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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5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

篇1

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篇2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0-0062-03

据统计,经商务部确认,2007年1-5月,江苏省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账注册外资91.94亿美元,同比增长42.1%,月平均到账外资18.39亿美元,同比增加5.45亿美元。同期,江苏省新增工商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2686家,同比增长24.2%;注册协议外资161.22亿美元,同比增长24.8%。目前,江苏省引资总量继续保持全国第一,实际直接投资占到全国36.4%的份额。同比提高8.3个百分点;增幅与全国相比高出32.2个百分点。外商投资大幅增长与国内持续向好的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日益改进的投资环境有关。但是对其中异常现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江苏省招商引资增长中出现的异常现象

1、异常的资本金来源。资本金来源较为复杂,大多来自不同的国家,投资者与汇款人大多数不一致。通过外汇管理局验资询证发现,外方投资者与交款人国别、名称等不一致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企业25万美元的外方投资款甚至来自5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其中不乏正常的关联公司等汇款,但是企业多方筹集资本金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意图较为明显。从盐城市股权转让情况看,相当数量外资转入方为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个别企业甚至出现中外方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况。

2、投资企业无正常的生产经营。由于异常外商投资目的的特殊性,企业往往是皮包公司,并无固定的厂房和设施,不进行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以避税为目的的外资企业,其显著的特点是企业利润率奇高,远超出正常的盈利水平,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大量汇出利润,且企业的进出口产品价格远不同于正常价格。如2007年1月,一个名为LUI CHUEN的人从香港连续向某市4家外资企业汇入投资资本金21笔,累计折907.94万美元。经调查,这4家企业既无厂址厂房,又无人员设备,其企业法人、银行预留印鉴章和联系人均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并且均已通过正常验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述资本金均在到账的当日凭虚假合同办理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均汇往深圳指定账户。经查明,境外汇款人LUI CHUEN并非投资方,而是收取结汇人民币资金的深圳某公司的内部人员。乡镇政府人员确认,这4家企业资本金的汇入与汇出都由同一个人出面与他们联系,该人自称为很多地方办理过虚假投资手续,从未出现问题。

3、境内资本的“返程投资”。苏南等地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大多数企业通过“返程投资”的形式来实现产业转移,这些企业在境外离岸中心成立投资公司,再将募集资金投资到境内,成功将资本性质进行“变脸”。如江苏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等在外汇局登记的投资外商都来自境外离岸中心。而其实际控制人却分别是河北廊坊某集团、上海某集团和福建某集团等。

4、外方变相高价出售设备。主要表现为外方用虚高报价的设备投资,或者以投资资本金从外方关联(或控股)企业高价购买设备。如盐城市某工具有限公司经验资确认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57万美元,其湾威庭公司设备投入342万美元,美元现汇投资15万美元。事后发现,该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50多套设备中大部分是旧设备,但进口投资时却以旧报新,以次充好,虚报价格,其中一台机器报价86.63万美元,相当于国内同种设备的4-5倍。

5、资本金汇入验资后。企业随即以多种名义汇出外汇。部分非正常企业汇入资本金来自国外融资。履行完验资手续后,该部分资金即设法以个人或者非贸易付汇等名义汇出国外。部分个人外汇资金来自外汇黑市交易。如盐城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设立,注册资金为110万美元。在没有发生实际支出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07年3月将110元资本金结汇。结汇后随即再以非贸易付汇的名义汇出外汇。

6、招商部门代替企业办理手续,不见企业相关人员。政府部门配备专职的招商引资人员,代替企业跑审批、办业务,这一方面是政府招商引资软环境改善的一个方面,但是个别企业在具体的业务审批过程中,完全凭政府部门人员意愿办理开户登记等手续,不见企业人员,部分企业登记开户后杳无音信。资本金汇入结汇资金设法划走。对此类企业的真实性应加以关注。盐城市某家合资企业2007年3月底收到香港外方投资者汇入的12笔“投资款”合计港币4047万元,当日即结汇转至深圳某公司,汇款用途为“设备款”。经调查深圳公司为注册资本只有3万元的贸易有限公司,其在短短一个月内进出账户资金竟有12亿多。同时发现一些中外合作企业,其外方投资者为香港公司,将资本金结汇后,以购买设备名义分次将人民币资金汇入深圳多家公司现象

7、股权溢价增加注册资本。股权溢价操作主要指外方资本通过高溢价收购中方股权或溢价增资的方式。实现大量额外资本从境外流入中国境内的目的。如2007年4月份某中资企业办理一笔涉外转股手续,外方认购中方股权溢价达1485%,如此的高溢价率使得境外资金多汇入了87.91万美元。又如2007年1月,江苏省苏北某中韩合资企业外方原股东增加注册资本630万美元,从而使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万美元增加到1130万美元。此次增资采取了溢价的方式,实际汇入资本金1000万美元,多余的370万美元计入公司公积金、储备基金账户。

8、假投资真外债。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国内某些企业为缓解资金困难的矛盾,通过非正规的途径筹措境外资金。江苏省苏北一家新批的外商独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总投资1000万美元。公司2007年4月份成立后,注册资本金随即就到位,并陆续全部结汇成人民币,其中有一笔432万美元的结汇依据是一份与省内某中资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9、利用外币兑换店的虚假外资。调查显示,一些企业为获取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想尽办法通过非法渠道汇入外汇资金,充作投资款,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盐城市某公司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将近3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汇到香港,利用“外币兑换店”将其兑换为美元,再流入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0、通过成立“虚假”中外合作企业渠道流入。所谓“虚假”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资企业。尤其是民营中资企业单纯为引人境外资金而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契约式中外合作企业。此类合作企业是在原中资企业的基础上设立的,仍使用原中资企业的办公、生产场地及生产管理人员,合作企业的法人代表也仍为原中资企业的

法人代表,外方只负责投入外汇资金,合作企业完全由中方自行自主生产经营管理,自行安排生产、销售等。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以及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有的甚至通过私下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带有固定回报条款的合作合同,来达到谋取境外融资的目的,从而为大量异常资金流入境内提供了可能通道。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1、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监管。进一步明确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审核要件和审核要求,增强其真实性审核的可操作性,重点加强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用途的监管。对于申请资本金结汇的合同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不符、申请结汇金额与投资规模不符、合同内容雷同、不能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有效证明文件等异常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应停止为其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并报告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

2、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对虚假外商投资问题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当前虚假外商投资行为主要表现为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入和结汇,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在这方面管理的脆弱性,客观上纵容了虚假外商投资企业在某些地区的泛滥。因此,打击虚假外商投资行为,关键是要完善相关法规,尽快修订出台新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对外汇流入的监管依据和涉汇主体、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对其的处罚措施。

篇3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分为两种情况:

1用于国内销售、加工后在国内销售,或在外商投资额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机电产品进口时应提交相应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若进口的机电产品为新产品,则需提交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以下简称“O证”)。若为旧产品,则首先查看该机电产品是否为列入了《进口许可证目录》的重点旧机电产品;是,则需提交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1证”);不是,则需提交O证。

2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机电产品若进口的机电产品为新产品,则免于提交O证。若为旧产品,则需提交1证或O证。其中,进口的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需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即提交O证),海关凭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检验检疫证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分为两种情况:

1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若进口的机电产品为新产品,则需提交O证;若为旧产品,则需提交1证或O证。

2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若进口的机电产品为新产品,免于办理进口证件;若为旧产品,则只需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不作价设备为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则需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提交1证或O证)。

进出特殊区域

机电产品进出特殊区域分为三种情况:

1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若进口的机电产品为新产品,则免于办理进口证件;若为旧产品,则只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2机电产品在特殊区域之间进出 免于办理进口证件,但若该机电产品为旧产品,则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3从特殊区域出区入境需判断出区入境的机电产品是从境内区外进区,还是从境外进区。若从境内区外进区,则该机电产品出区入境时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若是从境外进区,还需判断该机电产品进区时是否属于重点旧机电产品;是,则出区入境时需提交1证;否,则需提交O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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