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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饮食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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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饮食

篇1

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疾病的发生,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是指符合入保条件的妇女和儿童,自愿向其居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基层妇幼保健组织(医院地段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组,以下简称承保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健保偿服务费,由承保单位为其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一切单位和符合入保条件的孕产妇及0到6周岁儿童。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妇幼保健保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  保健保偿服务范围及责任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保健保偿服务对象:

(一)医学证明身体健康允许结婚可以生育的怀孕12周至产后42天的妇女;

(二)医学证明无明显遗传性疾病、传染病、严重器质性疾病及其他影响保偿疾病的0至6周岁儿童。

第六条  保健保偿的种类有:

(一)孕产妇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怀孕12周起到产后42天止的妇女及0至28天的新生儿。

(二)儿童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出生后28天起到6周岁儿童。

(三)母子全程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妇女怀孕12周起,到产后42天,儿童到年满6周岁。

保偿对象可依据上述规定选择保偿种类。

第七条  承保单位和保偿对象双方在保健保偿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以合同形式加以确定。

妇幼保健保偿合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条  孕妇应当在怀孕12周前到其户口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保单位办理入保手续,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儿童入保手续在办理出生证同时办理。

第九条  承保单位要为入保孕产妇定期提前检查服务,确定分娩方式,进行产后访视,同时要进行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专案管理,认真填写妇保手册及各种登记表、册。

第十条  入保的儿童,享受承保单位提供的儿童系列保健服务。承保单位要为其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筛选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指导母乳喂养和科学喂养。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入保条件的保健对象和未入保的保偿对象,应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进行系统保健管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保健对象必须到承保单位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保健服务,入保孕妇必须到取得辽宁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分娩。

第三章  保偿金的交纳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孕妇怀孕12周早孕建卡时或儿童家长开具出生证明时到承保单位办理入保手续,并根据所选择的保偿形式向承保单位交纳保偿金。

第十四条  保偿金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按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偿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付给投保者补偿;

(二)妇幼保健人员的劳务补贴、技术学习费用;

(三)物质消耗、设备折旧费用;

(四)技术鉴定费用和有关人员劳务补贴。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保偿金的收取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补偿与退保

第十六条  保健保偿对象按规定接受了保健保偿服务,因承保单位的技术原因或责任原因,使孕产妇或儿童发生保健保偿合同书中申明给予补偿的几种情况之一者,由承保单位按合同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保偿对象具备多项补偿条件的,补偿标准按最高项补偿。

第十八条  保偿对象在保偿期内,发生符合保健保偿合同规定的补偿条件的疾病或死亡的,应在3个月内向承保单位提出书面补偿申请。承保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向所属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补偿的答复。

第十九条  保偿对象对承保单位作出的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当地县(区)技术指导组申请鉴定,费用先由申请鉴定方交纳,县(区)技术指导组受理后,一般应在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保偿对象如对县(区)级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技术指导组申请重新鉴定,市技术指导组应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市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鉴定收费标准可参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同意补偿的,鉴定费由所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支付;鉴定结论不予补偿的,鉴定费由保偿对象自付。

第二十二条  补偿金由承保单位一次付清,若六个月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保偿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偿:

(一)未按承保单位要求时间、次数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发生保偿内疾病的;

(二)孕产妇在未取得辽宁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分娩,或孕妇在家分娩由无证接生员,或个体产站接生引起疾病或死亡的;

(三)患其他非保偿疾病或引起死亡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提出书面补偿申请的。

第二十四条  保偿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承保单位按截止日期退还一定比例的保偿金:

(一)因故搬迁出原居住地(乡镇或街道),不能继续接受保健保偿服务的;

(二)保偿对象死亡的;

(三)因病住院半年以上的。

在保偿期限内享受过经济补偿者,退保时不再返还保健保偿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退还保健保偿服务费时,保偿合同同时废止。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在保健保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因保健人员不负责任,不按期给予常规检查和治疗、漏检漏查误诊而发生保偿内疾病,保偿医院、保偿医生分别按30%、70%的比例承担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保偿对象提出补偿申请后,承保单位有义务向各级保健保偿技术指导小组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有关人员涂改、丢失、隐匿、伪造、销毁与补偿鉴定有关资料的,按国家和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保健保偿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篇2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1.725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1-0598-02

儿童是祖国发展的未来,做好基层儿童保健工作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与发展、以及促进妇幼卫生事业顺利进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1]。为此,本文就各种基层儿童保健事业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简单的探讨,并根据个人的经验和思考提出几点对策。

1基层儿童保健事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1.1基层儿童保健机构建设不够完善儿童保健工作是一项比较繁杂的工作,工作量比较大,范围比较广,且专业性也很强。这就对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还需要较强的责任心及综合职业素养。然而目前我国的很多基层保健机构中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缺乏投入,工作人员数量不够多、专业技能不够强,尤其是很多偏远农村及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儿童保健工作几乎都是由妇保医生或从事其他科医生兼职完成,甚至有些地方的儿童保健工作是由无医疗知识的村妇女主任担任,而村妇女主任要面临多项工作的管理,这无论是从专业水平还是工作范围方面讲都对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基层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也受到了严重的阻碍[2]。

1.2缺乏专业的基层保健队伍由于儿童体质和性格特点关系,儿童保健工作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的人员才能完成。而目前很多地区由于基层儿童保健机构建设不够完善,对于专业队伍的建设缺乏投入,现有的保健人员并非专业人才,而是由医师兼任或者一些业余人员担任,这就使得保健人员往往比较缺乏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专业理论差,管理水平低,缺乏系统理论。而由于人员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缺乏,使得儿童保健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比如相关资料收集整理不协调、不完整,缺乏逻辑性、准确性,同上级部门沟通能力差,致使工作衔接不上,造成工作被动等等[3]。严重阻碍了基层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

1.3资金投入少,见效慢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进步,医疗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而各种医疗费用也随之增加,这就使得基层财政时常出现困难,保健机构收入往往比较少,投入的资金也只能够做好日常的基础维护工作,比如设备维修、房屋维修、日常工资开支等等。资金的缺乏就使得对儿童保健工作的投入经费比较缺乏,且见效慢,开展相关保健人员的培训、学习深造也就无从谈起,有一些地区采用农村妇幼人员兼职方式,而由于工资比较少,使得兼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比较缺乏,加上兼职人员本身的技术水平就非常低,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1.4地理环境受限,管理存在较大问题这主要是针对于很多偏远的农村地区,由于经济的落后,使得道路交通的建设也非常缺乏,加上医疗费用在不断地上升,就造成了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典型的就是集居、散居儿童无法纳入系统管理中,使得存在很多漏洞,一些医院由于经济或者其他原因并没有按照国家颁布的政策开展日常儿童保健工作,没有积极的对儿童进行免疫、接种以及贫血化验等等,新生儿疾病筛查、访视工作更是无从谈起,而很多农村家庭由于思想观念的落后疏于儿童的日常保健,一些留守儿童及流浪儿童更无法接受日常的保健。据有关资料显示,一些乡村地区大部分偏远山区5岁以下儿童均散居,无人看护,以致在智商、安全程度均大大低于城市儿童[4]。

2加强基层儿童保健事业发展的对策

2.1完善保健机构,加强逐级管理任何事业的发展都需要依靠建立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和监督,要加强基层儿童保健事业发展的对策,首先是要完善保健机构,加强逐级管理。在具体的实施措施上:应由县级以下逐级努力创造优越条件,建立健全儿童保健制度、常规和职责。尽量改变兼职现状以及其他不合理的现状。落实责任制度,加强规范流程管理,层层把关,分清责任,突出重点,对于农村众多思想观念较落后的人员予以思想引导和教育,转变传统观念,提高对保健的认识和重视。在基层儿童保健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人口结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是其重要的影响因素,要从这三个部分入手,找准切入点,完善保健机构,加强逐级管理,切实推动儿童保健工作的健康发展。

2.2加强保健人员的培训首先是要加强对各级儿童保健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训练,提高保健人员的专业水平,尽可能的为保健人员争取短期学习或进修的机会,同时要引进新力量,尽快提高儿童保健队伍的专业水平;其次是要加强保健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保健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基层儿童保健工作应积极和各相关部门联系,调动起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让每一位村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儿童保健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积极投身儿童保健工作中来。

2.3加大儿童保健事业的经费投资这就需要引起各财政部门对儿童保健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加大经费投入使得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得到财力保证,以加强各项保健项目的开展、设备的维修,以及提高基层保健人员的工资待遇,从而提高保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基层儿童保健工作,从而促进基层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

3小结

综上所述,我国的基础医疗儿童保健事业由于受到人员队伍、机构建设、环境条件及经费投入的影响而受到了很大的阻碍,这就需要政府牵头,加大经费投入和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基层儿童保健工作,推动我国的基层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秦锐.一生致力于我国的儿童健康事业的儿童保健专家——钱倩教授[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12,02:95.

篇3

2. 对疼痛刺激的含义理解不同,可产生不同的疼痛体验。例如,孩子在游戏中被同伴打了一下,可以毫不介意。但若是因做错了事,被父母同样打了一下,则会感到疼痛、哭泣甚至逃跑。又如有调查显示,战时受伤士兵只有1/3诉说疼痛,而平时同样伤势的平民却有4/5感到有剧烈疼痛。

3. 当人的注意力高度集中在某一点时,其他方面包括疼痛即会处于抑制状态。例如,运动员在激烈的比赛中,不同程度的碰擦伤,不感到疼痛和不适,但比赛一结束就会感到疼痛,有时甚至到使人无法忍受的地步。又如,有些病人的疼痛,一般都是白天轻些,夜晚加重,就是因为注意力被分散或集中的缘故。

4. 人的情绪状态在疼痛知觉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在焦虑等负性情绪下,常引起痛阈降低,疼痛感加强;而在欢快等正性情绪下,疼痛会被抑制,甚至感觉不出疼痛。

5. 坚强的信念也可减轻或消除疼痛。例如,建国初期浙南某些农村地区还流行一种所谓“扎肉灯”的迷信娱乐活动。用两盏灯笼点上火,通过一根弯钉扎挂在青壮年男子双上臂的皮肉里,然后平展双臂,进行长时间的游行,看不出痛苦的感受和表现。

6. 人的性格倾向对痛觉的感受也有一定影响。如性格脆弱、过于敏感或对身体不适过分关注的人,弱的痛觉刺激也能引起较强烈的疼痛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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