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4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理性主义美学,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6-1487.2013.04.021
体育课作为一门讲究技术与智慧的课程,它所呈现的力与美的魅力是无与伦比的,体育教师在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学设计中必须对课堂整体有一个统筹规划,所谓“整体”是指由事物的各内在要素相互联系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体育教师如何在体育课堂中树立整体的观念,如何关注课堂教学“点、线、面”的统一结构,并循序渐进地开展教学活动是教师在教学设计中首先思考的问题,而落实到实践层面我们必须考虑到的就是重视课堂教学的整体性,将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评价、教学效果严谨完整地统一在一起。如果一堂课没有一个整体感,“东敲一榔头,西砸一锤子”,会让人感到凌乱不堪,上课效率也会大打折扣。笔者认为,教师不但要潜心研究教材,抓准教学的重难点,还要注重教学的整体性。现就《站立式起跑》一课,来谈谈具体的做法。
一、注重课的整体性
课的整体性应体现在情景的整体性和课的各组成部分的整体性上,情景的整体性是指一堂课以一个情景贯穿全课。当然,一堂课中也可出现片段情景,但总没有整体性情景的效果好。课的各组成部分的整体性是指课的各个部分都围绕课的目标和重难点进行设计。
1.情境联动,把握整体线索
在站立式起跑中,笔者采用情境教学,并且“一境到底”。所谓“一境到底”是指在一节课中,以一则典型材料为主线设计情境,通过情境教学,让学生在情境中体验 、探索、实践。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教学内容,笔者把情境设计成“花果山上的一天”,笔者扮演美猴王,学生扮演小猴子。课中设计了七个情境片段:“早上做操——耍棒练基本功——大家来游戏——小猴学本领——大家再游戏——小猴运桃——同庆丰收”。仔细分析七个情境片段,实际上都在“花果山上的一天”的大情境中,并且符合逻辑,没有突兀的感觉,因此学生参与积极性高,课堂气氛活跃,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2.环环相扣,彰显整体优势
体育课虽然分为准备部分、基本部分和结束部分,实际上,这三者是紧密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整体体现在准备部分为基本部分作铺垫,基本部分的辅教材既能发展体能,又能巩固主教材,结束部分的放松要针对基本部分的内容而定。
通常,准备部分的目的是活动肢体、预防伤病和激发兴趣,为基本部分做好生理和心理上的准备,但笔者以为,新课程背景下的准备活动还需为基本部分做好技术上的铺垫。在本课的准备部分,笔者设计了一个通过“手掌顶棒”“立棒击掌”等练习活动的“耍棒练基本功”的小游戏。虽然课堂气氛活跃,学生积极参与,可总觉得在技术的铺垫上做得不够。假如在准备部分设计一些发展快速反应的游戏,如各种姿势的起跑等,就能为基本部分奠定技术基础,提高技术教学的有效性。
在基本部分,围绕教学的目标和重难点,笔者设计了“互换位置扶棒”和“火速救棒”游戏,并通过一些变化,让学生逐渐掌握技术。在辅助教材部分,笔者设计了一个“运桃”接力比赛。在游戏的准备姿势上,笔者要求学生必须采用站立式起跑。这样的设计既能弥补主教材发展体能的不足,又能巩固主教材技术,一举两得,很好体现了主、辅教材的整体性。
主教材是站立式起跑和“运桃”接力比赛,主要侧重下肢运动,因此,在结束部分笔者设计了一套针对腿部放松的敲打操,同时选了比较舒缓的音乐,让学生在音乐的伴奏下,用纸棒轻轻地敲打自己的腿部,用按摩放松身心,用音乐荡涤灵魂,在这个优雅亲和的氛围中让学生充分享受运动后“静”的魅力。
二、注重主教材的整体性
笔者认为主教材的整体性应体现在主教材教学的练习步骤应围绕教学目标和重难点设计。
本节课的技能目标是让学生掌握站立式起跑的动作方法。针对教学目标,笔者首先通过游戏一“互换位置扶棒”让学生初步感知站立式起跑动作,从而引出本课主教材站立式起跑,再通过教师示范、学生模仿练习以及学生展示、师生纠错等方法来进一步学习站立式起跑动作,最后通过游戏二“火速救棒” 来巩固站立式起跑的动作以及学会站立式起跑的口令。这样的教学设计围绕教学目标,层层递进,环环紧扣,既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和认知规律,又遵循了运动技能的形成规律,因而取得非常好的教学效果。
本课的难点是学生重心不够下移前倾以及同手同脚的问题。针对本课的难点,笔者除了正反对比外,还特地采用游戏一:“互换位置扶棒” 来解决,并且着重安排了一定的时间让学生练习。方法:两位学生分别站在相距1.5米的红线和绿线后面(左脚在前),右手拿棒(棒顶、棒中等部位),两棒对齐,错肩站立。当哨子声响,两人同时松开手,跑去扶对方的棒,只有两人都扶到了棒才算获胜。为进一步解决身体重心下移不足的问题,笔者要求学生根据自身的身高决定握棒高低位置(手握得越低身体重心就越下移),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身体重心不够下移的问题。在教学中,笔者针对个别学生身体不够前倾的问题,要求其把纸棒放在离身体远点的地方,不知不觉解决了问题。
三、注重场地器材的整体性
笔者认为场地器材的整体性应贯彻“一场多用,一物多用”的原则。
1.一物多用,步步为营
在本课中笔者采用一物多用的教学原则,用卡纸做成的五颜六色的纸棒作为本节课最重要的器材而贯穿课的始终。从热身活动中的棒操、“耍棒”过渡到基本部分的游戏“互换位置扶棒”和“火速救棒”,都用到了器材“纸棒”,在站立式起跑练习时纸棒又变成了“起跑线”,在辅助教材接力比赛中孩子们用手中的纸棒拼成了弯曲的“小路”,而在最后的结束部分放松操中纸棒又变成了“”,合着音乐节奏用纸棒敲打身体各部分进行身心的放松。一根小小的纸棒把教学各个环节紧紧串联起来贯穿了一堂课,就像一根线串联起一颗颗珍珠,变成了一串项链。
2.一场多用,层次分明
教师在设计场地时,一定要根据教材特点,从场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尽量一地多用,注重实效,注重合理性。本节课的上课场地规定在室内篮球场,横宽纵短,考虑到安全因素及主教材游戏要求学生之间必须保持在1.5米左右的间隔距离,因此设计了两列横队面对面在篮球馆内横向排开。为了便于教师在教学中组织调动以及易于学生找到自己的活动区域,在基本部分笔者用红、绿两种颜色的胶带在场地上划了四条主线,并在两条红线上标上小标志作为前排学生的站点,同时在分层教学中,用不同颜色的胶带来表示远近距离。在站立式起跑完整练习时,为避免队伍调动过于频繁,根据场地纵向距离短的实际,笔者设计了听到口令后跑几步的练习。尽量考虑在同一区域内进行活动,在结合教材内容基础上有效提高场地的整体性。
四、注重单元的整体性
单元作为学期课程的基本构成体,在体育课程安排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把握单元课程设置与按照单元要求设计课堂教学如同盖房子,第一课时的设计就如同盖房子中的打桩奠基,只有桩打深了打实了,整个单元的“房子”才能稳固坚实,才能继续一层一层地往上盖,最后盖顶一所房子才算完工,但在实际上课过程中,我们必须在心中画下“单元”目标的蓝图,才能让每一块砖落到实处,让每一个设计恰到好处。
(十七)、最新动向
自1960年起,证据法学的研究兴趣开始逐渐但却稳步的复苏。在英国出现了法律改革委员会一系列的报告,1968年和1972年颁布的《民事证据法》是这些报告的总结成果。该证据法极大地减缩了民事案件中证据法的适用范围和实际意义。在刑事案件方面,1972年的刑事法律修正委员会的第十一次报告以及1981年的刑事诉讼程序王室委员会的报告,以一种含混的方法运用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并由此促使人们又延续了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讨论,但是没有产生任何重要的立法上的变动。在这段时期,共同体的学者和法律改革者出版了一些著名的著作,但是这些都没有形成和主流传统的剧烈断层。
在威格摩尔顶盛期至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后期这段时间内,尽管证据法学的发展不甚理想,但是判例法和基于判例法所写就的二手著作,还是相当成熟的,尤其是在期刊里发表的一些作品更是如此。证据法学的研究吸引了一些法律界的优秀学者,这一点尤其表现在美国,学者们的研究是颇有深度的。但是,他们的研究绝大多数都是非常具体而微的,而且后来表明其生命力是相对短暂的。1977年,也就是在《联邦证据规则》制定后不久,两位前沿性的评论者指出:证据法学科领域应当来一点兴奋剂;自从上一代证据法改革者遭遇失败以来,它就一直处在凝滞状态。如果这样说前二十五年该领域未能出现任何一部有分量的著作,则可能只是稍稍夸张了一点。
从1984年的角度看,这种说法确乎有点夸张了。造成这种相对停滞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在英国、美国和其他一些普通法国家,对证据的教学、写作和思考全都集中在证据“法”上。学者们倾向于遵循证据规则。许多年来,证据规则的范围缩小了,其重要性也降低了,它们也变得愈发简单了。但是,近期的许多发展都有望把证据法学科从沉闷而无生气的状态拯救出来。尤为重要的是,这些发展都同证据和证明的各个方面相关,而基本上与技术性证据规则无关。
首先,佩瑞曼(Chaim Perelman)和他的同事们一起发展出来的新修辞学,对证据法学的研究产生了影响。这有助于我们回想起古典的和中世纪的修辞学研究,这种修辞学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在法庭辩论领域发展起来的。该学科表明,事实问题对于律师推理而言,能够提出和法律问题一样有趣和一样重要的问题。
其次,一个相关的发展是对在法庭辩论背景下所产生的盖然性推理的性质,发生了一系列的争论。在对证据问题的论述中,人们普遍认为事实审理者所关心的是盖然性,而不是确定性。然而,尽管在若干相邻学科盖然性的理论引发了极大的趣味,但是,在许多年来法律家们对所涉及的盖然性问题的性质几乎从来未曾留意过。之后,部分是因为加州于1968年发生的“人民诉考林斯”一案中出现了若干基础性的数字错误所刺激,在美国遂兴起了一个关于在诉讼中对数学的使用以及滥用的激烈争论。在开始的时候,一些主要的参加辩论者认为对于盖然性的所有推理,都毫无疑问主要是关涉数学的。但是,他们在关于将盖然性的计算公式运用到特定的情景中的正确方法,以及对在法庭上明确诉诸数学式的辩论在司法政策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等问题上,存有歧见。在1970年代后期,所有出现的证据法书籍都致力于将数字上的和数学上的盖然性运用于法律当中。到1977年,英国一个叫科恩(Jonathan Cohen)的哲学家提出了一个观点,即并非所有关于盖然性的推理原则上都是数学性的,有一些对于证据盖然性的判定,可以根据客观性的而不是数学性的标准予以合理的论证和评断。在哲学上,倾向于运用数学方法进行盖然性判断的,称之为帕斯卡主义;倾向于运用客观标准进行盖然性判断的,称之为培根主义。科恩进一步认为,虽然不是全部,但大多数法庭上的盖然性辩论都适合运用培根的归纳式理论,这种理论较之数理盖然性的标准观来得更佳。他并且认为,包括边沁,也许还包括威格摩尔在内的重要证据法学家,可能都属于培根主义的范畴。科恩的这些观点,在包括法律在内的许多学科中,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到现在为止都还未能纳入正规。
第三,还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便是对包括但不局限于证人心理学在内的法律和心理学的关系研究的兴趣开始复苏。在1890年和1920年期间,学者们对这个领域是非常感兴趣的,尤其是在德国和美国。之后,可能是出于非常含糊的原因,这种兴趣完全消失了达接近五十年之久。直到1960年代,这种研究兴趣才开始恢复。这主要应归结于哈瓦德、马歇尔以及泰兰科尔及其他学者的努力。在开始的时候,这种研究在范围上是非常狭窄的,它主要是进行试验研究,而且也集中在某个具体的方面。但是过了些时间,一种批判性和分析性的研究方法应运而生了,证据心理学又一次受到了人们的尊重。
三、对英美证据法学主流思想的捕捉和概括:理性主义传统
对英国和美国证据法学专门化研究历史的某些重要片断的简要考察,至少应当足以说明,这种描述决不是对证据法这个专门性分支学科发展历史的直接案例研究。从很早的时候起,对于是否存在或是否应当存在任何形式证据规则,这种证据规则的确切地位如何,尤其是对证据问题作出司法裁断的地位如何、以及证据法作为一个学科的范围如何等等,就一直存有争论。在作者的关注点和市场的需求之间存在着周期性的紧张,以致在证据法的实质内容和文字形式之间经常存有难以弥合的距离。大多数的证据法学者几乎不可能不意识到将证据法的研究同程序法、实体法、心理学、尤其是逻辑学、认识论以及心理学等等割裂开来进行研究的虚构性或非自然性。可是,对证据法进行系统化和简易化并在某些情况下予以法典化的愿望,对证据法原则划定精确的和狭窄的界限也会产生同样的压力。根据某一个原则对证据法予以体系化的阐释和揭示,是吉尔伯特及其后继者的主要关心所在。对边沁、坎布利尼这些证据法学家而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某种自由证明的观念。吉尔伯特、皮克以及十九世纪几位重要的证据法学者则试图将证据规则归纳在存有不同理解的“最佳证据规则”的之上。斯蒂芬则旨在发现一个单一的“关联性”原则。所有这些努力都归于失败了,从撒耶以后,现代倾向是将证据法主要看作是对自由证明和证据自由衡量所施加的各种不同限制的一种汇合。
证据法学研究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领域。其中有一些争议确实属于证据法研究的某个特定方面,例如概念上的分歧、关于推定、传闻以及最佳证据规则的争议等等。其它的一些争议则体现了标准法律或法理学争议的具体应用,如对陪审团、对抗制或者法官造法、法典化等方面表示赞成还是反对的争议。有一些分歧,如功利主义者和义务论主义者之间的分歧、民权自由主义者和法律与秩序的主张者之间的分歧、帕斯卡主义者和培根主义者之间的分歧,则反映了更宽泛的差异。有一些争议在历史上有相当程度的连续性。例如,现在于英国就刑事诉讼程序及证据改革所发生的争议,在1820年代和1830年代期间就曾经在爱丁堡法律评论中进行过了。
虽说存在这些理论上的紧张和歧见,但是从吉尔伯特到边沁、撒耶、威格摩尔、克劳斯以及麦考密克,在几乎所有的证据法学家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些基本的共同点。在审判的性质和目标方面、在对过去事实的认识和确信方面以及在对争议事实问题的推理中所涉及的因素方面,英美证据法学者几乎无例外地,或者以明示的方式,或者以默示的方式,表现出了相似的看法。但是,他们在证据规则的范围和必要性、证据法的作用和理论基础、特定证据规则的细节以及其他许多方面,却存在着不尽一致的见解。但是这些歧见是在基本命题和概念相同的构架内发生的。
以包含着一系列主张或观点的模式形式或者理想范式,将那些为英美证据法学者所共同认可的认识论和逻辑学上的重要命题提出来,是适宜的。这些命题是学者们都予以接受的。
(一)、关于认识论上的命题
1、 事件和事态发生并存在于人们的观察之外;真实的陈述是同事实相符的陈述,也就是同外在世界中的真实事件或事态相符的陈述。
2、 对过去事件的当下认识原则上是有可能的;在此背景下,“认识”意味着有保障的确信,它满足了与真实世界的事实陈述真实性相联系的特定的证明标准。
3、 对过去事实的当下认识,典型地看只能基于不完全的证据。由此所派生,对所主张的过去事实真实性的证明,典型地看只能是一个盖然性或可能性的事情,而缺乏完全的确定性。
4、 对过去事实主张的真实性的盖然性判断,一般地说,必须基于对外在世界中事件通常过程的“库存知识”来进行。在任何一个给定的社会中,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期,“库存知识”依次包括盖然性、为科学界所确立和接受的一般定理、专家意见以及基于社会成员经验而形成的“普通意识”定论。
(二)、关于审判中事实认定的命题
1、特定的过去事实主张真实性,也即案件中系争事实的真实性,必须根据提交给决定者的相关证据获得证明,
这是实施实体法的必要条件。
2、基于证据,通过对事实主张真实性的决定实施实体法,乃是实现补救的正义也即法律正义的必要条件。
3、既然对于事实主张的决定一般只能发生在不确定的条件下,那么,法律正义便只能满足于缺乏绝对确定性的证明标准。
5、 决定的正确性,也即,将有效的实体法正确地适用于被证明为真实的事实,乃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价值。当然,对于决定的正确性应当被赋予何种优先性,还存在着争议的余地。因为,这个价值同诸如国家的安全价值、家庭关系的保护价值、程序公平价值以及其他价值,存在着潜在的冲突。特定的证据制度、证据规则、证据程序、证据技术以及证据手续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事实认定上的精确性,是对它们作出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它不是唯一标准,此外,诸如速度、便宜、程序公平、人道主义、公共信任以及避免对程序参与者的骚扰等等,也是可适用的评价标准。这些关联的优先性应当如何设定于这些各不相同的标准,也是一个有争议的事情。
(三)、关于审判中推理的命题
1、 在并且只有在对于争议事实主张真实性的盖然性判断,是基于提交给决定制作者的相关证据获得的推论而作出之时,审判中的事实认定方法才是“理性的”。
2、 由证据所作的推论是否有效是由逻辑法则来规范的,适应于对事实主张盖然性判断的形成和确证的典型的推理模式是归纳法,而演绎法起着第二位的作用。至于是否所有的盖然性推理原则上都是数学式的,或者,是否有某些法庭上的盖然性判断原则上是非数学式的,也即是培根主义的,还是一件尚存争议之事。
3、 将归纳法运用于现有的证据,对过去事实主张赋予盖然性的真实价值,乃是有可能的。
(四)、关于审判模式的命题
如果上述的观点体现了证据理性主义理论的标准要素,那么,要在证据理论和审判理论之间划分明确界限,显然就只能是一个虚构。一般来说,证据理论以审判理论为前提,或者构成审判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是对于这种关系的论断也有必要持慎重态度。这部分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证据学者都对审判理论发表了明确和成熟的观点,部分是因为在英美审判制度的目标和成就的相关表述上,学者们所达成的共识,较之在证明的逻辑学和认识论上所达成的共识,要来得少。然而,我们可以把理性主义的审判模式作为理想模式,这个模式既适合证据的理性主义理论,也为人们所广为接受的成熟观念所认同。边沁提出的审判模式稍作修正,便构成了理性主义的审判模式。虽然并不是所有的重要证据法学者都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但是,证据的理性主义理论必然以边沁提出的那种以“决定的正确性”为主要目标的审判理论为前提条件。虽然关于该审判理论还有许多细节方面的争议,但这种争论都不是针对该理论的“合理内核”。由边沁提出但稍经修正的理性主义审判理论,表现为两个模式:第一模式是对立法内容的设定,反映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程序工具主义是该模式的理论基础;第二模式是对司法理想的期待,为第一模式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心理基础和实践基础。在这两个模式中,第一模式是决定性的,第二模式是反应性的。
第一模式的内容是这样设定的:
1、 形式法的
2、 直接目标
3、 是根据对提交于(以一种旨在导致真实和发现非真实的方式)
4、 被认为是有能力的
5、 和公正的
6、 具有反腐
7、 防错的充分保障的
8、 并且具有充分复核和上诉规定的
9、 决定制作者的
10、 既有关联性
11、 又有可靠性的
12、 证据
13、 的仔细的
14、 和理性的
15、 衡量
16、 通过对由法律预先规定的精确的特定事实主张,也即争议事实
17、 具有重要性的
18、 真正的过去事实的
19、 精确决定
20、 并通过对被认为与功利主义(或其他的善)相符合的
21、 有效的实体法
22、 的正确运用
23、 作出正确的决定。
第二模式是这样阐述的:
24、 一般来说,这个目标是以一种具有一致性
25、 公平性
26、 和可预见性的方式
27、 予以实现的。
基于现在的目的,如果这样说,从吉尔伯特到威格摩尔甚至直到现在的所有重要的英美证据法学者和理论研究者,大致上都或明或暗地接受了以上这些审判模式观念,则是有合理和充分的理由的。当然这不是指在对这个特定的公式的态度上也是如此。该模式的核心理念有两个:一是,英美诉讼制度采取了一种同过去非理性证明模式形成对比的决定争议事实的“理性”模式。一如撒耶曾经指出的那样:从前采取物理或者机械的方法所审判的事项,现在代之以推理的方法来审判了。二是,采纳了“合理性”的特定观念,或者将它视为当然了。在培根、洛克和密尔等英国经验主义的哲学著作中,可以发现对合理性的经典型表述。但是这个语汇自身并不是太雅致,因而将这种“智性主流”称作为证据法学的古典理性主义传统是适当的,这样可以强调“理性证明”这样一个核心理念,并将特定的合理性观念作为理性证明的基本命题之一。
在证据法学理性主义传统范围之内讨论证据问题,其典型的命题可以简洁地表述如下:认识论是一种可知主义,而不是怀疑主义;相应的真理理论一般是指协调的真理理论;制作决定的模式被看作是“理性的”,它与诸如决斗、宣誓或者神明裁判等“非理性”模式形成对照;推理的典型模式是归纳式;对真实的追寻作为实现法律正义的一种方式,应当被赋予较为优先的社会价值,但并不必然是压倒一切的价值。
说现代审判制度是“理性的”,只是理性被认为是该制度中的具有可行性的“理想目标”,这并必然不意味着该理想目标一般总是会在实践中化为现实。在理性主义的证据法学传统内,经常可以见到对现存的诉讼手续、诉讼程序、诉讼规则以及诉讼制度的批评,说它们未能实现理想模式的标准。该模式中的第一部分是“指令”。它陈述了一种理想和标准,据此可以对实际的规则、制度、程序和手续进行判定。对此标准的接受,并不必然意味着某个特定的制度或者该特定制度的某个方面,在特定的时间内,都能在建构上或实际运作上满足这些标准。该模式的第二部分旨在说明该制度在整体上应当能够运作良好。理性主义传统中的重要理论研究者没有一个是完美主义者,他们都没有寄望于该理想能够百分百地化为现实。诚然,边沁的《司法证明的理论基础》一书是该理想模式的主要理论渊源,正是该书中提出的审判理论,成为对边沁那个时代英国(在一定的意义上还包括苏格兰和欧洲大陆)诉讼程序、诉讼手续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深刻而广泛地批评的基础。探讨任何一位学者对他们自己的诉讼制度,在整体上或者某个特定的方面,究竟能够满意到什么程度,这当然是可能的;但是,这种判断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上,它还涉及一个更多的步骤,这就是将所规定的一般标准适用于特殊的事例中去。
于是,将审判方面所存在的理想的理性主义和满足现状的理性主义清楚地区别开来是极重要的。从中区分出第三种类型的理性主义也是有益的,这可以称作为乐观的理性主义。为了适用指令性的标准,人们需要对特定背景下能否在实际中实现或近似地实现这些标准的前景作出评估。对于许多接受这种理性主义模式第一部分命题的学者来说,他们的观点可以合理地认为是,该模式所体现的各项标准,代表了一种具有可行性的理想,而不是一种遥不可及的或乌托邦式的理念。甚至刻薄如边沁、弗兰克之辈的批评主义学者也相信,他们所提出的建议将在实际中有助于极大地提升审判合理性的层次。他们属于乐观的理性主义者。在此意义上,前面所提及的几乎所有英美证据法学者都可以说是乐观的理性主义者。简而言之,在英美证据法学发展的主流中,几乎所有的重要证据法学者都是理想的理性主义者,其中绝大多数在绝大多数时间内,又都是乐观的理性主义者,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但是绝非全部学者,对他们那个时代以及他们那个司法辖区的对抗制的中的运作状况,是相当满意的。
在强调理性主义传统的持续性的同时,我们必须仔细避免犯时代错位的错误。边沁、威格摩尔所处的时代与现代证据法学者所处的时代,在许多重要的方面都是有相当大的差异的。但是尽管如此,证据法学中的核心理念确实具有显著的持续性。有几个因素有助于解释这个现象:首先,证据法学者对与基本命题都不加以审视而相互接受。在十九世纪证据法的教学和创作是相互分离的,而处在一个互相鼓励的状态。对证据原则的探寻和对证据规则予以法典化的愿望,为在证据规则和实体规则及程序规则之间划分明确的界限,提供了强烈的动因。这种被斯蒂芬和撒耶推向极点并奠定基础的学术倾向,使证据法的研究同其他领域知识的发展相当严重地隔离开来了。证据的研究与证据规则的研究以及对这些规则适用范围的狭隘解释划上了等号。这种学术研究上的倾向也自然使英美证据法学植根于单一的哲学传统之上了,这便是由洛克、边沁、密尔、斯蒂威克和诸如埃耶这样的现代分析哲学家所代表的英国经验主义传统。边沁与威格摩尔因采取了更为广泛的研究视野,而与他们同时代的大多数证据法学家区别开来了。这正是他们具有持续影响力的原因所在。除若干需加说明的问题外,他们都属于深深植根于十八世纪思想体系中的相对单一的协调一致的传统之主流。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学发展的大致脉络和主要的理论倾向。了解这一点,对我们了解证据规则在英美国家整个证据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有帮助的。
一、美术课堂教学需要流行视觉艺术元素的加盟
1.流行视觉艺术的“热”VS经典艺术的“冷”
21世纪被称为“读图时代”。图形图像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卡通、动漫等流行艺术形式随着各种媒体渗透在学生生活中。漫画多以学生生活为原型,人物外形靓丽,加入体育或魔幻或架空历史等因素,对青少年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只要是和孩子有关的一切商品,几乎都打上了卡通漫画的印记。相对于孩子每天接触到的充斥着流行艺术元素的各种媒体,经典艺术氛围相对淡薄。一些中小城市中除了博物馆、书店,经典艺术难觅芳踪。学生看到的大多是印刷品,经典艺术氛围的相对淡薄与流行艺术发展的如火如荼形成了鲜明对比。
2.动漫等流行艺术能很好地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教育的艺术是使学生喜欢你教的东西。”
卡通、动画迅速得到少年儿童的青睐,究其原因:一方面孩子被其或夸张可爱、或唯美的形象深深吸引,产生审美的愉悦;另外,成功的动漫作品,其故事情节往往非常吸引孩子。实践证明,流行艺术确有其成功之道。《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2011年版)指出:“注重美术课程与学生生活经验紧密关联”。显然,对于美术课堂的教学内容与学生的生活经验的联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将流行艺术元素渗透进美术课堂教学,学生能够更有趣、主动地学习;将流行元素渗透进美术课堂也正是课程资源开发与课程拓展的一个途径。
二、在美术课堂中整合流行艺术元素的几点思考
1.在美术造型领域教学中渗透流行艺术元素
爱因斯坦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教学中,从尊重学生的兴趣和感受出发,用学生喜爱的内容去教学,即可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也可使教育资源丰富化,让学生参与到课程资源的开掘和建构中,教师和学生构建学习的共同体。
如:在“造型·表现”学习领域,线条、明暗、色彩、空间、构图,有着如此丰富的美术语言。我们可以在这些内容的学习上与动漫等流行艺术结合起来,引导学生主动尝试探索各种造型方法。以线条为例,动漫卡通以其流畅优美或富于节奏的线条给我们带来了美的视觉享受。学生对于卡通的优美线条是十分崇拜的,完全可以将好的作品引入课堂之中,或让学生自带作品,在不同风格的动漫作品中分析线条,分析色彩,分析构图,分析比例,很自然地就将流行艺术元素渗透到了美术的课堂教学之中,同时也很好地调动了学生的主动性。
2.在欣赏课中结合流行艺术元素
美术欣赏课中有许多优秀经典作品与学生生活相去甚远。在教学中,可以尝试以动漫卡通作品为媒介,通过挖掘卡通动漫作品中出现的优秀经典艺术元素,引导学生把他们已有的认知素材和优秀经典的艺术作品相联系,拉近距离,增加亲切感。
如:在古希腊雕塑建筑艺术欣赏中,古希腊的神话传说和诸神形象的造型似乎很遥远,不同的文化、审美会产生审美差距。有学生就觉得维纳斯不苗条不美。比如,漫画《圣斗士》其内容就取材于希腊神话。学生很熟悉的那个女神形象就是借鉴了希腊古代雕塑家的《雅典娜女神像》。在教学中就可以此作品为线索,通过作品形象与雕塑形象的比较,让学生有兴趣去主动学习。优秀的经典艺术是流行艺术作品孕育产生的沃土,在那些优秀的流行艺术作品中,我们总能或多或少地发现经典艺术所产生的影响。善用这些因素使学生更好地去感受和理解优秀的多样化,更加热爱经典艺术,从而更好地提高自身艺术素养。
3.在综合探索课中探究流行艺术元素
《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2011年版)指出:“通过美术学科的综合探索学习领域的活动,学生应达到:认识美术与自然、美术与生活、美术与文化、美术与科技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性、综合性的美术活动,并以各种形式发表学习成果。”在教学中,我们可以引导学生采用造型游戏的方式进行主题式的想象、创作和展
示。如在服装设计课的教学中,学生创造的形象大多就是他们所喜爱的漫画形象,设计展示的过程就像在欣赏一场动漫秀一样。学生对于流行艺术的这种热情只要教师给予适当的引导,将课堂教学与其有机结合,就能激发孩子的创作热情。
4.在美术课中回味中国优秀民族动画艺术
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动画艺术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巅峰。《大闹天宫》《九色鹿》都从经典艺术中吸取营养,创造了富有浓郁中国艺术美的动画艺术。我们的中学生从本土化、民族特色的卡通、漫画作品中感受中国优秀艺术。在美术课堂上,有许多可以引入中国优秀动画艺术的时机,《牧笛》《小蝌蚪找妈妈》《鹬蚌相争》都是优秀的水墨风格动画片。《九色鹿》取材于敦煌壁画,《鹿王本身》《火童》是蜡染艺术风格的再现……资源如此之丰富,是教师提高课堂丰富性、生动性的很好的素材。
作为一种课程资源和教学策略,将流行艺术元素引入美术课堂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很多的教师正在积极尝试。美术教学只有和学生的生活实际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体现美术学科的价值,学生也将更加热爱美术的学习。
参考文献:
[1]义教育美术课程标准(2011年版)解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