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1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虽然《宪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但换届选举后人民调解组织的成立面临着现实与理论的双重困境,迟迟不能成立,人民调解工作也不能有效开展。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立后,由于各项配套制度还没有相应地配套,所以居委会的办公场地、办公经费、工作机制均没有落实;由于社区发育不成熟、居民自治意识比较淡薄以及当选的委员在社区没有利益相关,所以新当选的居委会委员是否开展工作以及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开展工作是完全取决于其自身奉献精神的大小,所以这就不能保证法律规定的居委会需要办理的各项事务的落实。这也导致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无法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无法开展。这是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
居委会换届后,我区建立了与居委会对应的社区事务所,事务所内也设了负责调解工作的干部,但是这并不是人民调解委会员组织,也不能代替人民调解委员会,因为社区事务所与人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不同,“社区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受政府聘用” ,明显具有政府公职性质;而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事务所调解干部可以承担有关调解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但并不适合以人民调解委会员的名义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因为事务所调解干部既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调解员。这是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理论困境。如果不破解这双重困境,历经几十年发展完善的、被西方国家喻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就有可能在社区逐步萎缩,甚至消亡,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二、破解难题,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
如何突破困境寻求人民调解工作的出路?面对现代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大潮,不可能退回原路。发展所产生的问题需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改革所产生的困境仍需通过改革来破解。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面对困境,仍需从法律入手,结合现实情况,通过继续深化社区政治文明建设、拓展群众自治的领域来解决,也就是贯彻《人民调解委会员组织条例》 ,在社区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把事务所调解干部选入调委会或者由调委会进行聘任。这样,一方面保持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做到了调解工作的主体合法,使事务所调解干部名正言顺地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另一方面由事务所调解干部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承担调解的事务性工作,解决了自治组织没有拿薪的日常工作人员的问题,避免了自治组织的虚化,保证调解工作的日常运转。
三、人民调解委会选举的程序和操作步骤
虽然法规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由选举产生,但选举形式、选举方式、选举程序等细节问题都没有规定。参观其他形式的选举(主要是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合社区实际,不难设计出调委会选举工作的程序。其中最重要的选举产生方式问题,调委会的产生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由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于居民委员会是由居民或居民代表选举出来的,所以应该能够代表本居民区居民意见,其选举产生的调委会可以具有合法性。这是一个程序最简单的选举办法,操作起来最省力,但选举的基础最薄弱。
(二)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在原来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基本上是采取的这种形式,可以由选举居民委会员的原代表选举产生调委会。这样节省了选民登记、产生代表等选举的前期程序,减少了工作量,操作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但也具备了较广泛的民意基础。
(三)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即直选)。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调委会。这种选举方式代表的民意基础最为广泛,但操作起来也最复杂、工作量也最大。
我们设想以第二种选举方式为主,在少数条件比较成熟的社区实行第三种直选方式,在少数条件比较差的小区实行第一种方式。
关于调委会组成,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由7-9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均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实现差额选举。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我们设想由一名居委会成员作为主任候选人,事务所调解干部作为副主任候选人,委员由居委会每个块或大的社区单位推选一名。
在选举工作的操作步骤上,我们设想先选2-3个社区进行试点,积累出经验后再在全街道推开。
四、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培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街道司法科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工作。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一方面要加强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如制作调解委标志牌、印章、格式文书等;另一方面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对于新当选调委会主任、副主任,由街道司法科组织开展常用法律法规、调解工作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业务培训,然后由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对其本调委会的委员、调解员进行培训。
文献资料:
1.《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三)调解民间纠纷……”
新一届居委会委员没有薪水或津贴即是明证之一,当然这不是最主要的利益相关,居委会决策开展的事务影响不到居民(包括居委会委员)的利益是主要原因。
3.见上海市静安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编:《社区建设知识问答(一)》,第18页。
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在当前中央及各级政府大力促进新型农村建设、大力推进农村产业扶贫和精准扶贫的背景下,农村自治选举中的不足很容易形成不必要的阻力,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研究进而加以改进。
一、村民自治选举中的不良现象
(一)村民对民主选举的关注度低热情不足
随着经济社会急速发展,农村一部分人意识到当选村干部可能给自身带来经济、政治利益,因而表现出了较高的竞选热情。但其他村民参与选举、履行选举和被选举权的积极性不高。部分村民认为参与选举是浪费时间,对于候选人的态度,若非有切实利益关系、血缘关系等,就谁当选都“与我无关”。与此同时,在国家实施土地确权、流转等新的土地政策的背景下,更多农村人员开始外出务工,这类人员对选举关注度更是日益降低,本就淡薄的参与意识加上回乡不便和成本较高,使得随意替票、弃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整体来看村民对待基层自治选举的关注度不高。
(二)经济利益驱动的不当选举行为
政府过程理论指出,实现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就是“获得”或者“接近”权力核心。国家整体经济实力日益强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关注度、投入资源也在不断增长,农村经济发展中土地商业化开发等,也使得许多村集体资金充足,村委会干部可以参与支配的公共资金量大幅提升,工作同时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机会加大,村干部位置的“含金量”大大上升。有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具有一定竞争基础的村民便对当选村干部表现出了较高热情,甚至为了当选可以不择手段,这就使得贿选、暴力选举等现象层出不穷。在实践中贿选发展成了多种形式:打感情牌、拉拢关系;许诺经济利益或实物贿选;明码标价购买选票。如前文所述,部分村民对选举并不关心,加之利益诱惑,致使贿选交易得逞。与贿选相伴随还有暴力威胁等手段,某些候选人指使黑恶势力威胁村民,运用恐吓等方法使得村民改变选举意愿或者强迫他们接受贿选,这些不正当行为严重扰乱了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秩序,带来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三)往届村干部及宗族势力的不当干预
村干部经过多年的经营培养了自己“亲信”团队,可以凭借手中掌握的人脉资源较为轻松地操纵选举。一些村干部在任期将尽,年纪较大的情况下,不愿放弃对村务工作的影响以及谋取利益的机会,利用自身影响力在竞选中帮助亲信获得大量选票、赢得选举,而新任村委干部将予以相应回报。此类利益集团的存在导致原村干部利用自身影响力干预选举,成为谋求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宗族势力也是农村基层自治中的重要干预力量,各大姓的长辈能够影响到很大一批人的投票意向,在选举过程中有相当话语权。于是有人通过认祖归宗、修家谱、利益交换等方式来拉关系,从而达到赢得竞选的目的。这就使得外姓、小姓、外来人口在竞选中备受排挤和打压,村民选举的民主性难以体现,进一步促使部分村民参与积极性的下降。
(四)乡镇政府的不当干预
我国宪法、法律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存在统属关系,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村民行使其民主政治权力、实现自治的方式和途径,乡镇政府无权干预。但在实践中,不乏乡镇政府在农村自治选举中进行不当干涉的现象。非政府青睐的候选人当选,则通过宣布选举无效、针对性调查等方式进行阻挠,直到自己满意的人当选。乡镇政府在农村地区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加之与村民相比,具有较高的法律、政治素质,容易利用法律、工作制度干预选举,这样的干预成本不高而效果显著,对村民自治选举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二、村民自治选举中不当现象的成因分析
(一)村民法律及权力意识淡薄
参与热情低下的村民在新村委班子当职后会在一定程度上期待新的班子给自身生活状况带来改变。而新任班子要有所作为需要时间,若主观上并没有为村民谋福利的积极性,村民希望改善的期望便更会落空,这就更加降低了村民对村委、村委选举的热情和信任。此外,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达到法定数额的村民或村民委员联名,就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但许多居民只知投票权,不知罢免权,对村委成员的选举、村委工作的情况村民常常有无力影响的感觉。从候选人视角讲,利益驱动下的竞选人关注的是竞选成功后自身可得的经济、政治利益,违法违规竞选成本低的现实便刺激了他们采取诸多非法手段赢得竞选,大大危害了选举过程的民主性。
(二)经济水平制约选举热情并滋生贿选
相关研究表明,越穷的村庄村民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越冷漠,而城郊村或者富裕村的村民选举意识则相对较高。从参选角度来看,经济水平较差的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资金等不足,当选村干部并不能给自身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因此部分地方出现了少有人对村委干部职位感兴趣的现象。从投票选举的积极性角度看,村民经济条件差不免眼光短视,意识不到选出有能力、有责任心的村委干部会给自己未来生活带来怎样的好处,一些贿选人员所给予或者承诺的眼前经济利益就成了左右村民做出选择的最大影响因素,可以说经济物质条件的匮乏是贿选产生的重要土壤。
(三)乡镇政府服务意识不足职能定位不准
乡镇政府作为最贴近百姓生产、生活的基层政府,在整个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在农村基层自治制度的实行完善过程中乡镇政府更多地从自身工作的角度出发,并没有正确地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在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影响下,乡镇政府常把农村村民委员会视作自己下属,为使自己工作展开的方便,希望村委会能够更多地根据乡镇意志办事,替乡政府解决更多所谓“麻烦”。这样错误的角色定位就导致乡镇政府会有意在村民选举中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威干涉、影响选举。
(四)选举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及监督体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身存在需要改进之处,且其缺陷也给监督体系的建立带来了较大困难。该法对任期做出三年限定,可连选连任,给个人长期担任职务留下了可能性;对宗族、现任村委领导、乡镇等方面对选举的不当干预,缺乏详细的认定标准,使得村民监督无从切入,一些隐性的非法贿选现象也是村民监督难以制约的。村委班子中回避制度的缺失,使得近亲属同时任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委员的现象不乏存在,在组织选举及村务工作中,这样的班子形成对选举及村务的整体影响,也制约了村民监督的有效实施,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被实际架空。
三、促进新农村建设改进基层自治选举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培养法律与权力意识
村民民主、权力意识的提高,有赖于长期的法制、民主宣传教育工作。首先乡镇工作人员要懂法并坚决依法行政,避免自治选举中的违法干预行为。法制宣传工作有两个重点。第一,选举权和监督权的宣传。要让村民了解法律,知道选举权是公民的权力更是责任,更要让村民知道大家司空见惯的一些不当现象是违法违规的,一旦发现就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第二,宣传违法违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发挥法律应有的震慑作用。在法制宣传中可以灵活运用开办讲座、村委广播、法制宣传绘本、墙体标语等多种形式。
(二)在精准扶贫背景下大力改善农村居民经济条件
经济条件的制约使得村民难有长远眼光,农村居民尤其是贫困居民,在经济条件不断改善的过程中,才有可能积极关注谁能给自己带来真正、持久的利益,进而提高对选举的热情和关注度,提高其行使选举权力的积极性。2020年全面实现全小康社会的目标是我们当前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各地政府正在大力地推进精准扶贫工作,这一举措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推进扶贫工作的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要通力合作,在不断健全农村医疗和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公共基础设施的同时,引导农村尤其是贫困村充分发挥和利用地方资源及地理等优势,借助国家政策扶持,大力推进特色产业开发,在推进产业扶贫的同时促进当地经济状况整体改善,提高村民经济收入水平。产业扶贫的同时还要紧抓政策扶贫,对于一些因病、因残致贫的村民,要更加精准的予以滴灌式扶贫,使得公共财政拨付的资金真正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三)积极转变职能定位建立服务型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在面向农村的工作中应该积极树立服务意识,转变将村委会视作乡镇下级执行机关的错误认识,在村民自治、选举中发挥好引导和辅助作用。可以在不违法违规前提下建议有能力的候选人参选,但要坚决摈弃扶持乡镇政府青睐人选的思想和做法,在建议参选时应从为村民办实事的角度出发,杜绝利用行政权力和政府权威干涉村民自治选举。
(四)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及监督机制
首先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发现选举过程中显性及隐形的不当干预行为和利益团体,这些不当行为及惩处方式要在相关法律中明确指出。第二,除制裁措施外,相关法律还应增加一些预防性质的规定,如村干部的合理退出机制、任期和任届限制、必要的回避制度。乡镇政府的不当干预行为也应在行政处罚条例等文献中做出专门规定,并加大对此类行为的行政惩处力度。在健全立法的同时还要加大举报、监督机制的构建。建立村民对选举工作的监督、举报机制,宣传其监督、举报村及乡镇领导不当干预行为的意义和必要性,对村内相关人员及乡镇领导干部形成贴近身边的监督网络,并对举报村民实施奖励及保护制度;乡镇政府要在选举过程中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监督、引导作用,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此外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尝试运用现代化的电子投票技术,避免在投票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现象。
作者:焦晶 单位: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光凯.基层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失范[J].江西教育学报,2012(2).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全面抓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是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做好村“两委”换届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执政能力的需要。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县是农业大县,农村占大头,农民占多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基层党建工作的重心所在。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政权基础,村党支部是村级建设的领导核心;村委会是依法选举的村民自治组织,村“两委”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抓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选出一批富民强村的带头人,建设一个能够领导科学发展、抓好基层工作、群众支持信任的村级班子,对于不断提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进全县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二,做好村“两委”换届工作,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改进执政方式的需要。
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实施村“两委”换届选举,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搞好换届选举工作,有利于充分落实党员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增强他们当家作主的责任感,提高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能力,有利于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基层民主朝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三,做好村“两委”换届工作,是维护农村发展大局、夯实执政基础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三级联创”活动的深入开展,村级组织的整体功能有了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与社会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一些村级组织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观念不新,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不强;有的村集体经济薄弱,加快发展的后劲严重不足;还有少数村干部办事不公、作风不实、用权不廉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只有抓住这次换届选举的有利契机,把一大批自富带富能力强的“双强”型优秀人才选到村干部岗位,建立一个好班子、理出一条好思路、拿出一套好措施,打开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局面,才能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执政的坚实基础,农村基层组织也才能真正成为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坚强堡垒。
二、严格政策把关,准确把握好村“两委”班子的配备要求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县委专门制定下发了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办法,请各乡镇认真对照方案要求,把握政策规定,抓好工作落实。
第一,严控职数,优化班子结构。要通过换届选举,使村“两委”班子的年龄、文化和性别结构得到明显改善,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的比例,原则上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要“一肩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要最大限度精简村干部职数,原则上1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不得超过3人,1000-3000人的村不超过5人,3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要大力推选优秀青年、妇女和学历层次较高的人员进“两委”班子,保证村班子有1-2名35岁左右、高中文化以上的成员,至少有一名女干部,逐步实现每村有1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
第二,坚持标准,端正选人导向。对村干部人选要严格标准,严格把关,严格依照市委提出的“五选十不选”的标准来确定候选人。要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把那些政治强、作风正、懂经营、善管理、乐于奉献、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致富的优秀人才推选进村级班子,把那些经过培养考察、实践证明能够胜任村务工作的后备干部推选进村级班子。要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防止和纠正凭个人感情,以宗族地域观念,看资历选人的不正常现象,村党支部的选举可以打破身份、职业和地域界限,采取下派、回请、外引等方式选贤任能。要采取措施,把那些常年居住在村外,不能保证工作时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不称职的干部大胆地调换下来,不断提高新一届村级班子的工作效能。特别是要把好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关,对本村确实没有合适人选的,乡镇党委从机关选派年轻的优秀党员干部下村担任党支部书记。
第三,依法办事,保障党员、群众的民利。依法依规办事是换届选举工作的一个总的原则,法律、法规、条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不得变通,不打折扣。对法律、法规、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订出相关的实施细则,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依据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比如说,是否引入“本届选民”概念,我们可以在换届工作中,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本村大量村民外出务工无法联系,而达不到换届的法定有效人数这一实际出发,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群众接受这一概念,并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级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局备案。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作出了关于“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不得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规定,对这条规定的具体操作是:当事人1990年以来有违法多生育(超生)和以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的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行为的,政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组织不得将其列为候选人。根据市里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在具体操作中,当事人有实质意义上的违法多生育(超生)和视为违法多生育(超生)的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行为的,不得列为相关候选人。具体而言,非婚生育一孩后补办了结婚证的,可以列为相关候选人。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到生育间隔或未办《生育证》再生育子女的,可以列为相关候选人。非法收养子女的,原则上不能列为相关候选人,但仅未达到收养人的年龄规定,而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收养条件,且在达到规定年龄后补办了收养登记手续的,可以列为相关候选人。各乡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向选举委员会和选民宣传解释清楚,并将以上规定写入《选举办法》。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写入《选举办法》的原则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应引导选民严格按规定来执行。强调依法依规办事,就是要保障党员、村民的民利。工作中,一定要做到规定程序不变通,规定步骤不减省,党员群众依法享有的民利不截留。
三、把握关键环节,严格依法按章推进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县委要求,我县村“两委”换届工作的总体安排是:4月底至5月上旬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搞好村级财务审计清理,搞好选民登记。5月份全面启动选举程序。6月底以前,100%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各乡镇要因村制宜,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全面完成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好换届选举工作
1、要广泛宣传发动。村“两委”换届选举要取得成功,既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更需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为此,各乡镇要重视学习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并把它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乡镇机关干部以及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同志要带头学习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文件和政策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的主渠道作用,运用电视、宣传栏、横幅、标语等手段,在党员群众中广泛宣传党规国法和选举的程序、方法、步骤,广泛宣传村干部的选任标准和“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的好处,引导广大党员群众主动支持选举,积极参与选举,正确行使民利,增强广大党员群众的参与意识。
2、要严格工作程序。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程序复杂。一定要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稍有疏忽,就可能引发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工作中要严格把握好以下三大步骤:
第一步,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村民代表、搞好选民登记。①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村“两委”负责组织推荐,推荐过程中要把握两个问题:一是把握好选举委员会职数要求,一般由5-9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二是把握好推荐程序,一般采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推选,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②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的村民担任。村民代表人数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或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5人,2000人以上村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不得少于60人。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会议原则上集中召开,地域较大、交通不便的村也可分小组召开。村民代表的构成要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广泛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代表。③进行选民登记。原则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由户籍所在地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这里要把握两种情形:一是有《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二条中所列情形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二是属于省里规定的“选民登记特例”情形的,由特例人员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必要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登记为选民。选民登记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选民登记日和选举日。选民登记时要准确把握选民的年龄界限,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应当登记在选民范围之内。精神病患者等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步,确定新一届村“两委”班子职数和“两委”候选人。①确定村“两委”班子的职位职数。村党支部班子职位职数由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上级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村委会班子职位职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上级对职数的要求,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两委”班子职位职数确定后,均要张榜公布。②推选村“两委”候选人。原则上要先推选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再从已推上村委会成员的党员候选人中确定村党支部成员的推荐考察对象。村委会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的选民,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提名。按每个职位至少1名差额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要保证候选人中女性的比例,候选人中没有女性的,应将女性得票最多的一人,增加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村党支部班子成员拟推人选,由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村委会党员候选人中推荐;同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党支部拟推人选进行信任投票。然后,按党员推荐票、村民代表信任票数从多到少,以不少于20%的差额确定村党支部拟推人选。被确定为党支部的候选人,所得党员推荐票数和村民代表信任票数要分别超过实投票人数的50%、60%。③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且愿意接受提名的村委会候选人,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并于选举日7天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介绍候选人情况,公布其任期施政设想。村党支部班子成员拟推人选,要报经乡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才能确定为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初步候选人。为了解决差额候选人缺位的问题,各乡镇可以实行“一张选票、分层投票”的选举办法,把主任候选人通过提名确定为副主任候选人。依此类推,副主任候选人再通过提名确认为委员候选人参加委员的选举。在选票设计上将主任候选人同时列为副主任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同时列为委员候选人。
第三步,依法投票选举。①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民比较集中、便于组织的村,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选民分散、不便组织召开选举大会的村,可设立投票站投票。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正式选举前,要向选民公布具体的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且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选举大会程序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于当日或次日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适时召开全体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颁发《当选证》。②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村党支部的换届选举一般要在村委会选举结束后进行。村党支部书记初步候选人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的,村党支部要根据村委会选举结果,在当选的村委会党员成员中酝酿产生党支部正式候选人,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党支部换届选举。村党支部书记初步候选人没有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的,如属非正常原因落选,本人德才素质的确不错的,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继续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候选人;经深入了解,不宜继续作为党支部书记候选人的,可以在本村党员中另定候选人,或由乡镇党委派党员国家干部下村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候选人。投票结果要当场公布。新一届村党支部委员选出后,要召开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也可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书记、副书记。村党支部的选举结果要及时报乡镇党委审批,县委组织部备案。
3、要认真组织实施。村“两委”换届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涉及范围广,来不得半点马虎,必须认真对待。一要周密组织。为了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不出纰漏,在严格程序的基础上,还必须注重换届选举工作中的细节,做到超前谋划,制订预案,防患于未然。具体来讲,我们要注重以下几个问题:①关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选举次序的问题。按照省、市文件的规定,原则上都要先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再进行村党支部换届选举。这是实现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保障农民群众民利的重要措施。但同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从维护稳定出发、从工作需要出发,因村制宜,尊重选民意愿。②关于保证投票率超过50%的问题。按照《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让尽可能多的选民参加投票。一是要提高选民的选举积极性。要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工作,教育选民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积极参与投票选举;要采取切实措施,为选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要依法依规采取灵活的投票方式。对于不便组织到选举大会集中地投票的人,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投票。对于在外打工的选民,可以委托其家人投票,但每一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选民的委托;也可以用信件邮寄选票,但必须保证填写好的选票在选举日之前寄回村民选举委员会。三是要精心指导选举大会投票工作,保证投票程序合法,投票行为合法,填票无误,尽量减少废票。③关于设置流动票箱的问题。选民因健康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又不愿意委托其他选民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使用流动票箱。使用流动票箱要把握两点:一是要严格控制流动票箱数,避免采用流动票箱代替村民大会的做法;二是要规范流动票箱的投票程序,在组织选举过程中,要合理使用流动票箱,避免采用流动票箱代替村民大会集中投票的做法,设置流动票箱要接受主会场选民代表的检查,由主会场发出,至少要有三位监票人参与监督。集中投票和分散投票的场所要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和书面委托投票证明领取选票,但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和自荐人不能接受委托。要把程序交给选民,让每个选民清楚选举程序。要加强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或中止选举。要加强对选举环节的监督和控制,及时预防和消除宗族、派性势力对换届选举的不良影响。二要有序推进。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因村制宜,坚持“三先三后”原则。一是先清理后换届。村级财务审计清理工作是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关键环节,各乡镇必须高度重视,换届前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村级财务审计清理工作主要由各乡镇负责组织进行,邀请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要求所有的村都必须在5月2日前搞好任期内的村级财务审计清理工作,并由各乡镇负责将村里的帐目、公章、计生台帐等所有应移交的东西进行封存代管。各乡镇对于审计清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农办、经管等相关单位报告。审计清理的结果要公示,审计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二是先易后难,分批实施。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村可先进行换届选举;村情复杂、情况不明、条件不成熟的,要作好充分准备后再进行换届选举。特别是对宗族宗派势力较强、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干群关系紧张、遗留问题较多的村,要把基础工作做在前面。三是先整顿后换届。要搞好村班子定等分类和民情调查,对村党支部软弱涣散、村干部自身不过硬、社情民意复杂的村,要集中进行整顿,加大转化工作力度,待打好工作基础之后,再进行换届选举。三要严明纪律。对在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侵犯党员和选民民利的违法违纪现象和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在换届选举中搞非法串联、拉票和贿选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对无故缺席选举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那些屡教不改,故意扰乱选举秩序导致换届不能正常进行的党员,要给予党纪处分。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关键在于加强党的领导。各乡镇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牢牢掌握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主动权,切实确保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一是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首先是建立领导机构。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委成立了全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李慧星同志任组长,我、来清、谷平、良成、岳峰等同志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察、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各派分管副职和公安局、检察院、人大内司委、农办、民政局、财政局、经管局、广电局、司法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来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法院,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日常事务。其次是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对全县村“两委”换届工作的督查指导,县委建立了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责任制,各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要认真指导好所联系乡镇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每个乡镇班子成员要具体联系一个村。驻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也要积极协助、配合所驻乡镇抓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对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组织指导不力的,要追究驻村干部和包村乡镇领导的责任;对工作中出现恶性事件的,要追究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和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三是制订实施方案。我们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县村党支部和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请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规定操作和执行。同时,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还要深入调查摸底,对辖区内的村进行排查分类,认真制定好选举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组织换届选举。要及时排查和解决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对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村,可先换届;对少数基础差、宗族势力大、黑恶势力猖獗、社情复杂的村,必须先整顿后换届。
二是要加强督查,强化指导。县村“两委”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从两办督查室、纪委、组织部、人大内司委、民政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了**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督查组,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县派指导督查组成员今天都参加了会议,下午还将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方面的业务培训。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钻研村“两委”换届的相关业务,把握履行职责的主动权,扎扎实实做好工作,要紧紧抓住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发挥好把关定向作用。要经常深入基层,按照各阶段性的督查指导要点,认真指导所驻乡镇的村“两委”换届工作。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村,要到一线进行指导督查,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把关、重点保证,确保各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如因指导督查不力,敷衍塞责造成选举中出现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也要按要求向各村派驻指导组,每个村要有1-2名乡镇干部组成。乡镇指导组的工作任务是要全面调查了解村“两委”换届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帮助解决,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把握操作程序,并及时向乡镇党委和上级反映情况,做好交流沟通工作。同时,各乡镇还要及时组织乡村两级干部和乡镇指导组认真学习换届选举工作业务,把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