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5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电磁辐射发电,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随着经济的发展,输变电工程引发的电磁辐射污染越来越常见。电磁辐射引发的侵权属于环境污染侵权的一种,因果关系极为复杂,损害结果很难确切认定。在输变电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磁辐射污染案件审理中,笔者注意到污染的判定往往集中在电磁场强度是否符合《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等电力技术规范。行业技术规范中的标准仅为推荐限值,能否成为认定污染成立与否的标准?本文结合输变电工程引发的电磁辐射污染的两则案例,探讨输变电工程引发的案件纠纷中行业技术规范的效力以及电磁辐射侵权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行业技术规范
在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姜堰市供电公司与被告季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建的220千伏高田线开环入沈星变线工程中2支塔相距被告季某的鸽舍太近。被告咨询相关人员后得知高压输变电线路引起的电磁辐射影响鸽子的繁殖,遂以原告行为不合法为由阻止原告施工。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行为合法,被告阻止行为不当。
通过查阅类似的输变电工程引发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案例,笔者注意到基本都是电力部门胜诉。法院往往以输变电工程属于基础建设项目、有立项批准、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规划部门的规划红线许可等认定电力部门的行为合法,而以输变电线路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来认定不存在辐射污染。由于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原告行为合法仍应承担责任,所以问题的关键就集中的能否以输变电工程符合行业技术规范认定辐射污染不存在。
笔者通过两个案例浅析输变电工程引发的电磁辐射纠纷的问题。
一、案例介绍
浙江首起电磁辐射案:杭州市电力局架设的萧山电厂至萧山变电所的4根110千伏高压线从萧山徐某的房顶经过。徐某以他们长期遭受高强度工频电磁场辐射影响、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和损害为由,要求杭州市电力局赔偿3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该输变电工程是经政府立项批准、合法建设的高压输变线路工程、各监测点工频电磁场强度均低于《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数值,架空线路与徐某房屋的最近距离也满足《110~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安全标准。据此,驳回徐某诉讼请求。
江西首例电磁辐射案:九江供电公司220 千伏浔妙ii 线从市庐山区莲花镇某房屋上架线通过。四年后,该房主胡某种植在他家屋后近2 亩地的竹林、茶、果树等经济物干黄、枯死,其父患癌症去世。胡某以此为由,将九江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和消除高压电磁辐射造成的损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安全距离符合《110~500 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胡某家生活场所电场强度和电磁感应强度两项指标也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据此认定九江供电公司在此案中无过错责任,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二、电磁辐射纠纷中行业技术规范的效力
这两个均是由高压线路引发的电磁辐射案件,不同的是浙江的案件中尚未出现损害结果,而江西案件中胡某农作物受损并且其父亲患癌症死亡。但两个案例中法院均是以输变电工程符合《110~500 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和《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而判定原告败诉。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两个电磁辐射侵权的案件中,法院认定电磁辐射能否造成污染与电力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范有关。《110~500 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和《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等行业技术规范对输变电线路的安全距离、辐射强度等规定了限值,符合该限值是否就可以认定电力部门不存在侵权责任或不存在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其他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应以造成损害后果与未造成损害后果两种情形来分别讨论。
当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时,无损害结果便不构成环境侵权。此时仅能以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方式来处理此类纠纷,以现有的科技水平,我们无从认定输变线路将会导致损害,普通居民很难提出证据来确切证明输变电工程会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危险,而输变线路符合输变电工程的行业技术规范,无疑有力地排除了电力部门的责任。
当出现损害后果时,输变电工程便可能构成环境侵权。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文秘站:
三、输变电工程构成环境侵权时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分配
显然,电磁辐射引发的侵权属于环境污染侵权的一种。电磁辐射是能量在空间中传播时会以电磁波的形式向四周辐射,超高压线路上传递巨大电能,因此输变电线路无时无刻不对周围造成电磁辐射。当电磁辐射累计到一定程度,会对人体产生负面效应,导致头疼、失眠、记忆衰退、血压上升或下降、心脏出现界限性异常等症状,这种的侵权的发生无声无息、无形无迹。在这个科学尚未完全知悉的领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像一般侵权那么明晰。如果在实践中一味推行必然的因果关系证明方法,受害人获得的救济基本为零。日本曾发生的一个环境侵权案例,该法官指出:“众多居民疾病的发生是由于排放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这其中涉及到高度的自然科学知识。如果严格要求被害者科学地证明构成因果关系的每一环节,那么岂不是从根本上断绝了用民事审判方式救助受害人的途径?”[1]
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应适用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环境污染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2],这实际上将举证的负担转移给了污染者来承受。[3]《侵权责任法》采用了因果关系倒置的原则,由致害者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4] 在发生污染时候,首先就推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如果污染者否认不了因果关系,那么他将承担环境污染责
任。[5]然而一些人错误的认为因果关系推定意味着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6] 在实践中,不可能存在只要原告举出损害事实,电力部门就必须证明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没有侵权。
从国外主要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来看,受害者仍然是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的。因此,《侵权责任法》第66条虽然采纳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但所有的举证负担并非都转移给被告,原告仍负有初步证明的责任。[7] 对于电磁辐射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证明,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步骤:
首先,受害者应当具有初步证明义务。即便是采用因果关系推定,也并不是说受害人一点不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原告要就初步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电磁辐射的受害者应当证明其遭受的损害与电力部门架设的高压输变线路存在一定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在电磁辐射侵权的证明方法上,宜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学说中的疫学因果关系学说(epidemiology)[8],来证明污染行为与造成损害之间存在的可能性。即受害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一是输变线路架设在损害事实发生之前;二是输变线增多或电流强度频率增强,则损害加重,输变线减少或电流强度频率减弱则损害减轻(该污染物质增多或者效用增强,则患者便相应增多;该污染物质减少或效用减弱,则患病患者数量减弱。[9])。在证明程度上,原告达到低证明标准就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低证明标准可以采用盖然性规则中的“初级盖然性”层级。如被害者可通过对比输变线远近不同距离农作物的产量,也可结合家族病史及高压线路架设前后自身的健康状况等加以证明。
其次,电力部门应当提供证据以排除其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可以如下几个方面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一是,电力部门没有架设高压电力线路;二是,高压电力线路不会导致损害;三是,高压电力线路虽然会导致损害,但是不会导致受害者所受的损害。[10] 被告在证明程度上应当达到高级盖然性,也即是说,致害人的反证要达到高证明标准,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存在。[11] 这里的高证明标准显然不仅是行业技术规范。
第三,法官综合各方面证据情况来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一是,受害者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达到初级盖然性程度,法官就不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二是,受害者提供的证据达到了初级盖然性程度,法官推定因果关系存在。法官再考虑被告的反证内容是否足以推定的存在。如果反证的内容不足以推定的存在,则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四、结语
笔者认为在电磁辐射导致的纠纷案件中,《110~500 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和《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等规范是证明电力部门行为合法的依据。电路的架设符合这些技术规范,电力部门便有充分理由反驳担心受电磁辐射的而没有遭受实际损害的居民。然而,这些技术规范不宜用来作为判定侵权事实的标准。在电磁辐射侵权的因果关系证明中,采用疫学因果关系说比较适宜,在证明程度上,对受害者适用初级盖然级标准,而应课以电力部门高度盖然级标准。
[1] [日]野村好弘:《日本公害法概论》,康树华译,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出版1982版,第337-338页。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__版,第82页。
[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__版,第335页。
[6]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_年2月第1版,第494页。
[7]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_年2月第1版,第494页。
[8] 疫学因果关系说参考陈国义:《民法因果关系、概念及举证责任在德国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适用及其转变》,载《法学丛刊》,第160期。其中电磁辐射可以致病这一步骤受害者不需再证明。
中图分类号:O4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343-02
1 电磁辐射的概念及其放射源
电磁辐射是一种普遍的物理现象,它是由空间共同移动的电能量和磁能量所组成,而该能量是由电荷移动所产生的。换句话说:电磁辐射就是指“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由放射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
电磁辐射源通常分成两大类:一是自然界电磁辐射源,来自某些自然现象,如雷电、台风、太阳的黑子活动与黑体放射等。而这种电磁辐射源常常会被我们忽视和淡化!我们所一直关注的电磁辐射源,其实只是电磁辐射源的其中一种,即:人工型电磁辐射源。人工型电磁辐射源、来自人工制造的若干系统或装置与设备,其中又分放电型电磁辐射源、射频电磁辐射源及工频电磁辐射源。
2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1998 年世界卫生组织列出电磁辐射对人体的五大影响但归纳起来,我们可以把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分为:热效应,非热效应和积累效应三种。
3 防电磁辐射服装织物及面料
防电磁辐射服装的面料对于电磁波的防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选用电磁辐射防护服装时,应了解防护服装所采用的面料,及其工作原理。由于电磁辐射的频率高低不同,所以我们必须按其高频和低频辐射的特点,用不同的织物及面料进行防护。对电磁辐射的防护需要材料有好的导电性或导磁性,所以不锈钢纤维、具有良好导电性能的银、镍、铜的电镀纤维或织物、填充炭黑、导电化合物和吸波添加剂的有机复合导电纤维便应运而生,而且市场上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电磁屏蔽织物和面料。
制成方法:利用金属材料,如采用金属丝网罩隔离装置和用金属粉处理过的服装;利用金属纤维和其他纤维混纺成纱,再织成布。
3.1 防辐射织物、面料的一般分类及特点
目前国内、外采用的防电磁辐射织物有三种,工作原理都是通过基料表面所形成的良好导电性能,使其具有抗电磁波的功能。通过对电磁波的反射和吸收而形成屏蔽作用:
(1) 合金纤维混纺:采用不锈钢纤维与其他化纤、棉等纤维混纺形成电磁屏蔽织物,具有耐洗涤、耐磨、柔软、手感好、透气、抗静电、防电磁辐射等功能。
特点:透气性好、服饰感强、耐洗涤、手感好。
适用范围:这种面料目前使用最广,其可以被制成各类防辐射服装,如医护类、孕妇防护类等。
(2) 多离子织物:采用多种金属离子涂敷粘附在普通织物上,形成一定的电磁屏蔽功能的织物能保持原普通织物的性能、颜色和手感。
特点:柔软、透气、服饰感强、服饰使用范围宽。
适用范围:可以制成T恤、内衣、床单、蚊帐等。
(3) 金属化织物:采用化学沉积方法在普通织物表面牢固地“镀”上一层高导电金属层,形成电磁屏蔽织物。
特点:镀膜薄、附着力强、柔软、透气性好、使用频率宽、屏蔽效能高。其中,金属化织物是目前国内外最新一代技术产品,比前两种织物更具有以下显著特点:工作频率宽、屏蔽效能高、使用领域广。
3.2 屏蔽高频电磁辐射面料的类型
3.2.1 混纺梭织屏蔽布
外表与普通面料一样,采用纳米金属屏蔽纤维与其他纤维混纺织成,屏蔽纤维直径只有头发的1/12,比蚕丝还细腻柔软。
此面料经过及测试中心检测屏蔽效果达到99.9%(30dB以上),同时保留了普通面料的柔软性、均匀性、透气性、耐洗性、致密牢固、使用年限长等特点。
3.2.2 纳米离子屏蔽布
采用高科手段,将金属纳米离子置入到织物的内部,从而达到电磁屏蔽的作用。屏蔽率达到99.9999%(70dB以上),防辐射能力强,适合电子电器内部防辐射;电信发射机房、基站、电视广播雷达发射台等的电磁防护,可作为机器设备的覆盖物,或制成衣服的夹层,只可轻轻擦洗,不可揉搓。同时这种面料还可以起到远红外保健、抗静电、杀菌作用:能促进和改善人体浅表组织微循环,增强人体的新陈代谢,对机体具有良好的保健作用。
3.3 检测防电磁辐射面料的一般方法
(1) 测导电性
用万用表检测到有良好的导电性,普通面料则没有导电性。
(2) 用火烧屏蔽布
混纺布会剩下一层屏蔽丝网;而纳米离子布则剩下一堆金属粉末。
(3) 使用手持式电磁辐射测试仪
有辐射时红灯亮,用防辐射布挡住后,绿灯亮,表明辐射已被屏蔽。
(4) 包裹测试发
将手机等包裹在防电磁辐射屏蔽布或服装中,看其信号是否减弱。
3.4 dB和屏蔽率的换算
dB和屏蔽率的换算率是:3dB50%;6dB75%;9dB87.5%;
12dB93.75%;30dB99.9%;70dB99.9999%;
3.5 防辐射服dB值是否越高越好
答案是否定的。作为防辐射服装,首先要有服装的基本性能,比如可洗涤,透气性,穿着舒适性,同时要能满足家电的防辐射。除非在雷达,发射台等特殊高辐射场合,美国军用标准规定大于15db。一般家用电器,如防电脑,微波炉等的辐射,由15db即可。大于60db,99%的织物表面上可以包住手机的辐射,但大多是电镀金属的织物,洗涤几次就不行了。
4 防电磁辐射服装发展现状及其展望
目前市场防辐射服装品种单一的情况,但我们可以将研发制作方向分为:金融、广电、IT、电力、电信、民航、铁路、医疗、生活进行分类。 在接下来的产品中,我们不仅要注意产品的防电磁射功能,同时还可以增加服装的防紫外线、防风、拒水、防污、防蛀、抑菌、防臭的功能。
我们必须注意到,目前市场上出现的防辐射服装仍存在一定的发展问题,如:品种太过单一、品种不全、屏蔽效果参差不齐且多为妇女防护用品如吊带、连衣裙等。二是针对防辐射服装世界上并未形成标准化的计算单位和检测方法。三是具有防辐射功能织物原理均为反射和吸收两种,而面料一般只有三种,要想达到令人更加满意的效果我们必须研发更新更好的材料,至于什么材料可以更好的使防电磁辐射功能在服装中进行应用,这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据了解,中国工程院院士、西安工程大学博士生导师姚穆教授的一项研究将有望填补国内外空白。一直从事提高服装穿着的舒适性和健康素质方面研究的姚穆教授带着博士生们,动手制作检测设备,从无数种检验方式中得到逐渐清晰的规律,三年来,渐渐摸索出一套独特的检测方法。他们研究的防电磁辐射纺织品的检测与标准制定项目,如果通过国家认证,将为防电磁辐射服装的生产、检测提供科学的数据和标准。不久的将来,人们将穿上放心、舒适的防电磁辐射服。
参考文献
[1]刘国华, 王文祖. 电磁辐射防护织物的开发[J]. 产业用纺织品, 2003, 21,(6).
0 引言
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电磁辐射小到人们日常使用的电子产品,大到太空卫星。根据我国相关电磁辐射研究成果显示,我国城市中的电磁辐射以每年接近17%的速率增长,并有不断扩大之势[1]。由此可见,我国将来的电磁辐射污染将会日益严重,广播电视发射塔作为主要的污染源,对广播电视发射塔周围电磁环境进行预测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1 电磁辐射概述
1.1 电磁福射
电场和磁场的交互变化产生的电磁波,电磁波向空中发射或泄露的现象,叫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是人类无法通过肉眼观察和人体感觉到的,电磁辐射以一种特殊的形态存在于社会环境中的物质。
1.2 电磁辐射分类
1.2.1 自然电磁辐射
在自然情况下发生的电磁干扰便是所说的电磁辐射。地球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磁体,磁场存在于自然界之中,打雷、闪电等自然活动产生是,产生的电场与地球磁场相互交错就会形成电磁辐射;自然界有很多自然现象,随着季节的变化,会发生不同的现象,比如下暴雨,火山爆发,地震等。
1.2.2 人为电磁辐射
人体在接触一些事物时,有时也会产生电磁辐射,人类的活动范围较广,在活动的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辐射,这种不经意产生的辐射也称为人为电磁辐射。人为因素所产生的电磁辐射远远大于自然因素产生的电磁辐射,人们厨房中所使用的电磁炉、微波炉;人类社会在活动的过程中,经常使用到电视,手机、电脑等,特别是用于传达某种信息的过程,这个过程产生的电磁辐射机率较大,同样在任何娱乐场所都少不了电磁辐射的干扰,换一种说法就是人类生活中电磁辐射无处不在[2]。
1.3 电磁辐射危害
1.3.1 影响通讯及通讯设备
电磁辐射在传播的过程中,会对电子设备和通讯产生影响,影响人类的正常通讯,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在自然活动中,太阳黑子的剧烈运动会长生极大的电磁辐射,对地球的卫星、航空设施等造成损坏,电话卫星等通信会出现断开,失联等现象;在现代的战争中,电磁辐射也常被运用在战争中,电磁炸弹能够利用高强度的电磁辐射来破坏敌人的通讯设施和飞行中的飞机卫星等。
1.3.2 严重危害人类健康
电磁辐射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因素之一,电磁辐射会影响人体机能,引发白血病、细胞癌变、神经衰弱等疾病,严重危害当代人的身心健康。电磁辐射不仅仅是对当代人在成硬性,对于人类繁衍上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电磁辐射导致基因突变、不孕不育、畸形儿等。
1.3.3 不利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
电磁辐射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发展,电磁辐射的增加,为社会上的通讯和电子设备造成了破坏,造成经济损失,不利于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影响社会稳定[3]。电磁辐射增加了国家医疗机构的压力,增加了国家医疗保险事业的压力,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
2 广播电视发射塔电磁辐射
我国广播电视行业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随着城市用地的不断减少,城市扩张将原来的发射塔融入到城市中,再加上人们的对广播电视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功率也在不断的提高,在提高的同时,产生的电磁辐射也会相对应的加大,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所出现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必须尽快进行解决以及做好对应的措施,最好有一套完整的方案。
2.1 我国广播电视发射塔电磁辐射限制标准
我国《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建设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塔或者大功率的广播电视发射塔需要严格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进行,对于大于30MHz小于3000MHz的信号,其照射导出限制值为12V/m;部分大型的或者大功率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建设必须经过相关环境检测保护部门进行相关审批后建设,其建设的发射塔信号场强标准为《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二分一左右进行设定;危害小的或者单个广播电视发射塔,其场强限制则为《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的五分之一作为评价标准,也即是说,照射导出限制值为5.4V/m。
2.2 广播电视发射塔天线分类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主要作用是天线,在信号发射以及接收都是通过天线进行运作,在广播电视发射塔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天线的分类有很多种,根据不同性质的天线可以分为蝙蝠衣天线、单偶极板天线、环形反射天线,如下图所示。性能越高的天线在表现形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具有接收信号稳定高效的特点。
3 例子分析
3.1 江西广播电视发射塔直径500米内电磁监测表
3.2 数据分析
江西省广播电视发射塔发射功率超过100千瓦(Kw),从数据表格中可以看出,江西省广播电视发射塔直径500米内的电磁辐射均小于我国《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作为大功率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其很好的控制了电磁辐射污染。
从表格可以发现在相同功率下,南、北、西三面检测到的电磁辐射都不相同,数据存在一定的差异,这表明了电磁辐射在辐射的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江西省广播电视塔坐落于江西省石头城路118号,其周围有众多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成为了电磁辐射的障碍。
4 防护措施
广播电视发射塔周围是电磁辐射的主要来源,控制广播电视发射塔电磁辐射,能够有效的减少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污染,有利于提高电子信息通讯的顺利进行,为人们身体健康提供保障,从电磁辐射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出,电磁辐射的强弱与频率、功率以及距离有关,因此在治理电视广播发射塔电磁辐射应抓住这三点进行治理。
4.1 控制发射塔频率与功率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频率和功率的大小直接影响了发射塔电磁辐射源的强弱,相同的设备的发射塔,但因其频率与功率不同,广播电视发射塔周围电磁环境也会有很大的差别[4]。频率与功率两者与辐射场强的关系成正比关系,频率与功率越大,其电磁辐射场强越大,反之则越小[4]。因此在防治广播电视发射塔电磁辐射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控制好广播电视发射塔的频率与功率,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4.2 发射塔远离市区人群
随着城市的扩张,使用需求的增加,广播电视发射塔功率在加大的同时也被纳入到城市人群中[5]。在距离电磁辐射最近的电视发射塔,受到电磁辐射的影响,会产生一定的电磁波,对形成最后的图片造成影响,距离越近影响就越大。距离的远近直接影响了周边电磁环境的好坏,发射塔的建设应当远离城市和人群,对于因城市发展而被纳入城市的发射塔应当进行搬迁,确保人们的远离电磁辐射污染。
5 总结
通过对广播电视发射塔周围电磁环境的分析得出,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建设是保障社会信息通讯的重要基础建设。对于其作为主要的电磁辐射污染源而言,应当注重对发射塔周围电磁辐射环境的检测,通过数据的预测分析,及时对发射塔的频率和功率进行调整,确保发射塔的电磁辐射处于低污染状态。
【参考文献】
[1]Chen Li-an, Wei Shengbiao, Luo Chaoyi. Measurement of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of Xiamen Island[J].Asia-Pacific Conference on Enwonmental Electromagnetics, 2009,5:424-428.
[2]窦秀东.中小型广播电视发射塔对周边的电磁环境影响情况探讨[J].环保科技,2009,2: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