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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必要性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8:16:4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食品安全的必要性,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食品安全的必要性

篇1

二、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国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得不到解决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从企业角度来看,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将付出巨额赔款,严重的有可能造成企业破产。从政府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因此,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由于当前的索赔手续复杂,特别是一些不法商家企图逃避赔偿责任更加大了受害消费者的索赔难度。面对一些不甚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索赔。而当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当事企业面临巨额赔偿,由于其赔偿能力有限,可能无法给予受害者充分有效的赔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后,鼓励消费者购买已投保食品,一旦发生事故,消费者可直接向专业的拥有足够保险基金的保险公司索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保险公司带来新的保费增长点

一种险种以强制方式推行后,其业务规模必然迅速扩大。以交强险为例,2006年7月我国正式施行交强险制度,此后,交强险的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218.8亿元猛增到2015年的1570.98亿元。如果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能够做到科学经营,将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巨额的赔款,造成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于2009年破产的三鹿集团是典型的案列。出现这种情况的一部分原因在于食品企业没能有效分散食品安全风险。企业通过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把不确定的巨额赔偿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并摊入成本或流通费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出面赔偿,减轻了企业的赔偿负担,切实保障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四)减轻政府压力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善后。特别是当企业无力赔偿时,需要政府动用财政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保险公司介入,在事故发生前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减轻政府的赔偿压力。

(五)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事前防范远远重于事后补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费率杠杆,设置免赔额、推行不出险优惠政策等手段提高食品企业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自身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企业生产活动,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引领整个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三、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呼声已久,然而,这项政策的可行性直到现在才逐渐具备。

(一)法律基础已现雏形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重点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

(二)交强险的成功推行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参考依据

交强险制度实施后,保障程度逐步提高,初步实现了其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交强险的可喜成绩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提供了依据和经验。同时交强险的推行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诸如经营亏损的问题也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前车之鉴。充分吸取交强险的经验、教训有助于设计出更为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产品。

(三)已经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思路

2013年6月19日,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公布《食品卫生管理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级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同时,对于违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规定的,在第四十七条中明确相应的惩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或歇业、停业或废止公司、商业、工厂登记事项或食品业主的登陆等处罚。从目前来看,台湾地区的实践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四)我国保险业已具备相应的承保能力

2015年,中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4282.52亿元,同比增长20.00%。到2015年底,保险业总资产已达总资产123597.76亿元。保险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承保能力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已经从事了多种责任保险的经营,积累了大量的经营经验。并具备了一定的资金规模、人力资源、技术实力。

四、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给出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目前已经有《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主要法律,但还缺少配套的法规以及细则。可以对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使之成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将极大地促进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二)加强监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监督保险公司开发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是否合法合理,并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进行备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及时披露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建立黑白名单制度,给消费者以提示,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实行差别费率。

(三)加大政府补贴力度

我国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保费可能给其带来一定的财务负担。政府应该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投保积极性。对投保食品责任保险的食品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保费补贴。同时,给予保险公司一定补贴,促使保险公司降低保费,使得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科学定价,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

篇2

[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一、内部性与食品安全规制

市场信息的主要来源是价格系统,它提供有关消费者边际替代率、生产者边际成本及商品相对稀缺程度的数据。同时,价格也是产品质量的重要信号,是消费者进行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价格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完全信息假定之上的,但完全信息的假定与现实并不相符,因为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社会分工的不断加深使人们很难全面掌握自己活动范围之外的知识,这就在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了信息差别,致使有关交易的信息在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之间非对称分布,占有较多信息的一方在交易中处于优势,而占有较少信息的一方则处于劣势,这种情况可称之为“信息偏在”。

对于需要借助于信息做出正确决策的市场主体来说,多获得信息是有益的。但是,高昂的信息搜寻成本往往导致交易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就发生了。如果产品特性不能被直接观察到,无迹象表明每一种产品的价格将与其质量相一致,价格可能不再提供给消费者一个增加某种特定质量特征的指示。

“柠檬市场”模型表明,在无法预知产品质量的情况下,购买者将根据预期平均质量水平来支付费用。但产品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者不会接受这样的价格,被迫退出市场,只有产品质量低于平均质量的卖者愿意进入市场,劣币驱逐良币使市场交易很难达成,最终导致市场萎缩。

食品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例如食品的色泽、形状、大小、品牌、产地等属于搜寻品特性,而食品的新鲜程度、味道、口感等则属于经验品特性。经验品特性是在购买后确定质量不需要支付很多代价,而信誉质量在正常使用中却不能得到估价,对信誉质量价值的任何评价都需要追加代价高昂的信息。食品中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量、细菌数量,含有的抗生素、激素、各种营养元素、添加剂等都属于信誉品特性,因为消费者即使通过观察和多次消费,也很难对其做出判断。

由于食品信誉品方面的特征具有隐蔽性,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高质量高价格的食品往往难以出售。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即使交易能够达成,也会产生内部性。内部性是指由交易者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说明的交易的成本和效益。不反映在合约安排中的内部效益是正的内部性,而不反映在合约安排中的内部成本是负的内部性。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就属于典型的负内部性。政府规制可以降低信息不完全的程度,提高信息传递效率,避免市场机制“逼良为”,保护守法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外部性与食品安全规制

外部性是指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收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即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

食品市场属于垄断竞争性的市场,产品种类繁多又差别不大,并且其品质的差异性较难识别,在市场机制下,不法厂商没有动机披露真实的偏好。因此守法厂商出售的优质食品常常给不法厂商带来收益。反之,一旦不法厂商提供的伪劣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导致食品公共危害事件发生,消费者就会放大食品风险,甚至出现集体恐慌,致使消费者普遍拒绝购买某一品牌甚至是某一类食品。这种“一条臭鱼腥了一锅汤”的效应,就是不法厂商对守法厂商、进而对整个行业和社会造成的负外部性。

例如,2002年1月,欧盟从我国出口的水产品、禽肉中检测出氯霉素,禁止我国近8亿美元的所有动物源性食品出口,由此导致山东近170多家肉类、水产品企业停工或倒闭、8万多人下岗,浙江省2500余艘渔船、数十家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数万工人、渔民受到影响。

造成外部性的原因有两个:缺乏明确界定的产权和存在交易成本。在市场和私人谈判解决不了负外部性时,有必要进行政府规制。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政府规制解决外部性的必要性是建立在产权解决方案交易成本过大而无法实现之基础上。

三、不完备法律理论与食品安全规制

法经济学派认为,垄断、污染、欺诈等市场中其他的不幸副产品不仅仅是“市场自我管制机制失灵”的结果,“市场失灵通常是一种市场和普通法规定的市场规则的失灵。”“对待市场失灵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控制方法:一是私人实施权利的普通法制度,另一种是直接公共控制的行政制度。”至于采取何种选择,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普通法(除刑法以外)管理方法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该方法对政府官员的依赖程度最小,主要依据公民自己――受害人及其律师;二是守法的激励产生于这样的威慑:如果加害人违反规则,他必须对受害人实施损害赔偿。而直接或行政的规制则相反,它对政府官员的依赖极大,而且先是竭力防止侵害的发生而不是对受害人实施损害赔偿。普通法方法与直接规制相比,存在一定缺陷,如果对每个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过小而使诉讼不足以成为一桩有利可图的生意,或者假定总损害相对于预防成本是相当大的,那么就有理由进行直接管制。当损害不是很小而是很大时,一个加害人可能无力支付巨额损害赔偿金,当他不能支付时,他遵守法律的激励就会减小――实际上他能将受害人实际成本和最高可征收损害赔偿额之间的差额从其自身转移到受害人身上,这时直接管制的理由又会重新起作用。

“不完备法律理论”是对法经济学派的进一步拓展。该理论认为,法律有最优阻吓作用隐含的假设是,法律是完备的,即法律能够准确无误地规定出所有相关的适用情况,无一遗漏,而且如果证据充分即能切实地加以执行;这还要求法律能够自我说明,即所有法律的适用对象都对法律的含义持相同看法。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现实之中,任何法律都是不完备的。法律的不完备性一般体现在:法律体系本身制定得不够完善;已有惩治标准但处罚程度不当;法律的出台滞后于快速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变革。

在食品安全领域,相对于迅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立法总是要“慢半拍”。例如,按照美国毒物控制法登记的化学物质,大约有66000种,且每年有300-700种新化合物引入经济用途(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加工中直接使用和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而这些化学品的安全性评价与动物、植物体内残留规律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尚未完全被人类所知。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立法的不完备性可想而知。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立法者对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无法完全预见的,比如,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非食用添加剂,因此也就没有制定相应的检测标准,但实际上违法者却在使用着这些有害物质,致使含有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工业原料的有毒食品以“质量合格”的身份流入市场,对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害。

当法律不完备时,法律的阻吓效果就会削弱,其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也会减弱。创造监管职能,并且将这些职能赋予特定国家机关而非法庭,是对不完备法律引起的威慑失灵问题做出的回应。监管者克服了完全依赖法庭被动执法的法律制度所必然产生的诸多弊病,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庭和监管者的关系不是互相替代,而是互相补充。

[参 考 文 献]

[1]何杰.食品质量安全及对策[J].中国标准化,2004(2):148

篇3

1 PCCP管产品的制造过程控制

PCCP管属于非金属复合管道材料的一种,其由多项材料制作而成,当中包含了水泥砂浆保护层、厚钢板、高强预应力钢丝、混凝土以及薄钢板。PCCP管的生产过程较为复杂,其中钢筒抗渗性能的检验、装配薄钢筒、控制承插口环下料尺寸、养护管芯蒸汽等多道工序均属于制作PCCP管的关键工序,因此过程控制对于控制PCCP管产品的质量而言,十分重要[2]。于PCCP管过程控制中,主要以《输水管产品许可证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等作为控制依据,国内不少引水工程的业主方均对工程中所应用的PCCP管材料进行了过程控制,由此可见,在重要工程中对产品材料的制造采取过程控制措施,对于保障产品的质量可起到一定的促进效果,从而促进管道工程安全性、耐久性等的实现。

2 PCCP管产品的结构设计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的国家标准中,基于过往的经验总结,对产品的结构设计进行了特别强调,当中对产品的结构设计做出了具体要求,要求生产企业需以招标文件中对于管道的使用条件为依据,对产品进行设计,并在设计完成后交由业主单位进行审核,最后交由制造厂进行制作生产,其中要注意的是,制成合格成品后,需标明产品的相关参数(如覆土深度、工作压力范围、管子规格等),以避免用错场合的情况[3]。过往在一阶段管、三阶段管的应用中,其发生爆管的原因不仅与制造厂的偷工减料相关,其还与产品用错场合相关。因此,为了减少与避免管道事故的发生,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对PCCP管产品的进行结构设计与制作。在PCCP管产品设计中,无论是哪一个设计标准或设计规范,均是根据内外压组合荷载来对管子结构进行设计,以工作压力、覆土深度、管道参数以及铺设使用条件等作为设计计算值作为使用上限,在PCCP管产品的安装铺设以及运行中,均不能超出相关参数的设计限值,此为影响到管道工程安全性与耐久性的重要因素。

3 管道工程招投标控制

现阶段,招投标方式已成为国内输引水工程选择管道材料制作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的一项重要方式。因此,作为投标单位,需结合单位的各方面情况(如成本控制水平、生产控制水平、盈利水平等),在确保PCCP管产品质量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报价,确保竞争公平性。切忌为了中标而可以降低报价,在中标后以偷工减料、保量不保质等方式达到盈利目的,进而影响到产品质量、影响到管道工程的安全性与耐久性。作为招标单位,需对管道工程质量加以重视,在招投标活动中,尽可能避免选择最低价方案[4]。除此之外,还需在活动前提进行相应的调查工作,考查投标单位的信誉、规模以及能力等,从而选择合适的投标单位,进行管道工程造价,确保PCCP管产品的质量,进而保障管道工程安全性以及耐久性。

4 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

在混凝土压力管(包含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在内)的管理中,采取许可证管理,属于保障国内压力管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许可证管理是为了确保企业具备一定的能力生产出相应产品而实行的。其中,输水管许可证的管理中,包含了多个管理项目,当中还涉及到不少管理内容,例如生产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管理企业技术文件、设备配备检测等多个方面,内容健全,可行性强。研究通过对多个企业许可证进行核查,研究发现,大部分企业均具有一定的生产条件与装备条件,然而企业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以及企业生产过程控制等多个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企业的管理人员加以重视。许可证属于准入企业的最佳方式,当中关键是要相关的管理部门以及审查人员对企业进行严格把关,认真落实对企业的许可证管理工作。无论生产企业的规模与背景如何,均需要对许可证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认真负责PCCP管产品质量,以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5 PCCP管在腐蚀条件下保护措施

PCCP管类似于传统三阶段管,两者力学性能的决定性指标均为环向预应力钢丝的缠丝螺距、螺丝面积以及螺丝控制应力,若无法保障环向预应力钢丝的缠丝螺距、配筋面积以及螺丝控制应力,将会导致管道面临爆管危险。虽然《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这一标准中对PCCP管的各项参数(如吸水率指标、水泥砂浆强度、水泥砂浆的保护层厚度、水泥净浆施工方法等)做出了明确要求,然而单单依靠PCCP管的水泥砂浆保护层,难以抵抗腐蚀性环境条件对于PCCP管的侵蚀。所以,有必要结合PCCP管材的铺设条件,对腐蚀情况、腐蚀级别进行勘测评估,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腐蚀对策。现阶段,国内在这方面所应用的防腐蚀对策有2种,一是防腐涂层法,二是阴极保护法。其中,若应用到涂层防腐法,则需要对防腐要求、施工方法进行具体说明,为制造厂进行防腐涂层作业提供帮助。另外,若应用到阴极保护法,需在注明在招标文件中,使制作厂家可预先在PCCP管体内埋导通件,为PCCP管之后的铺设、联通金属部件、实现阴极保护等提供帮助。

6 业主进行资料审核

工程业主需要审核的相关资料包含了多项,例如产品结构设计图纸的准确性、管子结构设计计算结果的合理性、管道参数是否与相关的要求标准相符、管道铺设条件与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求是否相符、管子结构设计标准的准确性等。一般情况下,工程业主对于PCCP管材料的结构设计文件、产品图纸等的审核工作均不在行,因此其可委托专业人士进行资料审核,从而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管道可安全运行。国内多项重要饮水工程均采取了设计审核,有效保障了工程的安全运行,例如保定廊坊廊涿引水工程、新疆引额济乌工程、辽宁阜新引白工程等。

7 结束语

PCCP行业能否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各个单位(如监理单位、工程验收控制单位、施工单位、工程业主以及设计单位等)的共同努力,其还需要从PCCP管材的多个方面采取控制措施,例如,产品标准制定环节、产品设计环节、产品质量管理环节、施工技术环节、产品检测环节等,从而形成相应的质量管控制度,促进PCCP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PCCP管产品、管道工程等的安全性与耐久性。

参考文献

[1]余洪方.PCCP管产品质量及管道工程耐久性和安全性的必要措施探讨[J].混凝土与水泥制品,2011(9):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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