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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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农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保护好农业生产者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是国家孜孜以求的重要目标。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在供求、价格、竞争间的相互作用下,在农产品的生产、储运、销售过程中,农业生产者的实际收益不断变化,经常与预期收益产生较大偏差。农产品的价格大涨大落,甚至农产品大面积滞销,给农业生产者造成巨大损失,农产品市场风险日益凸显。
一、农产品市场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
虽然,现代农业开始逐步摆脱自然条件的束缚,但是,农产品的生物学特征、自然条件的不断变化决定了农业生产仍然无法彻底摆脱对自然环境的依赖。人类尚不能完全掌握自然环境的变化规律,农业生产的数量波动起伏在所难免,农产品的供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上很大一部分农产品为鲜活产品,无法长期保存,需要尽量短时间内销售出去,这样即使销售价格远远低于成本价格,也要到处找门路销售出去。为了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农业生产结构随之不断调整,但是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很难短时间内调整农产品供应量应对市场需求变化,农产品的供给变化远远落后于市场需求的变化。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周期性和需求变化的经常性间的矛盾便迸发出来,农产品市场风险的发生不可回避。
(二)农业生产技术落后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
改革开放以来,摒弃了农民公社的方式,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特别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农业产量大幅上升。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一家一户”式的小规模农业生产自身的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比如,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和优质农作物品种时,家庭负担的成本太高;分散的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市场中缺乏价格谈判的能力,农产品价格大多掌握在少数农产品经营者手中等等。此外,扩大农业生产规模的阻力重重,除了土地流转机制等政策性方面的因素外,农民素质和组织化程度也是重要方面。我国农民很大一部分知识水平不高,对于大型农业机械的操作和先进农业技术的掌握不是很充分,原有的生产技术很难满足现代农业的需求;打破了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的模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覆盖面仍然很低、内部治理不健全等矛盾仍然大面积存在。
(三)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不健全
第一,流通损耗大、效率低。相比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流通损耗平均比例3%,我国农产品物流环节的流通损耗相差10倍之多,达到了30%,这样严重加大了农产品的销售成本,压缩了农产品的销售利润,降低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第二,农产品交易信息不对称。由于缺乏专业的市场信息交流平台和农产品销售经纪人等,分散的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大市场严重脱节,造成了农民很难掌握时刻变化的市场需求对生产结构进行及时调整。第三,农产品市场流通链条厂,交易环节多。从农产品生产的田间地头到摆到百姓的餐桌,需要经过地头经纪人、收购商、运输车队、批发商、零售商等等层层环节的流通,虽然极大缩短了流通周期,但是带来的流通成本高的问题也是非常严重,农产品交易价格中,流通成本可以占到1/2,甚至2/3之多。流通成本的高企和不稳定因素,最终传到农产品价格波动中,而分散的农业生产者最终背负大部分风险。
(四)外部政策环境不完善
第一,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与世界逐渐接轨,发达国家规模集约化生产的优质农产品与我国小规模家庭生产的科技含量低、产品品质不高的农产品进行了直接竞争,对于对农产品质量有更高要求的消费者来说,我国农产品面临更多的市场挑战;第二,我国农村经济政策,特别是对于农产品价格保护的政策近年来没有大的调整,除了少数的粮食农产品实现价格保护政策外,其它农产品面临较大市场风险,农产品价格严重低于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各地仍没有出台相应的价格保护政策。第三,农村资金外流严重。由于农民缺乏抵押物、信息不对称、放款成本高等原因,农村金融机构房贷给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大量农村资金外流,真正投入到农业生产的比例很少,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
二、化解农产品市场风险的措施及建议
(一)优化农产品品种培育和引进,积极推广农业保险
农业的弱质性特征决定了农业生产者一旦遇到自然灾害,便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政府在加大农业投资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农产品品种培育和引进,这不仅减少了农作物病虫害,增加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有提高我国农产品品味和质量,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实现农产品的优质化,以获取消费者的青睐。
此外,还需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以应对时有发生的自然灾害。虽然,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产品生产者的损失,但是,如何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汇聚金融机构的职能,积极推广农业保险才是保持农产品价格平稳和减轻农民损失的长效机制。各保险公司要因地制宜设置险种,向易遭受灾害损失的品种延伸,加强宣传,积极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参与农业保险的投保率,使保险业和农产品生产实现相互扶持、双赢合作。
(二)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为了改变单户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改变“小农户、大市场”的格局,因势利导的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这将在农产品生产的各个阶段带来具体好处:产前阶段,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中购买,会增强价格的谈判能力,享受集体购买的优惠政策,降低购买成本。产中阶段,由于合作组织非常方便与农业龙头企业达成订单生产,而生产订单有非常明确的农产品质量要求。这将促使农民自发改变过去的粗放经营模式,积极主动的接受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促进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发展。产后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市场竞争,可以有效地规避市场各方面对农民利益的盘剥和抵御各方面的市场风险,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的收入。
(三)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丰富农产品市场信息交流平台
首先,要加强传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不仅是农产品集散中心,也是农产品交易的信息交流平台。批发市场的建设要充分考虑产地生产布局和城市总体规划,使农产品能够在第一时间完成产销间的转移。同时,要加强批发市场配套的仓储、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力地支撑农产品流通质量。其次,积极鼓励农超对接等从产地到市场零售一体化的营销模式。发展从农产品生产地直接到配送到相关超市,最大程度减少流通环节,既保证产品新鲜度,还降低了流通成本。第三,开拓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新型购销模式,将农产品的实体交易和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有机整合,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体化经营。
政府作为农产品市场信息主要采集、提供者,需要充分调动广播、电视、报纸、农业信息网站、手机客户端等各方力量,充分开拓信息途径,使农业生产者第一时间获取农产品最新价格和掌握市场行情,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农产品市场风险。
(四)加大农产品价格保护力度,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改善农产品生产的政策环境,需要调动各方社会力量,加大对农业投入的力度。第一,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作为弱质产业和基础性产业,世界各国都对农业产品的价格采取一定的保护政策,我国也对粮食采取保护价敞开收购的办法,应当提高财政支农资金在财政总支出的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农产品的保护价格,扩大农业产品价格保护的种类,帮助农产品生产者应对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第二,在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基础上,继续引导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扩大村镇银行覆盖面,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和房屋财产权为抵押贷款试点,创新金融服务类型,为现代农业和品优、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生产提供更广泛的金融支持。
三、结语
虽然改革开放已过去30余年,我国农产品交易市场仍然不太成熟,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目前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价格波动较大,需要我们追根溯源,找出其中的根本原因。本文从农业弱质性、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外部政策环境等方面入手,仔细分析原因,找出应对策略,对提高农产品生产者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农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一)风险环节包括五方面:一是从业人员环节,未牢固树立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质量管理机构运行不正常,主要质量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履行本岗职责,未在职在岗,存在兼职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二是药品购销环节。未按规定审核供货单位及购进药品的合法性,未建立完善的药品销售人员合法资质档案,未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和采购物流凭证审验制度,对退货药品凭证管理不规范,存在走票及挂靠经营行为。三是药品储存环节。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尤其是需冷藏、阴凉储存的药品。四是药品运输环节。不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未对特殊温度要求的药品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和冷藏措施。五是GSP实施管理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GSP认证申请,GSP认证或跟踪检查中发现严重缺陷,不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即达不到企业开办条件要求的。
(二)风险监管重点单位的确定,是按《省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对照省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管理评定标准(试行),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风险因素等级评定。各市区局、质量监督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进行等级评定,市局药品市场监管科负责对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进行等级评定。上年度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评定未达到A级的,将作为本年度的重点监管单位。
风险等级确定,根据风险因素及采取的处理措施每项每次扣减分值;按年度最终得分确定等级。
A级:年度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为基础分值100。
B级: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得分为99-80。
C级: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得分为79-50。
D级: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得分为49-0。
(三)风险监管的重点品种: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需冷藏的药品、药品质量公告的不合格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疫苗、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二、风险监管措施
(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培训会、约谈、重大药品案件的通报等多种形式,开展风险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育、药品法律法规教育以及重大药品案件的警示教育等,切实提高监管相对人的药品安全风险意识,落实企业是第一质量责任人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