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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消费趋势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4-01-08 15:15:4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理性消费趋势,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二是种菜群体发生了变化,种菜技术水平落后。老菜田被占,可以开发新菜田。从形式上看似简单,实际上有相当大的差距。蔬菜种植是一门很难的农事,不仅品种繁多,其栽培技术也不好掌握。露地、保护地、反季节性蔬菜栽培技术,没有十年二十年的种菜经历是很难掌握的。又由于房地产业发展速度太快,新建的菜田很快又被占,使城镇周围附近农村中的菜农更年轻化了,种菜群体发生了质变,种菜技术水平落后了。

三是蔬菜上市流通渠道成本加倍升高。蔬菜上市流通渠道成本加倍升高有多种原因,其中主要原因是楼市房价的暴涨,使室内交易成本加倍上升。目前在商场里每节柜台的费用从几百元上升到几千元,露天早市也受此波及,摊位费也上涨了许多。

四是菜农的经济组织落后。分散的农民经济实力太弱小,许多农民都因无法与外界沟通,使农副产品成交太难。他们不是东奔西走,就是被压等压价,或者是批零差价太高,农民被坑蒙拐骗的事情,今天早已经不成为新闻了。当前农民最困惑的事,一是生产什么,二是怎么生产,三是产品卖给谁,四是能卖多少钱。

如何解决“菜篮子”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科学规范,制定政策,因势利导,百年不变。整顿房地产市场,不能折腾,要有长远规划,不乱花钱。菜园子稳定在百年不变的地方建立,也就是在远离城市60―90公里左右,交通方便、地势高、有水源的地方开发新菜田。

篇2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物价部门搞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为公共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收费指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公共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收费,指公共收费之外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属于代收代缴等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如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应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业主自用部分,按其表计的实用读数计收;公用、自然损耗部分按正常实际发生额由业主分摊。其它公共收费由自治区制定基本标准,规定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盟市在规定幅度内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核定程序是: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共同协商议定,并向同级物价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物价部门在核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城市住宅小区除代收代缴服务收费外,其它公共收费的费用构成及服务收费基本标准规定如下: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劳动法》规定,结合当地工资水平及实际情况确定,计取的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05元,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上下浮动50%;

3.绿化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0元,在此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50%,下浮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清洁卫生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4元,可上下浮动50%;

5.保安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4元,可上下浮动20%;

6.办公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2元,可上下浮动50%;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企事业单位财务规定的折旧率执行;

8.法定税费:按照上述7项之和计征缴纳;

9.利润:物业管理单位为微利企业,成本利润率按不超过8%审定;

(利润=本条的1至8项之和×8%);

10.住宅小区公共费的计算应为:

公共费(元/平方米?月)=本条1至9项之和。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办公用房,公共费可按收费标准分别加收20%和10%。

高档住宅小区,如:别墅区、高级公寓等公共费可提高20%收费标准。

第九条  空置房屋的公共收费按所在住宅区最低收费标准的50%计收。对业主因故未入住的空房,其公共费,由业主负担;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房,公共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条  从1996年开始,凡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小区、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的,自批准日期的下月开始,公共费收费标准可在原确定的标准上,分别上浮20%和10%。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的赔偿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所管辖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情况测算确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项目、标准和办法,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每项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各地都要做出明确规定,实行优质优价。提供几项服务只能收取几项费用,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追偿。

第十六条  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屋及其它非住宅小区的综合楼、写字楼、商厦等非居住用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不进行年度审验收费的;

(三)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篇3

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优化教育结构”,“关心特殊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征求意见稿)将特殊教育专门单列一章,充分说明党和政府对特殊教育的高度重视。《中国特殊教育》杂志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吸取国际全纳教育思想精华,从推进教育公平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人人都有特殊需要,人人都需要特殊教育;人人都关心特殊教育,人人都享有特殊教育”的“人本特教”新理念。在专业上引领全国特殊教育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高度;也为杂志改革与发展拓宽了新视野,开辟了新天地。杂志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科研优势,以科研导向为引领,以提高编审质量为重心,以产业机制为支撑,初步形成r以研带编、以编促产的“研—编—产”一体化发展新模式,整合了资源,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益,保证了质量,增强了实力。

此举得到袁振国所长高度肯定,袁所长亲笔批示“这是历史性的进步”;并作为《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简报》(2010年第3期)上报教育部领导,分送各地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所(院)、教育部直属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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