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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发展的建议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4-04-18 16:09:2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对银行发展的建议,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对银行发展的建议

篇1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旧巴塞尔协议的由来

当今社会,本国银行跨境经营业务早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外国银行机构在境内也大量涌现,其所带来得监管困难已非任何一国能够独自解决,某一银行的倒闭很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由此,十国集团国家于1975年2月在巴塞尔成立了“银行规则与监管实践委员会”,后更名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体制就是在巴塞尔委员会这二十多年来颁布的一系列有关银行监管的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巴塞尔文件中确立形成的,它主要由1983年的《巴塞尔协定》、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1997年《巴塞尔核心原则》及其系列文件组成。其中,监管的核心内容是对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的有效监管。最著名的当属1988年颁布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又称“巴塞尔报告”或“巴塞尔资本协议”)。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又对“巴塞尔报告”作了诸多补充规定和修正。2001年6月25曰,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经过两度修正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三个征求意见稿,决定将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推迟到2002年初,并于2004年底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了定稿。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人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底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笔者在本文中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水岭,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2001年6月截止的三个征求意见稿。

2006年底,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将完全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在服从国际“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应对国际化竞争。中国银监会在2007年下发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实施新资本协议不仅有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符合长远发展目标,而且在技术上具备现实可行性,在经济上也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旧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巴塞尔报告》

虽然在旧巴塞尔协议中,1997年颁布的《有效监管银行的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多年工作成果的汇集,它分别在7个方面系统阐述了有效银行监管必备的25项基本原则,但从根本上看,《核心原则》正是在《巴塞尔报告》的基础上凝结、发展而来的。《巴塞尔报告》在协议中的地位由此可见。《巴塞尔报告》首次对资本进行分类,并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因此也有人将其称之为资本充足率报告。

《巴塞尔报告》同时也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再次,报告开始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最后,报告规定了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

三、“三大支柱”确立新巴塞尔协议的精髓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由此,诞生了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又称“新巴塞尔协议”)。被誉为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的分别是: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原则、市场纪律规则。

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

从新协议的名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仍然保持在8%,仍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然而,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极为重大的变化,将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从原先的信用风险拓展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一变化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充分认识到随着各国际银行金融衍生工具的急剧增长,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已成为了仅次于信用风险,威胁银行发展甚至走向破产末路的“杀手”。新协议在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本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即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各12.5倍之和作为分母。

新协议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克服了旧协议存在的一些弊病。首先,OECD成员国的标准地位退居次要位置,将主要按外部信用评级的高低进行风险权重的计量,即使要对资产进行风险评定,也要求银行依靠自身的风险评估或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定结果而定。其次是增加了风险级次,在原有四个风险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了风险权重。最后,新协议所考虑的最低资本要求不仅取决于某一种资产单一风险的特性,还考虑各种资产风险的相互关系。银行风险若集中于单一借款者或与某一借款者高度相关的借款者,则其风险变动极易扩大化。因此,新协议建议各银行在采取内部评级方法时要考虑到这一情况。可见,新协议在细化银行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更考虑了各风险的相互作用给银行资产稳定性带来的影响,这是旧协议中单一的信用风险所无法比及的。

支柱二:监督检查原则

从新巴塞尔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监管当局的具体监管职责包括:

(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

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从银行角度看,新协议明显要求各银行加快制度化进程。新协议特别要求,商业银行除了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行事之外,还必须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从而使得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证。对监管方法,新协议仍然强调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者并用的主张。

支柱三:市场纪律规则

在旧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更多采纳的是银行信息不宜公开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认为:银行业务具有与其他行业明显不同的特殊性,无论是吸收存款还是发放贷款,都涉及到客户的商业秘密。因为银行作为一个高负债经营的特殊行业,信息公开就会影响到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公众也普遍对银行怀有“不会破产”的概念,将银行与国家机关相类似,对银行资本营运状况漠不关心,从而加大了道德风险的发生。但新协议采取的“市场纪律规则”显然摒弃了这些观点,试图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从而将市场对银行的有效监督纳入了巴塞尔体系中。巴塞尔委员会第一次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认为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此外,委员会还对所披露信息的定性和定量要求也作了规定。核心信息和附加信息也要有区别的进行披露。同时,新协议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要求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由此可看出,新协议更倾向于将银行作为公众公司来看待,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公众公司的银行只有像其它公众公司一样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委托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匹配关系,从而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控制记录良好的银行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上获取资源,而风险程度偏高的银行则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同时,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也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

四、新巴塞尔协议的监管特点

新协议考虑到了银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变革,特别是考虑到银行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新产品发展所产生的作用影响,具有一定的涵盖性。新协议体现了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加强了对混业经营银行的监管,突破了对传统银行监管的“颈瓶”。新协议充分认识到众多银行混业经营的现实状况,在产品方面,涵盖了证券化资产和银行持有证券的资本要求。

(二)提高了银行的风险敏感度。新巴塞尔协议在旧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和风险权重的级次。通过对这两者的评估,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提高风险预警的敏锐性。

(三)制定了更灵活和动态化的监管规则。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修改稿中更主张有条件的大银行提升自己的风险评估水平,打造更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精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新协议允许银行实行的内部评级方法,使新的监管规则程显出一定的灵活性。而在市场风险评估方面,新协议引入了市场定价的概念(marked―to―market),使确立资本标准具有动态化的意义。

(四)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方面的要求更加精细化。新协议以三大支柱构建新的政策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的协调发展的必要性,本身是定量(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规则)方面的结合。新规则对信息披露也同时强调定量和定性的要求。

(五)银行运营状况更透明化。新协议将“市场约束规则”作为银行业务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质是将银行更真实地展露在市场中,受市场约束、监督、激励。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的“黑匣子”,使银行资本运作趋向公开、透明。

篇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9 — 0159 — 02

促进“三农”发展历来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各项支农补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惠农政策,但受目前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制约,农民取款、消费极为不便,使国家惠农政策效能的发挥陷入瓶颈。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依托银行卡及其受理终端向农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等服务。调查发现,随着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发展,其积极成效逐步显现,突出表现在:

一是密切了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联系。助农取款服务满足了农村居民尤其是金融服务长期处于空白状态的村屯最基层农村居民的小额现金需求,国家各项扶农惠农政策得以快速、有效落实,在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之间架起了一座密切联系的桥梁。

二是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助农取款服务使银行机构扩大了服务半径,延伸了服务触角,广大农村居民足不出村即可实现小额现金支取,极大地方便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在留守老人、儿童集中的乡村,其积极作用尤为明显。

三是为银行机构提供了发展机遇。在城市银行竞争趋于饱和的今天,推广助农取款服务无疑成为银行机构创新产品、拓展市场、优化服务的有利契机,不仅减轻了银行柜面服务压力,也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在调查中也发现,助农取款业务发展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助农取款业务发展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服务点建设与管理方面

1.服务点布局缺乏统筹管理。按照文件规定,单个行政村的服务点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从目前的服务点设立情况来看,一方面,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各地区行政村撤并现象较为频繁,按照行政村设置对服务点数量进行严格控制较难实施;另一方面,在助农取款服务推广过程中,收单机构往往把距离城区较远但经济状况较好的行政村作为设立服务点的重点地区,各自为营地进行布点,造成助农取款服务点设置的无序和不均衡,从而导致少数行政村的助农取款服务点设置超限额或不足现象的发生。

2.对服务点的日常管理不到位。农村地域广阔,农民居住地不集中,行政村助农取款服务点数量多、布局分散,对相关银行机构管理水平提出了新要求。调查发现,个别银行机构重建设、轻管理,对服务点后续管理不到位,开展巡检工作质量较差,业务检查和辅导不够,不能积极帮助服务点解决业务问题。

3.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有待加强。对助农取款服务收单机构来说,由于服务点商户有别于普通商户,其监管和服务的要求更高、更细。但从目前助农取款服务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管理情况来看,管理模式与其他商户基本相同,尚未建立一套针对助农取款服务特点更为高效、细致的监管机制和服务流程。由于多数服务点是村镇的便利店、小超市,服务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较弱,难以对助农取款服务实施规范化管理。

4.服务点商户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一些银行机构在服务点商户选取时不够慎重,少数服务点商户素质较低,服务意识较淡薄,不能积极主动地向农民群众进行宣传,加之银行机构缺乏后续培训、督导力度,导致受理终端使用率、交易量、查询量长期偏低,服务点作用发挥不明显。

5.服务点利益缺失,影响了助农取款服务的长效发展。由于银行开展助农取款业务采取有限收费的政策,与商户进行利润分成存在较大困难,尽管一些银行对商户采取了一定的奖励措施但没有明确的代办费用,只能做到有限的补偿。而商户则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替银行办事却没有收益,而且还有一定的风险,属于“出力不讨好”,影响了商户的积极性。

(二)业务开展方面

1.未实现银行卡联网通用。调查发现,由于各银行开发的业务平台目前只能受理本行发行的银行卡,银行卡受理范围单一、业务办理具有排他性,一方面造成持有他行银行卡的农民无法享受到取款便利,另一方面无法避免服务点重复建设或受理终端重复投入,造成资源的浪费。

2.服务点现金支付能力有限。根据文件规定,助农取款服务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现金来源,主要是商户的营业款和备付金。由于助农取款服务点主要设在无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和ATM机的乡村,这些地方经济环境较差,商户的日均营业额有限,仅靠服务点日常营业收入和自身的备付金显然不够,尤其是对集中取现的需求无法满足,存在因为现金不足拒绝持卡人取现的情况。

3.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多数农村地区基本实现村村通电、通有线电视、通电话或手机业务,农村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民生保障工程也在快速推进,相关缴费业务成为农民的现实结算服务需求,而多数服务点只能办理取款、余额查询业务,制约了其支付服务优势的发挥。

4.业务风险控制措施薄弱。调查发现,多数服务点均未使用点(验)钞机、保险柜,更未配备监控报警设施,服务点人员大多没有经过银行专门人民币反假识假、安全防卫培训,平时接触的也仅仅是银行宣传所发放的资料,商户和农户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薄弱。

5.业务发展存在行际不平衡和机具不平衡问题。目前,辖区开展助农取款业务的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其他银行基本未涉足这一业务领域。农业银行主要依托转账电话,农村信用社主要依托金融自助服务终端,邮政储蓄银行主要依托商易通,很少使用POS机开展助农取款业务,限制了银行卡受理范围。

(三)宣传培训方面

目前,农村地区常住人口多数是老人和儿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金融知识较匮乏,受金融服务环境制约,多数居民还没有养成使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习惯,也没有安全使用银行卡的金融常识。同时,由于地域限制,多数农民与外界接触较少,对银行卡等新型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了解较少,现代支付结算意识不强。而银行由于农村地区营业网点少、从业人员少,在支付结算宣传方面内容较为单一,宣传面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对银行卡应用知识了解得甚少,对商户的信任度也不够。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对服务点的管理和风险评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一是相关银行机构既要重视助农取款服务点建设,更要重视服务点的规范化管理。把对服务点的管理、业务辅导职责落实到基层网点、基层部门、基层员工,建立服务点管理问责机制,纳入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做到定期开展对服务点业务巡查、定期账务核对等,及时、妥善处理在业务办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服务点商户按照规范流程正确处理助农取款业务,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假币风险、道德风险、现金管理风险等。二是要从方便农民办理业务出发,优化服务点建设布局,避免服务点无序、重复建设,有效消除服务点覆盖空白区域,推动服务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发挥服务点的金融网点部分替代功能,促进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三是要按照人民银行对服务点的管理要求,慎重选择服务点商户。重点考察和选取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好、有一定经济实力、有一定文化基础、有较好信用记录、与周边群众关系好、有为群众服务愿望的商户作为行政村服务点商。四是银行机构内部稽核、审计等部门按年开展对助农取款业务的整体效果评估、业务风险评估,指导业务部门、基层网点改进工作、强化管理、防范风险、增强效能,进一步健全助农取款服务发展长效机制。五是各级人民银行会同当地政府和银行三方面统一安排对参与“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商户给予补贴和奖励政策,建立和明确利益补偿和正向激励机制,从而从根本上打消合作商户的疑虑。六是尽快出台助农取款相关优惠措施以降低银行和商户费用支出。如联合电信部门为服务点商户在刷卡交易费用方面提供优惠套餐,减少商户和银行的通讯费支出。

篇3

一、引言

村镇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是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中必然出现的新型产物,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核心构成部分,建立村镇银行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满足当前农村资金供给不足、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和农民贷款难问题、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村镇银行的设立填补了现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空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村镇银行迅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不同程度的凸显出来。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促进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目前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延安市村镇银行发展现状

自2010年3月延安市第一家村镇银行――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成立至今,延安市村镇银行的规模不断壮大,截至目前已发展到三家,占陕西省总规模的三分之一。延安市村镇银行从业人员57人,注册资本6500万元。截止2012年12月末,村镇银行资产总额29254万元,各项存款余额32125万元,较年初净增1.5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2329万元,较年初净增1.12亿元,存贷比,不良贷款余额0,利润总额为481.11万元,净利润429.37万元。

三、制约延安市村镇银行发展的主要因素

延安村镇银行在运行过程中,对农村资金供给不足、农民贷款难问题和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其在发展中面对的难题。

1、资金筹措难。村镇银行虽然是农民的银行,但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制约了储蓄存款的增长。最主要是由于延安村镇银行成立时间较短,与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相比,社会认可度、知名度较低,农民缺乏了解和信任,再加上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不能通存通兑,没有电子产品业务,这些客观劣势条件使得村镇银行在吸收存款竞争力方面,远远落后于同业,加大了村镇银行资金筹措难度。

2、贷款投放难。“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但由于农村信用环境较差,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农村经济作为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巨大,而且农民信用度无法得到系统性监控和监督,造成“三农”贷款投放较难。

3、风险控制难。村镇银行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是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农业和农民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由于农业固有的弱质性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给资产质量带来较大的危险。同时由于村镇银行在人才、技术、制度建设等方面与大型商业银行有较大差距,也导致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受到削弱。

4、业务发展难。由于村镇银行IT系统支撑不足,主要表现在缺乏通存通兑、银行卡、理财产品、电子银行等基本产品和服务功能,只能办理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和贴现业务,加之竞争力弱,难以赢得客户,使得业务发展较为困难。

5、缺乏政府扶持。目前延安各级政府对村镇银行没有出台系统的扶持政策。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同是服务“三农”,但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相比,在税费减免、财政支持和农贷贴息上均缺乏优惠政策。

6、监管指标无偏重。监管部门在存贷比、不良贷款容忍度、母行负债依存度、单户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方面没有对村镇银行实行差别化政策,人民银行也未对村镇银行在缴存准备金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这将削弱村镇银行在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能力的发挥。

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1、信贷规模调控政策方面。人民银行、银监局对村镇银行的规模控制应从松控制。主要解决“三农”资金供需矛盾、新银行业务拓展和资本金保本增值等问题。建议对开业前五年的村镇银行给予适当“宽限期”不受存贷比和规模控制,即使控制则是宽松的政策,这样有利于村镇银行前期积极拓展县域市场、稳定客户和提高自身知名度。

2、银行业监管政策方面。银监局对村镇银行监管政策,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符合村镇银行经营实际的监管办法,不宜完全参照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实行差别化监管。其主要原因是村镇银行虽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其业务规模、业务产品、服务对象、风险程度等方面与其他商业银行还有所不同。因些,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村镇银行的微型银行特色,应实施差别化监管,对其监管的框架应尽量

简洁,对其监管力度、要求、标准适当放低。

3、国家财税政策方面。建议对开办前三年的“三类”金融机构补贴政策和条件适当再放宽些。其原因是村镇银行虽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同农信社相比,同是服务“三农”且服务的客户群体是农村中弱势群体,由全体股东承担社会责任,有点力不从心;同时,农信社经历了几十年的历程,其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均优于目前的村镇银行。建议对村镇银行开业后一定时期内采取税收保护政策,让村镇银行前期有一个自身积累期,以便增强支农的实力、生存能力和未来潜在的纳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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