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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3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篇1

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是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只有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才能使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发挥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条件下,我国也需要适应科技、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来促进知识产权的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不能绝对化,而必须有一个合理与适度的界限。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在本质上是一个利益界定和调整问题,它在国内层面涉及知识产权所有人(社会个体)与公众(消费者、竞争者及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协调,而在国际层面则涉及到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调整。而且,即使知识产权的获得本身是合理、合法的,其实际的行使行为也存在一个正当与否的问题,也就是说,正当获得的知识产权也可能被滥用。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显著特点和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方式,不正当地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利用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优势,不正当地限制市场竞争,以此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和产权形式,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又使得知识产权被权利人(主要是跨国公司)充分利用来作为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因此,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都会大大增加。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近些年来在美国、欧盟等地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在2003年一度引起人们极大关注的美国思科公司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以及涉及整个行业的DVD专利权人联盟与我国DVD生产企业之间争议的背后,也存在涉嫌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美国英特尔公司和四川德先公司在上海日本索尼公司,则直接将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到了我国的司法解决层面。

为此,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应当恰当地把握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正确处理好知识的生产与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的关系、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的关系、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与切实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机制,以使我国知识产权机制的各个方面得以协调发展,既能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以鼓励知识创新,又能防止知识产权的过度垄断和被滥用以促进知识的有效传播,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使用人(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能在国际交往中合理保护我国的利益。因此,我们应该全面、客观、冷静地看待和处理知识产权的问题,即知识产权机制的不同方面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政策目标之间需要平衡和协调,我国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不仅应当继续切实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而且应当注意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以维护我们国家和国民在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权益。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与保护知识产权是不矛盾的,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任何合法的权利都有可能发生滥用的问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一种私权,也完全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而且,由于权利滥用要以权利本身的存在为基础,加上权利本身的优势越明显,其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滥用的后果也会越严重。从法理上看,这种规制并不意味着对知识产权本身基本性质的否定,而恰恰是符合法律设定任何权利的目的的,因为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它都有一条自身正当与合法行使的界限,防止和控制权利和权力的滥用是法律的重要原则,也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这实际上就划定了正确行使知识产权的界限。在这一界限内行使权利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协调一致的,而超过了这一界限,就侵害了社会利益,也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宗旨。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基于以上对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互关系的认识,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而且也需要建立和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应当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保护的问题,而且是包括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在内的全方位、多环节的一个制度系统。

实际上,发达国家在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非常重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甚至可以说,越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力度大的国家,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力度也越大。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滥用权利要以权利的存在和受保护的程度为前提和基础,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越高,力度越大,其被滥用的可能性也越大,相应地,其被滥用后的危害也越大:另一方面则在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的发达国家,其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尤其是有一套比较健全的竞争法律制度确保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对包括滥用知识产权在内的非法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着比较严格的规制。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也指出,发达国家在竞争体制的背景下已经推出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其他确保知识产权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在美国,同样在其他发达国家,赞同竞争的知识产权规定和相关限制性商业实践的控制规定是其反托拉斯法律的主要内容,并通常由法院、竞争机构和其他相应政府机构实施。在发达国家,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当知识产权制度得到有效竞争政策体制的补充时,它才能达到预计的目标。

而反观发展中国家,情况则明显不同。从理论上讲,发展中国家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也必须采取均衡各方利益以及有利于竞争的方式,至少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有相应的限制措施。前述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也

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必须有权决定某些知识产权是否有效、并抵制由诸如“战略性诉讼”(strategiclitigation)之类的限制性经营行为对知识产权的潜在滥用。例如,发展中国家迫于压力成立了一些使得禁止令容易获得的系统,但这样做的危险是知识产权持有者可能会滥用权利,妨碍合法的竞争活动。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根据《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得到了加强,因此,适当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和制定公正争端处理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但实际情况则是,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的外部压力下不断地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另一方面,它们又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机制,特别是作为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基本手段的反垄断法。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就此指出:从制度观点来看,发展中国家要想按照发达国家普遍的标准来有效地调节知识产权,这对发展中国家决策者、行政管理者和制度执行机构来说都很可能会是个重大的挑战。发展中国家显然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建立包括竞争政策在内的有效管理体制是实施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重要补充步骤;另一方面,对于许多国家而言,这可能与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体制一样都是复杂和困难的任务。该报告得出结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加重视加强竞争政策,并建议协助发展中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法律的发达国家和国际机构,应同时协助这些国家建立适当的竞争法律及执行体系。

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平衡机制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只能是靠自己努力去建立,而不能指望发达国家的援助,也不能完全依赖主要受发达国家控制的有关国际组织。在这方面,与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情况完全不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或者达不到一定的程度,发达国家就单方面或者通过国际组织来施加压力,以贸易制裁相威胁;而对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执行,发达国家是不会过问的,甚至还不希望有这样的制度,以免其处于优势的知识产权在行使时受到约束。

因此,在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战略重点之一,这无疑是必要的,也是明智的。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体系与我国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滥用知识产权既与知识产权法本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相抵触,也与民法上的公平、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相违背,并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相应地,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就要从知识产权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几个方面着手。它们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出发,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合法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予以设定的基本宗旨。

就知识产权法自身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来说,知识产权除了其所固有的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以外,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知识产权法还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使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著作权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专利权要受到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等,甚至还有直接的有关权利不得滥用的条款。知识产权法本身的有关权利限制的规定,正是知识产权的调节机制的体现,目的在于尽可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以及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一部分(一般性规定和基本原则)第7条制定了如下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第8条第2款规定了如下的原则:“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这也包含了在知识产权法内部来解决的情形,如在有关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设置禁止权利滥用的条款,使被控侵权人可以以滥用知识产权来进行抗辩,提起反诉,甚至另行提讼。

就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来说,公平,诚实信用、权利滥用禁止等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后者是前者在市场竞争领域的具体体现。在作为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对有关权利行使的界限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运用权利不得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对一些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控制。这是在特定情况下起漏洞补充作用的,而不能成为主要的适用依据。由于这些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具体的法律适用时就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

由于竞争政策是各国基本的公共政策,而且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也决定了其滥用行为往往会造成对竞争政策的破坏,因而现代各国主要是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中来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这是因为防止竞争被不正当限制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政策目标中的一个基本的方面。反垄断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前提和特点在于维护有效竞争,即反垄断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来使得社会个体的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不致破坏了社会整体利益。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主要是采用政府干预的方式,并注重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侧重宏观利益的维护。

对照上述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体系,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在就没有任何这种性质的法律规范。事实上,在我国有关的法规中还是有一些涉及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除了前述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所体现的限制知识产权范围的制度(如“强制许可”或“合理使用”等规范)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外,主要体现在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含有反垄断性质的规范,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等。特别是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附则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就在我国建立起了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同时,也确立了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建立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还是很初步的,需要逐步完善。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中,由于其中的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以及

篇2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中部地区;法治环境

2008年是迎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的一年,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涉及优化知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五个方面。[1]

国务院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指出,我国出台五项政策,加大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其中之一是: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我国中部经济的发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关键。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就是指中部地区在考虑到中部六省(湖南、湖北、江西、山西、河南、安徽)地域特征、资源优势和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为了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通过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专门针对中部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人才等问题)而制定、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

1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内涵

法治(Ruleoflaw),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bylaw),更不能说只是国家用法制来统治社会与人民。[3]环境是一个空间概念,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情况和条件。法治环境个什么概念?“真正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国家机器本身也是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与监督的,而人民作为者是法治的最高主体。社会也不只是处于受治的地位,而且也可以是法治的主体”[4]。法治环境,一般而言是指一定范围,主要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法治的情况和条件。即在一定范围内是奉行法律之上还是权利之上。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构成法治环境的要素至少有四个方面: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之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5]在当今社会,法治环境的要素应当包括执法情况。

法治环境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因素。同样,法治环境关系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进程。

涉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民法治观念的强弱;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科学性、合理性;主管人员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程度,解释合理性;政策的稳定程度,影响到法律的执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影响公正性;对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家惯例、国际公约等了解程度;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等。

2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战略从层次上看,可以分为国家层次、区域层次、产业层次或行业层次和企业层次。无论哪个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性质特点上与国家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有相似之处,但要受到国家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制约。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区域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地方行政部门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力量,对地方知识产权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其二,随着我国的行政分权化改革和市场化的深入,已经成为获取区域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其三,我国地区之间的差距十分明显,因而,根据区域的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符合区域自身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必要的。

2.1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建设的成绩。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的不断加快,中部经济建设的法治环境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中部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而言,有以下成绩:

2.1.1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在不断提高。

注:该表的数字来源于调查结果。

2.1.2实施中部知识产权战略的软硬件环境基本具备。

首先,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部六省政府也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其次,国家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宣传教育以及中部六省各部门积极采取的各种措施和行动,均加强了人们知识产权的意识,重视和珍重知识产权的氛围正日益形成。

2.1.3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正在形成。通过多年的建设,专利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不断发展,他们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技术服务支持,丰富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另外,中部地区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知识产权局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并将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要闻、统计信息、专利查询、申请程序、有关链接等内容公布在网站上,网络平台基本搭建,政务公开已经启动。

2.2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的有待改进的方面。

2.2.1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知识产权的维权体系还没真正建立。主要表现有:①法律体系不够明晰,各法之间或各级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和彼此矛盾的地方,从而导致对于同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知识产权具体政策落实不到位,知识产权法律监督体系的建设还很不完善;③中部六省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没被彻底打破,对待省内、省外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双重标准,甚至放纵、包庇本省企业;④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知识产权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水平不高;⑤知识产权维权特别是跨省跨地区的维权,成本过高,周期过长,致使一些侵权行为往往不了了之;⑥社会各界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参与兴趣不大,政府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支持力度不够等。

2.2.2中部地区多数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专利技术、商标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内部完善的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一些优秀的企业已经建立起一套有关知识产权的制度、规章,但这样的企业在中部还相当少,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还是空白,知识产权没有一个良好的内部运作环境。

2.2.3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法律意识虽然逐步提高,但整体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快速普及与加强。特别是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弱。

2.2.4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较为匮乏。

目前,中部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人员所占的比例不足2%。这虽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的起步晚、规模小等,造成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缺口很大。

3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议和思考

3.1正确的法律意识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观点、思想的总称,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执行和遵守,乃至违法和犯罪一切涉及法律生活的行为,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有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意识将会影响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发挥。因此,加大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3.2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良好的地方立法是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良好法治环境基础。一国的法律环境是所有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尤其是国家用以调整市场主体行为方式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说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当通过立法,确认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权利。只有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认可和保障,企业或个人才有动力去创新,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适应世界贸易和国内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等方面更加突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进步与鼓励自主创新的作用。必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用来惩戒违法者的,更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的重要手段。

中部地区各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同时,还存在着立法选项不准确,有些经济发展急需的法规未能出台;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还比较薄弱;为实现河南在中部崛起的战略服务还不自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中部地区应该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适时制定和完善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与中部地区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尽快建立、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在法律内容方面,需要进一步按照国际准则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统一、规范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描述、鉴定和奖罚等;在法律层次结构方面,需要积极推进各级政府的地方性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3.3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目前,中部地区迫切需要培养一批高学历、高水平并具有专业基础的审判人员。通过开展执法专项实践活动培养、锻炼一支训练有素的执法队伍;鼓励执法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加强政策制度以及业务理论的学习,提高其针对新形势下的新执法环境的适应能力;积极提供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经费保证、人员保障、工具保障与环境保障,强化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并减少知识产权执法的难度与成本;出台《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工作与行为规范化,并形成对执法人员的有效监督等。

3.4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仅仅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加强行政与执法的协调配合,提高跨省跨地区行政执法的效率。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担负着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发挥着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功能。为此,必须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为中部地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协调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主要包括:建立中部地区联合对专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防范机制。对各省已经处罚或处理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应同时通报相关各省,有关省市要在管辖区域内的流通领域中予以清除,或防止进入流通领域,避免假冒和侵权行为的蔓延。建立案件受理接收与转移制度,请求外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的请求人,可以先向本地知识产权局递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由本地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请求内容和材料,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请求书,再由本地知识产权局向外省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局转交。两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加强必要的沟通,对案件处理的结果也要报送移送局备案,从而互相监督,增加案件透明度,最大限度避免地方保护及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

3.5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

3.5.1要求中部地区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能够始终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公平对待,不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法方针,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与办案水平。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抓好科学研究、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传播等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重拳出击,深入调查,力图从根源上彻底铲除,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3

1前言

知识产权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在知识经济时代扮起着不可替代作用。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率在逐年上升,因此联合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将其列为十七类跨国犯罪主要犯罪活动。自从我国制定有关商标侵权处罚以来,为了降低犯罪率,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在逐步完善,确立了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犯罪法规制定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际法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变现状,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

2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率在逐年上升,这是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从客观影响因素和主观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不仅法律层面存在问题且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不足,下面就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进行分析。

2.1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健全

就目前全世界对知识产权重视的程度来观察,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牟取利益的最大化,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义国家为了推动民族产业的稳健发展,减少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准确地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动力是利益的驱使,不惜采用用各种手段,尤其是在法律保护层面,主要是通过逐步改进法律来实现,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服务范围已经渗入到不同领域,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与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重点是依靠实行政策方面的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所涉及到的法规多数是以如何获取知识产权的方式以及遵照的环节进行规定,却对怎样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做出清晰的规定,只是标注了犯罪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停留在政治层面,在刑事层面还没有建立完整体系。

2.2行政处罚执行力度不够

受传统观念影响,执法人员在对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中,会受人际关系的影响,直接导致执法力度不够现象,对此类犯罪行为处理只是流传于形式,把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转化为行政处罚。通过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例分析发现,犯罪程度已经超出刑事追诉的标准,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刑法要求对其惩罚,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只是对其进行简单的行政惩罚,让其缴纳一些罚款了事,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假如对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都加大执法力度,那么就能有效的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率。

2.3知识产权侵犯手段多样

通过对成功破获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分析发现,犯罪手段种类及其丰富,不再是传统的犯罪手段,这就会增加此类案件侦破的难度。犯罪分子往往是有庞大的组织,犯罪目的性极强,成员内部分工明确,已经逐渐发展为产业化犯罪。

3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措施

通过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分析,要有效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就必须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加大知识产权的刑法执行力度,协调好各方面工作顺利开展。

3.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刑事法律法规前提下,要把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结合,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了保证这套体系的完整性,必需要对刑法有关条文进行修改与完善,希望通过此项工作,使得重新构建的侵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服务范围更广。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获取程序内容上给予了足够重视,而忽视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执法力度,不能做到行政处罚和刑法威力共同使用。所以,可以采取较有效的措施来改进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体系,要将行政保护措对策与刑事保护对策看的同等重要,将二者联合使用才能够使得新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更符合实际的需要。

3.2汲取国外先进经验丰富我国立法模式

我国立法模式都是依照国内法律体制建立起来的,对犯罪的规定有局限性,普遍存在的是集中型立法模式,即便是起草法律预案内容时,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做了假设,然而事物时时刻刻都在变化,人们思维变化不可能赶得上新事物发展的步伐。所以集中型立法模式存在不足是必然,不能根据实际需要对现行刑法进行疏通,执行过程中过于死板,使各法律之间有脱节的弊端。因此常常是新法律刚刚出台,就会有新的犯罪形式应运而生,这些人就是应用法律的空子来进行侵犯经济产权犯罪活动,一定要制定更新的刑法来弥补不足,也就是说一切法律的颁布都滞后于犯罪活动的产生。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析,我们不可能知道今后还会颁布哪些新的知识成果,也就不可能对哪些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减少类似发罪的发生,可以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并积极汲取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在国内采用综合型立法模式,也就是在各类法律中都对知识产权进行界定。这样做既能给予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沉重打击,又能预防各类新问题滋生。

3.3执法力度要严格,充分发挥刑法职能

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惩罚主要是行政手段,严重缺乏刑事执法力度,与国外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第一,针对此类现象,一定要加大刑事执法力度,将行政手段与刑事执法联合使用,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武器,有效减少知识产权犯罪率。第二,想要切实知识产权被害者行使其刑事诉讼权。按照我国最新的司法规定,其他类犯罪活动,都有被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讼的明确规定。然而在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被害者却没有此项规定,即使是提起了诉讼也很少有成功的案例。就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现有法律对诉讼标准门槛太高,程序过于复杂,很多知识产权受害者常常不能达到法院提出诉讼的基本要求。所以,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完善相关法律,力求程序简单,严格执法,为知识产权受害者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可靠保障。

4结束语

总之,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会层出不穷,这必然会阻碍社会有序发展,因此我们要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现状,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制度,力求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率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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