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文范文 小农经济的稳定性

小农经济的稳定性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4-03-28 16:56:4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小农经济的稳定性,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中图分类号:D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9-0132-01

1 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现状

1.1 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家庭养老就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成员或家庭为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等生活保障的养老方式,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

由于农村经济不发达,分配方式单一,农村老人对家庭存在很大依赖性。养儿防老成为农村人的普遍思想,成为我国的传统观念。此外农村老龄人口在不断的上升在经济上属于弱势群体,收入水平低,土地收入是他们的主要来源,这种现象必须依托家庭子女的力量,才能使得老有所养。

1.2 其他养老为补充形式

(1)集体养老。

改革开放前,社会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即“五保供养”。在我国的五保制度,有的采取分撒供养,即由村组织负责或由邻里照顾;有的采用集中在养老院(敬老院)供养,将“五保”老人安排在乡镇或农村养老院,统一安排吃、穿、住等生活需要,并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照顾。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正式的养老保障制度,政府为保证广大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实施的。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是完全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每个农民的养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的期限和积累的数额。投保的期限越长,积累的金额也就越多,受益也越大。

(3)商业保险养老。

商业保险养老是在农村地区富裕的农民主动购买商业保险,定期缴纳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由商业保险公司返还一定的金额,以此解决农村参保人员的养老问题,商业保险费完全由参保农民自己负担。

2 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农村养老的方式中,主要还是家庭养老为主,存在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是农村传统经济和传统孝文化的影响。

(1)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古代社会是以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家庭绝大部分是小农家庭,这些家庭或者自己拥有一小块土地。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家庭在整个社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既是生产实体,又是消费实体和赡养老人的基本单位。

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条件下,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还体现在家中的财产和最终控制在老年人手中。在我国传统的农业社会里,特别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经济和私有制条件下,子女没有生产和生活资料,并且被束缚在以父母为核心的家庭中,家长在子女的心目中有绝对的权威。另外,老年人可以对家中的财产进行统一分配,并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风险进行集中调节,这恰恰是家庭能够承担养老的经济条件。

(2)传统社会中农业占主导地位,农业生产是中国古代的基本生产方式。农民的春耕、秋收都依赖于天时地利,经验在传统农业生产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而社会中具有经验的是老人,这就奠定了他们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老年人的阅历和经验是不可或缺的。这是传统农业社会孝敬老人的社会基础。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思想为家庭养老提供了思想上的准备,成了中国人最重要的行为准则。中华文化的孝道意识大大加固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增强了家庭和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和谐,中国的家庭养老传统之所以能够弘扬至今,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以血缘为基础的孝道思想。

在现代社会,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就只有依靠自己的子女,这种反哺式养老正适应了当代老年人的心理状态,因为家庭作为提供情感和心理需要的基本单位是养老最满意的理想场所,也是其他场所不可替代的,并且家庭的供给成本低以及组织结构的稳定性,成为了家庭养老的重要原因。

其他养老方式作为补充,在当前社会还没有成为主要形式的原因是经济发展不能支撑社会养老资金的支出。

①在农村集体养老方式一般是由乡村政府组织的,其筹资方式主要是作为参加方的村集体向农民收缴集体养老费,或直接从村集体公积金或公益金中支取等其他方式筹集基金来修建维持养老院的运作,或直接作为养老生活费给“五保户”。

但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集体养老方式也在逐渐弱化。农村集体办敬老院个数下降,集体养老一般只局限于“五保户”,这种制度只相对有效地保障了特定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而这部分老年人群体占农村老年人的比重十分有限。此外,这种养老模式对地方财政投入的依赖性高,而缺乏可行性和稳定性。同时,由于不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集体养老模式在不同地区差异性很大。所以,集体养老不具备普遍性。

篇2

【关 键 词】小农经济/公共产品供给/二元结构

【 正 文】

一、土地制度和小农经济:“二元均衡”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变动趋势

西方制度经济理论指出,不同的产权安排会导致不同的制度绩效。因此,以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农业经济效率时,必须考察特定的产权安排背景。事实上,在经营方式和效率等方面,中国传统农业所体现出来的特点,与其特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有着极强的相关性。

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里,在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合法的制度安排下,土地的兼并成为一种不可抑制和逆转的必然趋势。兼并者为了从土地资源中获取更多的地租收益,有最大限度扩大土地规模的激励。在一定的技术生产条件下,他会选择能够最大化其地租收益的人地结合比例,这与资本主义中企业家行为选择存在着相似之处,就是以最佳的规模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大土地所有者会根据土地占有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假定技术条件是一定的),来决定租佃或雇佣劳动者的多寡,吸纳或渗出农业劳动者,产生如傅筑夫将中国的土地兼并与英国的圈地运动比较研究后指出的,土地私有和兼并造就了大量的农业无产者,使中国的租佃关系中土地所有者一方能够对租税进行极端索取,对农民残酷剥削,农民只有以此作为交换才能与土地相结合,从而“在形式上也形成了像鸟一样无拘无束的无产者”。[1]

这些农业无产者失去生产资料又不能全部被大土地所有者吸纳,就产生了极大的生存危机。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城市工商业不够发达,农业中产生的相对过剩人口没有渠道渗出,游离在生产领域边缘,成为社会动荡的根源和威胁统治者生存的一个群体。因此,国家就必须担负起安置流民的责任。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将国有土地平均分割,给无地农民经营。这就是均田制,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一种最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意义的土地制度安排。国家将国有土地平均分配给他的编户齐民,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稳定可靠和最大限度的租税来源,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政局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当国家使土地承担起这种农业失业人口“蓄水池”的功能时,对于人地结合的比例是否为一定技术前提下的最佳规模,可能考虑的就会比大土地所有者欠缺得多。

马克思在论述这种小农经济时说: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2]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不断扩大的应用。[3]据此,长期在我国史学界就有观点认为,这是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经济长期停滞不前、不能发展的根源,甚至造成了对现代化进程的阻碍。

近年来开始出现其他角度的分析,认为这样的经营特点造成了高效的农业,对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繁荣作出了贡献。赵冈就认为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较合适的经营方式。一来是农业生产所要求的最佳规模不大,二来因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的:首先,农业生产工作的监督很难,因此监督费用会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很多。其次,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业耕作的各个环节工作质量无法按规定的标准来逐一检查,各环节步骤质量的好坏,只能从最后收成的好坏多寡体现。这样一来,家庭农场因依靠家庭成员而具有可靠的激励机制,比大规模农业生产要有较大的优势。这种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耕作方式,是在井田制私田经营中,以及土地私有后自发形成的经营方式。国家在为了安置个体家庭分配土地给无地农民的均田制度中,沿袭了这种经营方式。对于大土地所有者,多采用租佃制方式将土地租给佃农,尤其是土地规模大时,也同样体现出大土地所有和小土地家庭经营的特点来。虽然在后期土地经营中出现了雇佣制,但是根据考证对于租佃制或雇佣制的选择中,雇佣制的替代与土地所有者性质与其土地规模大小虽有一定的相关性,更重要的却是来源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傅筑夫认为在中国,土地兼并导致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伴随的是经营规模的不断缩小,经营方式的更加分散。有经济学家称之为中国农业经营的“过密化”。这种特色的小农经济在中国历史上能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是依靠国家的支持实现的,这种支持一方面体现在国家通过政策(如均田、摧抑兼并等)稳定保持土地产权结构和经营方式上,另一方面,在农业领域中国家主动承担起了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技术创新和推广、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职能,也成为小农经济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

二、公共物品的供给与小农经济的保障

1.传统农业中的技术创新和信息传播

前文论及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的合法化对农业产生的影响,首先是产生出大量的与土地相脱离的“自由人”。这些人的存在会对政权的稳定带来严重的威胁,更重要的是,当时的农业生产水平,也还难以提供如此多的剩余产品养活过剩人口。因此,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安全,“授田与民”来达到“人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的目的,另一方面为了能从产出中提取更多的租税收入,统治者对于能够提高授田农户劳动生产率和农业产量的技术创新和推广十分重视。为此,各朝统治者都不遗余力地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新的工具,通过提高土地单位面积的产量来增加总的产量。在土地授民的基础上,推广农业技术和指导农业生产成为了历朝历代统治者责无旁贷的职能。

反观中国农业社会经济史,农业技术的发明、使用和推广都深深打上了国家行为的烙印。早在汉武帝的时候,就曾在全国范围内由政府倡导新技术和新工具的采用,大力推广犁耕和新的耕作方法(代田制和区田制),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政府出面在全国推动农业生产方法的转变,从而在短期内普及了新的技术,并迅速提高了农业产量,使中国农业生产就此走上精耕细作的道路。

国家以完备的层级官僚体制为依托,承担起技术创新和推广的主要责任,在客观上部分地替代了市场形成的自发力量。以至于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封建地主政权虽然不是由于管理水利灌溉而出现的东方专制国家,但在实行重农政策,保护小农经济时,却类似地采取了一系列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的措施。在国家干预下的几次重要的农业耕作工具的发展推广使用,先进的耕作方法传播普及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足以证明这种方式对于市场自发形成的传播机制有很好的替代性。

同以上分析相映证的是,在我国传统农业技术创新和传播中,最活跃的行为主体是统治者在各区域中对农业生产负责的人,某些朝代称之为农官。据史料记载,很多当时先进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的创新也多是来源于他们的聪明才智。他们集农业生产者、技术使用者和租税收入执行者于一身,既有农业生产的实践经验,又兼有国家赋予的提高生产率的职责,是当时最具有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以及传播动力和传播能力的行为主体。固然有提高国家收入的意图,但这种模式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增长有很高的贡献率。这也可以看作是国家为了换取收入而向在国有土地上劳动者提供的一种服务。

随着国家经济控制权力被削弱和侵蚀,均田制度的逐步瓦解,这种技术创新和传播的信息体系也因之解体了。因此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后期,农业生产技术方面再没有发生什么重大的突破,更多地是对原有技术体系的细化和完善。相较于国家主导型的技术创新和推广机制而言,这一阶段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值的提高,更多地体现了市场化导向的特征。

2.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

小农经济细微的生产组织和广泛的地理分布不仅带来了农业生产上技术变革的麻烦,而且使得“公共物品”——水利工程灌溉设施及运输仓储等方面产生了先天供给不足的缺陷。对于自然条件不稳定、不平衡的农业大国,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保障稳定的农业产出和防止因天灾引起的农业波动,统治者以其所获取的租金中的一部分用于向社会提供必须的服务。这类服务的特征是必须有庞大的资金支持,有序的协作、计划和组织,复杂的技术和相应的大规模的劳动投入,这是国家机器所拥有和擅长的能力,可以凭借整个国家掌握的资源和权力作为支撑。

固然小农个体都可以意识到这类物品的供给对其再生产的重要性,但由其能力和性质决定,组织一个系统工程所需要的交易成本(组织费用、谈判、磨擦等等)足以破灭任何一个自发的小农组织下的雄心壮志。因此在初期,这类物品的供给是完全依赖国家意志来实现的。尤其是在各朝发展农业的初期,中央集权的力量最为强大时,往往伴随着大规模、大投资的水利系统工程的进行。从汉武帝至三国期间,各政权都曾普遍兴修水利。这有助于我们观测国家在对经济资源控制力比较,对其“编户齐民”的授田者的经济效率既承担后果(获取所有权收益租金与税收)又负有责任(经济增长和社会安定)时,大型的水利工程、灌溉设施等有稳定、周期性和地域性增长的现象。

由于水利工程的供给是以大规模、大系统、大协作、大投入的方式组织起来的,这样的国家供给部分替代了农户个体可能需要的投入。对于经济能力弱小、缺乏应对危机和风险能力的小型家庭农场,提供了较高层次的生产保障,使他们比较容易在现实复杂多变的自然环境下生存。这样小规模、家庭经营、简单协作、小投入的生产方式与大规模、系统组织、高度分工协作、大投入的公共物品的供给相配合,宏观上减弱并消解了可能因缺乏此类供给而带来的农业生产风险和经济波动,提高了农业整体产出效率和生产水平;微观上为小型家庭农业的存在和延续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防止了小农阶层的迅速分化,使小规模的家庭农场在兼并和自由买卖的威胁下,有可能维持最低限度的再生产,降低了自耕农阶层瓦解的可能性。

一方面是国家机器上精密先进极具现代生产经营特点的系统工程,另一方面是大量分散细小的家庭农耕方式的简单生产单位;不同于刘易斯二元经济中两部门的划分和两者间存在的巨大势差和隔离,他们都统一在中央集权的农业经济体系中。这两个规模、形式全然相反的二元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农业生产的高效率,维护了农业经济的稳定性。

与技术扩散的特征相类似,我们可看到随着国家所有的土地的削减,国家“授田于民”的能力丧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财政收入的锐减,在传统农业社会后期(宋后),由政府规划实施的大型的农田水利设施寥寥无几。后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主要致力于既有水利设施的修复与改善。这一时期可数的较大规模的工程多是在天灾人祸的背景下被动实施的,而且往往因为对人力、物力和正常耕作的妨碍而受到相关利益阶层、豪强贵族的阻挠,最终半途而废。对原有水利设施的修修补补就成为这一阶段水利建设的主流。

其次,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兴起和水利环境的破坏相伴。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兴起与国家权力向地方权力,主要是人口、土地和财力资源各方面的转移和分化直接相关。同国家追求的经济目标相似,地方政府和地方豪强对地方农业经济发展的责任和自身利益极其关注,使区域性、小范围的水利设施建设既成为必要又成为可能。但与此同时,由于私有权(大土地私有和小土地私有)的强化和国家控制力的减弱,使土地利用方面的短期行为大量滋生。太湖流域就曾因豪强任意兼并和圈围,个体农民自筑腾岸止水旱,使得大圩田被分割为零乱的小圩,使塘埔圩田系统始终未得到有效的改变。

这种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混乱无序导致的农业基础设施的破坏,用现代经济学观点可以解释为“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以及“公共物品提供中的市场失灵”。徐浩在解释为何中国华北农业由先进变为落后,在清代农业劳动生产率呈现出停滞和下降趋势时,认为农田水利失修是最根本的原因。农田水利失修造成水旱灾害,使农民生命财产被破坏,是对农村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打击,即使在一般年景也使农业水平下降,粮食单位产量普遍偏低。“河防不善,庐舍难保,水利未兴,耕凿何赖,试观历年以来土地之肥瘠,烟村之多寡,以及小民之贫富,大半均由河防水利之所致,合境大利大害无过于此。”[4 ]但我们也不能小视在这一过程里中心工程中私人投资兴起的意义,这是当国家财力有限却又需要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时,逐渐发展出的一种公私合作的权宜之计。它以给予合作投资个体某种优惠政策为前提,同时投资个体往往也是当地土地所有大户,当这种合作触犯到其自身利益时,工程往往就会半途而废。

由于国家势力的变动和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变动,这种“二元均衡”在中后期尤其是均田、屯田逐渐缩小的趋势下,逐步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随着这种小农经济中个体农业经营和国家保障的“二元结构”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体现并加剧了传统农业经济及其经营模式的逐步分化衰落,直至被现代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所替代。

参考文献

[1]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篇3

在金融与经济的基本关系问题上,首先表现为经济发展对金融起决定性作用,金融是依附于商品经济的一种产业,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着同期的金融状况,金融只有为经济发展服务并与之紧密结合,其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和持久的动力。因此,探讨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轨迹,必须深入剖析我国农村经济演进的属性、特点及规律。而研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律及属性,应以该领域成熟的理论如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著名学者林毅夫、温铁军、费正清、张杰等的研究成果和国外经济学家如贝克尔的理论等作为研究的指导。

由于我国的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因此家庭才是当地政权生活中负责任的成分。因此,对我国小农家庭的研究就成为分析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基础性因素,换句话说,不了解和掌握我国农村家庭的属性和特点,就不可能深刻理解农村借贷制度变化的根源。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家庭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落后地区的农村农户,特别是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的农户;另一种是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已实现了城镇化与工业化的村镇农户。本文以前者为研究对象。

农村家庭的生存经济特征与农贷格局的形成

我国农村问题有其特殊性,现有的主流理论无法予以整体解释。几百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长期维持着小农格局,农户的普遍心态是保持温饱无忧,大都倾向于自给自足,当家庭预算出现赤字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赚取非农收入即佣工收入,其次是谋求熟人借贷,最后是国家对小农家庭提供的信贷支持。国家其所以要为农户提供信贷支持,是因为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都依赖于增长缓慢的农业剩余,农民以这种剩余为生存基础,国家靠这种剩余而运作,国家政权攫取与小农生存之间维持着脆弱的均衡关系。

当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对剩余依赖程度不断提高,或国家政权的周期性扩张对农村剩余攫取压力不断上升以后,一旦遭遇天灾人祸,这种均衡关系的脆弱性就会显现,此时,维持小农温饱无忧的生存状态,以防崩断国家与小农之间的微弱均衡关系,这正是国家农贷体系建立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也是自西周以来,数千年间国家农贷体系周期性废止与重立但其性质与格局却没有多大改变的主要原因。可以推断,小农家庭追求以生存与安全为目标而不是产出最大化,这种生存经济决定了大部分农贷只能由熟人或国家来提供,一般的金融制度安排是无所作为的。

农贷供求结构的特征与农贷供给渠道的决定

我国农贷需求的非生产性特征

我国家庭自古以来就崇尚宗族和崇拜祖先,维护小农家庭稳定性的成本绝大多数体现为对祠堂的修缮以及婚礼丧俗费用的支出。今天的我国农村因婚丧支出而告贷的家庭不在少数。改革以来的情况同样表明,即便是致富了的农民,也把大量资金用于购置修缮房屋、修建祠堂以及其他宗教建筑,而不是投资生产。对于许多农民而言,收入增加以后,大多倾向于寻求炫耀性消费(一般为非生产性支出),以便引起乡村和家族中其他农户的羡慕,这种炫耀性消费在农村的普遍流行说明了中国的农村经济尚处幼稚或不成熟时期,与之相适应的农贷制度也必然是初级的和不成熟的。这同市场经济与现代金融制度是不相关的,因为后者崇尚效率与节约(成本最低)。我国小农家庭资金需求的非生产性特征决定了农村信贷的互、友情性和高利贷性质,民间的高利贷多半不是以改良生产条件或以保障良好的生产过程为目的。这种农贷资金是不可能通过正规或商业性金融来满足的。

我国农贷供给结构的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正式与非正式的信贷市场十分狭小。一方面,正式贷款被严格限制于生产用途,其期限与生产周期相近,这种生产性信贷供给约束无法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另一方面,非正式贷款几乎都用于突发、大额以及明显的特殊消费如丧葬婚嫁等,贷款提供者一般为亲朋好友,属于友情借贷,一般不计息,非正式贷款通常不增加农业贷款中的净流动资金。而正式农贷资金的缺口又不能由非正式信贷提供,这就是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上长期延续的供求结构,这种正式与非正式信贷市场的分割是我国农贷供求结构的最主要特征。由于友情借贷等非正式信贷占据了绝大部分农贷市场份额,又主要用于非生产性用途,因此,我国农贷市场长期以来是一种非生产性市场。

农村家庭收入等式

我国小农经济的收入等式是农业家庭收入加非农佣工收入,后者是前者不济时的产物和补充,且非农收入倾向于增加农业的流动资金,同时与农户的借贷倾向具有明显的替代效应,这种情形再一次证明,我国小农经济的性质和小农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农户的金融缺口(生产性与非生产性资金需求)的弥补,只能依赖非正式借贷、非农收入的增加以及国家的正式借贷支持,如目前的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和政府的小额信贷,这些信贷相当于古代国家的赈贷,而商业性质的正式借贷在我国小农经济基础上不存在发展的条件。

农村商业化非正式信贷供给困难

同其他欠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村的商业性非正式信贷交易不发达的原因之一是私人贷款者的地位在法律上一直没有确认,多数情况下被视为非法;另一原因是对大多数农户而言,缺乏可作为抵押贷款的财产,最主要的土地租约的转让还未得到官方认可。因此,我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有私人性的农村金融的普遍出现,或者说我国的家庭经济支撑不起商业性的农业信贷。从理论上讲,与私人性农村信贷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方式应当是经营性的,而不是生存性和安全性的家庭经营,因此,我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仍将长期遵循以下逻辑次序:在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时,首先寻求非农收入增添家庭流动资金,其次则是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已时求助于高利贷。而标准的商业性农贷对于我国的绝大部分农户而言则仍然是一种不可及的金融制度。

农村家庭的有效保险与农贷制度决定

在我国农村,由于不存在常规性的家庭外社会保障体系,家庭仍在很大程度上对其成员提供着保护,以抵御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这就意味着家庭仍然是一个相当有效的保险机构,因为家庭组织中的利他主义要多于其他组织。

对我国小农家庭而言,这种利他主义是维系其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显然小农家庭的利他主义特征和西方现代经济制度的利己主义难以兼容,但我国现存小农家庭制度实际上是人们长期权衡了破与立的机会成本之后的一种理性选择,虽然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是现代经济制度的一种激励源泉,但他需要更多财富与收入的支持。可以推断:当小农家庭的财富与收入提高到一定水平时,人们之间相互依赖就会下降,小农家庭的保险功能也会随之消失。从这种意义上讲,如果能够确认农村的正常金融需求是以个人主义行为和利己主义动机为基础的话,那么政府需做的就是想方设法让农民积累财富和提高收入,让他们逐步具备提出正常金融需求、从而有能力利用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条件。而目前农村家庭的有效保险与低收入水平只能与传统的金融需求和信贷制度如官方借贷、友情借贷以及高利贷相伴随。

以上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农村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需要以农村小农家庭经营方式的转变及正常金融需求为基础。因此,当前我国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性、缺乏产出最大化的市场经营性、农村经济增长的缓慢性和农地制度改革的困难性,决定了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渐进性变化轨迹,即在农户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时,农户会寻求非农收入、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甚至在迫不得已时会求助于高利贷,只有农民收入的提高和积累更多的财富,标准的商业性农贷才具备产生的条件,才能谈得上正常的农村金融制度的确立问题,金融制度安排才有必要。因此,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道路慢长,不可能一步到位。从根本上看,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进程取决于中央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对农村经济的实际促进作用的发挥程度,最终取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制度实施的经济效果。

参考文献:

1.林毅夫.中国的农业信贷与农场绩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