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1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农垦土地管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加强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一)依法推进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作为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凡有农场的市、县(区)在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时,应当吸收农场负责人参加,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反映农场的用地需求,主要控制指标应当分解落实到农场。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符合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作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独编制。
二、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二)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各农场应当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一般耕地和新开垦出的耕地凡具备划入基本农田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依法划为基本农田。在具备条件的农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升基本农田管理水平。
(三)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农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与预算由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组织编制并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批准后,由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组织实施。市、县国土资源局对省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协调配合项目的管理。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指标纳入省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库,除用于省农垦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外,重点解决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耕地后备资源紧缺的设区的市的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
三、加强农场地籍管理,维护农场土地权益
(四)认真开展土地调查工作。借全国土地第二次调查之机,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和有关市、县加强协作,查清农场土地利用现状,特别是要明确每一块基本农田的具置。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对农场土地利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农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由农垦和地方共建、共管和共享,既要保持农垦地籍信息资料的相对独立性,又要维护市、县行政区域内地籍信息资料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五)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要按照《关于做好农垦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土籍字〔**〕136号)的规定,负责做好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具体工作。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要在近两年内基本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六)加强土地登记资料管理。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将其保管的农场土地登记资料备份后移交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农场土地因依法对外处置的,农垦土地管理分局要将其保管的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备份后移交地方,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统一完整。
(七)加快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协商不成的依法裁决。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可将无争议部分土地先确权发证,尽可能减少争议面积,防止争议扩大。严禁非法侵占、收回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对已经登记的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拒不退回的,按非法占地查处。
四、加强农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八)农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安排,根据各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将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计划下达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农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的,纳入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计划指标。农场建设项目可以依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置换建设用地。
(九)规范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农场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应当会同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农场农用地转用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初步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场建设项目依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置换建设用地的,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应当会同市、县国土资源局拟订土地置换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加强居民点建设用地的管理。在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农场没有安排过住宅或者住宅用地的农场职工,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住宅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居民点,并结合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对现有居民点逐步进行撤并、改造。
(十一)进一步规范农场土地处置。为支持农场改革和发展,农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省农垦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农场将建设用地转让给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编制土地处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依法将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划拨给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收回农场土地使用权。农场土地需收回储备的,由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负责。其中,收回建设用地的,根据《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并予以补偿;收回农用地的,按照《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02号)规定的程序执行并补偿。
五、加强执法监察
(十二)建立属地为主、农垦为辅的执法监察机制。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开展土地联合巡查,重点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居民点和主要道路两侧土地利用情况的巡查,对通过巡查以及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立即制止。对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立案,并会同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共同调查,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下达处罚决定。对重大案件,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调查处理。
一、进一步理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场土地管理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土地管理法定职能作用
(一)国有农场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行政上接受农垦系统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实行双重领导、双向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农垦系统土地管理机构纳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农场土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搞好农场土地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农场土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执法监察等环节实施统一管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场区土地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土地管理的文件、规章。
2、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监督检查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3、负责场区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变更登记的调查、审核呈批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场区内的地籍测绘工作。
4、承办场区内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5、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场区内的贯彻实施。开展土地巡查监察,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6、协助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资产评估及管理工作。
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场区内发生的土地事项,调解土地纠纷。
8、承办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土地管理业务。
二、加强农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国有农场要在地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批准确定的方针、任务、计划、指标和茂名市以及有关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农场的实际,依法编制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对场区土地实施用途管制。
(五)农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六)依法合理使用国有农场土地。非农建设确需使用农场土地搞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得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
(七)国有农场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用地,由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以解决国有农场的用地需求。
(八)农场的各项建设应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和用途变更手续。
三、完善农场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九)国有农场一切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用地按出让方式供地。
(十)农场单位使用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建设办公场所或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农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农垦部门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农场单位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农场单位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农场国土和有关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平面图、填写《茂名农垦企事业单位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经农场领导审核同意,报茂名农垦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用地手续,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建设用地,一律按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办理程序是:凭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文件,以及有关图件资料,向农场提出申请用地报告,经农场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再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农场居民使用农场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场区居民点建设规划,并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闲置地,或拆旧建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在胶林、沟谷、河堤、道口、水库下游、高压线附近、陡崖下建筑相关设施。
(十五)严格农场居民住宅用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大力提倡农场居民建设公寓式住宅。
(十六)农场居民建设住宅使用本场土地的,由农场居民提出用地申请,经生产队同意,经本场审核报茂名农垦局核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同级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场居民将原有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十七)已参加房改,并已分到配套伙房或者房改享受面积不够需增扩用地面积的职工,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经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十八)原安置在农场的归、难侨胞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免缴各种规费;原安置在农场的水库移民及其子女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按茂府办[*]31号文《关于减免水库移民改危建房用地收费的通知》要求办理。
(十九)城镇规划范围的农场土地,必须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通过出让取得的应按规定缴交出让金。
(二十)健全农场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农场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居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加强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十一)国有农场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等),属于国家所有,农场取得规定的使用权。凡历史上业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场规划和用地的、进行土地调整已签订协议的、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均应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抢)占国有农场土地。
(二十二)国有农场土地凡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个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对有争议的土地,调处一宗,登记发证一宗。
(二十三)农场居民宅基地要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场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场居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
(二十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场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场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农场居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场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十五)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坚决返还;对破坏国有农场财产、挑起事端的,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将国有农场所属土地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农场单位或个人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1、*年《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法规)字[*]109号)废止前,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场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申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今后土地转让的,需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2、自《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法规)字[*]109号)废止之日起至*年6月30日止,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垦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须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交土地出让金和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十七)加强土地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农场、分场、生产队、生产岗位的土地执法监察网络,落实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
二、发出评议表126份,收回126份(其中,分管领导4份,督导组1份,自治区有关部门3份,局、集团领导、机关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及机关党员群众118份)。
三、查找出的突出问题
(一)形式主义方面
1、会议过多,开会布置工作分工都很明确,但抓具体落实不好。
2、注重招商引资,签约合作协议多,但项目不能及时落实,存在等、靠、要、推、拖的问题。
3、项目建设贪大求新,有些项目投资大,效益不好,迟迟不能收回成本。
4、对垦区职工养老金存在的问题,每年都有安排,但落实不到位。
5、在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中,不能因噎废食,职工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应减少。
6、各类领导小组多,应尽快进行清理。
(二)官僚主义方面
7、局、集团机关干部到基层调研、推动工作的少了,甚至个别干部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8、在扎实做好群众工作方面有待改进,采取现场办公等形式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9、决策原则多、措施少,可操作性不够,对出现的问题,不能深入细致调研和拿出解决方案。
10、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机关工作人员纪律涣散且不作为,办事拖拉。
11、农垦局班子要抓大事、议大事,注重顶层设计,在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事关全局性、方向性、长远性等问题上进行深入研究。
12、单位民主气氛不浓,讨论问题不充分。
13、部分农场区域环境出现脏、乱、差等现象,有的农场场部还没有农行、邮政、派出所、公交车等治安服务机构,给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
14、应发扬同甘共苦、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的精神。领导干部与基层群众工资待遇差距较大,不能调动群众积极性和参与性。
15、进一步抓好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
16、倡导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应将做大产业要与做强产业结合起来,鼓励能干会干的干部干事创业。
17、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公款消费明显减少,旅游和餐饮等行业收入减少,应下大力气,采取措施应对新挑战。
(四)改革发展问题
18、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注重顶层设计,加快集团化改革应进程,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激励分配机制,实施好农场剥离社会职能改革。
19、农垦改革涉及干部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加强与自治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要多听取干部职工群众的意见,维护大家利益。
20、加强与市县以及民营经济的合作,将农垦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农垦跨越。
21、在农垦产业结构调整上下功夫,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建设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打造2-3个优势产业集团。
22、对农场工作重视不够,很多承担的职能费用不能核拨,农场人员编制问题至今没有落实,分管农场的领导调整的多,对农场的关心少。
(五)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
23、农垦企业养老金负担重,垦区普遍存在职工缴纳“两金”困难的情况。垦区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金按人均5亩地收入缴纳“两金”,而收入也就4、5千元,但目前需要缴纳近1万元。养老金置换地的收入已远远不够交养老金,多次因养老金问题引发职工上访、甚至集体上访事件,不稳定因素愈积愈多,建议尽快研究解决办法。
24、民生问题应上下兼顾,全面改善。要解决好局机关人员住房问题,尽快启动建设农垦职工创业城项目。千方百计增加职工收入,农场的危房改造房子已盖成,但职工收入低,买不起改造房子,没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不能贷款、不能抵押。
25、垦区职工的工资待遇低,包括子分公司经理、工人、技术人员、近年来招聘的一批大学生及农场队级的干部,没有把工资与企业绩效及业绩挂钩。局、集团机关干部待遇执行两个标准,大家怨气很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强化科学管理问题
26、农垦集团负担沉重,要充分尊重农垦集团的企业法人职能。生态移民工程、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和社会事务管理等大额支出均由农垦集团摊销,不符合企业管理规定。
27、应建立激励机制,经营者收入与企业经营效益挂钩,应加强考核管理,严格按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28、加强项目管理,特别是决算、验收环节。项目立项、验收要有跟踪服务,否则光投钱发挥不了效益。
29、管理经费欠缺。农场管理体制是只核拨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少数工作经费、要争取地方政府的项目支持。
30、研究探讨农垦基建项目折旧提取办法。垦区项目特别是农业项目越来越多,但砌护渠道、农田道路等形成固定资产后也要提取折旧,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效益,而地方农村此类项目不提折旧,应予研究普惠政策。
(七)加强土地管理问题
31、土地管理难度大。部分市、县(区)和单位借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等名义,不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和我局同意,擅自抢占、侵占、批占农垦国有土地,加大了农场、公司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难度。
32、土地清收难度大。随着整顿和加强农垦土地的深入,属于未开发利用、存在违约行为、违法违规承包的土地现已基本收回,剩余的都是经过多次转包、分包和经过市县区土地部门越权批占及利用国家项目占用的农垦土地。
33、政策落实难度大。宁党发〔2010〕33号和宁政法〔2010〕37号文件补偿标准与属地政府补偿标准相差较大,执行起来困难大,直接影响到清理收回土地的后续管理和未清理收回土地的继续清收。
34、土地执法难度大。自治区党委、政府虽然赋予了农垦相当于地市级政府管理权限,但在土地管理上没有执法权,不能有效制止违法抢占农垦国有土地行为。
35、自发移民管理难度大。自发移民通过承包开发土地、季节性务工等方式,陆续进入垦区常驻下来,利用非法手段买卖农垦土地,给农垦土地管理带来了新挑战。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问题
36、中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较为紧缺。
37、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不足,目前垦区涉及葡萄深加工、奶牛、水产养殖、饲草、旅游服务业等优势特色产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极其短缺。
38、从事科研及工农业生产的科技人员数量本来就少,因待遇和生活条件等原因,人才流失现象严重,而在生产一线的、基层单位、离城偏远的企事业单位的就更严重,造成了科技体系建设一线推广力量薄弱。
39、干部队伍老化现象严重。40、50人员多,部分单位干部队伍活力不足,激情创业的氛围不够浓厚。
应增加的突出问题:
1.官僚主义方面。局机关干部应从思想上改变“公务员”、“长官”的观念,从思想上推进农垦集团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