开思考。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专门召开理论和实践的研讨会,邀请理论工作者和基层执法者共同出席,重点围绕城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指导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解决执法难题。

(三)在城管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

至今,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系统的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多城管执法活动只能依据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的规定进行,同时城管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过大,也给执法人员留下了巨大的执法空间,间接地为“讲人情、找关系、谋私利”埋下了隐患。对此,首先在立法层面,要积极鼓励城市管理各相关主体能参与到完善城管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充分反映他们的利益、意志和诉求,力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部科学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专门法律,如《城市管理法》,以增强执法依据,减少法律存在的盲点和道德介入的可能;其次是量化细化城管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管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制度,减少城管执法的随意性和道德思维干扰城管执法的空间。此外,要建立和完善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审核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警示惩戒力度,不断督促其树立法治思维,从而更好地预防其失范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提出道德思维对城管执法的越界干扰问题,主要源于调研受到的启发,绝非是要将法律和道德对立起来,亦非是要将这两者分离开来,而是想强调两者各有其适用的边界、场域、限度和功能,不能混为一谈。道德与法律紧密相连,对立或分离两者不仅于实践无益,而且非常有害。比如,当法律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存在模糊空间,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那么在区间AB的范围内,城管执法不仅不排斥甚至需要道德思维的合理参与,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当然,这与道德思维的越界干扰不是一回事。一个是参考、补充,遵循着法律的要求;一个是越界、替代,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对此,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抱有清醒的认识,并自觉将其贯彻到行政执法中去。唯有如此,城管的依法行政之路才有可能迎来明媚的春天。

说明:本文系上海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2016年青年课题《城市综合管理视角下违法建筑治理问题研究――以XX区为例》基金项目(编号:SHDX2016C-54)。

参考文献:

篇3

通过问卷调查与走访调研,并梳理部分高校关于“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发现,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并不尽如人意,表现如下:

1、高校法规、制度传达与落实力度不够

近年来,随着我国有关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度的出台, 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提供了基本的依据。然而广大师生员工对学校相关法规、制度的知晓程度并不尽如人意,多数师生对法的学习仅限于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制度, 而且了解不深,大家对从何种渠道获取相关法规、制度也不甚了解。一条法规、一项制度出台往往是只有上级知晓,师生员工并不知情,上传下达力度不够,普法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2、“依法办事”意识淡薄

高校中少数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对法律及高校中的各种法规制度的认识与理解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当前高校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正在逐步提高,但是对法治的认知仍然存在一定偏差,没有认识到现代法治中“依法控权”、“依法治官”的法治精髓。对于权力边界的认知不清,甚至将“上级明确要求”作为权力的界定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上级指示高于法规制度的情况。对于办事流程,存在决策忽视程序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缺乏规则意识。

3、校务公开力度不足,维权困难

部分高校校务公开机制不完善,解决问题的处理流程存在漏洞,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困难,造成高校内部纷争与矛盾。在徐德刚(2005.3)的调查中发现,高校中出现纠纷,仅有39.43%的学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更有部分学生选择“打个新闻热线,让媒体保护我来得方便”。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高校缺乏专门维护高校师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部门。二是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成本高、时间长。

二、导致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不强的原因

1、传统“人治”观念根深蒂固

“重人治,轻法治”是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年来的治国方略,更是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沉淀下来。这也是影响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问题根源。

2、高校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加大了依法办事的难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社会关系愈加复杂。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范围逐步扩大,管理难度逐渐加深,造成原有管理机制不能满足当前需要,导致高校的管理不到位。同时,高校教育行政部门放权不够,不能彻底实现从人的管理转变为法的管理。而在发生纠纷时,更多选择行政手段来解决,而不是法律手段。对于高校内师生的违纪问题,仍缺乏有效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处理结果缺乏合法性。

3、对于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不足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知法、懂法才是依法办事的前提。而让高校师生了解本校法规、制度及问题的处理、解决流程才能真正的让“依法办事”落到实处。因此,加强高校法规制度的宣传,加大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力度、转变法治思维才是高校提倡依法办事的重点。

三、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途径与对策

1、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与流程

进一步完善“权责”划分,细化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及责任。用科学的方法对各种常见事件进行分析与分类,明确其产生的根源及本质,最终明确权责所属部门,确立处理事件及问题的解决方法及流程。组织专人对事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具体办事流程,针对办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与记录,并建立相关问题档案。同时,针对高校法规制度进行定期审议,结合相关实际案例,对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与漏洞进行探讨并加以改善。

2、严以修身,提高法治思维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只有树立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才能够真正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培养法治思维习惯是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在因素,通过组织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常态化的学习,将法律知识作为高校学习培训的必修内容,为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奠定基础。

3、严以律己,严格依法办事

在实际工作中合理运用法治思维,逐步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要做到办事要依法,执法要严格。以高校法规制度为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与流程,并对处理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杜绝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其次,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也需要外在环境的推动。建立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做出较为重大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将依法办事状况纳入考核机制。利用必要手段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提高法治思维,从而提升依法办事能力。

4、严以用权,加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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