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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管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4:2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进出口管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进出口管理

篇1

p;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动。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篇2

引言

随着国际油品价格的大幅上扬和波动、能源市场的全球化角逐日渐明显,势必会加速国内外石油企业间的竞争和合作进程,而油田物资装备公司对油田物装及时、高效的供应、交付已成为确保油田企业生产高效运转的条件,从而也成为众多油田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外部保障之一。而油田进出口业务因立足油田来实现相应物装的专业化全球采购和销售,因此该物流业务本质上具有高要求,同时也对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难点。所以,如何提高作为企业管理核心的财务管理水平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以青海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为例,针对油田进出口物流的特点分析相应财务管理功能体系,并提出了完善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的措施,以增强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的核心能力。

一、油田进出口物流

青海油田进出口业务隶属于油田物资装备公司,其生存的要旨是“立足油田,面向全球”,业务部门以中国石油集团总公司采购中心为大型定单的进口支持渠道,并根据油田企业的特定需求对国外专项产品寻优采购,在确保高性价比的条件下实现进口石油物装的及时供货交付,为保障油田顺利生产贡献力量。目前,油田进出口业务以进口业务为主导。全球化采购要求油田进出口业务具有现代物流信息化、网络化特点,同时因产品类型数量需求的时间上的随机性导致油田进出口业务具有柔性化的特点,表1所示进出口业务为原隶属于青海石油管理局国际合作开发公司2003―2006 年度的进口业务统计。油田总部因地处内陆甘肃省的敦煌,受当地以旅游业和农业为主的产业结构限制,青海油田对油田外部社会依托的进出口业务为零。

从表1不难看出,业务对象分布于油田上下游企业,合同标的物涵盖了油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且2003―2006年进出口业务出现了年度间较大的波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油田企业面临技改需求的情况下经济支付能力的增强缺乏持久性;另一方面是油田部分原进口设备核心部件进入修理换件阶段,在时间分布上具有一定的随机性。

图1为油田进出口业务供应链多向流交互示意,进出口业务也会涉及商品交易的四个方面:商品实体的转交、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的支付、有关信息的获取与应用,对应为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这“四流”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它们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而进出口物流因涉及海关、外汇和非母语存在的信息筛选,进出口物流具有较大的繁杂性,并因此带来了财务管理和运营方面的挑战性。

二、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现状

2002年中国物流发展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的物流总成本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0%,而中国是20%,文献[1] 分析指出中国的物流费用居高不下并不是因为中国的运输费用、仓库费用、人员工资等单项成本过高,而是供应链计划的不足造成了整个物流费用的高起点,从一定意义看这正是财务管理功能缺失的具体表现。国内物流企业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职能的不健全和分离是一个普遍性问题,体现在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形式为:仅有一部分财务职能由财务部门执行,且该部分职能偏重于财务核算,其他部分财务职能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及相关部门代为行使,由于体制及机制的不顺畅及部分涉及人员的财务知识和意识的欠缺,致使财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在当前以管理竞争求生存的大环境下,企业的发展取决于其综合管理能力,对作为企业管理核心的财务管理,如何提高其管理能力,就成为企业制定并实施有效战略计划需要首先考虑的关键问题。油田当前的物流财务管理在成本管理上主要关注表现在利润表的运费、仓库人员费用、公共仓库费用及其他项目,或体现为现金流量表中的库存物流成本的降低,所以管理措施集中在如运输成本与库存成本的降低,而用于推动产品沿着供应链移动的财务成本却被忽略,具体涉及营运资金的管理、退税资金的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且在单项合同的执行中,因会计核算信息的不对称性,难于将进出口物流成本单独核算并提供完整的物流成本信息,对部分成本的分摊界定因会计科目的设定不够细化和欠完善导致单项合同绩效评估不准确。文献[2] 指出了引起财务成本增加的四个主要因素:信息障碍、缺乏协调、支付延期和计价能力,要提高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首先必须解决好前两个因素,即通过引入先进的管理体制确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实时和共享,并通过部门协调解决好权利冲突、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冲突,从而实现价值的双大:即用户价值最大化、物流企业价值最大化;成本双小:即用户成本最小化,物流企业成本最小化。

三、石油物流财务管理的核心功能

财务核心能力是一种以知识与创新为基础,扎根于财务能力体系之中,由财务活动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财务表现能力相互支撑、相互融合所获得的某种特有的、优异的、动态发展的企业发展能力。财务活动能力主要体现为:财务筹资能力、财务投资能力、资金运用能力、财务分配能力四个方面;财务管理能力包括财务决策能力、财务控制能力、财务协调能力和财务组织能力四个方面;财务表现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成长能力四个方面。对于油田进出口物流而言,在筹资方面,因油田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而不存在筹资问题,又因业务性质而不存在投资行为,所以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核心能力的构造主要集中于财务管理能力上。具体体现为确立健全财务信息机制而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保障,通过财务审核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并通过建立如新型的企业管理体制而促进不同部门的协调,从而提升油田财务管理的协调和组织能力,并完善进出口物流财务预测、物流财务决策、物流财务预算、物流财务控制,以及物流财务分析与物流财务检查体制和职能。

四、财务管理建设措施

(一)成本管理

要正确核算油田进出口业务的成本,首先应结合油田进出口物流的特点明确成本核算要素:核算对象、核算周期、计算空间、核算计量单位、核算方法、核算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因为物流费用之间相关联的及会计核算信息的不对称性,难以将物流成本单独核算并提供完整的物流成本信息,笔者建议以单宗合同为考核目标,考虑整体的最佳成本,将混入其他费用科目的物流成本抽取出来,使企业能够清楚地看到潜在的物流成本,这样才能降低总成本。且在总成本分析时,考虑到油田进出口物流难于拓展销售量而仅能适用资金成本分析法,因此不选择盈亏平衡点分析法。

并应进一步利用物流成本管理有用性和经济可行原则及物流成本消减的乘数效应来提高企业的财务盈利能力;利用物流成本管理的协调性原则而规避由物流成本效益背反引发的利益冲突以及物流成本与物流服务之间此消彼长的负面效应,实现供需参与方的共赢。

(二)改革健全管理模式,推行ERP管理

针对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中对准确、实时的财务信息需求及对不同从业部门的协调性需要,相应的财务管理体系应从运行模式上进行革新,而企业资源计划(ERP)是个较完整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采购、销售、生产、库存等与财务的集成,促使企业优化业务流程,有效地组织和计划企业各种资源,实现全局信息共享,保证信息的集成性、实时性和统一性,达到物流、资金流及信息流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从而确保物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因此,在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中构建财务管理ERP体系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是可行的。

另因ERP实行“一级核算,分级管理”模式,为成本的实时控制与管理创造了条件。更为重要的是,ERP不但引发了财务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而且对财务管理方法也产生了较大影响。ERP可减少财务流程,减少财务人员岗位配置,但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实现从记账到财务预测、分析和决策职能的转变。企业只有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优化系统流程,利用信息平台创建完整、集成、高效、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体系。胜利油田于2004年初开始实施ERP,根据企业特点启用了涵盖企业核心业务流程的财务会计、销售分销、物装和大型项目管理四个模块,使油田的财务管理水平在信息化建设的推动下跨越上了一个新台阶。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推行ERP管理模式需要物资装备公司乃至油田公司大层面的变动,但其管理先进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加强现金管理和内控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的标志着以利润为中心的财务管理模式正在走向解体,现金流量作为公司价值的驱动因素,以其超利润指标的优势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根据进出口公司的业务特点,在所有的风险控制中,应收账款的管理是重中为重。所有业务的终结是以收到款项为完成标志的,应收款项的核心是将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锁定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一行为人。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约束、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的准则,是减少风险的重要措施,应明确业务权利和责任、完善进出口物流绩效考核制度,因为物流绩效评价是对物流业绩和效率的一种事后的评估和度量以及事前的控制与指导。目前最常用的方法为平衡记分卡法,另可参考文献[6] 建立适应油田进出口业务流程的模糊综合评价法,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确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五、结束语

针对油田进出口物流的特点和难点,相应的财务管理只有在仔细分析管理目标,明确财务核心功能架构形式,并针对运营中存在的不足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并在各级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完善成本管理、进行ERP建设、改进财务理念建设及内控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才能为油田物装进出口业务财务水平的拓展提供动力,并有助于提升油田物装供应的管理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 赵崎.供应链财务浅说[J] .国际市场,2007, (2):66-67.

[2] 张志平,朱佳翔.供应链财务管理:财务整合理念[J]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07,(3):88-91.

[3] 谢泗薪,吴瑾.物流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界定与评价[J] .铁路物流与采购,2007, (10):22-24.

篇3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一)项目资金来源中含有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国务院立项批准的项目。

    技术进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网址为:info.ec.com.cn),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履行登记手续。外经贸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书、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六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七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合同号(二)合同名称(三)技术供方(四)技术受方(五)技术使用方(六)合同概况(七)合同金额(八)支付方式(九)结汇方式(十)信贷方式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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