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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1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高校学生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高校学生公寓是大学生休息、学习、生活和课外活动的综合性场所,在校期间,大学生有相当一部分时间是在宿舍里度过的。同时学生公寓是高校人群最为密集的场所之一,一旦发生火灾,特别是在夜间,就将对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后果不堪设想。近些年来,大学生公寓起火事件屡见不鲜,已引起高校和社会的普遍重视。本文将试从高校学生公寓火灾的严峻现实与原因谈起,对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的途径进行研究,以期能为高校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提供理论参照。当然学生参与高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并不是消除高校学生公寓火灾事故的唯一办法,要消除这一安全隐患,需要高校和学生共同努力。

一、高校学生公寓火灾的严峻现实与原因

1.高校学生公寓火灾的严峻现实

先看下列几组数据和案例:2011年1月4日,武汉语言文化职院14栋4楼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及时疏散被困师生,未造成人员伤亡。2010年11月19日上午,江汉大学张湾学生公寓发生火灾,所幸大火被及时扑灭,无人员伤亡。“2009年3月16日上午,中央美院位于南湖公园内的学生宿舍发生大火,两层楼的学生简易宿舍起火,40分钟后,大火被消防员扑灭。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中山西路校区女生宿舍发生火灾,4名女生慌不择路从6楼阳台跳下逃生,当场死亡。2008年12月7日,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女生宿舍801房间突然失火;同日下午南京江宁大学城的金陵科技学院一间男生宿舍又发生火灾;2003年2月19日,武汉大学测绘校区学生公寓4号楼发生火灾,着火面积达450平方米左右,30多间寝室均遭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2002年11月7日,浙江万里学院一女生宿舍发生火警,扑救及时,未造成损失;2001年12月17日,四川大学一研究生宿舍发生火灾,寝室内所有物品全部焚毁;据网上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全国高校共发生火灾3700余起,48人死亡,79人受伤。”

2.高校学生公寓起火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学生生活条件逐渐改善,电脑、电视、饮水机、充电器等电器进入公寓。学生学习生活用品不断增多,可燃物也随着增多,学生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安全隐患增多,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也在增大。高校虽然进行安全教育,但有些学校仅是流于形式,在实际操作中,雷声大雨点小,学生也并没有把其当一回事,照样在宿舍里违章用电,有的甚至与管理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根本没有树立起灾难意识和做好防范灾难的准备。

(1)大学生在公寓内违章用电。大学生在公寓内使用劣质电器和大功率电器。包括劣质应急灯、充电器、电吹风、电热杯、电水壶、热得快、电褥子等器具。绝大多数大学生没有经济收入,同时又缺乏社会经验,贪图便宜购买劣质电器在宿舍使用,还有的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有时几人同时使用,使电线超负荷,很容易造成短路引起火情。

“热得快”的使用在各校区学生公寓是普遍现象,但屡禁不止。相当一部分学生并不把消防安全当回事,存在侥幸心理,总以为火烧不到自己头上,不愿到开水房打水,为了图方便,就在宿舍使用“热得快”。虽然学生公寓安装了超负荷断电装置,但学生使用大功率电器断电后,未及时拔下插头,待下次送电后,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

大学生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一些学生为图方便,忽视用电安全,私拉乱接电线,情况严重。例如:在床上使用床头灯、电褥子,把正在充电的手机放在被子上,离开宿舍后忘记切断宿舍电源,在宿舍熄灯后从楼道灯或安全出口处私接电线为宿舍照明,这些都很容易引起发热短路,从而引起火灾。

(2)大学生在公寓内乱抽烟。男同学中有许多人抽烟,有的抽完后不掐灭烟头,随手扔掉。烟头的内部温度高达几百度,一旦未熄灭,随意扔掉,落在易燃物上,就很容易引发火灾。据统计,许多高校均有因香烟未熄灭从窗口或阳台扔出掉在楼下晒的被子上而引发火情的事故发生。

(3)高校基础设施落后。大多高校有着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建校初期大部分高校校址都选在城郊结合部,其供水管网系统等基础设施是按照当时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来设计和建设的,电力配备落后,电力设施老化严重,无法承受现在用电器增多和学生人数增多的使用压力。老式建筑多,火灾隐患相对就会多一些。

从高校学生公寓发生火灾的原因中可以看到,高校学生公寓起火大部分是由学生违规用电和抽烟造成的,学生是造成高校学生公寓火灾的主要原因。

二、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高校学生公寓起火大部分是学生造成的

从高校学生公寓发生火灾的原因中可以看到,高校学生公寓起火大部分是由学生违规用电和抽烟造成的,学生是造成高校学生公寓火灾的主要原因。因此让起火者主动参与到防火安全管理中,维护切身利益,这样不但能增强学生的防火安全意识和责任心,还能逐渐消减学生对被管理的抵触心理,维护其主人翁感。让学生参与到管理中来,高校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将会更高质高效。这是让学生参与高校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的一个主要现实原因。

2.高校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中学生缺位

从全国高校学生公寓管理的现状来看,大学生公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以学校为主体的管理和以社会为主体的管理。“学校为主体的公寓管理模式是学生公寓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共同管理。其分工形式是: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行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以及学生宿舍的内部卫生检查和评比。后勤服务部门负责公寓的物业、安全、水电管理和其他服务工作。学校管理模式,到目前为止,仍是普遍采用的很成功的管理模式。社会管理模式主要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也有极少数由学校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经过招、投标形式委托社会进行物业管理。其分工形式是:社会企业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物业、安全以及其他所有配套服务;学校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学校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提出具体的要求,并以协议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学校委派学生工作等部门负责学生的组织工作、管理队伍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并对社会企业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检查、评估、监督。从目前看,效果不尽如人意,物业管理和服务多数达不到学校的要求,结果是学校利益、学生利益与社会管理企业的利益经常发生冲撞而产生矛盾,使管理、服务、质量、效益都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防火安全管理则是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管理内容之一。

在以学校为主体的公寓管理模式中,由后勤服务部门负责公寓的物业、安全和水电管理等其他服务工作;在社会管理模式下,则由社会企业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物业、安全以及其他所有配套服务。可以看出在这两种管理模式的主导下,高校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中没有学生的正式参与。管理的客体没有参与到管理中,这显然不符合“以人为本”和“善治”的管理理念,在管理一个人数众多的学生之家时,不但需要一个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规范高校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系统,也需要管理的客体——大学生的积极有效参与,否则将不利于高校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

其次,学生是公寓的居住者,对公寓的熟悉程度不亚于任何一个公寓管理者,他们最清楚公寓潜在的火灾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传达防火信息,从这个角度考虑,高校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中学生缺位则是管理资源的浪费。仅用传统的以学校为主体单一的上传下达的直线式垂直化公寓管理模式是不明智的,也是对学生安全的一种不负责。

3.大学生是高校学生公寓火灾的主要受害者

高等教育扩招后,每个班级一个教室的大学生活一去不复返了,而图书馆自习室的容量相对有限,因此宿舍就成为学生日常生活中消费时间最长、互动交际最集中的一个主要区域。从某种程度上讲,宿舍实际上是学生课堂的延续。学生呆在宿舍里的时间一般要长于课堂的时间。宿舍不仅是学生生活和休息的场所,也是他们获取思想交流的渠道和娱乐的天地。

因此,高校学生公寓是一个特殊的场所,是学生的“家”,是大学生休息、学习、生活和课外活动的综合性场所,是大学生离开父母外出求学的一个主要居住场所。这里一旦发生火灾,学生的生命财产将会受到威胁,失去“家”,学生是精神和物质上的直接最大受害者。若让学生参与到高校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中来,学生则具有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这样既能做到全面掌握情况,代表和维护居住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公寓防火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又能依靠他们严格落实公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引导其他学生安全用电,并约束其违规用电行为,培养其自律意识和主人翁精神,提高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的途径

1.建立公开竞聘学生防火安全管理员制度

每一个学生宿舍都设一名防火安全管理助手,他(她)是宿舍楼层长的助手,学生管理员的召集人。每个楼层二名防火安全管理员,其职责是:对自己所在层的学生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召集每两周一次的全层防火安全管理助手会议,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层学生防火安全活动,这种活动的内容由管理员自己决定,内容越丰富越好,可以是关于防火的一些知识教育,也可以让大家在一起尽情自炊,让大家在一起安全的使用大功率电器,丰富大家的用电生活;督促这一层的学生遵守学校和宿舍的防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受理本层学生提出的各种防火安全管理意见和问题。上述楼层学生管理员除了完成各自分管的工作,都还要参加前台值班及宿舍楼内外的防火安全巡逻。这些学生管理员的选拔一般都采用公开招聘的方法,先自愿报名,再进行面试,选拔对象是大学二年级以上的学生,获得岗位者任期一年,且不得连任,这样做是为了给更多学生锻炼的机会和行之有效的普及落实高校防火安全管理教育。

2.学生民主参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

学生公寓是大家共同的家园,维护家园安全,人人有责。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高校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认识和了解公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到宿舍防火安全管理中来,起到参谋、助手和监督的作用,自选有责任心的值得大家信赖的学生干部管理。

学生公寓的学生干部要在民主选举中产生,作为公寓的学生干部一定要有责任心。他(她)既是学生的带头人,又是管理工作的好助手,是老师和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学生干部生活在学生中,能直接地从学生中了解动向,获得代表学生心声的良好意见,反映同学的呼声和要求。同时,参与管理可使他们在正确认识如何管理别人的同时,懂得如何管理自己,自觉维护宿舍利益,自我成长。

3.建立宿舍管理制

建设一支好的学生宿舍管理自律队伍是学生参与高校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的重要途径。宿舍管理制就是以单个宿舍为单位,在宿舍长的带领下,在不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和用电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宿舍具体作息情况制定本宿舍安全用电规章制度,权责具体到个人,每位室员相互协作、互相监督,本着对本宿舍成员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做好本宿舍的安全防火工作。使安全用电成为每个宿舍每天都要落实的工作之一。

采用这样的管理模式可以将很大的管理模块,缩小成以宿舍为单位的小模块,以便减轻管理负担,强化宿舍及其宿舍长的管理作用。

4.成立学生自管会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是管理的关键,学生既是学校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高校应积极发动学生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公寓管理活动,成立学生自管会。学生是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主体,能够对自己负责。学生自管会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锻炼、自我教育,承担部分治安、消防安全等管理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一个由一群有责任心、有毅力、喜欢自我挑战锻炼的学生组成的年轻有活力团队。

篇2

高校虽然有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的权利,但学生也有参与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权利;对于高校的一些处罚行为(比如涉及学籍处分等),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学生还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比如人格尊严、生命健康、语言自由、通信自由等)。同时,学生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的义务。

1.2高校的权利、义务

高校学生在高校接受教育,高校有管理学生的权利。倘若学生违反了高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到已经危害到了同学、老师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甚至情节恶劣到达到犯罪程度时,高校就可以根据我国《教育法》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犯错学生进行警告、学分处置、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相应处罚。同时,高校在新生入学后,有义务让新生学习、理解、领悟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最终明确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

1.3高校与学生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在学关系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高校对学生实行安全管理,双方产生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是构成在学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生有严格遵守高校规章制度的义务;高校涉及到学生的基本、重大权益时,要以法律、正当程序和司法救济为管理原则;高校对犯错学生进行处罚,犯错学生有校内诉讼、校外行政诉讼的权利;在教育方面,高校与学生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而学生除了受高校管理和教育外,两者之间还存在一种属于日常管理的关系。例如,学生在高校餐厅内吃饭、在高校超市内购物等都不是受管理者、受教育者的身份,那么双方之间就是平等的关系。

1.4政府与学生、高校间存在的关系

我国各高校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相关政府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可以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相应方式对高校实施监管权,以此来保障各高校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而高校则有积极响应政府监管的义务。例如,消防部门有权利对各高校的校园消防安全状况实行检查指导;高校的行政主体—驻校派出所,有对学生实行户籍管理、日常治安管理等权利;倘若学生违反高校安全管理规定或触犯国家法律时,驻校派出所有对犯错学生进行相应处罚的权利。

2.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建构

2.1高校必须构建完善的设备安全和教育安全制度

我国各高校的教学目的是为了完善学生的人格发展和个人发展。学生会作为校园内的安全管理机构,由它所组织开展的一些诸如趣味活动、体育运动、其他教研类的活动等,都有较为明显的学校色彩,倘若学生在参加这些活动时,造成受伤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就要追究高校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若此类型的安全事故是由学生来承担责任和后果,对学生而言则是不公平的,也给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加之发生事故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当然也不能片面的一概而论,而要结合实际的事故。倘若是事故学生自身责任,高校可以做出最低的补贴;倘若是其他学生的责任,那么就可以让第三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各高校还要随时、定期对各项课外活动设施实行安全检查;在组织、开展活动时,要加强对安全措施的检查、安全问题的预防等。倘若举行大型的校园球类比赛,务必要有校医在比赛现场,以防备学生受伤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高校在体育馆、游泳馆等校内公共设备的开放时间,一定要安排值班人员,防患于未然。

2.2高校必须建立完善的校园保卫制度

在我国的各大高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就是保卫室和学生处。因此,各高校可以由学生处、保卫室组织开展学生学习本校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注重对学生进行治安、自然灾害的相关教育,比如可以对学生进行火灾等自然灾害逃生方法的教育。近几年来,国内国外屡屡发生校园安全危害事件,这就为各高校的安全发出了警报,也将各高校存在的不足表现的更为直观:各高校的园内警力明显不足;驻校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不符合高校实际的安全需求;高校保卫室缺乏相应的执法权力,不能及时打击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造成了高校的安全隐患。首先,要增强我国各高校的校内警力,比如可以在校内设立公安小分队等。其次,对高校警务室和保卫室的职责能清楚的进行区分。警务室享有执法权,对违反校园规定的行为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罚;保卫室负责校园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园内的安全隐患。

2.3高校必须建构完善的校园交通、卫生

篇3

“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本文由收集整理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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