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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规范作用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3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税法的规范作用,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税法的规范作用

篇1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0-0125-03

会计准则作为各项会计工作的指南和规范,使得不同企业的繁杂的会计事务和工作能够在一个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都是促进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保持二者的相互协调对维持国家税收安全稳定有重要作用,也对实现企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应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格外重视。

1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重要性

(1)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国企业经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会计准则的出现,就使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活动时有了共同遵循的标准,使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能在同一标准的指引下进行,从而规范了企业会计人员的财务行为。它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的,从社会经济各方面对会计工作重新进行了划分、明确,使企业能够获取更加全面的会计信息与财务情况,从而有助于企业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的具体财务运行情况,帮助决策者进行更加准确的经济决策。同时,我国会计准则的颁布也进一步说明了我国会计工作在走向专业化、规范化,也体现了我国财务工作方面的权威性、发展性和融合性,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经济体系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经济市场真正融入国际市场。

(2)所得税法的制定是根据我国新企业经济形式制定的,符合企业经营发展利益,符合国家利益的政策,它的制定和实行充分显示了国家政府治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心。所得税法的实行有效调节了不同企业间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从而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重新体现,真正平衡了市场建设,进而实现了企业经营利益生产的合法化,并且,也有利于我国税收的有效实现,使整个税收系统更加完善,既维护了企业效益,同时又保障了国家利益。

2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区别

会计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处理的问题上也有着不同的目标和原则,有着不同的职能。因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本身就存在着这样的差异,如果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无法有效管理就必然会导致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

2. 1 会计与税法的目标不同

会计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的目标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内容进行核算,为企业管理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源,从而帮助管理者做出更加高效的企业建设规划,使企业取得最大经济效益。而税法的目标则是通过国家的经济手段对市场经济实现有效调节,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稳定,从而实现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实现经济的有效发展。

2. 2 会计与税法的工作原则不同

会计与税法的工作原则不同也是造成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分离的原因。如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对会计工作而言,是指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不确定因素时,不能盲目估计企业资产和收益,应该更多地从企业自身出发,寻求最大经济效益;而税收理解的谨慎性原则是注意工作细节,防止税收的流失,即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尽最大全力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安全。这也就形成了对立的矛盾,在经营活动中,会计更多地从企业的利益出发,灵活的采取不同的方式保证企业的最大利益;而税法则是从国家方面出发,坚持执法原则,确保企业的纳税问题,规定企业的纳税行为,更多的是原则性问题。

2. 3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涉及的内容差异

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本质上都是以条文形式对经济行为进行规范。会计准则的目的是规范相关财务人员的行为,为企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信息,在业务处理方面要求会计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同时又能适度的灵活运用相关原则。而所得税法规定的是相关国家征税部门和纳税人的行为,目的是维护国家的财政安全和税收安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相比会计准则来说,所得税法的要求要更为严格,更加具有法律保护效益,而会计准则作为行业规范,虽然有一定强制作用,但基于现实状况,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完全实现,有一定的随机性和灵活性。

当然,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还有很多相同点,两者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不能脱离开来的。只有两者相互结合才能既保障企业经济运行良好,又保障国家税收、经济安全。

3 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分离产生的经济后果

3. 1 导致会计政策滥用,会计市场混乱

会计与税法分离时,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者,有权利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于是很多企业就会在会计准则要求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减少企业税收的会计政策。特别是当会计系统与税务系统不能进行有效沟通时,会导致税法和会计信息不对称,很多企业就会利用这个漏洞进行生产经营。比如,当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时,企业为了降低税收会在减免税试行期间尽量少计提折旧,而在非减免税期间多提折旧,这样往往就违反了企业经营发展规律,还忽视了企业的正常资产使用规律,也就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更严重的是,如果企业会计运行机制长期进行这样的不规范操作,会造成整个会计市场的混乱,那么就会威胁到国家税收财务安全,从而对市场经济建设产生影响。

3. 2 为企业实现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

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进行了充分规划,规定企业可以利用减免税期,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这样既可增加企业的盈余,同时还能相应减少企业的税收。相关研究表明,在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后,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后产生的会计利润与税收所得之间的差异达到了40%以上。但是要客观认识的一点是,企业实现盈余管理也是有代价的,当企业的盈余上涨明显时,相应的纳税也会增多,因此,另一方面来说,企业盈余越多,纳税负担也就越重。

3. 3 使会计信息无法得到充分利用

当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相一致时,原则上,企业的利润和税收所得是一致的,当企业会计利润上涨,但税收却保持不变甚至下降时,那么就会造成企业会计利润与税收不平衡,也就有利于相关人员对企业财务问题进行监督。然而,当两者分离时,企业就可能通过滥用政策,“钻空子”等使企业的会计利润发生变化,也就会使企业会计利润与税收所得产生差异,这种差异会慢慢弱化会计的功能,也会降低税收的工作效率,从而使企业处于一个无序状态,也使企业无法利用准确的会计信息进行生产指导,长时间必将影响企业发展。

3. 4 增加税务征纳成本

根据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很容易想到,当企业利用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的空子进行企业生产时便会为市场经济带来一定的威胁。而税收部门作为重要经济部门,起着调节市场的作用,在这个时候也就有义务、有责任进行相应的政策调节,然而,此时无论是加强执法力度还是加大经营管理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税务征收额外成本。另外,如果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一直处在分离的状态,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每年都要按照税收要求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那么就会增加纳税成本,也就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 5 造成信息不对称

当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如果投资者或企业管理者对于财政、税收、会计结算、利润规划等问题不了解或判断不充分,那么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会很大程度上出现错误的决策判断和划分。而且资料表明,当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分离越完全,企业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越大。比如,企业的利润、投出、所得、净利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配比关系,只有当这个配比关系达到最大平衡时,才能保证企业经营利润和企业的发展,然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分离模糊了这个配比关系,向企业生产管理者传达了错误信号,也就会使得企业决策者在进行财务决策时出现偏差。有相关研究证实,当上市公司中存在较大的会计利润与税收差异时,该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时期内会出现暴跌现象,这就是由于会计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决策失误,严重影响着企业的长远发展。

4 如何降低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分离带来的不利影响

对于会计准周日与所得税法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我们既不能强求二者达成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降低两者分离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建议如下。

4. 1 相关部门加强合作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依靠财政部门,而税法的制定则是申税务局进行制定,由于准则和税法的目标、内容、性质的不同,再加上两个部门的目标定位和执行内容不同,很容易使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所得税法的制定存在差异和分化。同时,还要努力调节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差异。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目的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会计准则则是要保证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以此促进经济发展,最终目的也是满足公众需求,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调节两种政策是可行的,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应突出企业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例如,税法只规定根据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外,对其余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概不予承认。所得税法可以适当扩大资产减值准备在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比例,以此反映了资产的真实价值。因此,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在制定相应准则、法规时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使制度准则在制定时便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性,从而保证税收和会计准则在实际实行起来更加顺畅,既保证税收的强制作用,又保证会计准则的指导作用,两种形式相互协调,以尽量缩小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分离程度。

4. 2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看来,税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请表核实、计算时需要查找大量相关数据、凭证,既费时又费力,而且目前会计披露的信息中牵扯到的企业实际的税务信息比较少,使税收征纳和税收监管都遇到一定的困难。所以,要想使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结合地更加紧密就要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在经营过程中的调整增加利润、减少利润以及企业税收所得等信息,企业对各项差异信息进行准确披露可以更加清晰地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经济问题展示出来,将确保相关税收部门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能够通过信息的披露而准确把握企业的会计信息,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企业经济发展政策。同时,相关税务、财政部门还要要求企业将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列明差异产生的原因,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预防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漏洞进行违法行为,同时还能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更加清晰了解企业财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制定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解决,以此来减小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分离而带来的负面经济影响。

4. 3 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培养

作为企业会计从业人员有义务并且有责任为企业探究最大的经济效益,然而,同时也要认真遵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在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活动,做到行为合法。当会计准则与税法出现矛盾冲突时要从大局出发,以税法为主,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稳定。同时,相关从业人员也要明确税法和准则中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关的责任,为企业寻求最大效益,并灵活运用国家提供的各种有利条件和优惠政策,真正实现会计工作的合理化、专业化、规范化。

4. 4 加强税收监督

各级地方征税部门在进行工作时也要把握好税法要求,明确税收责任,对于任何威胁国家税收安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且,要随时对于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的会计政策进行监督,保证企业会计、经济行为是在合理的前提下进行,从而使征税、纳税更加合理,更加规范,保障国家财务税收安全。

5 结 论

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标原则也不相同,但是他们的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经济运行稳定安全。尽管随着会计准则的变迁,我国“会计―税法分离”程度不断加大,由此产生的会计利润与税收所得差异,并带来了诸多经济后果。但是,要充分认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关系,正确运用一切手段进行管理,规范人员行为,加强制约监督,将两者的差异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促进两者自身完善,从而真正使我国税收运行正常,会计机制运行合理,保证国家税收安全,实现国家经济稳定、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张涛,封爱华.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J]. 商业时代,2011(9).

[2] 冯景斌. 会计准则国际化经济后果研究[J]. 会计之友(中旬刊),2009(18).

[3]黄圣. 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分离的经济后果分析[J]. 才智,2012(25).

[4]谭青. 论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趋同――经济后果与模式选择[J]. 财会通讯,2010(22).

篇2

关键词 税法 诚实信用原则含义 理论依据 对策

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这一基础性道德准则和基本法律原则在税收中的作用,对于限制征税权力的滥用、平衡国家与纳税人权益、实现税收的实质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所谓诚实信用,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得违背对方基于合法权利的合理期待。该原则已被奉为民商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帝王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体,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化的社会道德规范①。从司法实践上看,该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性,因此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个案中对法律和法律行为进行解释、补充提供了价值判断的依据。

当这一原则适用和指导税收法律关系时,该原则的适用就意味着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税收行为的完成实质上就是基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相互信任,这种相互信任使得双方都具有了信赖利益。为保障这一信赖利益的实现,就要求征纳双方在履行各自的义务时,格守信用,遵守规则,充分披露信息,诚实地履行义务,不得以违反法律为由而损害纳税人因信赖其之前对税法的解释或税收要件的认定而获得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正是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支持和规范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

二、税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依据

(一)公私法的融合与渗透为税法适用诚信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域分为公法与私法以来,自划分以来就不断遭到挑战②。公法、私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已成为当代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公法性规范不断侵入私法领地,同时大量的私法规范也被引入公法当中,这种公私法的相互融合弥补了彼此的缺陷。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愈演愈烈,作为私法重要原则的诚信原则也被引入到公法之中,并被广泛适用。进入20世纪以后,诚信原则开始大规模进入公法领域。

税法属于公法范畴的法律部门,在税法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私法化的现象,该现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代位权与税收撤销权;(2)税务担保;(3)税务制度。这些制度都曾是民法上的私法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这些制度逐渐的被应用在税法领域,为税法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诚实信用原则引入税法领域扫清了障碍,并且为以后更多的私法原则应用于公法规范具有借鉴意义。

(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确立为税法适用诚信原则提供了学说支持

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定性,一直存在着三种观点: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和二元关系说。随着中国经济走向世界,市场经济观念也有所改变,目前就税收法律关系通说采债务关系说,“税”即“债”,只不过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发生在私法领域上平等主体之间,而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税收法律关系就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法律上的税收债务关系,国家和是法律上的债权人而纳税人则是对应的债务人。就此观念来说国家不再是以往权力拥有者的角色,国家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虽说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性质,但是就其实质来看,也包含着等价交换的规则,因此与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共通之处,必然也应受到私法上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

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法,具有“公法”的特征和很强的“私法”色彩③。这些特征决定了将私法领域的诚信原则引入税法并没有理论上的障碍。在实践过程中这一原则要求征纳双方在履行各自的义务时,都应该讲信用,不得违背对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赖,也不得以许诺错误为由而反悔,并且还可以平衡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地位,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征税机关权力的滥用。因此这一原则引入税法领域不仅是必要还是可行的。

(三)诚实信用原则引入税法的现实需求

目前,当代中国信用缺失问题严重,当然在税收领域也是如此。比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税、恶意拖欠税款等行为普遍存在;征税机关不依法执法、执法犯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政府使用税款公开度、透明度不足。具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从纳税人的角度讲,诚信纳税观念还很淡薄。“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纳税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诚信纳税意识并未真正深入人心,公民对诚信纳税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并受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许多纳税人对税收强制参与其收人分配的利益调整机制仍有明显的不适应,因此许多纳税人出现偷税、逃税、避税和恶意拖欠税款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其次,从征税诚信方面看,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收税氛围还有待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也是有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无视纳税人权利并且随意侵害纳税人利益的事件。同时在收税、减税、免税等治税环节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并且还有个别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贿减税加上税务机关违章办事,这些直接恶化了诚信税收的环境。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违反法律的规定减免企业税收以招商引资,因此造成税负人为不公,也使政府的诚信度在民众心目中大打折扣。

最后,用税诚信问题。有的政府部门在税款的使用透明度方面不够,造成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难以服民众,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税收领域的不诚信,危害了国家的发展,表明现有制度存在缺陷需要及时修补,这也说明税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现实意义。

(四)诚信原则的功能决定了其在税法适用中的作用

1.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指导作用。诚信原则的功能首先表现在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规范、调整和保护等方面。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当事人要接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税务机关在纳税关系中合法合理行政、不得滥用权力、不得规避法律;纳税义务人要不隐瞒、不欺诈、守信用、重承诺。只有征纳双方心存诚实和善意,才是履行纳税义务更可靠的保障。税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有力的规范和指导,从而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损害,保障国家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2.对纳税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作用。诚信原则在民法领域适用的主要目的就是调整交易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交易各方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使这两种利益关系统筹兼顾,实现最佳的利益平衡。而这一原则在税收领域同样可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因为纳税主体总是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存有企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动机,而征税主体则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侵害纳税人利益的情形,征税和纳税始终处于矛盾冲突之中。为了平衡纳税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借助诚信原则来调整利益关系,缓解利益冲突。诚信原则引入税法领域就显的十分重要了。

3.对税法适用的解释、补充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还表现在对法律和具体法律行为进行解释、评价以及弥补法律的漏洞上。由于税法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可能满足具体鲜活的税收事实的需要,尤其是在税法规范本身较为模糊或事实性质难以认定的情况下,更需借助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解释或者补充。

同时由于税法作为法律当然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缺陷,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给予补充,从而彰显税法的公平,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对税法规范的财政目的和社会政策目的需要。在司法实践领域,法官通过诚信原则的运用,使案件得到公正之裁决,以阐明事实之应有的法律含义,体现法律应有之价值含义。

4.能够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信用的最大价值就在于保证交易安全,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交易安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在我国税收中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存在诚信缺失的问题,纳税人担心自己缴纳的税款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同时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而征税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存在未合法行政或者合理行政的现象,双方存在诚信缺失,这些都增加了征税的社会成本。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创造安全稳定的税收环境,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收效率。

三、诚信纳税原则贯彻对策

(一)加强税收立法,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并存的税收制度体系

依法征税是诚信纳税的前提。要做到依法纳税,首先必须要有法可依,即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完善法规的作用有于为纳税人提供正确而全面的税法指导,为征税机关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确立诚信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在税收基本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在税收征管法中还没有确立诚信这一基本原则,应当在即将制定的行政程序法等法律中加以确定。第三,建立诚信纳税奖惩机制。在征税中可以对积极足额纳税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百分点的奖励,对于恶意不缴少缴的纳税人也要规定违反诚信纳税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对诚信纳税这一法定义务的积极履行。

(二)加强诚信道德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的重要意义,使“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建立以诚信原则为核心的道德评价标准,从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道德体系和诚信法制建设。

(三)严格执法,诚信征税

我国税务机关及相关政府,在代表政府征税过程中,自身要树立公正廉政形象,要做依法诚信征税的典范。做到以诚征税,以诚管理,把诚信征税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地一种自觉行为,为纳税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地氛围。

综上所述,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和准则,在税法上引入并妥当适用,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有益地补充。税收诚信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既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又是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具体体现。有了诚信原则,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将会更完善;有了诚信原则,政纳双方的关系将会更融洽;我国的投资环境将会更完备,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苏如飞.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税法适用.经济研究导刊.2007.10.

②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80.

③曹杰,李应虎.浅谈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廖开富主编第1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北京大版社.2004:180.

[2]徐孟洲,侯作前.论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刘隆亨.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篇3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已经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如何培养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实践性人才,一直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以诊所法律教育和模拟审判为代表的多种实践教学方式在各高校得以推广,对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受条件的限制,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领域,《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尚未受到重视,绝大多数高校《税法》课程的教学还停留在对理论化的法律条文的讲解和对一些假定数据的演绎上,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对实践问题涉及甚少。学生即使在考试中取得很好的成绩,也不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

一、重视《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强化《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必须充分认识其必要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税法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税法》课程的教与学应该更加重视理论联系实践。

(一)税法规范的技术性

虽然《税法》并不属于教育部要求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必须开设的14门主干课程,但是将《税法》设置为专业选修课的学校越来越多,根据笔者对部分高校开设《税法》课程情况的调查,近几年选修《税法》课程的学生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不过,不管是主讲教师还是选修《税法》的学生,都普遍认为《税法》比其他课程难,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税法规范的技术性。由于税法规范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私法秩序保持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使得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税法的技术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税收实体法中,税法根据税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进行税种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二是表现在税收程序法中,从纯粹技术的角度分析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进而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税法的技术性特征不仅导致税收诉讼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也增加了学习税法的难度。如果单纯通过课堂讲授,描述技术性规范中所涉及的一些会计核算材料就有一定的困难,但如果把税法中的技术性规范与经济活动中的具体现象结合起来,通过解决具体的问题来加深对规范的理解,让学生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建立理性认识,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税法规范的技术性要求学习税法要重视实践。

(二)税法内容的综合性

从内容看,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仅由实体性规范规定,而且也离不开程序性规范。税法中的程序性规范所起的作用与其他程序性规范不同,税法中的程序性规范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离开了程序性规范,实体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就无法实现。而程序性规范中包含很多操作性的内容,通过税务实践更容易直观地理解和掌握,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稽查及筹划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甚至无法完全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来完成,必须借助于实践教学来完成。

(三)税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性

与法学体系中的其他部门法相比,税法具有较强的开放性。税法本来就是与严密的会计核算融合在一起的,税法的条文尤其是税收实体法的条文主要就是关于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的规定。税法不同于刑法、民法等传统部门法之处就在于,传统部门法主要规范的是法律事件的质的规定性,而税法主要规范的是应纳税金的量的确定。质的规定性依赖于对事件本质特征的判段,属于定性分析,量的确定则依赖于对事物数量方面的会计核算,属于定量分析,分析的基础包括各种经济业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纳税资料。因此,税法的教学离开会计核算就是空中楼阁,《税法》课程的设计,应将应纳税金的确定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但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会计方面的基础知识,如果仅仅按照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解释税法的具体条文,然后要求学生以会计核算材料和数据为基础确定应纳税额,学生通常不具备正确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必须通过实际操作让学生掌握如何处理会计信息,然后再根据税法规范确定纳税义务。

(四)税法较强的应用性

税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税法是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为中心,以流转税法、资源税法、所得和收益税法、财产和行为税法、特定目的税法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知识体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及税收体制改革的深入,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在经济生活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履行纳税义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必须掌握税法的基础理论与具体知识,依照税法的规定做出涉税安排,并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才能避免税法风险。所以,税法规范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日常经营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而不仅仅是处理纠纷的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非讼业务需求迅速增加,为法学专业毕业生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就业领域。但是,要当好企业的纳税顾问,防范企业的涉税风险,必须经过实践操作方面的训练,才具备用税法规范指导日常经营活动的能力。所以,税法较强的应用性也对实践教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强化《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途径

随着税收法治的推进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涉税诉讼案件数量将大幅攀升,税法规范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直接,税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在实践中,不管是涉税案件还是涉税非讼业务都大幅增加,客观上需要更多熟悉税法、能够处理涉税事务的法律人才。因此,各高校法学专业应重视《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培养出更多能从事实际操作的实践性人才,满足社会的需要。结合多年《税法》课程的教学经验,以下几种途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一)例题模拟实践教学

所谓例题模拟实践教学,就是把具体的纳税申报材料由老师通过例题和作业的形式呈现给学生,通过讲解例题和完成作业两个环节,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纳税信息的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等环节的具体问题。

例题模拟实践教学的优点在于成本低,主讲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的需要灵活地选择例题和材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是,受课时的限制,课堂讲授一般只能选择揭示税法理论某些知识点的典型例题,不可能太复杂,而反映税务处理实务的综合性题目只能作为作业留给学生课外完成。

采用例题模拟教学,关键是要选择适当的模拟材料,既不能将某个纳税人某个时期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资料不加处理、简单地照抄照搬,也不能脱离实际凭空想象。主讲教师必须精心准备材料,一方面要突出税法理论上的重点内容,另一方面又要具有操作性,能够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与会计相关课程配套教学

目前,很多高校都在全校范围内开设了跨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如果法学专业学生有条件选修会计相关课程,可以要求选修《税法》课程的学生先选修会计相关课程,在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基础上,再学习《税法》。

将《税法》课程与会计相关课程的教学结合起来,可以让学生在会计相关课程中,初步认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纳税申报表的构成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抵扣联、关税完税凭证等税收凭证,让学生获得一些税收活动方面的感性知识,并能将税务处理与会计信息处理联系起来,对《税法》课程的学习很有帮助。

(三)协助经营单位进行申报纳税

在老师指导下的实践活动,基本上就是要求学生完成从应纳税额计算到税务处理再到纳税申报整个过程,即根据老师提供的经营业务情况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计算的应纳税额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账簿记录填写纳税申报表。虽然这样的过程也能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与到经营单位协助申报纳税相比,就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细节问题,其中有些问题不同于老师为了强化税法中的某些知识点而做出的有针对性设计,很容易在税法中找到解决的依据。要解决实践中的某些问题,学生必须学会查找一些专门的文件,尤其是要关注最新的规定,可以提高学生查找税法规范性文件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协助经营单位完成纳税申报,学生可以直观地接触从经营活动到纳税申报的全过程,既强化了实体规范的运用,又实际履行了程序性的义务,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全面提升。

(四)到专业机构实习

除了经营单位之外,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和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紧密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这些专业机构不仅可以为学生提供实际操作的机会,而且还可以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指导,弥补老师实务经验不足的缺陷。不仅如此,在这些专业机构中,学生除了完成应纳税额的核算,还有机会接触到税收领域的一些疑难问题,如假票据和税收筹划等,可以提高学生的审核、监督能力和税收筹划能力,这些都是在其他实践环节无法达到的效果。

(五)将专业人员请进课堂

将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税收实务人员、税法官员请进课堂,通过专题讲座和完成部分章节的课堂讲授等形式,提出并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与学生分享实践经验,也可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但是,这种方式主要的优点在于可以帮助学生认识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激发学生学习税法的兴趣。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税收法治建设的推进,税务实践对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高校《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税务实践的需要,必须通过强化《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上述几种途径各有优势,也都存在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如协助经营单位进行申报纳税和到专业机构实习两种途径必须借助于相关机构的配合,能够参与其中的学生数量也会受到限制,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尝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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