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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7 09: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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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

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防治辐射污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管理宣传,普及辐射环境科学知识。

鼓励、支持辐射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

第七条对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专项规划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辐射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章放射性安全管理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报经批准后申领。

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实践正当化、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放射工作场所按规定要求进行设计与建设,并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设备;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管理信息畅通,及时查清和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问题;

(三)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实施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管理,建立个人剂量数据库,加强监测信息的评价和应用;

(四)培育单位安全文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使其具备相应资格;

(五)强化内部管理监督,严格执行放射源保存、贮存制度,切实防止放射源丢失;

(六)按规定要求清除污染、处置废物;

(七)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档案管理;

(八)制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送贮等情况和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四)场所辐射监测和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数据;

(五)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六)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情况。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检测设备,防止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以及剂量差错等造成事故性照射。

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公示放射诊疗的操作流程和服务规范,指导就诊人员安全就诊。

第十二条从事移动探伤作业、利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划定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移动探伤作业场所难以划出安全防护区域的,探伤作业单位必须建造探伤室。

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放射源跨设区的市移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实施作业10日前,向作业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放射源参数、作业的地点和时间、拟采取的辐射防护管理措施、辐射防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确定的管理目标和要求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

废旧或者闲置的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或者送交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集中贮存、处置。集中贮存、处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禁止随意堆放、掩埋、丢弃放射性废物。禁止将放射性废物与普通废物一起处置。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产生低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暂存库。暂存库及其设备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安全防护的需要。

第十六条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区内和库区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和运营情况。

第十七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依法贮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其依法处理;发现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废弃放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收贮等措施。

第十八条需要报废X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射线装置内的高压射线管进行拆解,并报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核销。

第十九条拆解、回收、冶炼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人员,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检测,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检测发现放射性水平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和射线装置,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相关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落实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各项退役措施。完成退役并经原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终态验收后,依法注销或者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铀(钍)矿需要退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伴生放射性矿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及产品的伴生放射性检测和工作人员必要的放射性防护,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生产产品。

第二十二条生产花岗岩石材、陶瓷产品,或者用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等制造砖、水泥及其他建筑装饰装修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产品出厂、销售时,应当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明示适用的标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承诺。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禁止使用铀尾渣、浓集放射性核素的工业废渣等生产建筑材料或者直接作为建筑材料。

第二十三条核电厂等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核设施的稳定、可靠运行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核电厂等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对核设施流出物和核设施周围环境实施监测,每年一次向省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问询。

核电厂换料检修及运行中发生涉及环境影响的重大事件,或者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及总量出现异常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环境保护部门。

第三章电磁辐射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制订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雷达、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及其他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布局,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六条雷达、广播电视发射台(站)与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其所发射的电磁波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二十七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基站对周围环境产生的电磁辐射影响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

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移动通信基站,不得擅自提高经批准的发射功率等影响电磁辐射水平的参数;确需提高的,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布局,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和工艺。

在高压输变电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确需调整线路路径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调整的部分进行补充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并在施工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线路路径或者选址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建设单位对同一区域、同一规划建设时期内的高压输变电工程,可以按同一批次或者等级进行整体性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能应用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屏蔽等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条在电磁辐射超过限值的区域,有公众日常长时间停留的,运行和使用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减少电磁辐射,确保电磁辐射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有公众可能进入并短暂停留的,运行和使用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单位应当通过设置警告标志、栅栏等现场管理措施,控制公众进入。

第三十一条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项目建设前如实公示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开展公众调查,接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问询,听取意见,做好说明、科普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设和运行的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其建设、运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提高管理能力,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全面掌握监管对象基本情况,共同做好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具体规定本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承担。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况定期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

第三十七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建设全省辐射监督性监测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事故应急预警和指挥系统。

第三十八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建设开发活动的实际情况,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全省伴生放射性矿源项普查,指导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防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和辐射环境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依法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发生放射源丢失和被盗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和追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源水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对公路、水路有关运输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筑材料等产品质量和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治辐射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和技术指导。

第四十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申报进口的废金属进行放射性检测,并按规定保留检测记录;发现放射性超标的,由海关依法责令退运。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做好辐射环境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公众对相关知识的了解;明确管理信息公开范围和提供渠道,提高管理透明度,增进公众对辐射环境安全政策和措施的信任、支持。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及时修编、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相关预案之间的协调对接,并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四十五条核电厂的应急管理工作按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核设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参照其执行。

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辐射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辐射伤害的,还应当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直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处理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地向公众有关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放射源移动作业信息的;

(二)未按第十九条规定配备检测设备、记录检测结果、报告异常情况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不履行辐射管理职责、义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厂、销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未落实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责任,造成辐射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或者处理。

第五十四条环境保护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法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相关文件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辐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危险、消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探伤,是指使用X射线或者射线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摄影检查的工作过程。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是指列入国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并纳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系统和设备。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辐射影响因素弱相互作用是自然界的4种基本相互作用之一。简称弱作用。弱相互作用是基本粒子之间一种特殊作用,它和强相互作用,电磁作用和万有引力作用并成为四种基本相互作用力。

最早观察到的弱作用现象是原子核的衰变。后来又观察到介子、重子和轻子通过弱作用的衰变和中微子散射等弱作用过程。弱作用的力程在四种作用中是最短的,在低能过程中可以近似地看作是参与弱作用过程的粒子在同一点的作用。

分析实验的经过发现,费米子在一点的弱作用(称为费米作用),是两个费密子弱作用流的耦合,所谓弱作用流相当于电磁作用的电流。耦合常数G与质子质量二次方的乘积是无量纲的,比电磁作用的精细结构常数小1000倍。这个比例反映了两种作用在低能下强度的差别。

弱相互作用的另一个特点是对称性低。在弱相互作用中,空间反射、电荷共轭和时间反演的对称性都被破坏;同位旋、奇异数、粲数、底数等在强作用下守恒的量子数都不守恒。但是破坏时间反演的弱作用比不破坏时间反演的弱作用弱得多。

篇2

国家的化妆品卫生规范指出,防晒指数(SPF)是引起被防晒化妆品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与未被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之比,为该防晒化妆品的SPF。

其中的MED(最小红斑量)是指:引起皮肤红斑,其范围达到照射点边缘所需要的紫外线照射最低剂量(J/m2)或最短时间(s)。而这些采用的数据来源于部分接受皮肤试验的受试者皮肤的反应。与广大的消费者人数相比,参加试用的人数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们应该承认此数据有很大的局限性,应该在公示这些局部测试数据时,在宣传内容与包装文字中提示消费者,此数据的局限性及此类产品潜在的危害性。而不应该夸大其范围,把防晒品说成是“万能的保险品”。

经过我中心对夏季化妆品市场近年来需求的调查发现:市场上如此丰富的防晒产品仍还有较多晒后引发的各种皮炎,从世界范围报道看,紫外线引发的恶性皮肤肿瘤比例仍在快速增加。经逐步深入地研究分析发现,现有技术水平的防晒品仍有缺陷和潜在危害性。

(1)目前,现有的紫外线防护产品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无论是膏霜蜜,还是者喱、露等,作为外敷的载体介质在皮肤上展开后形成的膜层太薄,而且当乳化膜体接触到汗腺分泌物中的电解质后,同时在阳光照射下便会马上破乳,水分快速挥发,仅留下极少的油性成分,在皮肤上的覆盖微乎其微,怎么能阻挡住光线的穿透?从防晒油优于防晒霜的应用效果就可以明显地发现这一问题。

(2)普遍使用两种类型的紫外线阻断添加剂:A.散射型常见各种石粉剂,其较大的颗粒直径且表面没有亲和性均会造成覆盖膜既不能较厚、也不能紧密到无缝隙而让光线无法穿透。现在盛行纳米级的钛白粉,就是力图对上述缺陷进行的改进。但是,经过紫外分光光度仪的测定,加入了纳米钛白粉的产品对紫外线的阻断并没有太大的改变。B.化学吸收型作为防晒的主导添加剂几乎都是芳香烃化合物。以苯环为母体结构的共轭双键可以高效地吸收紫外光子能量,然后再以热能或无害的可见光效应释放出来。但是,苯系统有机化合物对人体会造成伤害,是医学界公认的事实。这种添加的自我限量,反应在防晒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就是有效时间较短,一般2~3小时就需补充,否则当SPF 低于6以下时将失去了其防晒的功能,如果不注重清洗,会造成过多苯系化合物的沉积。

(3)防晒品的SPF 值越高,苯系化合物含量越多,其对皮肤的潜在危害也越大。

(4)当光线持续地照射覆盖在皮肤上的各种化学成分时,会产生多少不利于人体的光化学及生物化学反应,目前还没有更深入的研究报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客观上没有发生。卫生部通报2005年化妆品不良反应检测情况中指出:在引起不良反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中,防晒类化妆品数量最多,甚至超过了祛斑类产品。

6.靠夸大某些化妆品原料的功能,诱使消费者不科学的使用

近年来,天然精油(这种化妆品香精原料在美容院进行皮肤的护理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已发展到很多商场内也有专柜在销售。起初,人们不过是利用天然精油所挥发的香气来调节SPA美体过程的浪漫情调,现在却被炒作成无所不能的“神灵”,很多人高价买来贸然地在皮肤上单独涂敷,甚至自己混合后内服。在欧洲历史上,确曾有过欧洲的古人尝试用芳香精油口服或外用治疗某些人体疾病,但实践的结论却是现代医学取代了这种确乏理论依据与临床结论的天然疗法,仅仅偶尔出现在温泉等疗养保健中。而很多经销精油的商家,却无视这种西方医学的结论,费尽心机地把那些古老的临床应用翻译过来,捧作医治百病的神药到东方来推广。此处笔者不想来讨论其医疗有效性的真伪(因为西方现代医学临床应用领域中并没有此学科,就足以说明问题),只是从天然精油的化学组成来看消费者在单独使用时,其客观存在的潜在危害性。

目前在“芳香疗法”中使用的精油其化学组成几乎全部被香料界剖析出,有完整的资料可查。归纳起来任何一种有芳香感的天然提取物,都有对人体存在潜在危害的化学组成,例如:

(1)萜类衍生物,这是一族由十个碳元素组成的带有羟基、羰基、羧基等多种活性基团的化合物,如芳樟醇、柠檬醛等。很多成分具有促进光毒的副作用。

(2)苯环芳香衍生物,这是一族由苯环为母体结构的带有各种化学官能团的化合物。如苯乙醇、肉桂醛等。 就拿我们最熟悉的玫瑰来说,精油分析图谱指出:保加利亚玫瑰油含有20~30%的苯乙醇;我国苦水玫瑰油含有40~50%的苯乙醇;而常用的玫瑰香型香精在调配配方中,要加入10~60%的合成苯乙醇。苯系化合物对人体的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即使是天然物中提取的,其化学结构相同,其化学物理特性也必然相同,其对人体的潜在危害总是应该重视吧!

对复合精油中大量添加的植物油也存在着夸大功效、掩盖其危害性的问题。学过化妆品专业的人都知道,天然植物油主要是由不饱和脂肪酸组成的,这类物质对大气中的氧是非常不稳定的,一般新提取的油自然存放,在三个月内都会发生严重的氧化反应,可闻到明显的油败气,这种氧化物对皮肤是非常不好的。此外,植物油根据其皂化值分为干性、半干性和不干性三种。如将干性油(如食用色拉油)用于表皮,会大量溶掉人体分泌的皮脂,造成皮肤天然免疫功能下降、干躁瘙痒、表皮粗糙、易敏感的问题。

7.靠歪曲皮肤的真实生理过程,夸张自己产品达不到的功能

很多厂商为了销售自己保湿类型的产品,便肆意夸大水分在皮肤中的功能,误导消费者错误地将痘、斑、衰老、皱纹等所有出现的皮肤问题都归罪于表皮水分的缺乏;同时还极力歪曲皮肤代谢过程中水分生成的真实途径,为其产品的必需性编造理论的基础。

美容皮肤科学指出,皮肤组织在真皮层和表皮层对水分的吸收和储存是完全不同的。⑴人在饮水后,体内代谢过程往往使大部分水分通过出汗和排尿两种渠道得以排泄,其中少部分水分通过肌体组织细胞渗透过程,首先到达真皮层细胞内,然后随着代谢的进程,细胞结构向着表皮层坏死脱落转化,真皮细胞内的胞液被排出,逐渐分离出水分和多种生化物质,由细胞的间隙移向表皮外完成排泄。因此,从皮肤总含水量来说,真皮细胞内存有 80%以上的水分,其中浅层的层比深部的网状层要多。多饮水,保持体内部水分充盈便给皮肤的弹性感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保证。⑵表皮角质层是由无生命活性的角朊细胞构成的。角朊细胞宽30微米,厚0.8微米,呈六角形,它们紧密相连,层叠交错,约10~20 层构成了角质层,厚约10~15微米。角朊细胞的细胞膜、细胞内容物及细胞间基质的结合水量,决定了皮肤的柔软性。 角朊细胞间隙大约在0.02~0.2微米之间,其中充满了层状结构的脂类物质、天然保湿因子和处于水合状态的水分。皮肤表层细胞获得水分的渠道只有一个,就是借助与之相邻的内层细胞膜与自身细胞膜,靠膜与膜的透析传递而实现。事实上,皮肤表层细胞的外缘侧不能直接与内层细胞接触,因而吸收水分的机会甚少,则容易导致外缘侧沙漠化(局部缺水)状态下而引发皮肤问题。 天然保湿因子(简称NMF)是存在于角质层内且能与水结合的一些低分子量物质的总称,包括氨基酸、吡咯烷酮羧酸、乳酸盐、尿素、胺、尿酸、葡糖胺、柠檬酸盐、钠、钾、钙、镁、磷酸盐、氯、糖、有机酸、肽类及其它未知的物质。NMF占到角质形成细胞基质的10%,通过渗透压来吸引水分子,和NMF结合的水是角质层中较固定的一部分,含量变化较大的那部分水与角质层选择性的通透及脂质屏障有关,而通透性又与角质细胞间脂质及板层结构的完整性及特点相关。正常的角质层通过一定的水合作用来保持一定的湿度,角质层从体内以及外界环境中获取水分,后者受环境相对湿度影响,如果环境相对湿度下降,角质层水分就会蒸发,直至产生新的平衡,在低湿度环境中皮肤必须依靠表皮下层及真皮提供水分补充。

这些理论告诉我们,靠外部化妆品的补水仅是肤质含水正常的一个很次要的条件,而且就补水产品的使用方法来说,因为有表皮存在的屏障保护,化妆品中的水仅有非常微量的部分能通过细胞膜的透析途径而进入表皮内层。大多数只是给面部皮肤提供短暂的舒适而已。

8.靠篡改科学的原理来胡编一个救世的产品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射线防护品生产厂商们炒作的电磁辐射危害人类生存的浪潮愈演愈烈,引诱了很多日用品的生产者跟风,各种“防电脑辐射化妆品”被带上高科技的花冠粉饰登场。

其实,凡是用电的日常家用设备都会产生电磁辐射,对人体有无危害,最重要的是要看辐射能量的大小。根据国际辐射防护协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电磁场的安全强度是0.2~0.4微特拉(这是24小时接触计算机时的电磁场安全限),低于此强度对人体没有危害。一些专门研究机构测试过计算机的电磁场强度,结果发现,紧贴荧光屏处电磁场强度为0.9,但离开荧屏约5厘米处,强度不到0.1,再远一点至30厘米处(这是计算机操作者的身体与荧屏之间的习惯距离),其强度几乎无法测出。此外,空间中的电磁波确实是无处不在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电磁辐射的强度很小,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我国颁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规定了电磁辐射污染的设备和对人员影响的标准限值,只有当电磁波达到一定强度的时候,才需要重点保护。

从医学有关文献报道看:⑴电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表现为视力综合征;⑵手的腕管综合征及颈背部疾病也是常用电脑人的多发病;⑶电脑、电视在使用状态产生的静电对皮肤状态的影响较大;⑷用电脑时间久了,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就担心是电脑辐射造成的,其实,这很是由于工作时精神高度集中、压力太大导致的。由此,我们可以正确地认识到:所谓“电脑皮肤问题”的诱发原因,与电脑产生的微量电磁波基本没有直接的关联。在人们还对电脑磁辐射没有真正认识的情况下,这些所谓的“防电脑辐射化妆品”夸大了电脑磁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作用,混淆了磁波辐射与射线电离辐射的界限,毫无根据地吹嘘自己产品中添加物的功能,形成了很大的欺骗性。

二、遵循对症美容的法则,才是科学开发市场之路

依靠“伪科学”的概念炒作来开发化妆品市场,虽然能风光一时,日进斗金。但是,假的就是假的,伪装会很快被剥去,结局会像江湖骗子一样被万人啐骂。更重要的是,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看看目前日化线国产化妆品的畏缩市场,再看看美容专业线销售的艰难,不都印证了“恶果自食”的真理吗!

篇3

自1895年德国科学家伦琴发现X线以来,X线已有100多年的历史。X线的发现和发展对医学科学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目前,除普通X线外,又发展了CT、SPECT、PET及X刀、介入等,这些设备都已广泛应用于人体各脏器系统疾病的检查、诊断与治疗,为临床疾病的诊断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准确的信息。但是,X线的危害也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如何合理正确地使用X线是我们教学中必须传授的基本知识。目的有两个,一是为学生掌握X线成像设备工作原理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为他们日后使用这些设备打下必要的技术基础。二是鼓励学生参与有关X线成像科研进展题目的讨论和认知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开阔学生们的视野。

1 了解X线的产生

1895年,伦琴发现,当高速移动的电子撞击金属靶时,金属靶会产生穿透力极强的辐射[1]。由于当时还不清楚它是一种什么样的辐射,因此称它为X线(X-ray)。这种射线可以使某些荧光物质产生荧光,也可以使胶片感光。它和电离辐射(如α,β辐射)不同,在电场和磁场通过时不会发生偏转。撞击金属靶电子的能量越大,所产生的X线穿透能力就越强。此外,金属靶所产生的X线强度与每秒钟撞击它的电子数量成正比。

经过几年的研究后记实:X线具有某些辐射波的性质,如光的干涉,衍射和偏振等,而且最后确定它的波长要比紫外线的波长还短得多。除了电磁辐射理论外,还可以用量子理论来描述X线,即它是由单个的称为X线光子或量子构成的辐射。这些X线光子能量的大小与它的频率高低成正比。由于X线辐射的频率比可见光大得多,因此,它的穿透力要比可见光大得多。

X线最重要的两个性质是它的穿透力极强并能使胶片感光。X线的发现者伦琴就是利用X线这两个性质拍出了世界上第一张人手的X线照片,也就是从此刻开始,人类进入了一个用X线产生人体影像并进行医学诊断的伦琴放射学的新世纪,后来又将伦琴放射学改称为放射学。

X线成像就是利用X线通过人体形成可见影像的一种成像技术。现今,医学成像这个概念一般是指包括超声成像,核医学成像、热成像及磁共振成像在内的,使用各种能量产生人体可见影像的所有技术。

2 掌握X线成像系统的构成

X线成像系统是由许多元器件组成的,这些元器件为产生X线影像各自起着重要作用。临床中,放射技术员最直接的责任就是安全地使用这些设备并利用它们产生最佳质量的影像。因此,放射技术员必须要弄清这些元器件自身的工作原理及它们在整个成像系统中所起的作用 。典型的X线成像系统由下述元器件构成;X线源、被照射体、X线信息检测装置和记录装置、X线影像处理装置、X线影像显示和阅片装置、X线高压发生器、X线控制台(控制器)(图1)。

X线具有四大特性[2],即穿透性,荧光效应,摄影效应以及电离和生物效应。临床上就是利用X线的这些特性进行检查和诊断的。而X线的电离和生物效应又能使任何物质都发生电离,电离程度与所吸收的X线的量成正比,X线进入人体后,使人体产生生物学方面的改变,从而使人体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一系列副作用。

3 培养合理使用X线和优化防护意识

X线在穿透人体的过程中,引起机体内生物大分子及水分子等发生电离和激发,从而产生一些有害的效应。如果照射剂量超过了一定范围,可引起造血功能障碍,出现白细胞下降、放射性皮炎、生育能力下降、眼晶状体浑浊等副作用,还可诱发白血病,恶性肿瘤和遗传性疾病。这些都应当提醒学生注意,让学生树立起防护意识。

在授课过程中,既要强调对患者的防护,又要强调对自己的防护。实际工作中,一些患者认为,医生多检查,检查时间长就是对自已负责,但自身所接受的X线剂量已超过了安全范围。医生应根据患者年龄,检查部位和所达到的目的不同使用不同的检查方法和条件。比如,用B超能解决的诊断不用X线,用摄片能解决的不用X线和CT检查。因为一个被检者透视一次比摄一张X片接受的X线剂量多20倍,做一次头颅CT扫描,接受X线的剂量达到5.43 R,体部扫描为9.76 R。也就是说,每做一次X线检查,机体都会接受相当剂量的X线。在日常工作中,一些患者,包括工作人员根本不了解X线的危害,再三进行X线检查,有时短期内进行多次检查,这既不利于健康,又浪费了卫生资源。所以,X线的使用必须正确、合理。

3.1 X线使用的合理化

目前,由于医疗市场的激烈竞争以及追求经济效益的影响,一些临床医生不顾患者的利益,多开单,开大单,本来一项检查或普通检查能解决的诊断非要用多项检查或贵重检查来解决,这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应该的。应传授学生在进行X线检查时权衡利弊,必须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X线检查,杜绝一切不必要的X线照射。比如,患者在其他医院带来了X片或CT片,就诊时就不必进行重复检查。

3.2 优化防护意识

辐射安全防护有证据表明, 即使是很小的辐射剂量也会对人体产生生理性损伤。因此,放射工作一个总的基本目标就是在检查过程中防止一切不必要的X线辐射。减少不必要的X线辐射的方法有很多, 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时间防护, 屏蔽防护和距离防护。时间防护:由于X线辐射剂量与曝光时间成正比,因此为了将X线辐射剂量减至最低程度, 应尽可能使用最短的曝光时间。屏蔽防护:指用铅衣(围裙)将人体非检查部位遮盖住,防止X线照射。例如,X线检查时,用铅围裙将性腺区屏蔽起来,就会大大减少性腺的X线辐射剂量,这样就会把X线辐射的遗传效应减少至最低程度。距离防护:由于X线辐射剂量与X线源距离的平方成反比, 因此, 被照体距X线源越远,其所受到的X线辐射剂量就越小。

X线设备的使用设计必须要符合国家和国际辐射防护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按照美国辐射防护委员会和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的规定,X线设备必须要配备辐射防护装置, 以便将X线对患者和操作者造成的辐射损伤减少到最低程度。例如,束光器就是一种辐射防护装置。利用它限制原发X线辐射的照射野,从而减少原发X线对患者的辐射损伤。对X线束的滤过处理是对患者X线辐射防护的另一种方法。在X线诊断工作中,滤过器多由铝板构成,它设置在X线管与被照体之间,它的作用是吸收掉原发X线中那些能量较低的辐射,而这些低能量的X线辐射在X线成像中不起什么作用,却极容易被人体吸收,造成人体辐射损伤。使用滤过器可以减少原发X线对病患的辐射损伤程度。X线管和X线设备设计的最终目标就是在提高X线发生效率的同时尽量减少对患者的辐射剂量。

所谓优化防护意识是指要将不必要的照射控制在最低水平,选择最合适的防护,最大程度地降低工作人员和患者的照射剂量。要重视妇女,儿童的X线检查,特别是孕妇应禁止X线检查。因为胎儿受X线照射后会产生非随机效应。植入前期,受精卵受照射可导致胚胎死亡;胚胎在器官形成期受照射,可造成胎儿畸形;胎儿期受照射可引起发育障碍,智力迟钝。胎儿对X线最敏感的时期是妊娠头两个月,所以在此期间应避免X线照射。对儿童的检查要求技术熟练,缩短照射时间,遮盖敏感部位,并注意选择X线检查的适应证。人体中对X线最敏感的器官是甲状腺、眼晶状体、乳腺、性腺和骨髓,检查时应注意防护,使射线尽量避开敏感器官。

4 X线防护操作规则

有关X线辐射防护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放射技术人员如何切实地落实好辐射防护规则。这些辐射防护规则提供了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和办法。在工作中时时都要注意有关辐射防护组织机构提出的相关规定和建议,例如美国辐射防护委员会和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规定:放射技术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要合理地使用束光器,使胶片上的曝光区域仅限于人体被检查部位。

目前X线检查工作中一些特殊造影检查,比如脑室造影、脑血管造影、椎管造影、断层、介入、全消化道钡透、钡灌肠等特殊检查,被检者受照射剂量大大超过防护要求。幼儿入托,中小学生升学,老干部体检,结核普查,征兵查体,计划生育透环等各种X线检查,应严格加以控制。由于透视剂量太大,所以,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很少再用透视,而改用摄片来取而代之。

综上所述,在影像教学中,灌输学生对X线使用的合理性及防护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轵贤,高元桂.中华影像医学-总论卷[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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