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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1:3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一、背景介绍

虽然2007~2009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了七年,但其影响却极为深远,其中极为突出的是各国针对危机所进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与结构的重建,如新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PRAUK,2014;FCAUK,2014;CFPBUS,2010;FHFBUS,2008),旧机构合并或者撤销(FSAUK,2014;OFHEOUS,1992;FHFBUS,1989),以及金融监管权力的集中与强化(BankofEnglandUK,2016;EuropeanCentralBankEU,2016;FederalReserveUS,2016)。而在这一系列后危机金融改革与金融再监管的过程中,最新成立的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在改良银行业文化、完善银行行为准则,以及提高行业标准等方面表现其与众不同的特点与个性(BSBUK,2015)。特别是其所倡导的在更为广义、更深层次,但却很少被触及的银行“文化”层面解决2007~2009年的金融危机及随后银行业在治理结构、商业活动、管理和领导力等各个方面所体现的瑕疵与不足,以及各种层出不穷的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既涉及传统的零售商业银行业务,也包括投资银行业务)(AndrewTrotman,Telegraph,2015;BSBUK,2015)。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的最新的研究报告、信息披露及其网站资料;英国卫报,金融时报,华尔街日报和彭博等主流金融媒体的追踪报道及分析,以及英国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和英国议会的相关研究报告等资料,重点研究了英国银行业标准委员会的发展历史与背景,其组成与具体职能,以及其相关的操作原则与指引等,从而对这一新兴的银行业私人部门组织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探索。

二、历史沿革及评价

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的产生在很大程度可以被视为是一个“自上而下”的金融业改革,是危机后银行业改良的产物,同时也是英国银行业自律的另类表现。2012年7月,英国上议院和下议院联合指定建立议会银行标准委员会(ParliamentaryCommissiononBankingStandards),以评估和汇报英国银行业的专业标准及文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设定过程中存在的瑕疵、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银行商业活动中的透明度及利益冲突等多方面的问题(UKParliament,2012)。2013年,英国议会所了《银行业改良》(‘Changingbankingforgood’)的报告中,并明确提出要设立一个“英国银行业的专业机构”来管理银行业的文化,并特别强调该机构应由“银行业自己承担相关责任,维系其发展的动力”(UKParliament,‘Changingbankingforgood’Report,2013)。2013年7月,英国最大的7家银行及金融互助会(如巴克莱银行,汇丰银行,劳埃德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桑坦德银行,渣打银行,以及怀德集团)委托理查德.兰伯特爵士评估这一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及优缺点。而理查德.兰伯特爵士在2014年5月的初步结论是,“(英国银行业)亟待共同努力以提高行业的行为准则和管理能力”(BSBUK,2015)。2014年7月,上述七家银行及有关地方银行作为发起人,出资设立了“银行标准审核委员会”。理查德.兰伯特爵士出任临时主席,同时英格兰银行总裁马克.卡尼带领一个负责任命长期主席的独立小组。2014年10月,戴姆.卡勒特.波维被选为主席,2015年4月,委员会的十四名成员被最终确定,而其名称也最终定为银行标准委员会(BSBUK,2015)。

三、组织性质与目的

从组织性质而言,银行标准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既非银行业行业协会,也不隶属任何金融监管机构;既不代表银行业,也不具有法定金融监管权力。作为特定的会员制组织,银行标准委员会要求会员企业遵守相关金融监管框架的要求。这既包括金融监管部门颁布的具体规范和指导精神,也涉及监管部门无法监督,或者不适合监管的更为广泛、深层次的问题,如银行企业文化。虽然银行标准委员会仅仅是一个没有法定权限、不具强制执行力,同时也不承担“游说任务”的私人部门组织(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但它却具有另一种巨大的权力———公共评价权,即对银行业及某金融机构的银行文化的评估及评价权力。而这一权力将直接影响银行客户,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公众等对银行业及相关金融机构的信心及信任程度(JillTreanor,Guardian,2014)。同时,银行标准委员会所涵盖的金融机构也极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地方银行、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分行、零售银行和批发银行等。另一方面,它可以根据需要与各类专业组织、行业组织及其他行业团体进行高效而富有建设意义的合作,如固定收入、货币及商品市场标准委员会、学术机构和专业网络等(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作为一个崭新的银行业自律组织,银行标准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得益其自身组织结构的特殊性、从多个渠道获得的咨询、建议或其他支持的能力,以及董事会成员丰富的金融与银行经验与专业知识。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银行标准委员会运作的创新性、有效性,及高效率。一方面,银行标准委员会主动避免在职能上与其他现有的行业组织或机构,或者会员银行企业内部部门(功能)发生冲突或者重合;但同时又会在必要的时刻(对行业及个别会员企业)进行主动干预,如及时告知行业/企业其所发现的(不利)情况与问题、协助行业/企业进行相应的完善与提高,或者质疑或者反对行业/企业的做法及实践等。但另一方面,银行标准委员会也会选择在合适的时机放弃对行业及特定银行机构的质询与干预(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2016年第9期中旬刊(总第636期)时代Times银行标准委员会的评估范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各个成员企业的情况以及行业整体情况。一方面,银行标准委员会可以向各成员企业的董事会提供相关的有益信息,以协助该企业衡量其在文化、行为和能力方面等既定目标的实现情况,并促使各成员单位清晰的识别哪些工作是有效,而哪些工作无效,资源是否以最有效的方式优先配置,以及目标本身是正确,恰当的。同时,银行标准委员会在银行业界建立起一套“实证”的发展路径,从而共同提高行业标准,绩效基准,以及良好行为(BSBUK,2015)。

四、操作原则的灵活性与多样性

银行标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和审核银行业的“文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职能的行使却面临诸多问题。首先,“文化”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难以界定,而银行标准委员会在现行的银行实际操作也未发现某一标准的、一致的的“好”或“坏”的文化范式,以作为其文化评价基准。作为一种企业的个性象征,不同银行机构在其文化上也体现了极大的差异及多样性。此外,文化的复杂性还进一步表现在其难以定义、难以衡量、难于管理,并且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例如,与银行的合规行为及商业活动相比,银行机构文化的优劣更加难评价。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指引等,较为明确地判定某银行机构判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但却往往无法判断其文化是否属于所谓的“不当文化”(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第二,虽然银行机构的“文化”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与不确定性,但就具体银行而言却不能选择“没有文化”,而只能选择是否管理和如何管理文化。尽管在银行业中并不存在一个“好”的、“统一”的文化模版或标准,但银行标准委员会发现在实践操作中有可能归纳出某些特定的、良好的企业文化的特征。这包括对于银行机构的目标及价值观有着清楚的认识;对客户、员工、会员、投资者、地方银行和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充分的尊重及信息公开;银行机构管理层能够真正以身作则来领导管理团队;在银行的产品和服务的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能力和及其利益最大化,以及符合监管要求与监管精神的良好行为规范(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第三,另一方面,银行标准委员会在评估银行业文化中也列举了一系列银行机构应避免的文化特征,这包括银行机构频繁违反金融监管要求,发生违法、不当行为;拒绝承认错误或从错误中习得教训;明显缺乏风险意识及风险管理观念;缺乏对客户和同行应有的尊重,并无法包容持不同意见者或是不符合其所期望的“特定类型”的人员;不愿在机构内部主动寻求并听取反馈意见与建议;或企业高层未能认识到公司内部实际情况可能与董事会的预计的情况完全不同。这样的银行机构即使拥有强大的企业文化和明显的个性,却也无法让人确认其具有一个“好”的银行文化(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在此背景下,银行标准委员会设定了针对性的年度银行业文化评估程序。这一程序并不强调使用统一的、一致的,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良好文化”模版来评价某银行文化的情况,而是更多的质询、分析某银行机构的文化在推动和促进其达成既定目标方面所起的作用,如银行董事会和企业高管所期望达成的文化、行为和标准方面的目标是否在其内部各个层面得以落实,董事会和高管在管理和设计企业文化方面的工作是否行之有效等。同时,在对各银行机构的文化进行逐一评估的基础上,银行标准委员会将进一步在行业层面归纳银行业的文化问题,从而总结良好的行业操作实践、各银行机构业务部门间的差异、新出现的问题等,以便为银行机构提供最新的信息,促使其提高行业服务标准。此外,每个年度评估报告也会为银行标准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供指引,以形成正式的行业标准、参数以及共同基准(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

篇2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的产品、服务、资本等通过国际化大生产、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界流动,各种资源的利用也超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世界市场形成一个整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更加紧密。资本的国际流动是推进经济全球化的最活跃因素,而资本流动是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实现的,因此,也加速了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经济、金融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已成为参与经济、金融全球化的重要力量。因此,充分认识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强化对有关的,以应对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金融全球化加快了金融风险的传播,加大了监管的难度,给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加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将促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考虑国际市场因素。跨国银行的进入,国内银行业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强大压力。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抢夺市场,争揽客户,一批优质客户可能被流失,业务市场份额将出现重新划分;金融人才的流失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国际金融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融入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不仅要防范内部风险,还要防范外部带来的风险。同时,对我国的监管制度、监管方式、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带来严重的冲击,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如何确保我金融体系不受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金融监管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金融全球化的要求,提高参与金融全球化并获益的能力,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国内外银行业的发展变化、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综观国内外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应对日趋激烈的竞争,迎接金融全球化的挑战,国际银行业如此,国内银行业更应增强紧迫感。面对银行业的发展变化,金融监管工作不能″削足适履″,而脚长大了,就应把鞋做得大一点。

(三)从金融监管的主体看,国内外金融监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金融市场新的发展趋势,各国的金融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系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二、对人民银行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

2002年2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监管工作努力的方向。对金融监管的目标概括为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出,加强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把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从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应对金融全球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在国际金融体系经历了几次大的风波之后,加强金融监管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关键。监管是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命题是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出来的,是新时期对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一)按照国际统一的监管规则,调整和改进人民银行监管工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在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方面了各类指导监管实践的文件,引导各国采用统一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标准,运用先进的监管经验,国际组织出台的这些文件为各国监管当局广泛认可并接受,就成为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巴塞尔协议》等。这些文件涉及金融监管的方方面面,对各国金融监管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把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要素结合起来,体现了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的转变。

为提高人民银行监管工作水平,必须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向国际监管标准靠拢。对照国际监管规则和惯例,我们在监管上的主要不足与差距表现在:监管的法规还不健全,有的没有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国内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没有达到国际监管标准;监管范围和还比较窄,风险监管不全面,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全面风险监管还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落后,不能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监管指标体系还不完善,预防性、超前性不够;监管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按照国际金融监管规则进行有效监管,对我们开展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做到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加强金融法规建设。首先,要加快完善与世贸组织规则和银行监管国际惯例相符合的法规。去年以来,国务院、人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在法治,就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在监管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要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三)建立银行制度,从体制、机制上建立起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制度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金融监管当局不再包揽一切,而是让银行自身、市场承担一部分监管职能。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为金融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先进的银行机制、先进的经营理念,也就是″铺路架桥、设置路标″等特殊任务,从体制上、机制上改革国有银行制度,也是我国银行监管的百年大计。

一是要大力支持国有银行改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重要内容。可以说,现在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体制、制度、经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一样存在着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问题。在对基层商业银行调查时,甚至许多职工不知道本行最大十家贷款户是谁,职工也就谈不上关心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二是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去,我们在监管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效果并不理想。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外部监管不能代替商业银行的内部有效控制,因此,监管的重点应是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管理和控制公司的系统,也就是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以及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它所要解决的是所有者、管理者、监督者和经营者等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受益、决策、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问题。可以说,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内银行业针对积弊和面临的现实挑战提出来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是长期以来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的。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将会损坏银行的竞争力,增大银行风险。,我国银行业内部治理结构还有很大的差距,有的流于形式、有的董事会没有发挥作用。当前,作为监管的重点,迫切需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个负责任的董事会,董事会的构成要独立于管理层、以发挥监督制衡作用。同时,要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

三是继续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从源头上遏制风险。内控制度是防范风险的基础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去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辖区开展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依然发现内控方面存在大量的问题,说明内控制度建设是项长期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银行业本身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同时,要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提高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为目标,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调整、优化资产结构

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一项重要任务。从今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传来信息,就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已达成一致,决定于2003年第4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各成员国将于2006年开始实施,并完全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新资本协议仍维持了巴塞尔协议原有的资本水准不变,也就是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仍然保持在8%。新资本协议将更加全面评估银行风险,包括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出了比1988年资本协议更为复杂、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框架和管理规则,强调了“三个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评估过程和市场约束规则)在监管体制中的作用,对银行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银行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风险复杂多变的形势,我们必须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实施严格的监管。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从分子对策看,一是提高金融盈利能力,通过留存利润进行资本积累,这是增加核心资本的主要方式;二是财政注资,在国家财政困难较大的情况下,继续实行财政注资困难较大。三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化后,通过发行上市股票,可以募集资本金。四是提高附属资本的途径,主要是改革呆账准备金、发行长期金融债券、部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从分母对策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突破资本要求的底线,就是将高风险资产向低风险资产转移,降低高风险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因此,我们要督促金融机构继续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使不良贷款每年要下降2-3个百分点,到2005年,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降到15%左右。

(五)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当前,人民银行监管工作在做好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应加强对金融企业法人的风险监管,在不断完善对传统业务监管的同时,逐步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长期以来,对风险的认识和监管有个过程。过去,我们侧重对信用风险的监管,后来逐步到对市场风险的监管。随着形势的变化,《新资本协议》力求能反映潜在的风险,转变为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反映了对金融风险演变的认识。

全面风险监管是由事后检查向事前监测,事后发现向事前预警,事后纠正向事前防范转变,具有更强的风险监测、识别和化解能力,因此,是更有效的银行监管。在风险性监管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对国际上一些比较成熟的风险监管办法,我们都要积极和借鉴。过去,在银行监管工作中考虑信用风险多些,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波动将会更多;在操作风险方面,近年来也比较突出,如违规和账外经营,乱用科目等。因此,我们要学会识别、控制、化解各类风险的本领。

(六)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监督

市场约束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现在越来越重视市场参与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这是因为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时时盯着银行的一举一动,其效果要比监管者的作用有效得多,与中央银行监管相比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也就是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这项工作我国刚刚开始,与国际惯例比,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何看待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信息披露?长期以来我们是家丑不可外扬,现在要向社会公布了,这是一个性的进步。我与商业银行的同志交换看法,普遍反映是压力很大,要比人民银行通报几次作用大。为什么?公众是最好的监督者,如果不良资产压不下来,客户就有个比较选择银行的问题。当前,我们要认真执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和方式,创新披露的手段,逐步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要求。同时,应重视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七)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篇3

金融危机对于我国银行业造成的影响来说也是利弊皆有,从积极影响方面来说,它加快了我国银行业金融体制的改革步伐;完善了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制度;促进了我国银行业金融立法,并卓有成效;实现了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监督管理,采用了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方式,从而避免了因风险管理技术原因导致的损失,使得商业银行监管走向了国家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轨道;进行了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改革,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金融的促进作用;完善了金融市场体系,优化了金融结构等。对我国金融业带来的消极方面的影响,表现在不良贷款大大反弹,资产质量大受影响;国内中小企业纷纷破产倒闭,工商企业经营困难;股市与房地产市场走向低迷;商业银行海外投资风险危机严重;宏观经济环境和货币变化带来了新增贷款潜在风险加大等。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如美国的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系统的巨大影响,导致了我国银行业直接受到了一定影响,但是直接影响不大,间接影响方面有商业银行贷款质量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政策调整使银行利差收入越来越少;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受到了影响等。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提供了很多启示,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居安思危,汲取金融危机教训,避免金融衍生品发展和监管不当再次导致危机发生;应当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制度进行透彻分析,取其精华,去除糟粕,借鉴一些有效先进的经验为我所用。同时,还要积极关注银行业潜在风险,充分认识到金融衍生品潜在的风险,监管部门加强对衍生品风险评估和控制,避免风险跨市场转移;还要谨慎对待混业经营这把双刃剑,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混业经营给银行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它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风险的传染性,谨慎对待混业经营是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措施,对保障银行业和金融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建立时间不过短短几十年,改革开放以来从无到有逐步实现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问题依然很多,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和不健全,监管当局不能有效地掌控银行经营创新和风险监管,不能有效构筑银行安全屏障,所以加强我国银行业监管改进办法和措施是必要的。具体说我国银行监管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操作性不强,比较概括笼统,不适应未来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需要修订,一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不规范、不灵活,金融法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二是金融风险性监管不规范,目前的银行审批和经营合规范性是银行监管主体内容,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风险管理办法和能力监管力度不够,银行风险监管内容不全面,从而忽视了金融风险性监管。三是监管方式单一,效率低下。重视非现场监管,而轻视现场监管;重视重点监管,而轻视日常监管,使得金融监管综合效力不足,监管力度弱化,从而造成金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四是对金融创新风险监管协调配套不够,监管机构信息传递的滞后或失真,导致审计、法律和舆论等机构力量薄弱,难以形成有效监管网络。五是银行监管不透明,银行监管机构执法透明度有待增强,金融透明度是银行业监管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六是银行业内部监管效率较低,在信贷风险管理、信贷资产质量审核、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问题较多。国内信息评级机构技术不标准,业务范围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意识淡薄等问题,阻碍了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开展。除此之外,还有我国银行外部监管环境不完善;分业监管的模式不符合我国银行业发展要求;内外银行业监管工具存在不足,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信息披露的立法方面还有待于完善;监管内容深度和监管范围广度不够;监管手段缺乏有效性;监管模式不符合新时期银行业发展要求;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等诸多问题。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应对策略

第一、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监管工具。首先要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监督与建设。不断完善银行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银行风险管理制度,银行监管部门积极借鉴外国信用风险监督模式,尽快推行新巴塞尔协议,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内部信用风险模型,及时发现监管制度缺陷加以弥补,以防止风险扩散。加强监督和约束重要岗位人员行为,积极防范操作风险,从源头控制与防范操作风险发生,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其次,充分发挥外部控制制度对银行业的监督作用。逐步完善银行业法律法规是银行监管外部控制的有效手段,加强银行业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明确监管细则,确保各项操作有法可依。建立一系列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法规,加强银行业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投行、信用评级机构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到位,提高信息透明度,使得公众和金融机构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降低危机爆发。所以尽快建立银行业透明化信息网络平台,确保银行信息公开化与透明化。加强监管部门主导作用,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披露信息,及时跟踪和监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情况。最后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力量。比如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权威性,保持他们的公正性,形成监管合力;还可以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和市场参与者的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可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

第二、完善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与范围。首先要规范银行市场准入规则,这是保障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市场竞争环境的良好保障。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准入规则已经形成一套系列规定限制,但是缺乏连续性,存在抽离资金的隐患,把好入关口至关重要,防止不合格银行从业人员和银行进入银行系统。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经营领域逐渐放宽,导致一些不良银行机构轻易进入银行市场和银行业务领域。还要运用市场手段规范我国银行业退出机制,遵循市场化原则,避免政府一包到底的现象,运用市场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形势变化合理运用这两种手段,来调节金融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和对公众信心的打击。经济运行良好时,可以采取破产、关闭等市场化方式,以防止对公众信心的打击;而在经济形势衰退时不采取破产和关闭的手段,以保持金融的稳定性。完善银行业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健全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应当对退出方式、退出程序、退出规则等方面提供依据,建立一部专门针对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提高市场退出机制的可操作性。

第三、改良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手段,保证监管协调机制的良好运作。对于非现场检查取得的数据要确保其真实性,完善其数据统计口径,非现场检查数据要能够充分反应以后各种风险状况。对于银行数据真实性与否要给以有效监督和惩罚处理。不断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协调性,两者互相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现场检查应具有连续性,对于出现问题的银行进行持续性检查,使用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其进行整改和后续监督。在银行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内外监管组织之间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以确保信息共享制度实施。建立信息分享平台可以有效沟通银行业监管中介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形成监管合力。完善现有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信息中心,互通有无,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第四、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关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可以有效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必要保障,可以有效减少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再治理造成的高成本浪费。在制定金融结构法律时要考虑到可操作性和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可以有效提高银行机构分散风险的能力,当银行监管措施跟不上金融衍生品创新时,金融市场就难以稳定,分散风险链条就很可能转变成传递风险的渠道。所以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银行监管力度,以确保金融创新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内。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逐步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增强抵抗全球金融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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