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0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司法考试法律培训,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1 卫生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依靠部门规章处理考试违规力度不够
近年来考试主管部门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管理,陆续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如医师资格考试制定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定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对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作了规定,对考试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仅依靠这些部门规章和文件管理大规模考试,还存在着缺陷。如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考场所在单位、考生单位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规定得不够清楚,法律效力较弱等。对考试违规的处理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无专门的考试法规,我们对考生的违规处理是参照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卫生行政部门,而考试机构往往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所以在考试执法过程中常常造成一些问题处理上的脱节。另在部门规章中虽然规定了可向违规考生所在单位建议对考生做出相应的处分,但法律效力较弱,处理缺乏力度,单位也难以真正将处分落实到位。而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及当事人的违规行为,目前尚缺乏一种有力的手段来制约,还有对于一些无业人员的考试作弊行为如替考者、作弊团伙目前没有合适的机构和手段对他们加以处罚。
1.2 缺乏统一的卫生类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全国一些行业的考试,制定有统一的考试违规处理法规,如教育系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司法系统有《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卫生系统的考试目前尚无统一的考试法规。一些全国级别的考试,虽制定有相关违纪处理规定,如医师资格考试制定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定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但同为国家级医学统一考试,考试的制度也大体相当,但不同部门制定的违规处理规定对违规行为及处理程序、处理结果却不一致,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考点即有本考点考生所有违纪行为的处理权,而《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则规定考点只有违纪行为较轻的处理权,较重的违纪行为须报上一级考试机构处理,另两个规定中对考生相同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也不完全一致,而其他一些不是国家级的卫生类考试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助产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无专门的违规处理规定,故我们工作中均是参照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来执行,这些都不利于考试执法的统一。
1.3 对违纪行为界定不清
在卫生行业考试中,考试主管部门虽然也对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制定了规定,但规定得不够全面和严谨,对一些违纪行为界定不清,使违纪处理难度加大。例如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的《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应作出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理。此规定中对如何为“使用通讯设备”界定不清,有个案为考生携带了隐形耳机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用仪器监测出来,但考生辩称当时并未使用其接听答案信息,因监测仪器当时确未监测到传输答案信息故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结果本应给予从重处罚的违规行为最终只能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给予另外从轻处理,对违规作弊者起不到严惩及警示作用。近期卫生部修订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对原《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一些未尽的事宜作了补充,加大了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修订,对严肃医师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广大考生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一些违纪行为仍然存在界定不清,如对“参与有组织作弊”及“在规定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等违规的行为和程度难以界定。
1.4 违规证据取证较难及处理程序不够规范
认定违规行为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必须作好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证据的收集要求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就要尽量地完成,但现实中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如违规人员不承认违规或不愿意书面承认违规,其他应试人员不愿意作证或没有看见,大量违规行为不一定存在书证或物证,一些物证不方便扣留等,因此我们在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理时,很多情况下都是单凭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为依据,说服力不够强。另外部门规定及有关文件中对违规的处理程序虽然均有规定,但规定不够完善,程序不够分明,不能很好地指导实际工作。有些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违规处理时未注意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2 对策及建议
2.1 尽快出台《考试法》
卫生类考试中,除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及母婴保健技术考试制度的制定依据是法律法规外,其他考试的组织实施都是依据部门规章制度或一般规范性文件,效阶较低,导致法律效力有限,打击违纪行为力度不够,所以出台一部国家考试法,规范考试行为,是非常必要的[1]。国家应尽快出台覆盖面广的、更有针对性的专门的考试法,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规范国家各级考试的设计及运作,提高考试的质量,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只有在考试法的保护下,考试才能更权威、更合法地解决内部和外部的问题,更有力地发挥社会管理作用。
2.2 卫生部门应统一制定卫生类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在国家出台的考试大法的前提下,建议卫生部门针对不同级别的卫生类考试制定统一的违规处理办法,明确各级考试机构的责任、权利、违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规定和处理程序等,有利于卫生行政执法的统一及考试的公平公正。
2.3 规范违规处理程序
违规处理程序的制定要步骤分明、内容严谨、依据充分,在执行时要注意考生权利的保护。根据违规处理规定及参照行政处罚程序,经过多年的考试工作实践,我们摸索了一套较为合理的程序:发现违规行为;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在取证方面,监考员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写清违规作弊的事实和依据,并且由两个以上在场的监考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记录上签字及考生本人签字确认,这是最常用的证据。但注意除了准确地记录考场情况外,也应注意其他如字条、书面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证据的收集,不方便扣留的可采用相机拍摄留查的措施,尽可能不要仅凭考场记录定案;考试管理部门开会研究,对作弊行为进行科学的认定及套用合适的处罚条款;下达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违规人员提出的申辩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开会研究,成立的应予采纳;由考试主管部门下达正式处理决定书,并告知被处理人有向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几年来通过认真执行以上程序,规范了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工作,维护了考生的的权益,保证了执法的公平公正。
2.4 加大对考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国家及考试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考试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电台、网络、公告、版报等形式,广泛宣传严肃考风考纪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让广大考试工作人员、用人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了解考试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对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使伺机作弊者望而却步,让全社会树立诚信、守法的观念[2]。考试机构及用人单位还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应试人员的考风考纪教育,利用报名、资格审查、考前广播、张贴标语、考前培训等环节,向他们宣传考试的有关规则和规定,并签定考试诚信承诺书,形成严肃庄重的考试氛围。考试管理机构还要组织考务人员进行考试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考务人员对政策理解与执行水平,准确、充分地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法制观念,规范管理行为,为考试的客观公正提供坚强的保障。
他对未来也有梦想,简单而普通——找一份坐在办公室里的稳定工作。“想飞上天,和太阳肩并肩,世界等着我去改变……”一曲《我相信》正是李建章内心的写照。但在周围人看来,在这个本科毕业生找工作都不容易的时代,打工仔李建章想实现梦想,除非出现奇迹。
三年后,李建章站在高高的台上,接过了“2011年无锡市高科技人才成就奖”。从普通保安到担当重任的计算机工程师,这一刻,他向世人证明了“成功不止一条路”。
社会上了最好的一课
1997年9月,看到曾经的同窗纷纷去高中报到,倔强的李建章一扭头进了自己的房间。听着屋外父母轻轻的叹息,十六岁的少年心情很复杂。生性活跃的他不爱学习,没有考上高中,也不愿意复读。而在邳州这个不大不小的城市,貌似只有读书才是唯一的明路。
1998年,荒废了一年时光的李建章坐不住了,他参加了江苏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学习。选择法律专业只是因为看上去好考一些,“毕业以后通过司法考试做个律师也不错”,李建章乐观地想。三年半时间过得很快,他一部分时间在自学,一部分在补习班度过。孰料,政策突然有了变化,司法考试的学历门槛提高了!这对李建章无疑是迎头一棒。2000年,他参加了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可以报名的司法考试,名落孙山。
尽管南京大学法律专业的自考专科文凭拿到了手里,李建章又一次彷徨了。“看到身边同学朋友都去找工作,我想自己也应该去找份工作来励练一下。看来看去,自己也没有什么大能力,就找了一份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做保安。”
一周休息一天,晚上到十二点下班,没有倒班。工作很轻松,就是工资太低。当地人均月生活花销是400元,李建章第一个月工资到手,224元。尽管不抽烟不喝酒,聚会少,一天最多花个早餐钱,他还是感觉到了捉襟见肘。
保安一当就是三年。虽然是这样,李建章还是有些心高气傲:比比周围一起没上过大学的同学和朋友,自己好歹还有个大专文凭吧。“金麟岂是池中物,一遇风云便化龙”,自己先做着保安,将来肯定可以找到一个好工作。
这种消极的等待,在他与女友的一次谈话后被打破了。2004年,外出打工两年的女友到李建章的单位看望他,小俩口第一次认真地对未来做规划。“你准备就这样当一辈子保安吗?”李建章一下子被问愣住了:“我一直没离开过家乡,她出外打工两年多,比我有见识。听她给我分析,我发现我想错了,我原来什么都不懂。我们农村常说,有门手艺才能养活自己。我决定要做些什么,不管结果如何,最起码以后我不会后悔。”2004年5月,李建章拿到了最后一笔工资,384元。学了几个月五笔打字和办公软件操作后,他踌躇满志地奔赴无锡。
初到无锡,李建章在招聘会上只盯着文员的岗位。工厂操作员?李建章想都没想过:自己一个大专生,再怎么不济,也可以找到一个体面些的工作吧?可是面试一个失败一个。难道是无锡地方小,工作机会太少?他转而去上海投奔朋友,几个月后再一次铩羽而归。
社会给李建章上了最好的一课:“和人家的招聘要求一对比,我一个都达不到。我了解的太少,需要学习的太多,以前自己是坐井观天了。”连续几个月没有找到工作,连房租都交不起了,迫于生活的压力,他下决心要老老实实从头来。
终于不用站着了
2005年3月,重回无锡的李建章孤注一掷,交给中介公司400元中介费。很快,他看到无锡清华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正在招聘流水操作工。李建章想,“清华同方是电脑产业,我之前多少学过一些电脑,会上手快一些。”3月31日,李建章正式成为无锡清华同方科技园的第一批工人。
以为英雄找到用武之地的李建章,进了厂开始操作培训后才发现,自己学的和工作中需要用的根本不是一回事:“我学会的是办公软件,而这是更高深的系统操作。”5月初公司投入生产,李建章每天在生产线一站就是8个多小时,要检测300多台电脑主机。手上先是磨出血泡,后来慢慢变成了老茧。工人们白天做工,晚上在宿舍无所事事,工作生活有点枯燥,同期进来的工友有不少离开了,李建章却很踏实。“可能做保安时被同化了,那种凡是命令认真执行、坚决服从的习惯我都继承下来了。”闲暇的时候他还会看看专业书。
很快,机遇眷顾了这个工作认真且有想法的小伙子。8月,公司计划培养提拔一些基层人员,征求内部推荐。通过统一测试,9月底,李建章被调入工程部母盘组担任制作员。
说起转岗后的第一感觉,李建章只有一个念头:这下终于可以坐下,不用天天站着了!他在生产部一天从早到晚要站足8个小时,还经常加班。看着一期进厂的室友在检验部做硬盘检测员,天天可以坐着上班,李建章已经羡慕了许久。
新岗位说轻松也轻松,说不轻松也不轻松。轻松的是,母盘制作是个机械化操作流程。组长带了他一个月,一步步该按哪一个钮,私下多记记多背背全能搞定。但这也是一个需要精神高度紧张的活儿,负责检测电脑的母盘一旦有纰漏,就会造成产品损失,严重的会让生产线停工。李建章虽然背会了操作步骤,但每个程序代表什么意思他一点也看不懂。他知道,要想胜任这个岗位,必须要有较强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为此,他用半年积攒下来的3000块钱买了台电脑,白天上班看到不懂的问题,晚上回到宿舍上网查,经常一看就看到深更半夜。不会高等数学就学不会微积分编程,他又报名学《高等数学》。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7-0015-03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考试蓬勃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现行的社会考试体制已经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特别是党的十以来,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考试也全面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持续、平稳、深入地推进社会考试和评价制度改革,既是现代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教育改革发展的紧迫需求。
一、社会考试的内涵
(一)正规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
按照《国际教育标准分类》原则和我国教育分类办法,我国教育被分为正规学校教育、非正规教育、非正式教育三个部分。正规学校教育是在正规学校教育体制内,有计划、有组织、系统的学习过程,包括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非正规教育指“任何在正规教育体制外所进行的有组织、有系统的教育活动”。非正式教育指“每个人从日常经验的生活环境――家庭、工作、娱乐、旅游、读书、看报,通过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所学习和积累的知识、技能、态度”,是自我学习的过程。
非正规教育与非正式教育,是各种有意识地培养人、有益于人身心发展的各种社会活动,是面向社会非正规、开放式的学习过程,这种社会化的教育过程,即社会教育。按照《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我国的教育可简化为两类教育:正规学校教育和非正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
(二)教育与考试
“教”与“育”连在一起使用始于孟子,《孟子》中说:“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按照许慎《说文解字》的解释:“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广义的教育泛指一切有目的地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发展人的智力和体力、影响人的思想和品德的社会活动,可能是有组织的、自觉的、系统的,也可能是无组织的、自发的、零散的。
“考”与“试”连在一起使用始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该书《考功名篇》说:“考试之法,大者缓,小者急;贵者舒,而贱者促。诸侯月试其国,州伯时试其部,四试而一考。天子岁天下,三试而一考”。可见,“考”字侧重于政绩考核,“试”字侧重于优劣测评,连在一起使用特指考查知识或技能的方法和制度。
教育与考试的关系密不可分。教育是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本质是培养人才。考试是教育活动的组成部分,目的是检测人们对某方面知识或技能的掌握程度,或是否具备获得某种资格的基本能力,本质是鉴定人才。
(三)社会考试的范畴
按照教育的分类,考试相应的可分为正规学校教育考试和社会考试两类。
当前,面向正规学校教育实施的考试主要有学校教育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
现阶段,从设立考试的作用和目的看,面向社会教育实施的社会考试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选拔性考试。例如国家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二是职业资格考试。例如国家司法考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等各种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三是专业资格考试。例如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类以考代评的职称考试。四是水平考试。包括各种语言等级考试、学科等级考试。例如面向大学生开设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面向青少年开设的剑桥少儿英语考试等。
所以,社会考试应是指由政府授权、社会行业或组织委托,或与外国考试机构合作开发,由考试机构主持,面向非正规学校教育体制实施的各类选拔性考试和证书考试,包括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资格考试、水平考试等。
二、社会考试的特性
社会考试市场广阔,考试项目繁杂,各类考试项目的特点也不尽相同。
(一)社会考试的行政性
考试制度属于国家政治制度的范畴,考试将国家意志以考试法规、政策、标准、内容、结果效应等方式具体体现到人们的培养目标、职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合法权益之中,增进了个人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性和依存感,促使应考者以国家意志为指向和相关标准为进取的目标、奋斗的方向,直至取得国家和社会的认可,实现理想与现实的统一。社会考试承载着甄别人才能力水平、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疏通人才成长通道、宏观调控人才流向等社会管理功能,是一种行政行为。
这类考试主要包括政府公职人员选拔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资格考试,具有行政强制性。例如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等。
(二)社会考试的市场性
社会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采取行政主导下的非赢利运作方式,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开放的社会考试面临人才市场、生源市场、培训市场的挑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正式实施后,社会考试不可避免的向国外开放,从国外引进的考试项目采用完全的市场化运作,使社会考试在组织过程中又具有明显的市场性。
水平考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具强制性,人们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考试,具有明显的市场性。
(三)社会考试是准公共产品
“某种产品的效用为全社会所享用,但由于消费者数量的增加会导致拥挤,使得每个消费者从中获得的效益下降,即消费上有一定的竞争性”,该种产品称为“拥挤性的公共产品”,它就属于准公共产品。基于大多数类型的教育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性,且具有“拥挤性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因此西方学者普遍将其看成准公共产品。从本质上说,社会考试可以看作是对学习者进行以非学历证书考试为主的一种教育类型,是面向人人、面向就业的教育,社会考试也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
三、创新发展社会考试体制机制的迫切性
(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
党的十报告指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现阶段,考试的主办者和承办者归属同一部门,同时扮演管理者和执行者的双重身份,长期以来形成了分权管理、多元发展的格局,是目前社会考试发展的突出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各类证书考试400多种,颁发各类资格证书以亿计,涵盖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司法、财政、卫生、税务等国家行政部门及各行业协会,这些组织机构举办各类水平考试、资格考试及中外合作考试等,重复设置,造成资源浪费。
因此,迫切需要解决好决策管理与组织执行的关系,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能定位,建立健全政府对社会考试的宏观管理,以期做到决策更加科学,执行更加高效,监督更加有力。
(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社会考试所具有的行政性和市场性,决定了它必然面临规范和开放两方面的问题。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社会考试必须顺应市场的变化,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促发展。
社会考试迫切需要解决好利益分配的问题。政府要制订出和责任权利相配套的政策方案,积极为承办机构、办学机构创造条件,给予市场化运作的空间和相应的政策支持,探索一条考试资源有效整合、综合管理水平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稳步提升的新路。
(三)考试制度法制化的需要
以考试法规建设推动考试改革,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随着《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文件的颁布实施,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处罚,国家将通过法律文本规范考试行为。
当前要着重解决好社会考试依法治考的问题,明确社会考试的职能,建立行政性考试项目准入制度,规范中外合作考试,保障考试服务质量和受众的合法权益。
(四)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需要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纲要》指出:积极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教育资源服务与应用系统,促进全社会学习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建设开放、灵活、方便的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平台。
当前要着重解决好社会考试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根据社会需要,为不同需求、不同类别的人群提供多样化的考试服务,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学习深造和全面发展的需要。
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考试体制
根据《辞海》的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制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机制”原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是一套结构化的规则。所以,体制是有关组织形式的制度,机制是制度化的方法和过程。考试体制是指国家与地方考试主管机构、部门以及这些机构、部门与考试承办机构、办学实体之间的领导、协调的方式方法。
(一)社会考试体制的主要类型
1.独立型。在政府行政系统中独立设置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包括社会考试在内的各级各类考试。考试主管机构不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干涉控制,能够对考试进行宏观管理和统一规划,以建立科学的考试制度和改进考试管理技术、管理方法,合理有效地配置考试资源;能够对考试实施有效监督,以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2.从属型。社会考试管理的组织系统附设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由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下属的考试机构负责。
3.松散型。开发考试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负责考试项目的宏观管理,承办考试的社会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事务。政府不参与社会考试的宏观管理和运作,是完全市场行为,由市场自由配置考试资源,优胜劣汰。
(二)创新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考试体制
当前,我国社会考试管理体制主要采用“从属型”管理模式。各考试机构对本系统人才需求有着深入的了解,能够适时设置考试项目。但是,由于系统间缺少沟通协调,形成条块分割,难以对考试进行统一规划。另外,由于缺少外部监督,部门领导可以凭借其在本部门的特殊地位,干预考试工作,影响考试的公平性。这种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考试体制与运行机制受国家经济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制约。当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发展变化时,也要求对考试体制与运行机制进行变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宏观调控、计划指导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灵敏的特点,促进供需关系的及时协调。
另一方面,社会考试是准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外部效应,“其外部效应导致了社会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效益的分离”,完全通过市场向使用者或消费者直接收费将会出现供给的不足。因此,社会考试的供给应采用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结合的方式,在个人付费的同时,政府通过财政给予合理补贴,弥补市场收费的不足,保证社会考试产品的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