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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14:44:1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源提供者向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且不享有组织所有权,其剩余资财不存在明确所有权,承担一定受托经营责任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其与企业的最主要差异是:非营利组织受到法律或道德约束,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或股东。但是非营利组织必须进行财务管理,以便更好地为组织目标服务。

一、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是有关组织基金的筹集、投放和分配的管理工作。

非营利组织以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为财务目标,其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入、支出与筹资的管理。

1、收入管理.非营利组织收入与企业不同,它的收入来源广泛,一般分为非自创收入与自创收入。自创收入是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非自创收入主要是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扩大自创收入并加强其管理,应当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向。

2、支出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支出按用途分为项目及活动支出与行政支出。项目及活动支出是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发生的支出。行政支出是非营利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发生的支出。非营利组织的支出注重的是社会效益。

3、筹资管理.严格来说,应属于收入管理的一部分,但是,缺乏资金是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面临的一大难题,已成为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瓶颈。提高筹资能力,摆脱资金短缺的困境,是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中之重,筹资管理应成为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一个重点。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问题

1、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在具体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工作中,所依据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法律法规,而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条文中,并且很多法律、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

2.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财会基础工作薄弱

第一、财会基础工作薄弱。主要表现为,做账意识淡薄,不使用专用票据,随意性极强,财会工作不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等。

第二、预算制度缺失。很多组织对执行预算制度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预算编制随意性较强,不编制或不执行预算现象普遍。

第三、内控制度缺失。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使得组织很难对自身的运营活动进行评价,进而缺少相应的自律机制与对上述各个制度的反馈、控制与协调功能。

第四、财务信息透明度低。很多组织没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利益相关者无法获知组织的具体情况,降低了他们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度,同时,也不利于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3、资金匮乏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最大障碍是资金短缺。资金短缺使得非营利组织没有足够的财力实现为公益服务的社会使命,一些非营利组织甚至由于资金太少甚至难以为继。我国非营利组织资金的匮乏又主要表现为:筹资形式单一,过分依赖政府;经济手段匮乏,自创收入偏低;组织公信度差,接受捐赠较少。

4、资金利用效率低

非营利组织,尤其是公立的非营利组织,对资金运用的重视程度普遍较低,认为只要能够保证组织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完成组织的社会使命,不须讲究资金的有效利用,不追求效率、不追求资源的有效使用,造成宝贵资源的大量浪费。

5、外部监督不力。

多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管并存实际上造成无监管局面。目前政府采用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方式,但是,现行的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和法规依据,作用仅在于民政部门规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行为。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有监督和管理权的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起来困难很大。社会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缺乏监督意识,且财务透明度低,监督无从下手。

三、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使民间非营利组织从设立、运作到注销的所有活动和整个过程有法可依,促进行业自律,实现诚信服务。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夯实财会基础工作

第一、夯实财会基础工作。加强收支管理和成本管理,指定专门的财会人员,明确责任,严格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加强预算管理制度建设。非营利组织要根据其工作目标,改进预算管理工作,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核定所需拨款的额度,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案。严格按预算办事,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追踪、监督和评价。

第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非营利组织要确立组织及其内部人员的行为规范。有效的制度不仅可以约束被监督者的行为方式,还可以限制监督者滥用监督权。

第四、提高财务透明度。非营利组织要不断提高其披露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建立起有效的责任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让利益相关者了解其资金的使用过程,防止财务的暗箱操作和财务腐败,并且建立起社会公信力。

3、拓宽收入渠道

解决非营利组织的资金问题主要做好三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要完善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二是,非营利组织本身要拓展筹资渠道,合理分析当下自身和环境因素,创新筹资方式,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努力规避和控制财务风险,尽可能多地争取捐赠收入。三是,扩大自创收入,非营利组织可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技能等专业人才资源,通过发行出版物、举行研讨会议,向政府及各行各业提供专业咨询、为各行业进行人才专业培训等方式获利,也可以通过基金,股票和其他资本形式获利,但前提是符合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

4、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非营利组织应牢固树立资本成本和现金流量观念,要追求效率,追求资源的有效使用,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使非营利组织的各项支出(费用)发挥最大的效果。

5、加大外部监督力度

民政部门应配合工商、物价、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严格按程序审批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严格执行对非营利组织的年检,特别注意检验其非营利性。非营利组织应该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接受财务审计、公布财务报告与审计结果。

参考文献:

[1]宗鸣.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初探[J].财会通讯,2010,07.

篇2

非营利组织的兴起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诚如美国学者莱斯特•萨拉蒙所言:“我们正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结社革命’之中。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其结果是,出现了一种全球性的第三部门即数量众多的自我管理的私人组织,他们不是致力于分配利润给股东或董事,而是在正式的国家机关之外追求公共目标。”基于对41个国家的分析,萨拉蒙发现非营利组织的平均规模大约是:经济贡献占各国GDP的4.6%,就业人口占非农就业人口的5%、占服务就业人口的10%,相当于公共部门就业人口的27%。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荷兰、爱尔兰等国家,非营利部门经济贡献占到其GDP、就业人口占非农就业人口的10%以上。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正在发展之中。近年来,伴随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体制空间。非营利组织,一方面可以有效弥补作为第一部门的国家体系缺乏效率的缺陷,并且能很好地承接那些“有限政府”交给社会的职能;另一方面,还可以克服作为市场体系缺乏公平的弊端,进而解决市场的自利问题。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根植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其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中有一些较为共通的东西和成熟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的。

国外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经验

(一)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

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有不同的模式。在美国,根据联邦税法501C3,在宗教、慈善、教育、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促进业余体育竞争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等七个方面,从事非营利性、非政治性活动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慈善组织,获得税收优惠。除此以外,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统一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多种多样的志愿活动已经渗透在整个社会的运作机制之中。英国非营利组织的传统主要源于志愿互助和民间慈善,它们被称为“志愿部门”,比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非营利部门”的概念要窄,其历史可以上溯到几个世纪以前,英国1601年出台的《慈善法》和《救济法》,是世界上较早的专门规范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行为的法规。另外,有些国家针对非营利部门设有专门的基本法律,用以促进这类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其活动,如日本的《非营利组织法》,南非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德国的《结社法》,匈牙利的《公益组织法》,捷克的《公益法人法》等等,侧重点各不一样,但其作用地位均是予以公民自组织更大的法律生存空间,明确非营利组织的法人地位,将之纳入适当的法人制度体系,以确保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自治性。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国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民间捐赠、服务收费和政府补贴。民间捐赠,包括来自个人、基金会和企业的捐款,这是非营利组织独特的收入来源,也是它们与公共部门及私人营利机构相区别的标志之一。在发达国家,民间捐赠比例最高的是美国,占到19%。其余国家则更为有限,英、德、法、日分别仅占12%、4%、7%、1%。服务收费是非营利组织获得资金的极其重要来源。在美、意、日等国,来自会费、收费活动和商业经营的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在一半以上,构成了非营利组织总收入的最大部分。在美国,近年来的一个新趋势是非营利部门日益变得商业化起来。政府补贴,包括直接拨款、合约和补偿。在一些欧洲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最大的一个资金来源就是政府补贴和拨款。如德国非营利组织收入的68%来自政府,法国则占到60%。在美国,政府除了给非营利组织以直接的资助外,还通过所得税豁免、私人和企业非营利捐款的减税等对非营利组织提供间接资助。较为充裕的资金来源,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非营利组织有能力实现其救助的功能、民主参与及民主管理的功能、科学文化的创新功能、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及弥补政府与市场失灵的功能。

(三)与政府形成伙伴关系

在理念上,非营利组织应当既保持自己与政府和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又能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德国,有六大协会已经与政府建立了正式的合作关系,政府有义务就主要的社会发展问题同它们协商。这样,非营利组织就可以参与到政策的制定过程,与政府的沟通就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在英国,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代表于1998年共同签署了一份《英国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的协议》。协议确立了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各自相对应的5项责任。其中,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承认和支持志愿及社会部门的独立性;以参与、明确、透明的原则提供资助,并需要就融资方式、签署合同、承包等方面征询志愿及社会部门的意见;对可能影响志愿及社会部门的政策制定需要征询它们的意见;促进互惠的工作关系;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一起建立评估系统;每年对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相应地,志愿及社会部门的责任包括:保持高度的治理与责任;遵守法律和相应规范;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中与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促进互惠的工作关系;同政府一起对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布莱尔首相在协议首页的致辞中对协议提出了高度赞赏:“本协议将为英国各级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之间的关系提供指导。……对于建立公平和包容性社会的共同目标意义重大。”

此外,还存在政府对非营利部门的资金支持问题。根据许多国家的实践,政府采购,尤其是公开招标的方式,是一种既能有效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同时又不至于过多干涉非营利组织内部事务的机制。

(四)健全的内外部监督管理体制

从管理体制看,各国的法律结构不同,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侧重点不同,管理机构也不尽相同,但一般趋向采用过程控制的原则以及在法治背景下的制度约束和社会规范。在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以税收为重点,管理的法律框架亦以税法为基础。非营利组织需要向联邦税务局报告财务情况,如果它申请获得了联邦税法第501条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资格,则由税务局负责审查核准,同时通过公开和透明的机制对其开展活动和运作的全过程实行社会监督。日本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职责分散在许多部门中,经济企划厅负责一般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文部省、厚生省则负责学校、医院等专业性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对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依据特殊的法规规范。英国的慈善管理委员会是一个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综合管理的机构,它是英国政府的一个特设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它机构,也独立于任何党派和政治权力而存在,向法院而不是政府部门负责。由它统一负责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并对年营业额大于1万英镑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审查监督。

社会监督是一个不可替代的机制,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来自于对非营利组织“公共责任”的追问。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的捐赠和以税收优惠等形式获得公益资产,前提是做出非营利性宗旨的承诺,因而有责任向公众做出交待,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社会监督虽然是一种非正式监督机制,但它使每一个对该组织关心或有疑问的人都可以对它进行检查、监督,一旦被发现问题,则会受到严格的处罚,相当于给了非营利组织一个强烈的自律激励。所以其操作成本低,实行有效,社会效益好,起到正式监督机制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一些启示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由于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制度文化,转型期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从总体来看,自主性和自治性都不够充分,官办色彩较浓,在资金来源、组织结构、管理体制、管理手段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严重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功能发挥。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启发和经验,值得我们在实践中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利用。

(一)营造一个适合的法律法规环境

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非营利组织蓬勃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有效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有力措施。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要在充分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已颁布的有关非营利组织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根据发展我国非营利组织的需要,尽快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加强我国非营利组织管理。

(二)拓宽非营利部门筹资渠道

非营利部门的筹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公民的志愿性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只有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水平,企业、公民才愿意捐资给非营利组织,因此,我国要加快非营利部门发展,最终还是依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完善。非营利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可以营利,它应大力提供医疗、教育等事业的适当有偿服务,也该有自己的利润,只是其利润不能分配给组织里的个人,而应该属于组织,成为组织筹措资金的一部分,为完成组织的目标和使命而使用。另外,政府应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免税,以促进其发展。最后,非营利部门在相当程度上依赖政府的资助,非营利部门的自治性不应成为政府减少或拒绝资助的理由。

(三)理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

篇3

关键词: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公开透明;对策

Key words: privat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financial management;open and transparent;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9-0126-02

0 引言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其中,事业单位具有国有属性,多是由财政拨款,对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情况下都是由民间出资举办,并且是专门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于缺失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在民间非营利组织飞速发展的同时,财务方面频频出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民众的危机感。因此,需要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活动加大管理力度,对组织的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价,提高公众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度,进一步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持续、有序的发展。

1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不存在商业性质,其资源提供者无偿地向该组织投入相应的资源而不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1],这导致捐赠者、管理者和受益人都不太重视资源的使用效率,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其中财务管理方面的混乱状况尤为突出。

1.1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条例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规范,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缺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法”这样高层次的法规。相较之下,规范企业的法律法规既有规范登记管理行为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又有范企业运作的《公司法》,体系比较完整。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民间非营利组织从成立、登记、运作到注销整个活动过程没有被纳入一个完整、紧密的体系当中,许多问题都存在不衔接、不统一的现象。另外,没有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专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章制度虽然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内,但实际上还是针对企业制定的,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来说,规范作用不强,缺乏针对性。参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内控制度,但制定、执行、监督环节都有脱节现象,操作性不够强,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

1.2 财务信息披露不全面,缺乏透明度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四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需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但实际上,仅有10.5%的非营利组织例如青基会等在无特殊情况下会做年度财务报告[2]。目前,披露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信息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通常情况下,资产的数量、负债的比例、折旧是多少与净资产的增量等共同构成制度规定披露的会计信息,然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不能通过这些信息而体现。在资源分配使用的信息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比较缺乏,对于资源提供者来说,虽然对经济利益的回报没有提出要求,但是关注资源的投向、使用等情况。为此,民间非营利组织需要对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借助会计的预测、决策和控制职能[3],对财务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作用,进而获取更大的社会效益。

1.3 自律机制和审计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督不力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而言,财产物资的所有权属于组织本身。由于组织所有者权益的特殊性,没有利润指标,工作不与绩效挂钩,权责利没有明确到个人,组织内部权责利区分不明确,不便于自我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益性,使其没有进行强制有效的政府审计的基础,导致很少有民间非营利组织年终进行外部审计,大多只进行内部审计或者无严格审计。而且,管理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主要是年检报告,但年检报告的内容不能反映组织全面的财务状况。此外,外部监督的缺失造成了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质上进行营利性活动,逃避纳税。

2 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

2.1 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立法体系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内控在本质上与企业是一致的,应该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具体指引,这样就能针对性的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另外,要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立法层次,要在更高的法律层面上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组织形式、权利与义务、内部控制、人员保障、经费来源以及与政府、社会的关系等加以明确和规范,打好组织健康运作、更好的服务社会的基础。

2.2 健全财务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只提供了一些框架式的说明,实际操作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应增加一些详细的解释说明和案例,明确界定各个项目的内容,并规范各会计科目的内容、使用和核算方法,使各种业务处理清晰明了;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信息披露时,应适当包括固定资产明细、借款明细、接受捐赠明细、费用支出明细等,并对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以及主要项目做解释,以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充分深入了解财务报表主表的相关内容和项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并保存会计账目,形成“追溯反馈机制”,使款项的捐赠者能够有账可查,能及时了解到捐款的用途去向,防止款项“莫名失踪”。另外,鼓励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并推广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来进行财务信息管理。XBRL是国际上将会计准则与计算机语言相结合,可用于财务信息交换的最新公认标准和技术。它是基于互联网、跨平台操作,专门用于财务报告编制、披露和使用的计算机语言,将现实数据集成并最大化利用,使数据透明,资料共享,可以直接为捐赠者、监管者及其他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

2.3 建立有力的内外监督体系

为了民间非营利组织能健康持续的发展,保障其实现社会公共责任,就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既要加强组织的自我约束,也离不开有力的外部监督。组织应将工作与绩效挂钩,进行绩效评估,建立稳定的自律机制;实现外部的有效监督,需要政府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通过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构建一个政府、社会和组织互动的透明平台,使民间非营利组织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度,更好地进行社会公益活动。

3 结语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帮助社会剩余资源的宏观调控,解决紧迫与严重的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民间非营利组的迅速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诚信问题、社会公益性越来越受到社会民众的关注。为了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公益性,必须改善组织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信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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