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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审计重点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41:2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城投公司审计重点,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城投公司审计重点

篇1

一、引言

2009年以来,在地方政府与城投企业的推动下,城投债急剧扩张。在这一波“发债潮”中,城投债发行主体的级别不断下降,从京沪等一线城市到三线城市,甚至一些城市的区级城投企业、县级城投企业也在发债。由于发债主体级别下降,可能负担不起沉重的债务负担,进而引发风险。然而目前对于地方政府债管理尚未形成完善体系,“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监管背景,导致各项措施其实很难做到严格到位。即便一些管理部门给出了看似严格的规定,但在现实中被监管方予以变通,乃至全面脱离监管的可能性仍然无法避免。因此,研究及加强对城投债的管理十分重要。

二、城投债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备 目前城投债市场的评级分布上,未能按照各省市地方的财政收入状况明显区分其信用等级。从城投债的承销商到投资者,都将其视为地方政府信用,从而忽略了城投债本身固有的主体信用风险。从省份地区来看,目前的评级未能明显区分各省市地区的财政状况的差异。经济较发达的浙江、江苏和山东等省的企业发行的城投债主体评级处于中下水平,而陕西、吉林和甘肃等经济相对欠发达省份发行的城投债评级相对较高。从行政区划来看,城投债的信用层级在从直辖市到县级市的四级行政区划中得到了较好体现,但由于经济实力的差距,目前对地级市发行城投债的主体评级差距从A+~AA之间不等。此外,评级公司为了把风险降低而出具“不客观”的评级结果,无疑给城投债的投资者埋下风险。而地方政府由于在债务偿还能力和负担水平方面都存在风险,因此在提升城投债信用等级方面的信用承诺也大打折扣。由于城投债评级体系的不完备,导致了城投债的评级分布情况很不均衡。

(二)担保方式存在缺陷 为降低发行成本和增加可投资者群体,国内城投债的发行多采取担保的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政府机构不能作为担保人,地方财政的资本金拨款、专项偿债基金和各类补贴为城投债提供了还款保障,但城投债并没有政府信用的直接担保。银行担保曾经是城投债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担保方式,然而,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10月颁布文件,对银行为企业债以及项目融资提供担保进行了严格限制。城投债采用抵押担保和企业担保的效力也非常有限。抵押担保主要是以土地使用权、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和收费权进行抵押,但其公允价值难以评估,在存续期间价值也会发生变化。企业担保通常是城投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担保人存在较大关联性,其信用基础都是政府财政。近年来城投类企业债的担保方式改为主要采用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以及发行人以自有资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进行的担保。在自有资产担保方式中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为主,抵押担保方式中以自有土地使用权担保为主。就第三方担保而言,目前国内城投债的发债主体和担保第三方的关系较为混乱,存在着发行人与担保方“相互担保”的现象。2009年5月浙江省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交投)发行15亿元七年期公司债,由同省桐乡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桐乡城投)提供担保,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而就在2009年4月湖州交投为12亿桐乡城投债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城投类企业与担保方之间这种较为复杂的连环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加大了关联企业间资金链的压力,容易诱发城投债信用风险。

(三)资产、财务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不透明 由于不是上市公司,多数地方城投类企业在成立之初其资产、财务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都是不对外公开的,正是城投债的发行,才使这一状况有所改变。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城投债发行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开刊载债券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近来发行的多只城投债募集说明书,都存在信息披露不详尽的情况,对资产、财务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这些很重要的列示项目披露不够详细,尤其是采用应收账款、土地抵押作为偿债担保的城投债,多存在担保资产说明不够详尽的问题。与上市公司相比,城投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除了财务报表不完善外,城投债在担保资产说明、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也不够细致。有的城投债募集说明书流于表面化,对地方政府负债情况这些市场最为关切的问题模糊不清,且存在“粉饰”数据现象,有时对情况的描述并不客观,有些发债主体盈利能力弱且波动大,但募集说明书却仍称盈利能力强且稳定。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首先,城投债所披露信息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难以对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做出有效判断。其次,信息披露渠道不畅通,内容不完善,特别是关于政府债务状况等比较敏感,重要的信息很少会披露出来,这样就会加大城投债的风险。再次,不能全面披露评级过程及结果。资信评级机构应对投资者全面披露整个评估过程,包括但不仅限于评估方法、重要数据和非数据化描述,以使投资人对信用评级结果的可信度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决定投资策略。最后,没有实行评级回访制度。资信评级机构应建立定期的评级回访制度,及时披露回访信息,揭示城投债的风险,分析风险变化的原因,减少其对市场的影响。

三、城投债引发的风险分析

(一)城投债本身的风险 尽管城投债在刺激经济方面作用相当明显,但城投债本身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当突出。(1)通胀预期增加了城投债发行风险。2009年货币信贷大膨胀加剧了市场对未来通胀的担忧,债券市场也面临明显的压力,价格下跌收益率上升,新发债券则出现了流标迹象,如2009年7月财政部发行的2009年记账式贴现十四期国债,其200亿元的总量投标量仅为185.1亿元,这已是两周内国债的第四次流标。具有最高信用的国债在当前通胀预期下尚出现频繁流标,何况透明度和稳定性明显不足的城投债。(2)对企业债债券利率的管制增加了城投债的收益风险。1993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明确的规定要求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虽然自2005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开始成立专门小组修订该《条例》,但至今没有修改成功。债券利率管制遏制了市场有效定价,企业债市场的这种不合理管制,使得企业债市场越来越失去其吸引力,并面临着公司债和中期票据的冲击和挤压,增加了城投债的风险。(3)城投债信用主体不明确、信用评级不透明和盈利模式、现金流不稳定等问题,使城投债存在违约风险。城投债的信用评级主要分为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和城投债本身的信用评级。这种特殊的双重评级实际上使得城投债的信用主体定位相当模糊――城投债究竟是发行主体还是城投债所投资项目的项目债券,这使得一旦城投债违约,清偿问题将变得十分复杂。某种程度上讲,市场更把城投债权作项目债,城司更多地充当了一种信用增级的角色,地方政府或明或隐的担保则可看作是二次担保

增级。当前国家发改委要求对不规范的地方政府还款承诺函不予认可,实际上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无形的压力。另一方面,城投债所投资的项目也存在评级困难的问题。由于很多政府项目并没有明确和有效描述的盈利模式,更多地是基于一种对未来远景的构想,这使得城投债的债项信用评级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盲点。(4)城投债的发债主体信用评级越来越低,增加了城投债的信用风险。区县级政府本来就存在财政收支紧张问题。2009年1月发行的15亿元7年期长兴债,就是长兴县级政府发行的,其发债主体的信用评级勉强为A+,债项评级为AA。同样,2009年1月19日发行的6亿元临安城建债,则是杭州市临安区级政府发行的债券。

(二)政府信用风险 (1)一些地方政府为城投债发行主体注入价值明显高估的资产,会对政府信用产生影响。为了能顺利通过城投债渠道融资,地方政府会通过制造账面利润,改善账面资产结构甚至给予不可信的承诺等各种方式为城投债增信,导致城投债存在严重的由虚假信息带来的信用风险问题。如虚构子公司、虚构利润等,由于城司具有地方政府背景,在财务上造价并非难事。2009年5月09岳城建债的发行人湖南省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岳阳城建”)的发行人涉嫌虚构子公司造假。而涉嫌虚构的两个子公司的收入,是岳阳城建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岳阳城建主要在两方面涉嫌造假:公司的两个全资子公司,即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城建中心)和岳阳市君山公园(君山公园)实际上是事业单位,且二家机构的收入是岳阳城投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募集资金投向的两个项目的总投资额,比岳阳市发改委批准的投资额超过2亿元。(2)同属一个地方政府的城司互相担保,关联程度复杂。第三方担保方式理论上可以降低债券违约风险,然而城投债市场上出现的同属一个地方政府的城司相互担保,这种复杂的相互担保的关系加大了关联企业间资金链的压力,容易诱发城投债信用风险。前面提到的同为浙江省国资委两个下属的城司,湖州交投和桐乡城投互为对方发行的城投债作担保就是典型案例。(3)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难以为继,政府信用受质疑。城投债的地方政府背景意味着还债能力直接受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制约。税制改革后,财权和事权分离的财政体制确立,地方政府资金短缺现象短期难以改变。由于城投债的投向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此类投资虽然从长期看会给地方经济带来积极推动,然而投资回报的滞后期很长,即使是对于10年期的债券,也很难期望在发行期限内获得足够收益偿还债务。更何况像这种准政府投资不可避免地存在低效和浪费的现象。因此,即使具有政府背景,城投债的信用风险依然不容忽视。而地方政府长期持续的财政赤字就很难保证其还债能力,从而可能引发政府信用风险。

(三)金融风险 全国众多省市都出现过高负债状况,江苏省政府债券2009年计划招标发行总量为84亿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1.82%,但2008年江苏省的财政总收入为2731.41亿元,支出为3201.58亿元,全年余额为-470.17亿元,如果加上债券发行总量及债权利息更是为此雪上加霜。2009年辽宁省政府债券仅一期计划招标发行总量就为30亿元,票面利率为1.75%,2008年财政收入共计1356.06亿元,财政支出2151.94亿元。地方融资平台大规模举债,或在未来造成巨大的金融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城投债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金融杠杆”。地方政府可以把土地作为优质资产直接为城司注资或增资,或以某种形式用土地为城投债担保发行债券,政府最终得到资金。在此过程中,土地价值被抬高;为了使投资者愿意购买城投债,城司的建设项目价值也往往被抬高,房地产价格的提高又导致城司获取更大的利益,这是将权力和融资联系到了一起为权力寻租找到了空子,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四)财政风险 城投债作为地方融资平台其风险最终可能演化为财政风险,因为融资规模过大,地方融资平台负债率高;融资平台信用存在虚假问题,通过虚增资本金,或者向企业、银行借人流动资金充当资本金,蕴藏着巨大风险;地方政府与地方融资平台关系复杂,两者之间难以构建有效的“防火墙”,一旦融资平台风险爆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将迅速显性化;四是地方政府常通过多个融资平台从多家银行获得信贷,“多头融资、多头授信”格局,让银行难以把握地方政府的总体负债和财政担保承诺情况。

四、城投债风险应对策略

(一)建立城投债的债项评级体系 在当前的大背景下,要最大程度地减少城投债的风险,建立城投债的债项评级体系十分必要,建立多层次的信用评级框架,为国内城投债的准确定价提供参照体系。在操作过程中,相关的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如发行主体是否具备条、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如何、流程是否合规,以外后期募集的资金管理也要跟上。地方在发行债券时一定要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不能没有节制,地方政府要明晰每年的收入情况和偿还能力,一定要有能力保持地方财政流动性。另外,通过发城投债很容易造成产能过剩,投资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资信评级机构应对自己负责评定的债券负风险连带责任,对自己在评级过程中的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差错,提高评级质量,增加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信任度,提高资信评估公司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促进城投债债项评级体系的发展。

(二)城投债信息披露透明化,发行定价、资金使用等公开规范化 城投债只有做到信息披露透明化,发行定价、资金使用等公开规范化,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这一过程可以渗透入已经发行城投债的审核说明和新发行城投债的审批流程,重新在城投债的质量考核上进行严格的财务指标控制。作为城投债的支撑主体,地方政府的财务报表需要细节化、透明化,便于融资链条各方的查询与核实。地方政府要在清楚地了解负债规模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尽快清理已有的欠债,明晰发债权限、可持续财税收入等情况,对应债能力做出相对科学的判断。此外,城司的财务状况更应向公众公开,让投资者了解政府财政与城司之间的真实关联性,是防范风险的最基础步骤。有关部门亟待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严格债项审批,主张“谁签字、谁负责”,对决策者的失误行为进行追惩,杜绝行政领导随意拍板决定项目取舍的非科学做法,实现从源头上把关。

(三)建立中长期预算机制 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举债。建议修改《预算法》,在法律上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继而推出市场化的地方政府债券。在现阶段,可以考虑建立中长期预算机制以规范预算行为。一般而言,城投债会对政府产生中长期影响,对那些引起广泛关注的特定项目,建立与项目周期相吻合的中长期预算框架,它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提供每个未来财政年度中支出预算务必遵守的财政约束,有助于公众和各相关方对政府财政承诺的可信度做出相对准确的预测。

(四)提高我国城投债发行市场化程度 目前的核准制还带有相当程度的审批色彩。审核发行制度存在效率低、周期长、程序难以预期等不利于市场主体发育的问题,这使得价格机制难以有效运行,不利于风险的揭示和释放。因此,在发行额主要和地方可支配

财力以及主营业务现金流等因素挂钩的基础上,提高发行市场化程度,逐步过渡到注册制,让市场主体承担信息披露、搜集及承担损失的责任,让债券收益率真正体现其风险大小。这样可以解决城投债发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应市场化的需要。

篇2

一、审计情况

市审计局于20__年9月8日一12月15日组成10个审计组,对八县、市廛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宙计,对王城大道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十个建设项目总投资1120__万元,查出违规金额l871.3万元,有三家建设单位的部分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3850万元,核减工程额1419.8万元,核减率为1.86%。为政府及各建设法人单位节约了建设资金,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取得了较好的审计效果。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问题

1.部分项目应招标未招标385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项目应全部招标。审计查出存在部分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未招标现象。有三家建设单位的部分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其中宜阳县污水 处理工程项目总投资额为4178万元,仅对641万元进行了公开招标,且招投标的资料不完备。其他3537万元(厂区土建、设备及安装、办公楼、管网、勘察、监理等)均未进行招投标。__市王城大道建设项目道路工程的设计项目合同金额为172万元,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直接委托__市城市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

2.前期报批手续不合规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前期报批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在建设中,有两家建设单位前期报批手续不齐全就开工。__市王城大道建设工程概算总投资为43000万元,应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发改委批复,但本工程只经过了__市发改委的批复。跨陇海铁路立交桥工程无施工许可证,王城大道建设工程无开工报告。

3.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招标

__市王城大道建设工程在进行公开招投标时于20__年10月17日__市建设委员会与__市东虹廷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代为招标,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却未履行合同,业主实行自行招标。

4.应作未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__市王城大道建设项目应作未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监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__市廛东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进行了招投标,结果为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共同中标,标的55万元。但中标签订合同后,双方自行协议变更监理三体为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来源:文秘站 6.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文件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施工。

(二)违反国家财政财务规定的问题

1.业务招待费超支20万元。项目建设中,业务招待费支出数额较大,与国家规定的标准有较大悬殊。截至20__年11月30日,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共发生业务招待费25万元。在项目概算中规定应发生管理费50万元,按管理费的10%计算。应列支招待费5万元,超支20万元。

2.管理费超支93万元。项目建设中,有2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有较大悬殊。如__市廛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概算为215万元,截止20__年8月31日实际开支259万元,超支44万元。

3.违规列支工程费用105万元。廛东污水处理工程在20__年底已进入试运营,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在20__年及20__年该项目的借款产生的利息85万元仍在本工程的建设成本中列 支是不合规,应计入运营期间的费用。

4.未按规定大额使用现金212万元。有两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大额使用观金。如截至20__年11月30日,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单位以大额现金支付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费用22 笔记153万元。

5.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1.5万元。

汝阳县污水处理厂工程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1.5万元,未经决算直接支付全部合同工程款830万元。

6.虚列工程投资1419.8万元

八县及廛东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王城大道共计10个项目,批复总概算1120__万元。经审核实际完成投资额中多列工程成本1419.8万元,造成投资完成额不实。其中孟津县污水处理厂工程 项目二程造价送审金额为2142万元,审定金额2053万元,审减金额为89万元。汝阳县污水处理工程造价送审金额为1374万元,审定金额为1226万元,审减金额为148元。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为了抢时间、抓工期,忽视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规定,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概算未经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且无开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开工建设,如王 城大道建设项目。二是建设项目资金用量大,筹措困难,但项目办理拆迁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需大量资金,因而违反了国家有关基建程序规定。三是为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用地以租用形式使用土地,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四是多数建设项目均由项目法人成立了建设指挥部,人员组成多为临时抽调,易造成违规等情况的发生。五是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监督不规范、不到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__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三、问题处理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__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并对问题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审计建议。相关单位根据审计意见正在进行整改,并表示在今后进行的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再出现类似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为以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对建设单位违反匡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问题的处理

1.部分项目应招标未招标3850万元、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招标问题,审计处理按照国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前期报批手续不合规问题,审计处理按照国家规定补办手续。王城大道等两家建设单位正在补办手续。

3.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应作未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问题,审计处理按照国家规定补办手续。王城大道建设单位同意审计意见补办手续。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监理单位问题,审计建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5.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问题,审计处理按照国家规定补办手续,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单位正在补办手续。

(二)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规定问题的处理

1.业务招待费超支20万元、管理费超支93万元问题,审计建议今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控制支出范围。

2.违规列支工程费用240万元、虚列工程投资1419.8万元问题,审计予以调账处理,并建议今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列支工程费用。

3.未按规定大额使用现金212万元,审计建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4.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1.5万元,审计建议财政在拨付所欠工程资金时予以扣除。

四、整改措施

(一)成立专职监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范围

从审计情况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程序上不完善,将影响工程质量及造成资金管理上的漏洞,为此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纪检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建委、发改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__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实行项目资金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各部门关于项目进度及监督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资金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__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规定,凡是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应列入监督范畴,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审计机关的全程监督。

(二)严格工程预算,规范合同内容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定额和我市实际,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条款时要按照《__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单列条款注明:须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的依据;合同书副本要及时送市审计局备案,以减少审计风险和规避经济纠纷。

(三)完善工程普通更签证手续,落实工程变更签证报请批准制度

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合同签订后确需变更的,须经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认证,确认有无变更必要,而后再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原设计部门要出具变更资料,履行相关手续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并送财政和审计部门备案。对擅自变更的,审计部门在工程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四)按时提请决算审计,维护审计法律权威

建设单位要在验收合格后60天内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市审计部门提请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编制期限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对不按规定时间编制竣工决算和报请审计的建设单位,视情况按拖延或拒绝情况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给子处罚。

篇3

市审计局于年7月8日一9月15日组成10个审计组,对八县、市廛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宙计,对王城大道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十个建设项目总投资112000万元,查出违规金额l871.3万元,有三家建设单位的部分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3850万元,核减工程额1419.8万元,核减率为1.86%。为政府及各建设法人单位节约了建设资金,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取得了较好的审计效果。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问题

1.部分项目应招标未招标385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项目应全部招标。审计查出存在部分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未招标现象。有三家建设单位的部分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其中宜阳县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总投资额为4178万元,仅对641万元进行了公开招标,且招投标的资料不完备。其他3537万元(厂区土建、设备及安装、办公楼、管网、勘察、监理等)均未进行招投标。市王城大道建设项目道路工程的设计项目合同金额为172万元,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直接委托市城市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

2.前期报批手续不合规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前期报批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在建设中,有两家建设单位前期报批手续不齐全就开工。市王城大道建设工程概算总投资为43000万元,应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发改委批复,但本工程只经过了市发改委的批复。跨陇海铁路立交桥工程无施工许可证,王城大道建设工程无开工报告。

3.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招标

市王城大道建设工程在进行公开招投标时于年10月17日市建设委员会与市东虹廷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代为招标,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却未履行合同,业主实行自行招标。

4.应作未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市王城大道建设项目应作未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监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市廛东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进行了招投标,结果为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共同中标,标的55万元。但中标签订合同后,双方自行协议变更监理三体为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6.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文件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施工。

(二)违反国家财政财务规定的问题

1.业务招待费超支20万元。项目建设中,业务招待费支出数额较大,与国家规定的标准有较大悬殊。截至年11月30日,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共发生业务招待费25万元。在项目概算中规定应发生管理费50万元,按管理费的10%计算。应列支招待费5万元,超支20万元。

2.管理费超支93万元。项目建设中,有2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有较大悬殊。如市廛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概算为215万元,截止年8月31日实际开支259万元,超支44万元。

3.违规列支工程费用105万元。廛东污水处理工程在年底已进入试运营,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在年及年该项目的借款产生的利息85万元仍在本工程的建设成本中列支是不合规,应计入运营期间的费用。

4.未按规定大额使用现金212万元。有两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大额使用观金。如截至年11月30日,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单位以大额现金支付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费用22笔记153万元。

5.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1.5万元。汝阳县污水处理厂工程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1.5万元,未经决算直接支付全部合同工程款830万元。

6.虚列工程投资1419.8万元

八县及廛东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王城大道共计10个项目,批复总概算112000万元。经审核实际完成投资额中多列工程成本1419.8万元,造成投资完成额不实。其中孟津县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二程造价送审金额为2142万元,审定金额2053万元,审减金额为89万元。汝阳县污水处理工程造价送审金额为1374万元,审定金额为1226万元,审减金额为148元。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为了抢时间、抓工期,忽视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规定,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概算未经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且无开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开工建设,如王城大道建设项目。二是建设项目资金用量大,筹措困难,但项目办理拆迁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需大量资金,因而违反了国家有关基建程序规定。三是为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用地以租用形式使用土地,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四是多数建设项目均由项目法人成立了建设指挥部,人员组成多为临时抽调,易造成违规等情况的发生。五是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监督不规范、不到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三、问题处理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并对问题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审计建议。相关单位根据审计意见正在进行整改,并表示在今后进行的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再出现类似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为以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对建设单位违反匡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问题的处理

1.部分项目应招标未招标3850万元、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招标问题,审计处理按照国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前期报批手续不合规问题,审计处理按照国家规定补办手续。王城大道等两家建设单位正在补办手续。

3.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应作未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问题,审计处理按照国家规定补办手续。王城大道建设单位同意审计意见补办手续。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监理单位问题,审计建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5.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问题,审计处理按照国家规定补办手续,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单位正在补办手续。

(二)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规定问题的处理

1.业务招待费超支20万元、管理费超支93万元问题,审计建议今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控制支出范围。

2.违规列支工程费用240万元、虚列工程投资1419.8万元问题,审计予以调账处理,并建议今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列支工程费用。

3.未按规定大额使用现金212万元,审计建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4.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1.5万元,审计建议财政在拨付所欠工程资金时予以扣除。

四、整改措施

(一)成立专职监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范围

从审计情况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程序上不完善,将影响工程质量及造成资金管理上的漏洞,为此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纪检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建委、发改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实行项目资金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各部门关于项目进度及监督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资金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规定,凡是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应列入监督范畴,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审计机关的全程监督。

(二)严格工程预算,规范合同内容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定额和我市实际,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条款时要按照《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单列条款注明:须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的依据;合同书副本要及时送市审计局备案,以减少审计风险和规避经济纠纷。

(三)完善工程普通更签证手续,落实工程变更签证报请批准制度

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合同签订后确需变更的,须经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认证,确认有无变更必要,而后再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原设计部门要出具变更资料,履行相关手续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并送财政和审计部门备案。对擅自变更的,审计部门在工程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四)按时提请决算审计,维护审计法律权威

建设单位要在验收合格后60天内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市审计部门提请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编制期限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对不按规定时间编制竣工决算和报请审计的建设单位,视情况按拖延或拒绝情况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给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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