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5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拆迁法律常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案例1】
前儿媳该不该得到动迁款?
2006年11月14日,杨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同年11月23日,杨女士将其户口迁到杨树浦路某弄的一套房屋内,该房是其公公李老先生于1997年买下的售后公房。小夫妻结婚后,两人的户口就在此房中,但是并未实际居住。
2007年11月,该房屋被列入动迁范围,李老先生夫妇以及其儿子作为安置对象,于2008年1月19日共获得动迁款人民币83万余元。因为早在2007年1月6日,杨女士和李先生因为婚姻生活不愉快,经法院调解离婚。按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杨女士应从现住房屋内迁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2008年3月7日,杨女士将李老先生告上法庭,认为李老先生一家隐瞒动迁事宜,而自己的户口在动迁房屋内,遂要求分割动迁安置费19万余元。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尽管杨女士户口在房屋内,却不具备拆迁同住人资格,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杨女士的户籍虽然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在离婚调解时,她已同意从该房屋迁出。同时根据房屋来源,杨女士不具备该房屋的同住人资格。故杨女士要求分割动迁款的诉请得不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律师提醒】
对于户口问题,老年人应该引起重视,不要轻易让别人的户口迁入自己的住房。同时,公房拆迁中的安置人是根据同住人来界定的,有户口不一定就是该户的同住人。
法条链接:
在拆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但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
【案例2】
王阿婆的两次维权
坐在原告席上的是百岁老人王阿婆,与之对簿公堂的是儿媳和孙女。王阿婆和丈夫生育了一个儿子,还领养了一个女儿。
以前,王阿婆和儿子一家居住在杨浦区军工路上的老房子中。2007年1月,军工路房子动迁,老人和儿子一家分到了动迁补偿款。不料,儿子私自动用这笔钱在江浦路上买了套新房子,房产证上登记了儿子一家三口的名字,并且将老人送进养老院后不管不问。老人在万般无奈下上法庭,要求分得动迁补偿款。
2007年2月,经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王阿婆在江浦路的房屋中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然而,不幸的是,儿子和养女因一场车祸不幸双双罹难。
老人因为儿媳排挤自己,新房子实在住不下去,只能住回养老院。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王阿婆再次,要求对江浦路的房屋进行析产,并继承儿子的遗产,同时,将房屋中自己的产权部分要求以价款形式分割出来。
【专家评析】
王阿婆作为动迁房屋中的同住人,理应作为动迁的安置对象,得到动迁补偿款。其子私自动用动迁款购买房屋,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王阿婆对动迁安置的房子享有25%的所有权,所以她有权居住在这套房屋中。同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权继承其儿子的遗产。
【律师提醒】
在拆迁过程中,子女要求货币补偿,从而将货币补偿款用于购买新住房时,老年人可以要求自己在新购房屋中占有产权并享有居住权,或者自己拿着应得的动迁款,另行购房。
本案中,儿子不幸去世,王阿婆有权利继承儿子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法条链接: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被拆迁人、承租人有以下几个权利:
1.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
(一)当事人自身原因引发上访
一是当事人仍然用人治的观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缺乏。当其自身权利被侵犯时,总习惯于能有某位清官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更多是相信人,而不是相信法律和法制。当事人想通过渠道来改变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来加重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砝码。二是当事人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上访人大多数文化水平低,法律素质差,往往不能依法正确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上访群众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而对自己涉及或反映的问题的处理后果没有一个正确的客观的判断,一旦处理结果与自己认为的结果不一致,便反复纠缠、不断上访。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上访群众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懂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采取聚众闹事等过激行为来反映、解决问题,往往是上访要解决的问题尚未解决,自己先触犯法律。
(二)干部和执法人员行政违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导致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在现实的工作中,个别干部和执法人员主观主义色彩太浓厚,办事凭想当然,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问群众愿意不愿意,行政命令似的,叫群众干什么或不干什么,不按客观规律、自然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主观臆断的下结论,作指示,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还有的干部和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行政法规办事,自己说了算,一手遮天,把群众的得失抛在脑后,这样的结果,不可能不引发上访。
(三)法律裁判不公,导致了上访。
现在涉法上访的案件不少,当事人主要的反映是裁判不公、案件执行不力、违法办案引起的上访。个别办案人员,由于思想不正,职业道德意识差,受腐朽思想的影响,办人情案,关系案,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引发了上访。
(四)土地发包中的合同违约,引起上访。
土地发包和承包问题,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案件逐年上升,上访的时有发生,由于这方面的工作做的不细,不到位,手续不健全,造成土地承包中的合同违约,引起上访。
(五)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引发上访。
近年来,各地都在搞开发,修路、建楼、搞小城镇建设、棚户区改造、形象工程建设等等,涉及到很多动迁户,由于拆迁补偿标准与老百姓的期望值有一定差距而引发上访发生。
(六)一些基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引发上访。
现实社会纷繁复杂,各种矛盾和焦点不断涌现,在老问题没有解决时,新问题又来了。如老干部问题,老职工工资问题、职工应付款问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教育收费、职工下岗等等,这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最能引起集团或群体上访。
二、解决的办法及对策
(一)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稳定,让上访人员息访。
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者,凡涉及到上访人员来访,都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诉说,做好记录,能解决的问题当场解决,解决不了的给一个答复的期限。千万不要推诿,不要烦,更不能说“你这事我管不了,你愿去哪儿访就去哪儿访吧”,这是不负责任的态度,一定要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让他们就地息诉或息访。
(二)教育干部和执法者,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应该经常组织行政干部和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懂得依法行政和按法律程序办案,在处理群众问题时,不违法,同时还应加强对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正办案,为民服务的意识,使之减少或避免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实行属地管辖、专人包案。
所谓属地管辖是指上访人员的户籍在哪个单位或上访人员是哪个基层行政管辖区的就由哪个地方负责,由最初的办案人员或最初的办事人员把上访人员包管下来,专门负责解决上访人员的问题。必须责任到人,限期解决问题,严格控制上访人员越级上访。
(四)对上访者既要做工作,又不要大开方便的绿灯,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既不鼓动,又不强行阻止,多作劝导工作。
现在上访人员都摸透了各级领导干部怕访的心理,专门找上级领导对其施加压力。我们的各级领导不要怕访,不要回避矛盾,要面对现实问题,主要做好上访者的思想疏导和劝导工作,一定要防止个别人鼓动上访者或者为上访者大开方便之门。有的上访者是有理的,而有的是无理缠访的,要分清情况,不要单方面听上访者一面之词,多做调研,不要枉下结论,也不要强行阻止上访者,要以理服人。对上访者的问题,该解决的按法律法规一定解决,达到他们的要求,不该解决的,超出原则范围的也不要拿钱买平安,因为暂时的平安,可能造成长久的后患。花钱买稳定,会起到鼓动怂恿上访的结果。
(五)以开听证会的方式,解决上访问题,办法最有效。
对上访者的问题,一定要疏理好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果关系,由有关部门牵头召开听证会,让各界代表,权威人士参加,让上访者及上访者信得过的人一同参加,把上访者的问题摆出来,由大家来明辩是非,解决问题,可当场在听证会上达成各种协议,使问题得到解决。
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案例分析・
妻亡前夫争房产
以继子抚养权威胁
案例:楼先生和孙女士是半路夫妻。二人结婚时,孙女士有一个两岁的孩子。十二年后,孙女士得了癌症,没过多久就离开了人世。楼先生和养子相依为命,但孙女士前夫赵先生找上门来,声称要讨回自己的房产。楼先生知道赵先生有吃喝赌诸多劣迹,不适合抚养孩子,不愿意把房产给赵先生。
分析:首先,楼先生及孙女士的父母和儿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如果楼先生要把房屋过户给孙女士的前夫,应当依法征求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方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其次,楼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虽然楼先生系孩子的继父,但其同样享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权利,法院应该按照有利于孩子的发展而作出判决。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热线・
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吗?
我于2004年大学毕业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去年,我因公负伤花费大量医疗费请求公司承担,公司以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公司正式职工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请问公司应当承担我的医疗费吗?
王 杰
王杰朋友:
公司应当承担你因公负伤而花费的医疗费。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你在该公司工作5年之久,尽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享受公司正式职工所享有的一切待遇,当然也包括工伤医疗待遇。至于如何赔偿,《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第3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所以你在工作中因公负伤花费的医疗费,公司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房屋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年前,我购置的一处住房要被拆迁,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我把其中的一居室,在协议中划到了儿子陈涛的名下。现在,他们夫妻因感情不和正在闹离婚,儿媳提出要将此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这样合理吗?
读者: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