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1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采购管理知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二、物资采购管理创新知识库管理方案
1.物资采购管理创新知识研究
招标采购工作创新知识成果是指各单位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招标采购实践中行之有效、可持续产生出色成果、有一定管理创新和特色的、具有推广价值和借鉴作用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招标采购工作创新知识库知识分类构成研究如下:运用安德森的知识分类理论,结合先进的招标采购管理理论及实践,提出具有国网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特色的知识分类维度和各维度下的具体类别,包括:根据知识属性,考虑以下分类维度:
(1)按照业务模块、业务属性分类,包括采购机制和管理体系、采购策略管理、采购标准执行、电子化招投标、招标机构管理、采购工作模板、质量监督及供应商管理结果与招标采购联动等;
(2)按照招标采购流程环节分类,包括需求计划、招标准备、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发标、开标、评标、定标;
(3)按照成果形式分类,包括研究报告、管理流程、操作手册、策略标准、工作模板等;
(4)按照采购对象分类,包括物资类、非物资类;
(5)按照适用的采购方式分类,包括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
(6)按照适用的采购模式分类,包括批次集中采购、协议库存采购、超市化采购;
(7)按照评审结果分为A级、B级,A级主要为入围和入选作品。
2.物资采购管理创新知识库评审体系设计
(1)评审方法研究
①评分法。优点是能够客观、定量地反映方案在各个影响因素维度上的优劣情况;缺点是由于评价体系设计和计算方法的局限性,对成果的总体效果评价容易出现偏差。
②论文盲审、答辩法。优点是由于不署作者名的成果材料送给不可能知道作者的人审核,这样打出来的分数,最为客观;结合选手答辩,整个环节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适用于比较正规的论文评审。
③投票法。优点是该方法是基于投票人对所有成果的总体效果进行比较后作出的评价,经唱票后能够以比较合理、公正地选出最佳成果。建议初审盲审和投票相结合,盲审结果为推荐入围、不推荐入围;复审中结合企业答辩,采取评分法对企业成果进行评价。
(2)评审因素权重
①加分项法。优点是能够激励选手在加分项方面的表现,给予加分项表现突出的选手更多优势以弥补评分体系中其他指标方面的不足,甚至在评分中胜出,缺点是各种不同类型的加分容易影响评分体系原有的公平性,对加分值设置维度的要求较高。
②序列晋级法。优点是兼顾不同的序列,并根据不同序列的特点量身定制晋级标准,确保了不同类型成果均得到适当的评价,序列内及序列间评分均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3.知识入库管理方案设计
(1)关键字索引
建立知识库索引功能,支持对成果材料中的亮点关键字进行索引搜索。(2)动态评价
①动态评价管理。对创新知识库进行动态管理,如因政策法规变更、外部环境改变、实施条件不再具备等因素,已入库的创新知识实效性与时效性受到影响的,可适当调整管理级别。
②复制淘汰机制。对在库满一年,因政策法规变更、实施环境改变、实施条件改变等因素,已失去实用性或时效性的,经评审认定,可进行“已淘汰”标识。
(3)成果共享及推广应用
①定期/不定期成果共享。半年度和年度成果入库后,定期开展库内成果的学习推广。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业务需要,按照分类、关键字等检索库内成果,满足业务管理提升的需要。
②建立知识交流学习平台。活用信息系统功能,参照知识地图理念,建立企业知识共享的平台,推进招标采购创新知识信息、成果宣传推广、交流和反馈。
③循序渐进经验推广。鼓励企业通过对库内成果的学习,结合自身实际,提出知识库成果在本单位的推广应用设想,并组织资源形成具体的推广应用方案,开展落地实施,将实施情况提报至知识库-推广应用记录中。
制定采购计划
1、制造、采购分析
一般而言,在采购之前首先要做制造、采购分析,以决定是否要采购、怎样采购、采购什么、采购多少以及何时采购等。
在制造、采购分析中,主要对采购可能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自行制造能力、采购评标能力等进行分析比较,并决定是否从单一的供应商或从多个供应商采购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和服务,或者不从外部采购而自行制造。
2、合同类型的选择
当决定需要采购时,合同类型的选择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因为不同的合同类型决定了风险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分配。买方的目标是把最大的实施风险放在卖方,同时维护对项目经济、高效执行的奖励;卖方的目标是把风险降到最低,同时使利润最大化。常见的合同可分为以下5种。不同合同类型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一般来说,其适用情况如下:
成本加成本百分比(CPPC)合同:由于不利于控制成本,目前很少采用。
成本加固定费用(CPFF)合同:适合于研发项目。
成本加奖励费(CPIF)合同:主要用于长期的、硬件开发和试验要求多的合同。
固定价格加奖励费用(FPI)合同:长期的高价值合同。
固定总价(FFP)合同:买方易于控制总成本,风险最小;卖方风险最大而潜在利润可能最大,因而最常用。
3、采购计划编制
根据制造、采购分析的结果和所选择的合同类型编制采购计划,说明如何对采购过程进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类型、组织采购的人员、管理潜在的供应商、编制采购文档、制定评价标准等。
根据项目需要,采购管理计划可以是正式、详细的,也可以是非正式、概括的。
采购过程管理
1、询价(Solicitation)
询价就是从可能的卖方那里获得谁有资格完成工作的信息,该过程的专业术语叫供方资格确认(SourceQualification)。获取信息的渠道有:招标公告、行业刊物、互联网等媒体、供应商目录、约定专家拟定可能的供应商名单等。通过询价获得供应商的投标建议书。
2、供方选择(SourceSelection)
这个阶段根据既定的评价标准选择一个承包商。评价方法有以下几种:
合同谈判:双方澄清见解,达成协议。这种方式也叫“议标”。
加权方法:把定性数据量化,将人的偏见影响降至最低程度。这种方式也叫“综合评标法”。
筛选方法:为一个或多个评价标准确定最低限度履行要求。如最低价格法。
独立估算:采购组织自己编制“标底”,作为与卖方的建议比较的参考点。
一般情况下,要求参与竞争的承包商不得低于三个。选定供方后,经谈判,买卖双方签订合同。
3、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确保买卖双方履行合同要求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集成和协调。
1)授权承包商在适当的时间进行工作。
2)监控承包商成本、进度计划和技术绩效。
3)检查和核实分包商产品的质量。
4)变更控制,以保证变更能得到适当的批准,并保证所有应该知情的人员获知变更。
5)根据合同条款,建立卖方执行进度和费用支付的联系。
6)采购审计。
7)正式验收和合同归档。
采购成本分析
本文开始的案例揭示了将采购成本降到最低对公司利润的增长的重要性,但更重要的是,应该考虑项目生命周期内的最低整体采购成本。在实际采购工作中,很多招标单位通常只关注承包方的投标报价,而忽视了招标成本、建设成本和所有权损耗成本等项目整体采购成本。
1、招标成本
首先要考虑发出招标要约前的行为,招标方需要确定目标、调查主题、编写需求建议书(RFP)、考察和认同供应商、获取内部的授权、寻求预算支持等,然后发出要约。该过程可能需要整个合同价的2%到5%.
然后,竞标者需要对招标方的招标文件制定其投标建议书,费时又费钱,每个竞标者在竞标说明上都要花费合同价的约1%到6.7%的成本。如果有五个竞标者,该成本将达到合同价的5%到30%.表面上看来,这笔款项由竞标者承担;但是,从长远看是由招标方承担。因为竞标者总把竞标成本直接加在每次竞标的项目上。
评标程序开始后,招标方需做包括开标、评标、定标、谈判、批准等事项。这个总成本可能占合同价的2%到5%.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必须重新招标时,这部分成本将大幅增加。
因此,对于一般行业来说,竞标的总成本可能占到合同价的10%到50%.无论招标方处于何种行业,降低招标成本都是一种责任。
2、建设成本
建设成本是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往往是买卖双方关注的重点。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前期准备、正式建设费用等、与其它系统的集成、授权、交付和保险、相关手册、对员工和管理者的培训等。
3、所有权损耗成本
所有权损耗成本指长期损耗成本,包括项目运营成本和处置成本。项目运营成本可能会持续多年,并且可能是前期费用的许多倍;在设备濒于报废之时还需考虑其销毁或处理的处置成本。
综合考虑这些成本将有助于以正确的观点看待实际采购价,帮助买方选择最好的方案。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机构(以下统称“采购机构”)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或确认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的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㈡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㈢采用招标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㈠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谈判前确定。
㈡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必须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原则、谈判内容(项目的商务和技术要求等)、合同草案条款及格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规定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十日。
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或者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㈣开展谈判。谈判小组全体人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具体谈判活动中应遵循如下规则:
1、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文件及报价。
2、谈判小组确定成交或淘汰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时,必须按谈判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进行。
3、谈判小组需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数,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㈤确定成交供应商。
l、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最后确定其报价及有关承诺。
2、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议,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质量、报价和售后服务综合评议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购机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未成交的供应商。
4、谈判工作完成后五日内,采购机构要编制谈判采购报告,并作为档案备查。谈判采购报告主要包括谈判小组人员组成、参加谈判供应商的确定、谈判过程记录、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等。
第十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如果发现供应商有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限期通知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限期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在谈判文件及谈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并不少于两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继续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进行谈判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机构有充足理由说明货物的制造商或服务的提供商只有两家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三章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六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采购机构经财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和合理的采购预算。其中,采购项目属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采购机构应当将有关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五日,并组织专家论证确认。
第十九条第十七条㈠、㈢款情形的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㈠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谈判前确定;
㈡开展采购。在具体谈判活动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有关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商定有关成交事项。成交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㈢采购工作结束后五日内,采购机构负责编制有关采购报告作为采购文件备查。
第二十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四章询价采购
第二十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依据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㈠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询价前确定。
㈡制定询价采购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询价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询价采购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规定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日。
㈢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并以书面形式将选择理由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㈣询价。在具体询价采购活动中应遵循如下规则:
1、供应商在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2、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承诺。
3、询价小组需对询价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4、询价小组对在报价截止时间内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询价采购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的变更。
㈤确定成交供应商。
1、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议,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询价采购工作完成后五日内,采购机构要编制询价采购报告并作为档案备查,询价采购报告主要包括询价小组组成、供应商的确定、询价采购过程记录、成交供应商等。
3、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一日内,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将成交结果通知成交供应商,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被询价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九条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如果发现供应商有报价明显不合理,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限期通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限期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在询价采购文件及询价采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不少于两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继续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进行询价采购。
第三十一条采购机构有充足理由说明货物的制造商或服务的提供商只有两家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比照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采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活动,属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通报批评:
㈠违背采购文件要求,允许不符合项目资格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㈡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非招标方式采购的;
㈢不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