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4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餐饮业会计实务,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企业的流动资产中,存货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在现行的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上,企业往往会考虑诸多因素,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存货进行管理核算的结果将直接反映出企业不同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因此,要求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结合企业预期的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以及政府的宏观政策的变动、企业所处于的行业整体的变动趋势以及市场对该存货的供给和需求关系的变动,以达成获取企业利润最大的目标。
一、存货计价方法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该方法一旦确定,不得任意的变更。企业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使用目的不同先进先出法更注重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加权平均法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到价格,数据客观单一,不会出现上述情况;移动加权平均法相对加权平均法而言,较为接近最近的进货的价格;个别计价法是对于每一产品进行成本计价,因此当利润相对并不乐观的时,企业会选择存货成本较低的商品出库,以此增加利润。相反,企业的利润值比较乐观的时候,选择存货成本较高的商品卖出为更好的策略。因此选择这种计价方法的企业极其容易操控利润,控制企业成本。
(二)核算思路不同先进先出法通常认为,存货的寿命只存在一个会计期间,而期末存货的价值则是企业根据在这所谓的一个会计期间内最后购进的存货批次的价值而定,因此,在这种方法下企业风险被完全限制在企业主体和其他资产中。加权平均法的实际平均价格是通过计算出的数量为权数,进而编制相关凭证。移动加权平均法与加权平均法在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加权的基数需要在每一批次所发出的存货或者购进存货时候进行相应的调整。个别计价核算存货需要对存货规格品种、登记入库的时间等做详细的记录,确保计算出正确的金额,另外对存货的存放位置也应做相应的详细记录。详细的记录有助于企业在发出商品时分清发出存货的批次及单价,以便于在出现不同批次存货混合销售的时候不会出现核算的失误。
(三)对存货选择的针对性不同在先进先出法下,企业不能根据所选择的存货计价来调整企业当期的利润,因此能够更真实,更客观、准确地反映存货的价值,使其与物价呈现往同一方向变化的趋势,能在财务报表的当期损益中明确的便显出存货价格的波动对企业效益的影响,使得债权人和投资人对企业的信心得到增强,缺点是存在很重的工作量。存货明细账要登记发出的存货并准确的进行库存产品的记录,特别是对库存数量较大并且购进和销售频繁的企业。当价格上涨时,先进先出法将库存商品成本降到最低,以至于在评估当前的企业利润和存货价值时会存在很大的误差,即企业的存货价值会膨胀,最终会得到高估的利润,粉饰了企业会计报表。基于其核算特点,先进先出法更适用于企业中的那些自身形态并不稳定、容易产生变化,或者本身具有的容易发霉、变质和腐烂的特性的存货,例如水的生产,农业,酒店餐饮业以及其他存货数量和品种不多的企业。加权平均具有计算结果具有均衡性的优点,因此加权平均法计算存货的方法相对应用广泛,深受企业的欢迎。虽然其优点显著,但还应注意因为其只在月末计算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因此,发行价格和企业的库存量通常是不能及时提供的。当物价波动较大的时候,计算出的现行成本与期末存货的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加权平均法适用于企业存货成本变化不大或企业存货品种较少以及购进和销售存货较少的企业。使用该方法时,要考虑到存货的单位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收入差异。移动加权平均法能够及时提供了成本信息,选用该计价方法计算出来的成本数据较为客观可信,使得企业会计信息不容易控,同时也便于加强存货日常管理,因此在会计的实务处理中被广泛的应用。但是市价与其计算出的成本差距依旧十分明显,而且移动单位成本的计算过于频繁,核算工作量过大,不太适合存货进出频繁的企业。个别计价法,这种方法工作量大,存在财务困难的缺陷,只适用于易于识别且库存品种不多、单位成本较高的存货计价,如汽车,飞机,重型设备,珠宝,房地产,绘画,船舶和其他贵重物品。另一方面,这又正好能使个别辨认法能保持其存货流和成本流的一致性,其会计核素相比其他存货计价方法更合理,更准确,能更好的遵循收益和费用配比原则,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反映的出的情况都是非常真实的。
二、存货计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存货是处于不断的流转中的,有流入企业的部分也有流出企业的部分,而这两部分相抵之后产生的结余就是企业的期末存货。企业本期的期末存货将会结转到下一个会计期间,成为下期存货的期初余额。因此,余下来的继续流动的这部分存货,形成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存货流转。存货的流转分为实务流转和成本流转两个方式。从理论角度考虑,这两种存货的流转方法应当一致,即企业在购置存货之后,企业所确定的存货成本的价值应当与该存货销售或者耗用结转后所确定的价值是相同的。然而,在企业会计实务中,企业存货成本流转与实际流转不一致的问题却存在普遍性。这是因为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对于存货的购进与销售活动都十分频繁。在流转环节中,存货不仅数量庞大,还有不同的品种以及多变的计价单位。因此要时刻保证存货的实务流转和成本流转的一致性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只要能满足日常经营,企业往往不会过分的逐一辨别发出的存货组和留存仓库的存货组,因此存货的实务流转与成本流转在日积月累的管理中被逐渐的分离开来。企业只要将存货按不同的价格和不同的发出顺序,就能清楚明了发出或者留存仓库的存货成本,这便出现存货流转假设。有了这种假设,发出的存货与留存存货也就出现了成本分配问题,也为多种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产生和选择奠定了基础。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建议
(一)选择应符合的存货特点及管理要求企业在对存货核算方法进行抉择的时候不应盲目随大流,而是通过明确企业存货自身特点以及企业日常业务特点。例如,属于特殊制造润发机械有限公司(002435)发行的存货品种繁多,如电梯导轨,自动扶梯的实心或空心导轨,配件及汽车公司和其他特种安全设备,单位成本金额巨大,生产量又相对于其他上市制造业公司较小。因此,鉴于上述原因,先进先出法,这种存货计价方法应该作为该企业的第一选择。又如金字火腿(002515)中,企业的原材料等存货在发出时,采用的是先进先出法。众所周知,火腿,其主要原料是新鲜的猪腿,所以猪肉价格的变动将对原材料采购成本有直接影响。同时,猪肉的价格又受到猪的生长周期,种畜,饲料等因素的影响。当价格上涨时,市场供应和需求的波动幅度会有比较大的变化,这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只能采用先进先出法,才能保证将上述因素的影响降到最小。先进先出法在会计信息质量的提供上,先进先出法更为真实与及时,在几种存货计价方法上中尤为突出。尤其是及时性,与该公司存货特点相对应,存货的价值也能客观及时的反映出来,并使企业中存货的账面价值能够与物价的变化趋势更为接近。最大程度的在企业的当期损益中表现出价格的波动对于企业效益的影响,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虚盈实亏或是虚亏实盈的现象。所以对于该公司,选择先进先出法作为存货的计价方法是满足了其自身的特点以及会计核算的要求的。
(二)选择应符合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发,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更改,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所以企业应该在每一年年末搜集相关的信息,通过数据分析较为客观、准确的判断存货的价格走势,并考虑自身存货的特点,选择最适合的存货计价方法。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对策企业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上虽然应考虑多方面因素,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方法,都会存在自身的优点及缺点,想要同时兼顾企业所期望的方方面面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据上文的诸多分析,除去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能够满足的管理存货,同时满足企业对于存货日常的业绩评价要求,但是在物价横飞的现今社会,企业的税务也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月末一次加权法在计算时,较移动加权平均法较少,因企业对其的选择偏好居于先进先出法之后,移动加权平均法之前。另外由于现代化的发展,会计电算化的大力推广和运用,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将不会束缚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因此存货方法的选择范围可以缩小为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两种。因此在做出选择时,选择最适合企业的合理方法即可。
参考文献:
[1]侯君邦.会计政策选择对税负的影响分析——以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为例[J].财会通讯,2011(10):95—96.
二、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一)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其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进行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耗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某企业 向外地某商场批发货物,为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卡车向商场运去该批货物,该厂除收取该批货款100万元外,还收取运输费5000元。货款与运费均已收到。
该厂在货物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该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该批货物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1000000+5000)×17%=170850(元)
借:银行存款 1175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850
从以上会计处理中可以看出,企业在涉及混合销售时,如果将非应税项目所得收入纳入销售收入核算,则会计处理方法和一般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相同。
[例2]某餐饮企业为顾客供应餐饮服务,当月取得饮食收入6万元,同时为用餐顾客供应烟、酒、饮料等,收入1.56万元。该店取得的饮食收入和销售烟酒的收入是因同一项业务而发生,饮食收入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项目,销售烟酒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则该店的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但该企业不属于税法中所指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所以该店的全部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即:
应交营业税=(60000+15600)×5%=378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78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780
(二)税法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处理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分别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和所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金额;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应交的增值税款和提供劳务应交的营业税款。如果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时,则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的税款。
[例3]某生产企业在当期销售化工机械设备120万元。同时,又从事应缴纳的旅店业和餐饮业的业务3.6万元。该企业以上业务属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应分别计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应交增值税=1200000×17%=204000(元)
应交营业税=36000×5%=1800(元)
借:银行存款 1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800
如果以上两项业务收入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按税法规定,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12000+36000/(1+17%)]×17%=209230.77(元)
借:银行存款 14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30769.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9230.77
三、会计实务例解
某冷轧型材厂从事各类型材的制造、加工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对其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应交税费明细账中反映的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等明细账户异常,通过对“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方金额选择一笔最大的发生额,调阅其记账凭证,发现其纳税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00
再跟踪查找收入项目,发现企业工程收入数额较大,全年计860万元,其中一笔内容为安装公路护栏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公路指挥部 1000000
贷:工程结算――安装工程 1000000
首先,稽查人员进行经济业务的相关分析。该企业产品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旁边护栏,工程结算收入的内容为安装护栏的收入。该企业工程安装经营项目的利润很高,主产品业务的利润则较低,有可能存在将应征增值税的收入转入应征营业税中以求减轻税负的情况。
其次,查阅原始凭证。根据营业收入明细账“工程结算”账户贷方发生额调阅记账凭证,发现其所附普通发票记账联填开内容为“公路护栏工程安装”,客户单位为“××公路指挥部”。检查“应收账款――××公路指挥部”借方发生额,发现其合计数大于该项安装工程收入款项。以上所查“工程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对象是同一单位,可以初步认定该项业务是一项业务。再进一步核对仓库发料时间、领料人、工程施工等,可以确定为同一项业务。
对该案例分析如下:该企业销售自产产品并代客户安装,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应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又由于该厂的业务以生产、加工为主,所以应以对混合销售收入统一征收增值税。该厂将一笔业务分为两笔记账,分别计算收入,将混合销售行为视为兼营行为处理,逃避税收负担,应依法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该厂全年的工程收入86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款1249572.65元[8600000/(1+17%)×17%],所以应做调账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30000
随着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面临新的会计环境和工作要求。为此,笔者通过自己的学习和工作实践,深刻体会到《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到会计实践并不难,但有些地方在贯彻执行时需要注意,以免出现错误,影响会计工作。在此,笔者谈一下小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应注意的几个“不一定”问题,旨在帮助会计人员消除可能存在的不妥看法,顺利做好会计工作。
一、小企业不一定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这些小企业并不一定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从《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看,并不是所有的小企业都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企业性质的小企业,如小银行、担保公司等以及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包括境内外上市的小企业和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等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另外,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注意的是,微型企业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强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从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会计准则情况看,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可以选择的。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执行方法采取“自有选择、单项标准、一以贯之”的执行原则。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可以在会计人员素质、会计核算基础等达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是,一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可转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小企业不一定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划分是按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于2011年6月18日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它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规定了农、林、渔业,工业,建筑业等十六个行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从而分出十六类小型企业。其中,除了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是按照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标准制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是按照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外,其余行业均按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两个标准分类。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则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划分,它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标准分类的小企业有交集,但不相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划分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当然,小企业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底12号)中规范的小型微利企业,因为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总之,《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是《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中所规定的小型企业,不同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会计口径可能是小型企业,也可能是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是指规模小,“微利”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少。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仅指规模。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按会计口径可能是小型企业也可能是微利企业,还可能是中型企业。
三、小企业不一定都缴纳增值税
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是《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中所规定的小型企业,不同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企业。它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规定了农、林、渔业,工业,建筑业等十六个行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从而分出十六类小型企业。按照增值税实施条例和营业税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这十六类行业中的企业并不都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增值税的小型企业则缴纳营业税。缴纳营业税的行业诸如,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通运输业、住宿业、餐饮业、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当然,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试点,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等下一步要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缴纳增值税的小型企业主要是农、林、渔业,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等几个行业的型企业,一些试点省市,如上海、浙江、广东等十个省市已经对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因此,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可能缴纳增值税,也可能缴纳营业税,一个小企业具体缴纳何种税,要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并结合增值税实施条例和营业税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四、小企业往来账款不一定是结算资金
结算资金也称清算资金,是指小企业因为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应收、暂付和应付及暂收等处于结算过程中的往来款项。例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小企业可以对日常开支、零星采购或小额差旅费等需用的现金,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来加以控制。备用金是指为了满足小企业内部各部门和职工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暂付给有关部门和职工个人使用的备用现金。备用金作为企业与企业内部各部门和职工之间的往来款项,属于结算资金。但是,小企业的这部分备用金不作为结算资金核算,而作为货币资金核算。为了反映和监督备用金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小企业应在“1012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或单独设置“1013备用金”或“备用金”科目进行核算。
备用金的具体核算方法分为两步:第一步,拨付。会计部门拨付备用金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或“备用金”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第二步,报销。出纳员自备用金中支付零星支出,应根据有关的支出凭单,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会计部门根据内部各单位提供的备用金报销清单,定期不足备用金,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除了增加或减少拨入的备用金外,使用或报销有关备用金支出时,不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或“备用金”科目核算。
五、小企业汇兑差额不一定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小企业汇兑差额是指对同样数量的外币金额采用不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差额。小企业汇兑差额不一定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的即期汇率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属于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汇兑损失,计入财务费用。
【例如】甲公司为小企业,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其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2013年度该公司发生如下外币业务:
(1)以人民币向银行买入20 000欧元。当日即期汇率为1:9.69,当日银行卖出价为1:9.7。
(2)出口销售给外国某企业产品一批,价款50 000欧元,货款暂欠。当日欧元与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为1:9.41.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3)收到应收账款30 000欧元,款已经存入银行。当日欧元与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为1:9.54。
(4)年末,欧元与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为1:9.61。
根据上述业务,甲公司做出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银行(欧元)(20 000×9.69) 193 800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1 200
贷:银行存款——××银行(人民币)(20 000×9.75)
195 000
(2)借:应收账款——××企业(欧元)(50 000×9.41) 470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0 500
(3)借:银行存款——××银行(欧元)(30 000×9.54) 286 200
贷:应收账款——××企业(欧元)(30 000×9.54)
286 200
甲公司计算期末产生的汇兑差额如下:
(1)银行存款欧元户余额=20 000+30 000=5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50 000×9.61=480 5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480 500-(193 800+286 200)=500(人民币元)(汇兑差额)
(2)应收账款欧元户余额=50 000-30 000=2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20 000×9.61=192 2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192 200-(470 500-286 200)=7 900(人民币元)(汇兑差额)
(3)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500+7 900=8 400(人民币元)(汇兑差额)
借:银行存款——××银行(欧元) 500
应收账款——××企业(欧元) 7 900
贷:营业外收入——汇兑差额 8 400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2011).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