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0 11:44:3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前景,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占领绿色主动权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挑战下,世界各国都在探讨低碳经济,寻求可持续发展之路。
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发展低碳经济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煤炭在中国能源生产结构、消费结构中占据重要位置,以煤为主的局面很长时间内难以根本转变。因此,更有效的清洁利用煤炭资源,大力发展清洁煤技术,对中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在国家把节能减排列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约束性指标,采取一系列严格措施,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发展低碳经济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有着更加广阔前景的途径,就是发展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地热能、海洋能、水能等是可再生能源重要组成部分。可再生能源资源最广阔,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同时也公平地分散在世界各个角落,大家都可以利用。谁在这个领域掌握了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谁就掌握了未来新型能源的发展主动权,这是一个很公平的发展空间。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可再生能源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过去,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基础很薄弱,上世纪80年代最早发展的可再生能源是沼气。改革开放后,中国将可再生能源列入能源政策,并提出远有前景、近有实效的方针。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得益于国际合作。中国和西方国家签订的第一个重大项目就是在北京郊区建立新能源村,第一次集中展示了世界上各种先进的新能源技术,展现了未来的新能源趋势。此后,很多先进的新能源技术开始不断传入中国。
特别是本世纪以来,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脚步大大加快,这主要得益于制定了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和可再生能源法。最近几年国家又加大了支持力度,制定了国家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项规划。2006至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第一次把能源作为11个重点领域的第一个,同时把可再生能源低成本、规模化应用作为未来能源科技工作一项重点任务,这些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企业界、产业界、科技界、政府部门提高了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认识,积极性空前高涨。
辨识前景与效率
最近几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很快。今年中国的风能装机容量有可能达到1700万千瓦,去年是1000万千瓦,一年之内装机容量增加700万千瓦,这个发展速度相当快,2000年以前我们曾经努力奋斗了10多年,100万千瓦装机容量都没有达到。同时风机国产化方面也取得了长足进步,1.5兆瓦的大功率风机已经具备了自主开发的能力,正在开发3兆瓦机组。但同时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风电资源评价工作不够深入,很多风场建设之前的基础性工作做得不够,这将影响风电的发展。目前全国风机运行效率有待提高,电能质量和发电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太阳能利用是今后应用最广泛、最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中国是世界上太阳能热水器生产量最大的国家,全国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最近几年,国家进一步把推广太阳能热水器跟建筑节能更好地结合起来。2000年中国光伏电池产量只有13兆瓦,到2007年就超过了欧洲、日本,成为全球光伏电池产量最大的国家。现在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大量光伏电站需要的太阳能电池有相当一部分是从中国进口的。中国的太阳能发电产业链也正在逐步完善。比如,前几年中国90%的多晶硅材料需要进口,而且价格非常昂贵,最近两年,国内自主发展起来的多晶硅材料生产线正在逐步投入生产,2009年产量超过1万吨,原料国产化推动了太阳能电池成本进一步下降。
对于风电,国家有政策扶持和补贴,但是光伏发电方面还没有扶持政策。国外通过高价收购光伏发电,平摊到整个电网里,来促进光伏发电的发展。最近,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也在研究光伏发电的推动政策,将进一步打开国内应用太阳能发电的新局面。在技术进步的同时,多晶硅材料国产化也将有助于降低成本。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多晶硅价格大幅度下降。除了单晶硅、多晶硅电池外,我们还发展了薄膜电池。薄膜电池消耗能源更低,成本也会大幅度下降,给更广泛利用太阳能光电提供了广阔前景,但缺点就是效率还比较低。
中国在生物能方面还处于研究发展示范阶段,大规模产业化还需要一定时间。如何进一步提高水平、如何进一步发展生物液体燃料等很多领域都值得研究。比如如何从各种藻类里提取生物柴油,这是一个新的发展方向。我最近看到有一个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很大力量,已经可以做到用两吨藻类生产一吨生物柴油。应该说这几年,国家无论在产业发展上,还是技术创新上,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转化机遇变现实
能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工业革命以来,世界能源消费剧增,能源的大量消耗,带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环境问题,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日益严峻的全球气候变化,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
改善能源结构、增加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1.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概况
1.1可再生能源资源种类
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1.1.1水能
水能是人类最早应用于生产生活的能源之一。水利发电是目前最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应用。到2005年底,全世界水电总装机容量约为8.5亿kw。目前,经济发达国家水能资源已基本开发完毕,水电建设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
1.1.2生物质能
生物质能是最原始的能源之一。现代生物质能的发展方向是高效清洁利用,将生物质转换为优质能源,包括电力、燃气、液体燃料和固体成型燃料等。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和沼气发电等,到2005年底,全世界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约为5000万kw,主要集中在北欧和美国。生物燃料乙醇年产量约为3000万吨,主要集中在巴西、美国;生物柴油年产量约为200万吨,主要集中在德国。沼气已是成熟的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在欧洲、中国和印度等地区已建设了大量沼气工程和分散的户用沼气池。
1.1.3太阳能
太阳能是利用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利用方式。光伏发电最初作为独立的分散电源使用,近年来并网光伏发电的发展速度加快,市场容量已超过独立实用的分散光伏电源。
1.1.能
风能利用以风电为主,包括离网运行的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和大型并网风力发电机组,技术已基本成熟。近年来,并网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不断增大,随着风电技术的进步和应用规模的扩大,风电成本持续下降,经济型与常规能源已十分接近。
1.1.5地热能
地热能利用包括发电和热能利用两种方式,技术均已比较成熟。到2005年底,全世界地热发电总装机容量约900万kw,主要在美国、冰岛、意大利等国家地热资源丰富的地区。
1.1.6海洋能
海洋能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和洋流发电等海洋能的开发利用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初步形成规模的主要是潮汐发电,全世界潮汐发电总装机容量约30万kw。
1.2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现状
从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看,今后发展较快的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主要是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
水能开发的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发达国家的水能开发基本上已经完成,发展中国家的水能开发是今后较长时间的一项重要可再生能源开发任务。
生物质能利用方式包括发电、制气、供热和生产液体、固体燃料,将成为应用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风力发电技术已基本成熟,经济性已接近常规能源,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将会保持较快发展速度。
太阳能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光伏发电和热利用。近期光伏发电的主要是市场是发达国家的并网发电和发展中国家偏远地区的独立供电;太阳能热利用的发展方向是太阳能一体化建筑,提高太阳能供热的可靠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像太阳能供暖和制冷的方向发展。
制约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成本偏高,因此要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占有的比例,关键是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依靠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2.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概况
2.1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发展的政策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确保能源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是解决能源供需矛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我国拥有较为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国家政策向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倾斜,可再生能源正在成为中国能源优先发展的领域。
节约能源,促进能源多元发展,是实现全球能源安全的长远大计。2005年,我国政府制定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把能源技术放在优先发展位置,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推进能源技术进步,努力为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形成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体系。
2.2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现状
从各种能源的实际出发,我国在《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总能源消费量15%;到2050年,我国煤炭、石油与水能的份额大体不变,约占40%、20%和6%;天然气与核能将会增加,天然气由3%增至10%,核能由约1%增至9%,剩余的15%差额要依赖于风能、太阳能与生物质能等非水的可再生能源来解决。从电力供需方面看,发电装机容量中煤电份额仍保持39%,气电份额略有增长,由2%增至5%,水电将由23%降至15%,核电则由增至11%,其余约30%的缺额约7亿kw,几乎要全部依靠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降低煤的份额和增大可再生能源及核能的份额,将是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刘全根.世界海洋能开发利用状况及发展趋势[J]. 能源工程. 1999(02)
[2]Wolfgang Palz,周鑫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未来能源系统中的地位[J]. 能源工程. 1997(01)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概述
(一)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关系为了讨论技术和技术转移,首先必须明确技术和技术转移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是如何界定的。传统意义上对“技术”的理解仅仅包括在能源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机械装置。笔者认为,对“技术”这一概念不应只是狭义地理解为在能源生产过程中设计的机械装置,还应该包括各种无形的、知识型的资产,例如生产机械装置以及有效使用机械装置所必须的知识等,即和此项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不难看出,可再生能源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密不可分。举例来说,在风力发电过程中,电力公司不但需要像转轮和发电机那样的有形资产,也需要如怎样维护、修理以及改进这些有形资产的知识;不但需要数据收集系统,也需要一种怎样有效解释和分析他们所收集的数据的能力。
(二)投资中的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是投资的一种基本形式。技术转移通过国际贸易、共同研究、许可、跨国公司的跨国活动等方式有组织地发生在各种各样需求体之间。在进行技术转移之前,投资者会考虑到将它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投入到某一特定市场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如果这项技术转移的风险程度在他们可接受的范围内,并有可能取得一个满意的收益,他们才会把资金投入到这项技术转移中。
三、风险因素
(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改革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发达国家认为,知识产权会成为向中国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主要障碍,他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健全,这给中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剽窃”提供了很大的制度漏洞,他们甚至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管理体制大多数是无效的、没有威慑力的。然而,自20世纪以来,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政府先后推动了两次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改革。以合同法和专利法为代表的两套改革为中国更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奠定了基础,相应地降低了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法律风险。首先是合同法。20世纪初,为加入WTO,中国必须使其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达到国际最低标准以便在2001年加入WTO时符合TPIPS要求下的义务。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改革,其主要标志是合同法。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定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但在1999年,也就是在中国签署TPIPS的前两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其中以专章规定了“技术合同”,并在其下设置了技术转移一节。它通过规定能够被转移的知识产权的形式而减轻了和技术转移相关的风险。例如,它列举了可以通过合同进行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类型,并规定这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详细规定了技术转移合同中转让双方的法律义务等。此外还必须提及的是专利法。自2000年开始,我国通过采取如增加研究经费、培养科研人才等一系列措施鼓励创新,创造各种条件为我国的创新人才及事业提供支持,使得知识型的经济行业获得了重要的发展,这其中就包含可再生能源行业。这一时期以专利法的修订为代表的法律改革反映了我国对经济知识型行业重视程度的增加,这进一步减轻了考虑将知识产权转移到中国市场的外国发明创新者的预期风险。专利法反映了我国为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而作出的努力,为减少与技术转移相关的风险做出了巨大贡献。首先,2008年专利法在之前确立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这一规定,表明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增加。其次,将新颖性标准扩充至优先使用或是在外国已有的知识。这一新标准不仅拓宽了外国公司据此提出在中国注册的部分专利有抄袭他们的专利的诉讼渠道,而且要求中国法院在评价专利有效性时应考虑公开的知识或是其已经在中国外优先使用的情况。最后,它还扩大了被认为是非法行为的专利活动范围,即增加了提供销售拥有专利权的产品这一规定,给予中外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大的保护。
(二)法律实施的可预测性通过上文分析我们看到,自2000年始,中国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措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仅有完善的立法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从这些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才可清晰地看到国外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在中国面临的风险是否减小了。根据相关专家对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诉讼的调查数据,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机制已经日渐成熟,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得到了有效实施。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已经变得可预知。虽然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普遍较低,但这至少可以使可能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公司将知识产权诉讼费用支出纳入到其财务开支中,做好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其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外国公司似乎比中国公司更具有优势,他们往往能够取得理想的诉讼结果。在一项调查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平均值等于所主张的平均值的约5%。然而,在原告是外国人的案件中,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平均值等于所主张的平均值的约33%,比中国原告获得的赔偿金高出28个百分点。最后,近年来,外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在中国法院提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这反映了他们已经把法院视为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机制。以上这些表现都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实施卓有成效,外国公司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可预知性增加,所面临的未知风险在逐步减小。
(三)吸收能力尽管我国已经努力改革和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以期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好的保护,这大大降低了外国公司在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但是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风险程度还与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吸收能力”密切相关。所谓吸收能力是指“一个公司辨别新的、外来信息的价值,吸收并将其运用到商业目的的能力”。一般来说,吸收能力越高,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风险就越大;吸收能力越低,则风险越小。就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整体状况而言,大多数的可再生能源公司没有发达的吸收能力,还不能有效地将从外国公司掌握的知识产权技术转换成适销的产品或服务。虽然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规模很大,利用可再生能源创造的经济效益也非常可观,但是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所采用的技术并不如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先进。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创新密度较低,我国公司对发达国家精湛技术的吸收能力普遍薄弱,不能及时有效地将从发达国家相关渠道获取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转化为适销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这些发达国家的每项可再生能源技术并不是孤立的,它们已经形成了发达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网,各项技术之间相互补充支持,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并不像终极消费品那样简单,产品可再生能源的能量来源的生成、传输、配发、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求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企业需要掌握一定的商业秘密,消费者更需要学习掌握使用该产品的相关知识。若缺乏自有互补技术的强大支持,仅取得部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中国可再生能源公司不能必然地将此部分技术完全融入到运营中。从反面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薄弱的吸收能力恰恰减轻了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法律上的诸多努力,这些法律在实践中也能够有效实施,使得知识产权诉讼的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大大减轻了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中与法律相关的风险。而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普遍薄弱的吸收能力反过来也减轻了中国盗窃和反向制造外国可再生能源知识产权的风险。因此可以说,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风险因素已经在逐步减小了。
四、收益因素
技术投资需要考虑的另一方面是收益因素,可预期的收益越大,表明可投资性越高。
(一)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前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之伴随的是对能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强。我国已经逐渐意识到可再生能源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各种政策文件以及立法措施逐渐加大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支持力度。首先,“十一五”规划把高水平的能源消耗看作是从2001年到2005年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并要求“实施优惠的财政、税收和投资政策以及强制的市场份额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主要能源中的比例。“十二五”规划要求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主要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并且要求“重点发展新一代核能,从太阳能热能和光能热能产生的电力、风力技术和设备,智能电网以及生物能”。其次,国务院的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也规定了各种可再生能源资源装备的安装资质。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也促进了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它授权可再生电力的网络许可并且建立了电价补贴,以确保存在可再生电力的买方,鼓励可再生能源工程的优惠贷款,对可再生能源工程提供税收优惠,设立了研究、开发和展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基金。这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以及法律措施都表明我国已经把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到了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支持力度之大也正表明了可再生能源行业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可再生能源行业竞价如前所述,我国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障碍,重要原因是拥有可再生能源技术知识产权的外国公司控制着其技术的价格,以至于此价格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太高而难以支付。而笔者认为,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存在着充足的市场竞争,以致于完全垄断价格是不可能的。根据ITA报道的数据,在中国,没有一家外国公司垄断任何一类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例如,在风能市场,在2008年,“存在着超过80家的风力涡轮机发电机厂商和200个以上的风力开发商”,中国公司占据了超过75%的市场,中国公司也控制着太阳能和水电市场。在那些知识产权价格仍然很高的行业,有学者指出高成本很可能是由于不成熟的技术而不是知识产权溢价造成的。也有学者认为,即使存在着知识产权溢价,中国也已经能够以比别人低的成本来利用某些种类的技术,通过有效利用这些技术,能够促使相关知识产权价格降低。还有学者认为,阻碍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资金和管理而不是知识产权溢价。总之,笔者认为,今后越来越发达的技术市场将会解决可再生能源产品价格高昂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