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5:04:1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餐饮企业的会计核算,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福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编号:201612710017)研究成果
Abstract: “Camp to add” refers to all projects used to pay business tax to pay VAT, only to the product or service value of value-added tax, overcomes the drawback of business tax repetition, reduce the corporate tax burden. On May 1, 2016,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 business tax measures to change the VAT in full swing in China. The policy of “camp to add” for catering enterprises, big good promote consumption.
Keywords:”Camp to add” , catering industry, tax burden
1 绪论
为了减轻税负,在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本文选取石狮地区大中型、小型餐饮服务店为研究对象,调查各企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分析所调查企业的财务数据,研究在“营改增”政策下石狮餐饮服务业的税负影响。通过前后对比,得出实施“营改增”政策给石狮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带来的困扰和问题,为石狮市餐饮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
2 石狮市餐饮业“营改增”前税负状况
2.1 石狮市餐饮业行业分类
石狮市的餐饮企业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大型酒店、高档餐厅;二是大众便捷式餐饮店、单位内部的餐饮服务机构;三是分布于大街小巷的冷饮店、小型快餐店及流动摊贩;本次选取的调查范围是石狮市的60家大中型、小型餐饮企业,其中小型餐饮企业占比90%;而大中型餐饮企业占10%。
2.2 石狮市餐饮企业“营改增”前的税负情况
“营改增”前,石狮市所有的餐饮企业都按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其重复征税现象是一个重大弊端。
上图为对石狮市餐饮企业“营改增”前重复征税情况的调查反馈。在调查的所有餐饮企业中, 81.43% 的餐饮企业认为自身重复征税情况严重,15.45% 的餐饮企业认为自身重复征税情况一般,还有 3.12% 的餐饮企业表示不了解或不关心。由此可见,在“营改增”前石狮市餐饮企业重复征税的现象是较严重的。
据石狮市老湘亲餐厅的财务经理介绍,在“营改增”前,经营过程中需要购入原材料,支付租金和其他各种费用,在购入时支付了上一环节的增值税,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同时餐饮企业纳税人又要缴纳营业税,所以造成了重复征税。举个例子,假设企业买入价格为1000元的原材料,需缴纳170元的增值税,本月营业收入100000元,缴纳营业税5000元,企业就无法从营业税中抵扣掉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70元。以此类推,无疑大大地增加了餐饮企业的税收负担。
3 石狮市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状况
3.1 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5%下降为3%;其计算公式是:税额=销售收入*税率,缴纳营业税时的销售收入是含税的,而增值税是不含税的,这给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莫大的好处。
本次调查选取了石狮市54家小规模餐饮企业作为调查对象,根据调查,有92%的小规模纳税人表示“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减轻,都是由于税率的下降。石狮市经典牛排餐厅的负责人说:“国家实行的“营改增”政策给我们减轻了税收负担,我们8月的营业收入为243500元,交了7092元的增值税,这要是征收营业税,我们要交12175元,税负降低了41.75%。”此外,有8%的小规模纳税人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不变,是由于他们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所以基本不需要缴税。由于石狮市小规模餐饮企业众多,政策的实施具有显著效果。
3.2 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由5%上升为6%;能否在“营改增”中受益τ诓鸵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进行税收筹划。下面我们将“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进行对比分析,设销售额为J,可抵扣的进项税额C,要使“营改增”前后税负相等,可令5%J=6%J/(1+6%)-C,则可以得出:C=7J/1060。当C>7J/1060时,餐饮企业的税负就减少了;当C
下表是我们所调查的较典型的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税负比较的相关数据:(单位:元)
税负
纳税人
纳税人 美味餐厅 亦家酒店 佳惠酒店
2015年税负 375000 340000 285000
2016年税负 288905 345450 302641
本次调查选取了石狮市6家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作为调查对象,其中有2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减轻,如美味餐厅;有3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不变,如亦家酒店;有1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了,如佳惠酒店;
根据访谈我们了解到,2家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减轻是由于有店面装修、房租、水电和原材料都有取得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税负减少了。而其他4家一般纳税人税负基本不变或有所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是没有拿到大部分原材料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石狮市多数餐饮企业原材料是向供应商采购的,而供应商就像是一个中转站,很多原材料都是通过几个中转站的多次周转才到企业手中。在这个过程中,基本上不存在有税票抵扣,并且供应商大部分不具备营业执照,所以便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算可以拿到原材料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规模比较大的调味品、冻品等原材料),也存在着一种情况:由于餐饮行业原材料价格较透明化,如果想拿到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被供应商提高价格来弥补税费。即当企业购入的原材料价格较透明时,供应商要加收17%的税费,企业相应付出17%的税费,中间原材料基本没有增值,企业自身再交6%的税费,这个对企业来说是不划算的。导致他们会选择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是人力成本过高。据调查,石狮市餐饮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占总成本的35%以上,但这些支出都是不可抵扣的。而企业可抵扣的成本项目比重偏低,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又少,再加上水费、电费、维修费等可抵扣的金额不高,企业实际税负自然会增加。
“营改增”政策才刚出台,餐饮行业又比较特殊,会计核算也不是很明确,所以在税收管制上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餐厅提供的酒水、饮料属于一种配套性的服务,严格来算的话它们是属于视同销售,也是要交17%的增值税;再比如堂食与外卖区分也不明显,根据规定,外卖应征收17%的增值税,但在实际缴税时却没有区分出来。所以很多会计处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4 石狮市餐饮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4.1 筛选供应商,形成完整抵扣链条
1.选择大型正规的供应商
餐饮企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可统一购买原材料,选取有实力、信誉良好、市场份额大的供应商。在与供应商洽谈业务时,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的合约,不允许对方通过加价方式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自己多支付税款。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网购,通过多方面对比产品、物资、设备等,选择性价比高、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商。
2.农产品收购发票
从商贸公司取得的原材料成本相对较高,所以石狮市餐饮企业可以更多地选择从农业生产者手中取得原材料以降低成本。但农业生产者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来讲,可以把农业生产者的档案提交到税务局备案。经税务局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由企业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便可以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
4.2 改善内部运作模式,扩大可抵扣范围
1.外包业务
石狮市大型饭店可以将设备维修、洗碗等业务外包,使服务业更趋向于专业化,降低人工成本,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对于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优惠。
2.设备更新,合同重订
“营改增”实施后,一般纳税人能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来抵扣。餐饮企业可以升级硬件设备,也可以购入洗碗机、扫地机器人、自助点菜机等机械化的设备。设备更新既可以降低人力成本,对于一般纳税人又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优惠。
部分企业可以重新签订房租、物业、广告和装修等合同,保证企业能享受整个合同期的进项抵扣红利。
3.中央厨房
中央厨房运作模式是当代餐饮最先进的模式。其适用于高档酒店、餐厅等连锁餐饮服务业,可以大幅降低人力、进货、水电资源、设备等成本。“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通过中央厨房供货能够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改善了之前重复征税的缺点。
4.3 调整业务比例,增加营业收入
石狮市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宴席,餐饮企业可以利用“营改增”能减轻税负这个优势,加大对于大型业务的投资,开发新市场,扩大整体收益规模;石狮市的人们生活质量较高,他们更加注重绿色健康,餐饮企业可以自己种植蔬菜瓜果,让顾客自己采摘,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此外,“互联网+餐饮业”也是一种很好的扩大销路的模式。
4.4 加强相关人员培训,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餐饮业税收的影响举足轻重,“营改增”政策使税制有了很大的变动,财务人员一要及时更新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完善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过程。在核算复杂的进项税额时,还应登记备查账簿。二要常与税务局沟通,合理为企业减负。同时,相关业务人员也要学习必要的相关知识,比如向供应商索要发票,辨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方法等等。加强培训后,企业还要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5 结论
总之,这次“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能够推动石狮餐饮业的整体发展,完善餐饮行业税制,避免重复征税。同时能够减轻绝大部分餐饮企业的税收,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虽然此政策实施时间不长,还有部分问题未完善解决,但是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步步的措施调整下,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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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赖雅莹(1995-),女,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专业。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113-03
一、前言
2016年3月,国家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全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且之前的所有有关“营改增”的政策除另有规定条款外均相应废止[ 1 ]。至此,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改为缴纳增值税。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细则,生活服务业包括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的餐饮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度餐饮业的营业额为4 615.3亿元,比2013年增加了81.97亿元,2014年末餐饮业就业人数达234万人。餐饮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和增加就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2 ]。我国一直以来对餐饮业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负担,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其征收增值税,与国际接轨的“营改增”税制对餐饮业而言是一次巨大变革。本文对餐饮业“营改增”后的优势进行分析,然后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角度估算对其财务的变化,并分析了“营改增”后灵活的采购和销售管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对餐饮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实质意义。
二、“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的优势分析
(一)消除重复纳税,降低税负
餐饮企业将购进的材料加工成成品提供给顾客消费,从加工原始材料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角度看,这一业态与制造业极为相似。但是在“营改增”前,餐饮业购入直接材料时需要负担材料的增值税,提供服务时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因此存在较大的重复征税。实行“营改增”后,餐饮企业购进直接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消除重复纳税问题。同时,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租赁的不动产也可以抵扣,餐饮业购买的房产和高昂的物业租金费都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减少缴纳流转税。我国餐饮业的营业税率为5%,实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中小型餐厅的税负将显著降低,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也同比例减少[ 3 ]。
(二)减少餐饮业涉税风险
目前大多数餐饮企业不仅提供现场消费服务,还提供外卖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营改增”前餐饮业提供现场消费应缴纳营业税而提供外卖服务应缴纳增值税。由于纳税人难以分清是否为现场消费,缴纳税款时随意性较大,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 4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提供的服务统一缴纳增值税,避免了两种税的混淆情况,降低了企业涉税风险。
(三)优化管理和服务,提高竞争力
“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对餐饮企业是一场重大变革。餐饮企业会重新进行市场定位,调整自身组织结构,优化采购流程,妥善保管票据,加强财务核算,提升员工素质,以此适应增值税征管特点,减轻企业税负。因此,这一系列变革有利于餐饮企业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增强竞争力。
三、“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的财务影响
现假定餐饮企业只提供现场餐饮服务,其营业收入为S,营业成本及费用为C,成本费用中可抵扣比例为N,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影响
我国餐饮企业数量多,但大多数因规模偏小、会计核算不健全,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影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负明显下降。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其应纳增值税额,征收率为3%,相比“营改增”前按5%缴纳营业税税率,下降了40%。同时,附加税缴税基数的下降同比例减少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另一方面是营业利润略有上升。虽然“营改增”后,营业收入的确认由含税价格S转为不含税价格S/(1+3%),其值略有下降,但是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同于营业税需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得到“营改增”前营业利润R前=S-C-S*5%*(1+12%),“营改增”后营业利润R后=S-C-S/(1+3%)*3%*12%,“营改增”后营业利润差额?驻R=R后-R前=2.34%S。因此,两者的综合作用使得营业利润略有增加。
(二)对一般纳税人的财务影响
1.对流转税的影响
在餐饮企业推行“营改增”政策前,企业提供餐饮服务产生的营业额,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缴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采用不含增值税的营业收入计算,进项税额按营业成本中可抵扣费用计算。餐饮企业营业成本主要由人工成本、食材成本、物业租金成本和能源资源成本组成,其中人工成本不能抵扣,食材成本、物业租金成本和能源资源成本“营改增”后可以通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餐饮企业采购物资周期短,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多,这就使餐饮企业短期内收到税负明显减少的效果。“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应纳增值税额=S/(1+6%)*6%-C*N*17%=0.057S-0.17CN。餐饮企业“营改增”前营业收入的流转税负率为5%,若保持流转税负率不变,则应纳增值税额/营业收入=(0.057S-0.17CN)/S=0.057-0.17CN/S=5%,得出CN/S= 4.12%,即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4.12%时,流转税负率与“营改增”前相同。当餐饮企业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于4.12%时,流转税负率小于5%,企业所缴流转税额减少。
2.对税负总额和净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后,增值税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这对企业税负总额和利润产生很大的影响。为方便分析,不考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等,而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净利润和税负总额: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1-25%),税负总额=流转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25%。
由上可以看出,X前恒大于X后,即“营改增”后餐饮企业的利润下降了(0.0055S+0.0153CN)元,这是因为企业在“营改增”前所交的营业税抵减了一部分所得税,而“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下降且增值税不能抵减;当Y前=Y后时,CN/S=3.02%,即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于3.02%时税负总额会下降。
综上分析得出:一是在考虑营业收入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营改增”后餐饮企业的净利润会略有下降。但是“营改增”后,企业一般会对自己的价格作出相应调整,不会出现利润下降的情形。二是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于5%时流转税额和税负总额均会下降。5%的比例对大部分餐饮企业是能够达到的,然而现实中可抵扣税率还有13%、11%和6%,因此更高的成本费用可抵扣比例才能降低企业税负。
四、“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政策后,由于不同的税收征管特点,餐饮企业从采购物资到提供饮食服务不仅需要考虑价格因素,还要从多方面进行比较,作出最有利于企业的选择。
(一)进货渠道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为了少缴纳增值税,增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是要减少向上游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只能按3%税率抵扣。二是采购初级农产品要合理选择供应商。餐饮企业由于提供服务的特殊性,以农产品为主的原材料占成本总额比例较大,选择农产品供应商时应慎重考虑,不同农产品供应商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大不相同。这是因为企业如果购买供货商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则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不是自产产品,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二者不同的计算方法造成了不同的进项税额。例如,某餐饮企业从农场购买自产的蔬菜,价格为10万元,企业可以根据农场开具的销售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为10*13%=1.3万元;而企业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同样的价格购买,可以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比向农场购买少抵扣了约12%。所以,餐饮企业购进原材料时除了要比较价格高低,还需要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
(二)进货材料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具备加工原材料的能力,购进食材除了可以购进初级农产品外还可以选择已经加工的产品,经过加工后的产品价格一般高于初级农产品,其适用税率为17%,增大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某餐厅既可以选择购买10万元的生牛肉,再花费4万元加工成熟牛肉,也可以选择直接购买15万元的熟牛肉。从表面上看,买生牛肉后自己加工要节省1万元,但是,前者的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后者的进项税额为15/(1+17%)*17%=2.18万元,比前者高1.03万元,超过了节省的成本1万元。因此,企业在购买材料时要综合考虑其价格和适用的可抵扣税率差异影响。
(三)提供服务形式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同时提供现场和非现场消费,“营改增”后适用同一税种,但适用不同税率。前者适用的税率为6%,后者属于销售动产的范围,适用税率为17%。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餐饮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导致按17%税率缴纳,将严重增加税收负担。因此,餐饮企业有兼营行为的,一定要做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工作。
(四)招聘员工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人工成本比较大,在招聘人员时不仅要考虑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结合税收扣减事项的规定,从最大程度上为企业减轻税负。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相同业务能力上雇佣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
五、餐饮企业“营改增”后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筹划纳税人身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征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从表面上看,小规模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更低,但是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取得较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超过两者税率差异带来的税负差额时,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额反而更低[ 5 ]。例如,某企业拥有分公司A,试点前年应税销售额小于500万元,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较多,按一般纳税人计缴的增值税额更低。这种情形下,总公司可以将利润率高的业务转移给A分公司,使其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元,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享受可抵扣进项税优惠。
(二)增加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
餐饮企业为加大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与上游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醒各部门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即使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也要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同等水平上优先聘用符合增值税扣减事项的业务人员,比如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
(三)调整内部结构,降低成本
实行“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可推进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比如卫生保洁类、洗涤作业类、水电安装维修类和安保类。以上四类业务外包,企业不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还可以调剂劳动力,提高效率,最大化满负荷工作,降低成本。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扩大产业链,成立专业服务公司,承接上游专业服务。企业还可以提高智能化和机械化程度,代替使用人工,降低运营成本。
(四)提升员工素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增值税的管理比营业税复杂得多,对企业是一个新的挑战。餐饮企业需对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知识的培训,对增值税有关条例、细则以及“营改增”新规定和注意事项详细解读,并以本企业实务案例演示,方便财务人员对企业“营改增”后的进销存业务做好财务核算及发票管理工作。除了财务人员,其他部门人员也要了解相关知识,以便销售部门做好产品定价,采购部门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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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用友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企业不但购买了总账管理系统,还购买了供应链管理系统,销售成本结转凭证在存货核算中生成,直接传递到总账管理系统。如果企业只购买了总账管理系统,没有购买供应链管理系统,销售成本结转的凭证要么手工计算后在总账管理系统直接填制,要么利用总账管理系统期末自动转账功能生成。小企业一般都没有购买供应链管理系统,最好使用销售成本自动转账功能生成记账凭证。该功能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本月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并能自动生成转账凭证。要想既快又准确地生成记账凭证,需要掌握以下三个环节的处理技巧。 一、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会计科目设置是结转成本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应该根据企业的业务环境灵活设置会计科目。使用自动转账功能结转销售成本时,要求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及下级科目的结构均相同,而且明细科目要设置成数量核算。餐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较繁多,包括餐费、酒水、香烟、服务等,主营业务成本包括餐费、酒水、香烟等。餐费成本是由原材料账户直接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不能通过期末自动转账生成,而酒水、香烟等商品是由库存商品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的,可以通过期末自动转账功能生成。因此,餐饮企业不能按这三个会计科目的一级科目定义结转成本,需要按二级或三级科目定义结转。于是我将餐饮企业的这三个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成如表1所示。
表1 餐饮企业会计科目表定义以上会计科目时,首先要注意一级和二级会计科目不用定义成数量核算,而三级会计科目,必须定义成数量核算;其次,这三个科目的二级和三级科目的个数应该一致,而且科目的顺序不能颠倒。比如我以上设计的三个科目都有酒水和香烟,都是酒水排第一,香烟排第二。酒水下都有A酒和B 酒,A 酒和B 酒的先后顺序不能颠倒,颠倒的话会导致将A 酒的成本转至B 酒中,将B 酒的成本转至A 酒中。因此,为保证它们的一致性,期初建账时最好采用会计科目成批复制功能设置会计科目。成批复制会计科目的操作方法是:执行[基础设置]/[基础档案]/[财务]/[会计科目]命令,弹出“会计科目”窗口,执行[编辑]/[成批复制]命令,系统弹出“成批复制”对话框,分别输入科目编码“140502”和“500102”,勾选数量核算,如图1所示,单击“确认”按钮,即可生成主营业务收入/酒水的明细科目,按此方法再复制主营业务成本/香烟的明细科目。
图1“成批复制”对话框二、准确填制商品入库和销售的记账凭证采用期末自动转账功能结转销售成本的工作原理是按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户的贷方数量乘以库存商品明细账户的加权平均单价,计算出库商品的主营业务成本。因此,在当月发生库存商品入库和销售时要准确录入数量、单价和金额(这三项可录入两项,另外一项系统会自动计算)。金额不容易出错,要注意录入数量的准确性,有一笔忘记输入数量或数量输入错误,就会导致月末销售成本结转错误。还要注意如果发生退货业务,库存商品和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方向和正常业务一样,但数量都输入负数,金额用红字。不要用正数录入在相反的方向上。三、分别进行定义结转因为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三项一级会计科目结构不同,所以需按二级会计科目定义结转,如酒水定义结转一次,香烟定义结转一次。期末结转前,首先,将本月的日常业务全部记账,尤其是库存商品的入库和销售业务,如果有漏记账的,会导致计算不准确。其次,必须定义转账凭证,执行[业务工作]/[财务会计]/[总账]/[期末]/[转账定义]/[销售成本结转]命令,系统弹出“销售成本结转设置”对话框,录入库存商品科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的编码,如图2所示。单击“确定”按钮,如果系统提示“库存商品科目、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结构不同”,检查这些科目下的明细科目是否一致,是不是有的科目没设置成数量核算。单击“确定”按钮后,如果系统没有任何提示,说明定义成功。最后再生成凭证,单击[ 总账]/[期末]/[转账生成]命令,系统弹出“转账生成”对话框,单击“销售成本结转”单选按钮,单击“确定”按钮,系统弹出销售成本结转—览表,再单击“确定”按钮,即可生成结转酒水成本的记账凭证,保存即可。
重复上面的操作步骤,定义香烟的科目编码,选择库存商品科目为“140503”,销售商品科目为“500103”,商品销售成本科目为“540103”,生成结转香烟成本的记账凭证。依此类推,将各类商品结转完成。
图2“销售成本结转设置”对话框综上所述,要想通过期末自动转账功能结转销售成本,需要领悟其工作原理和前提条件,从整体精心设计,才能圆满完成结转工作。参考文献:[1]庄蝴蝶,刘玥.会计信息化(第二版)(用友erp—U8V10.1)[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2]王刚.会计信息系统[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作者单位: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