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3 14:55:5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食品安全监管概念,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2010年3月,我国地沟油事件;2010年7月,三聚氰胺事件;2011年3月15日,河南双汇公司火腿肠“瘦肉精”事件;2011年3月,重庆沃尔玛超市将过期板鸭油炸当熟食销售;2011年4月11日,“染色馒头”事件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发生,说明我国食品安全形式非常严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成为我国社会的迫切需要。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目前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尚未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着不同的概念定义。一般意义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指指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为了保障人们食品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度、方法的总和。
1965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进入法律规范管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一次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概念;1995年《食品卫生法》是第一部最全面对食品卫生、安全做出相关规定的法律;1997年,我国相继颁布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法规,逐渐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2002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9年6月1日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分段管理体系,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项目繁杂。
总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可以总结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非常频繁、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数量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用的是分段管理的方式,将食品按照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分段分为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的是政府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管理的方法,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地方政府负总则,中央部门对其所对应的地方职能部门进行指导。该体制存在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浪费。监管部门数量多,财政支出大。其次,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监管效率较低。最后,我国食品监管主体还比较狭窄,还局限于政府组织。我国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共同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还没有形成。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法律制度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保障,对我国食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制定了数量较多的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各种标准,但是我国现存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是法律部门化划分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施行,造成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性较差,这种划分各部门之间的势力范围的做法造成了在实际过程中部门之间不能有效整合的后果,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的实施。其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律可操作性不够强;再次,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不能满足人们对食品的要求。最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对食品事件行为者的打击力度不够,赔偿数额不够高,违法成本低。
(三) 我国食品追溯体系不完善
食品追溯体系是在欧洲食源性恶性事件在全球范围爆发的背景下产生的,食品追溯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以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者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者追踪能力。可以发现食品链的最终终端,从而识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3
2002年,我国开始研究食品追溯体系。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逐步制定了一系列食品追溯体系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并在我国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了食品追溯试点示范,初步搭建了我国食品追溯信息体系和食品追溯信息网络交换平台。但是和国外食品追溯体系相比较,我国食品追溯体系不够完善。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后,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比较困难,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屡次发生。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首先,改变分段监管模式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采用的是地方政府监管为主的分段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导致了个部门相互推诿的产生,笔者我国应该采取垂直监管的食品监管模式,有利于各食品监管部门之间职能的衔接。现行的食品监管体制不改变,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很难有较大的改观。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食品监管主体。目前,我国食品监管的主体还比较狭窄,仅限于政府监管。在国外,存在诸多非政府机构组织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吸取外国先进的食品监管经验,应该扩大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范围,仅仅依靠政府食品监管,显然无法防范当今日益增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的产生,我国应该建立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保障,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我国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第一,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虽然我国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到食品供应者的一些法律责任,但是都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规定;第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有力的监督有利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扩大监督主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第三,加强我国食品安全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划工作,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各自的具体权限,避免法律部门化的现象,缓解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形成统一、协调的食品监管体系。第四,制定《食品安全犯罪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
(三)完善我国食品追溯体系
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处于发展初期,食品追溯制度的适用还比较少,我国应该完善食品追溯制度,建立良好的食品数据库系统,储存食品的各种具体信息,包括食品识别系统、食品代码系统、详细的记载了食品生产、运输、销售、原料等各个环节、相关信息,详细记载了食品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对食品进行详细的监控,完善良好的食品标签制度,这样可以及时的识别和控制食品的病源,从而实现我国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安全保障,具体的做法是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经营记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从而完善我国食品追溯制度。(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陕西;西安;710061)
参考文献:
[1] 裴山.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指南[M].北京:在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2] 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注解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4-0021-02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化热点,受到大众和媒体普遍关注。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爆发,从三聚氰胺到苏丹红,从地沟油、塑化剂到镉大米、假羊肉等事件,表明了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已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重视。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出台多项政策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限于我国国情和发展状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和研究工作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监管等方面仍不完善,因此需要系统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诸多原因,并借鉴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和做法,进而全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为民众健康和社会安定提供有力保障。
1 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食品安全属于动态概念,其涵义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上世纪70年代,世界上曾出现严重的“食物危机”,在此情况下,联合国粮农组织首次提出食品安全概念,其意义即在数量方面满足人们对食物的基本需要,保障食品供给。经过多年发展,食品安全概念被不断延伸,目前其意义涵盖了食品质量、生产和流通、消费、法律、政治、社会和经济等诸多方面。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害、无毒,与应有营养要求相符合,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危害。在这一点上,我国规定与国际规定一致,注重食品质量的安全。
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概念涵盖诸多内容和对象,由与食品安全相关各方,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标准技术部门、食品生产者、经销商、行业组织、消费者等 [1],共同组成相互依赖的复杂系统。这个系统应通过各方反馈循环和持续学习来提升系统的整体应变能力,还应具有在危机时刻进行快速反应与协调能力。整个系统应更注重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监督[2]。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终目标就是要充分保证食品安全,从而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
2 国外食品质量保障体系特点
2.1 美国
美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特点:由覆盖所有食品的法律体系构成了食品安全保护网;通过综合高效的监管体系保证了对食品安全的有力监管;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的决策基础等[3]。
2.2 德国
德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特点:完善的法律制度及配套法规和标准,几乎涵盖整个食品产业;七项食品安全保障基本原则构成了食品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的基石;通过将食品生产者、加工企业、销售商、检验机构、消费者保护机构等联合起来,形成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食品安全保障网络等[4]。
2.3 英国
英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特点: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法律责任严格,监管职责明确,坚持立法与监管并重;实施食品追溯制度,实现对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拥有较为健全的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等。
2.4 日本
日本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特点:以基本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组成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主要保障;通过高科技检测手段,作为监管执行部门的基础;涉及的监管的农业、卫生、环境和商业等多部门分工明确,协调一致;重视消费者参与,建立起完善的消费者监督舆论体系[5]。
3 构建和健全我国食品质量保障体系
3.1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仍待完善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当前和今后的新情况,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就现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违法惩罚力度依然不够,相关法规制定仍不完善,配套法规不健全[1]。因此有必要参考拥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家的相关经验,尽快建立并完善适用于我国当前发展阶段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6]。
3.2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仍需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需要改进,将多部门管理模式转变为明确分工、协调统一的新模式。这样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既可以避免各个部门间的工作职能发生交叉,又能防止监管漏洞的出现,防止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7]。因此,需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既沿用历史做法,也应借鉴国外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取得有益经验,建立起与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取得更好效果,国家已经设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为科学完善。
3.3 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及检验检测体系仍待规范
我国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抵触的地方,如同一指标的检验检测标准和方法不同,不同标准对同一指标的含量限值要求存在差别等等,导致食品生产者面对此类标准时一头雾水,而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往往也难以确定执法的技术依据[8]。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需要尽快规范和完善。
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包括第三方机构检测、企业自检以及行政监督检测。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的国家通常都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测制度,采取食品生产到消费终端的全过程监管。目前,我国仍以实行突击式监督抽查检测为主,尚未对做到日常化和全程化监测食品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也亟待完善[6]。
3.4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需完善,预警体系缺乏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尚不完善,同时仍缺少食品安全预警体系。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监管部门往往是事后仓促应对,这种事后应急处理的方式早已不适应当前和今后食品安全发展形势,难以达到高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目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健全应急处理体系并建立预警体系,不但可以监测容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而且可以有效的应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做到提前防范,改变当前的被动局面。
3.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需适合国情
我国应逐步建立符合现阶段国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危险性开展及时且适宜评价,从而为制定国家标准以及法律法规提供依据;收集全国范围内对食源性疾病、致病菌污染以及食品中所含有毒化学物质等有关数据资料;及时获取国外有关食品安全危险性评价等等,逐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9]。
3.6 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有待加强
2004年4月,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另外,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明确要求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应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可以为监督部门和民众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并可以促使企业规范自律[9]。
3.7 食品安全消费者舆论监督体系应初步建立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良好经验,初步建立食品安全消费者舆论监督体系,发挥广大消费者的积极性和巨大潜力,共同维护涉及大众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的建议,确保相关工作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和政策制定等过程中,发动社会力量预防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5]。此外,该体系可以通过宣传和培训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我国民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形成全民重视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4 结语
食品安全是食品质量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保证食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工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全面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对防止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和提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效率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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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基于供应链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传导机理与治理结构研究》(编号:13CGL12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供应链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预警与监管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编号:12YJC630082)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2月28日
2012年12月13日《小康》杂志就“2012年最受公众关注的问题”调查显示:食品安全排名第一,58.7%的公众对食品安全不太满意或很不满意,仅有6.1%的公众感到非常满意,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令人堪忧。因此,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对完善我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确保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主体,政府监管机构必须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且相互协作,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尽管欧美国家食品监管具有不同的特点,但综观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其成功均源于一个关键因素:建立非常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且机构之间通力合作,形成功能互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比如,美国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联邦、州和地区三个子体系构成,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由农业部、卫生与人类部和环境保护署等机构共同承担,同时还包括其他民间机构(如KFC使用高含量反式脂肪烹调油的“公众利益科学中心”就是美国著名的民间机构,其促使反式脂肪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并引来监管机构介入),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形成了联邦、州、地方三级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局以及欧盟食品安全局,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局负责食品安全法规修订、监督成员国执行并综合评价食品安全质量风险,欧盟食品安全局则主要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据此为欧盟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提供依据。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一直以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为主要管理部门,为了打破各部门条块分割,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于2003年7月1日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自此,日本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职能分工更加明确,彼此相互合作,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尽管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千差万别,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模式:多部门分工监管模式、单部门主导监管模式和专设部门独立监管模式。但无论采用那种模式,发达国家基本具备完善的管理机构,且能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作,确保食品安全。
二、明确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
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告诉我们,必须充分界定食品安全主体――企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督促企业按照法律和相关管理体系规范运行。从欧美国家实践和规定来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人,而政府的职能则是对生产加工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管。澳大利亚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主要依靠食品生产企业本身自律。德国法律规定,从事食品、日用品和美容化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必须在所在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被列入风险列表。同时,一方面要定期地实行自查和报告制度,对食品安全承担最基本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接受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是生产者、加工者和经营者的责任,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检查制度,预防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便于实施有效监控,政府通过两种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管:第一,直接检查和监督企业;第二,通过流通食品监控企业。
三、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也是美国食品安全程度较高的原因之一,如在农药使用方面,法律除了规定其使用限量外,还从根本上规定食品生产商必须确保所使用农药对消费者无害,即做到食品安全“零风险”。具体表现在:(1)以食品安全法律为基础。既有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综合型法律(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食品质量保护法》等),又有相当具体的、其辅助作用的配套规定(如《食品添加剂修正案》、《婴儿食品配方法》和《色素添加剂修正案》等);(2)以配套的法律为基础和依据。例如,自1906年以来,美国关于禽畜食品安全检验法规经过了多次重新制(修)订,并相继颁布和出台了《健康肉类法》、《联邦肉类检验法》、《健康禽产品法》、《肉类和家禽管理条例》、《美国肉禽食品检验新法规》等,这些法律法规将作为禽畜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的操作指南,并加强食品安全预警,实行食品采购、生产、销售的无缝连接和全程监管;(3)以食品标签立法为指导。在美国,早在1990年和1994年就分别颁布出台了《营养标签与教育法》和《食品标签法》,明确要求全部预包装和出售的食品必须有统一格式的、强制性的标签。在英国,食品标准局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颁布了《公众健康法》,两部法律成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过程监管的主要依据。日本卫生福利部则以《日本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对其生产、使用进行审批,对食品规格、卫生质量、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过程、管理食品标签、检验进口食品等。欧盟分三次先后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分别是《食品安全绿皮书》(1997年)、《食品安全白皮书》(2000年)和《通用食品法》(2002年),从基本目标到具体的机构框架设计,这三部法律层层递进,且不断完善的法律制(修)订过程和经历,从根本上奠定了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坚实法律基础,为欧盟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无缝的食品安全管理链条
从食品原材料采购、生产、流通、消费,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诱发食品风险,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综观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构建了集监管机构、食品企业、科研院所、新闻媒体和消费者协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形成了无缝连接、逐级监管、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链。在加拿大,食品监督署主要就农业投入品、产地、动植物和食品及包装、药残、标签与加工设施实施等方面监管。在美国,联邦、州和地区三级监管机构从食品原料采集、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售后消费等各个环节对食品安全进行全方位监控,并采用食品专业技术人员进场监督的方式配合监管,对食品加工的各个环节都要监督和检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在英国,食品标准署从食品产地到市场销售实施全程监测,以确保食品安全。在日本,政府部门为就食品安全设置准入门槛,食品只有通过“重重关卡”的检验后,方能进入销售和消费领域。在法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总局负责对农业和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加之政府不断调整和更新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如1998年修订的《消费法》涵盖了食品生产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对产品的标签、生产和分销渠道等进行了严格规定,不仅规范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环境,而且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概念,三方通力合作,构建了严密的安全监管链条。以牛奶为例,从原奶搜集、取样检测、成品奶贮存、销售、运输的每个阶段都必须严格遵守冷藏、消毒和清洁的各项规定,确保奶质安全。
五、严格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
欧盟在2002年首次在食品行业提出了“可追溯”的概念,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制执行,其宗旨在于反映食品与食品链的关系。严格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能确保完整记录从原材料采购到食品成品出厂全过程的所有信息,当出现问题时,能快速追溯,锁定食品来源并查出导致食品安全的真正原因。在日本,农产品都有自己的“身份证”,作为日本农协管辖的农户,“身份证”主要详细记录果蔬类、肉类及乳制品的生产者、化肥与农药的使用次数、收获与出售日期等信息,如果食品出现安全问题,通过“身份证”号码就可以追溯到相应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销售信息。在德国,通过建立食品问题追踪机制,农民或养殖企业必须详细记录农产品生产、畜牧的养殖全过程,以此作为监管机构对食品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和控制的主要依据。以鸡蛋为例,任何机构或个人通过鸡蛋上面的编码均可查出出售鸡蛋的饲养场,若鸡蛋在流通销售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或机构便可由此追溯并追究相关企业或人员的责任;又如畜牧产品,在流通中,企业提供者必须对饲料的种类与来源、牲畜病史、兽药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将牲畜出售到屠宰场必须提供上述详细记录和信息。同样,屠宰场在出售的牲畜肉上也必须标示强制性标识,标识上必须详细记录可追溯号、牲畜出生和养殖地、屠宰场名称等内容,以便追踪每块畜禽肉的来源。在瑞士,政府部门对食品同样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系统管理,联邦政府和卫生局为确保食品安全,严格检查和监督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对食用牲畜,自出生开始就必须实行网上登记注册,成长养殖过程、使用药品也必须在网上详细登记,上述信息必须同时提供联网查询,便于政府实施有效监管和消费者、媒体进行有效监督,例如,在瑞士巴塞尔市,屠宰场可以根据畜、禽耳部悬挂标码查询其养殖全部信息,动物食品在上市前、屠宰后和加工过程中,分别要进行喂养饲料检查、传染病检查和食用添加剂含量检查,以此确保动物食品的绝对安全。此外,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抑或是商店或在途运输食品,都必须处于冷冻状态,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销售。
六、有效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
确保食品安全的最大受益者是社会消费者,他们也是食品的直接使用者和食品安全的体验者。在欧美发达国家,消费者保护团体成为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力量。因此,国外消费者食品安全防范意识高也是确保国外食品安全的重要经验。从2003年丹麦的消费者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反对反式脂肪酸、迫使相关部门发出限令到2005年美国消费者加入反对反式脂肪酸的行列,再到旧金山的消费者甚至在当地律师的带领下麦当劳未及时改用含反式脂肪酸量较低的食用油,无不表明国外消费者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消费者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主要通过宣传与教育获得,美国农业部、FDA等组织开展公益性食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对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方面教育,提供公共信息。在加拿大,由消费者协会牵头,成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教育组织”,并通过互联网定期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信息,以此给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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