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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3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

篇1

1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背景与意义

收入对于企业而言就如同人体中的心脏,没有了收入,企业就不能继续生存。而且收入也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比较看重的一项财务指标,它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正是由于收入对企业如此重要,所以收入准则必须严格规范收入的确认时点,避免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肆意操纵收入的确认,对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企业的交易形式逐渐多元化。所以,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收入确认行为,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以及适应我国企业业务模式的变更,财政部于2017年对我国收入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规定了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时间,以留给企业足够的缓冲空间,使新收入准则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规范了收入确认的步骤,企业所有的业务类型都应按照此项模型进行收入确认。二是变更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由“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变更为“控制权的转移”。从而使收入确认更符合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降低了企业的收入确认风险。三是收入确认金额由合同金额变为实际成交金额。新收入准则在收入计量方面,考虑了可变对价,体现了收入计量的稳健性原则,也使企业确认的收入金额更加贴合实际。新收入准则的以上变化,使其相比于以往的收入准则而言,更加契合企业的业务实际,也能够有效满足现代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总体而言,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意义表现为:第一,统一收入确认模型,提高了收入准则的适用性。如前所述,旧的收入准则仅适用于商品交易,而对于建造业务则是由专门的建造合同准则予以规范,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下,无论是商品交易业务还是建造业务都适用一套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极大地增强了收入准则的适用性。第二,文字表述更加贴合业务实质,提高了收入准则的应用性。无论是收入确认原则的变更还是收入计量原则的改变,都使得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性更强,更能反映企业的业务实质,从而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新收入准则的基本特征

新收入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收入确认模型的建立、收入确认基本原则的变更和收入计量的改变。这三大变化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与收入确认的基本模型构成了新收入准则的基本特征。以下将对新收入准则的两大基本特征进行详细阐述。

2.1以“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在判断收入实现时应该以“控制权转移”为基础,如果企业的该项业务实现了控制权的交付,则企业应对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旧收入准则中,企业判断收入实现的核心原则是“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实现了转移”。对比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基本原则的表述,可以发现新收入准则的表述更加贴合收入确认的本质,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并不等同于控制权的转移,在有些业务中,企业可能已将与该项业务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转移到了其他主体,但企业仍然持有该项业务的控制权,此时企业就不能确认该项业务的收入,因为从本质上,企业可以控制与该项业务相关的利益与风险,企业取得的相关现金流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将其作为负债。所以新收入准则更加准确地阐述了收入的本质。与此同时,其也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在实务中,“控制权的转移”相比于“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更加难以判断,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很容易作出错误的判断。

2.2以“五步法”为收入确认的基本模型

在旧收入准则中,并没有对收入确认应遵循的步骤进行明确规定,旧收入准则仅仅阐述了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并且不同性质的业务有着不完全相同的收入确认前提,所以旧收入准则分别对商品收入的确认与建造业务收入的确认制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准则。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中,无论是商品销售业务还是施工建造业务,都对应同一个收入确认模型。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主要是指企业在收入确认时,应该遵循五个基本步骤。即按照“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进行收入的账务处理。这是新收入准则的一个最大亮点,它为企业确认收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同时也能够有效防止企业违规确认收入。“五步法模型”是我国收入准则逐渐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它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企业的所有业务都可根据该模型确认收入的实现。

3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3.1一般业务的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确认的收入实现时点与企业按照税法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实现时点有着较大的差异。以下将举例说明这种差异性在企业一般业务中的体现。企业最常发生的业务类型便是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在此种业务类型下,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卖方必须将该商品送达买方,则可能出现企业还未发货之前就已经收到了买法支付的货款,该笔款项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收入,并且此时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该项合同中的履约业务还未完成,此时不应就该笔款项确认收入。若该项业务发生在年末就会直接导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营业收入账户的金额存在差异。除了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外,受市场供需不平衡的影响,很多企业可能都倾向于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在此种销售方式下,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或在合同没有确定收款日期条件下货物实际发出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确认收入的核心标准时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企业根据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识别单项履约业务后,根据该单项履约业务的控制权是否转移为条件,及时确认收入。所以很有可能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之前就已经将与该业务相关的控制权转移给了买方,此时企业应进行收入的账务处理,但是并不将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流转税纳税义务也未发生。

3.2特殊业务的税会差异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业务类型逐渐多元化,近几年出现了很多的新型业务。例如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合同便是一种新式的销售方式,以下将举例说明此类特殊业务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例如很多企业为了促进客户的再次消费,会采用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方式,一些商场提供的购物积分便属于此类。在这类业务模式下,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税法并没有对这些特殊业务有着明确的税务处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实务中往往按照卖方开具发票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使得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

4实务中的审计重点及应对

针对新会计准则下税会处理的差异性,为了有效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审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利用企业的非财务资料。审计师在审查企业收入确认时,应该注意利用一些非财务资料,主要是指企业的业务合同和一些相关的附属资料,采用文本分析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充分考虑各种重要因素,保持必要的审计怀疑,以保证审计意见的合理性。二是明确不同业务方式下的税会处理差异,避免陷入发票陷阱。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企业开具了销售发票都应确认收入的实现,承担纳税义务,但是会计准则并不是以销售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核心准则,审计师一定要清晰地知道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会差异,以免发表不适当的审计意见。三是审计师需要了解收入准则变更的历史,理解财政部修改收入准则的核心目的与意义,从而能够深刻理解新收入准则的核心要点,以便在实施审计程序之前,能够制定有效地审计计划,快速发觉企业收入确认中的错误,及时告知企业进行账务调整,以便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能够获取正确的财务信息,对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能够提高管理人员决策的有效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资金流动的有效性,对资本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针对现行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企业应该加强对税会差异的管理,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编制收入涉税信息表,使得企业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会计收入与税务收入的差异和来源,以便企业采取更加合理的销售方式,增进企业价值。

5结语

现行收入准则下,企业收入确认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较大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遵循的原则不同,会计处理侧重于业务的实质,而税务处理则更加看重业务的程序。所以税会差异是必然存在的,但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现行收入准则,适当调整和增加一些有关收入确认的条款,以减少税会处理差异。

篇2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变化概述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变化要点第一,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包括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即新收入准则统一规范所有与客户签订合同形成的收入,并且具体指引了确认收入是在“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更明确指出收入确认的时点环节。第二,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是控制权转移。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时,履行合同即完成履约义务,不再是以商品或服务的风险报酬转移而确认收入,而是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更加科学合理地判断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第三,新《收入》准则更明确地指引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需要评估合同,识别合同包含的所有各单项履约义务,将总合同款合理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业务中,在履行单项合同时确定单项义务收入。第四,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了如何对特定交易(或事项)进行收入和计量。如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销售时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或附有质量保证条款、售后回购方式等,这些特定交易(或事项)规定将更好地指导现实业务,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新《收入》准则会影响很多行业的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可能加快也可能推迟确认收入的时点进度,可能加大或缩小收入的确认金额。其中,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制造业、建筑施工、商业零售、软件、科技、电商、网络游戏、电信娱乐与媒体等。

(三)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的现实意义新《收入》会计准则能够增强单位主体的合同意识、严格规范合同管理,提升会计收入信息的质量与企业间收入信息的可比性,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业财融合。

二、新会计准则应用中的纳税筹划实例

(一)区分销售合同中履约义务与增值税纳税义务间的差异根据新准则,按照“五步法”进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所有单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会计收入,因此,在业务开始签订合同时,需要识别合同包含的所有单项履约义务。单项履约义务是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单位,新收入准则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有助于处理增值税时,判断企业销售活动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时,会计通常这样处理,先提供运输活动再发生商品货物的控制权转移情况下,则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先发生商品货物的控制权转移,再发生运输活动,可能将运输活动视同向对方提供的一项服务,可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提及,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13%的增值税。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如果判断为一项履约义务,即一项销售行为,则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实现13%销项税额;如判断为两项履约义务,则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案例一,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若干电器X产品,售价为1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同时提供运输服务60万元。若发生情形一,合同约定X产品运输到货后验收,即运输发生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则会计上考虑,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销售方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运输费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后期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增值税考虑整体业务是单一销售行为,按销售商品全额开票,适用13%税率,销项税额为137.8万元(1000+60)*13%。若发生情形二,合同约定X产品验收合格后再运输,即运输发生在控制权转移之后,销售方为采购方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会计上如判断该合同中运输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运输费用属于合同取得成本的增量成本,则该业务为混合销售,按销售商品全额开票,适用13%税率,销项税额为137.8万元(1000+60)*13%。若发生情形二,会计上如果判断该合同中的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则销售商品及提供运输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按销售商品和运输服务确认收入及开票,则销项税额为135.4万元(1000*13%+60*9%),比情形一及情形二中的混合销售减少增值税金2.4万元(137.8-135.4)。

(二)识别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案例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赊销合同,采购A产品1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合同约定乙公司2020年8月1日发货,丙公司在2021年2月1日付款。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是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结合案例二可见,乙公司2020年8月1日发货,如丙公司当日收到A货物并验收入库,即乙公司对A货物的控制权转移至丙公司,乙公司确认会计收入100万元。对于赊销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案例二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是2021年2月1日,乙公司若没有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乙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1年2月1日。这种赊销及分期付款的方式可以使公司先确认会计收入,后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确认收入时,将增值税销项数额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到2021年2月1日,丙收到货款时,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金额再转入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篇3

目前,我国经济产业形势日益多元化,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创新,与盈利相关的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日益重要。对此,我国财政部于2015年12月7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 年4 月底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7月5日正式。本文将对新收入准则的内容变化进行分析,并与旧收入准则进行对比,以提出新收入准则的变化及对企业预期影响和应对建议,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2017年新收入准则的变化

(一)收入确认步骤

新收入确认准则相对旧准则简化了收入确认过程,减少了很多职业判断的环节,并且对很多收入项目提出了具体的指引。新准则提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即五步法,具体如表1所示:

可见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对于收入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为详尽,包括合同分解,履行合同的义务、履行合同的时间分类、重大判断及履行合同的成本等等都需要进行披露,而且新准则强调收入确认应当重点披露商业模式,还有要对合同权责利进行细化分析并披露,对收入确认时间划分也应加以细化和披露。

(二)收入确认原则

新准则已改旧准则对于建筑合同和商品服务合同的区分,新准则将收入确认统一为五部分确认模型,而且新准则以控制权的转移为确认原则,这样使得收入确认时间上既可以按照控制权的逐步转移在一定时间段内确定收入,也可以按照客户取得控制权时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跟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下更强调结合商业模式来确认收入,很多是融资性质的合同是不能确认为收入的,而且不同盈利模式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方式和时点,结合,具体行业举例分析如下:

软件服务行业,软件开发公司如果对客户负有软件开发、软件维护与技术支持、软件更新业务,如果签订在同一合同内,按照新准则规定下,软件公司应当将这三项义务分别确认收入类别,并按照不同的确认标准来确认收入,例如软件开发、许可和安装服务,可以按照控制权转让在客户可以使用软件时点时确认收入,软件更新服务也可以按照此原则实施;软件技术服务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来分段确认收入。

娱乐传媒行业,以在线视频播放网站为例,提供的只是电影的访问权,按照新准则,那么收入应当在一段时间内确认,但如果出售的是使用权,那么则可在某一时间点上确认,这需要结合职业判断和商业模式加以分析。

(三)计量原则

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将按照合同分解后的各个履约义务所对应的交易价格来划分与计量收入,大多数行业合同价格可能并不复杂和多样,但是某些新兴行业及商业模式创新等等,会导致对收入类型判断难度的增加。新准则下提出交易价格确定不仅基于合同条款,还要考虑商业惯例。例如某些电商网站,不仅从用户那里获得收入,也从供货商那里获得收入,这就需要细分合同,确定履约义务,而且还要考虑多种来源的收入计量方式。

二、2017年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预期影响研究

(一)会计信息系统影响

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受到新收入准则的影响较大,很多会计信息系统中的收入数据来源于合同,即来源于账单模块,然而新收入准则要求更细化的识别合同履约义务,将收入合同分拆和分解。为了应对新准则,制定更细分的合同是最简便科学的做法,然而背后的会计信息系统也要加以升级改造,对应的CRM(客户关系管理)、销售系统、以及与总账间的接口系统也需要更加细分,需要加以改造。所以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的参数、核算项目、账簿系统、凭证系统需要重新初始化,自动化流程也要相应升级改造,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支出。

(二)财务指标影响

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可以预见企业的收入确认与计量必然会比传统准则下有所改变,例如软件维护收入可能就由原来的一次性确认改为分段确认,相应成本也会分段确认,某些资产的折旧也会重新分段,这会对一些涉及这些财务项目的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对于软件维护业务来说,这会降低一段期间的利润率指标,尤其是盈利能力指标和营运能力指标,新收入准则会影响这些财务指标。

(三)税收影响

新收入准则以商品服务的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体现了资产负债观的经营理念,然而目前税法依然按照收入费用观念来确认收入,并且对商品服务销售在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制定了详细的纳税规定,这会对新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差异造成更大的影响,也会带来新的财税差异类别。

新收入准则将经济利益流入内化于交易价格分析过程中,交易价格是概率统计分布上的期望值,需要考虑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现金流的时间价值、应付客户对价、信用风险等因素,而税法对于这些因素通常是不予考虑的,这会带来新的财税差异。

(四)财务披露及职业判断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企业需要按照新准则调整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项目,需要披露将识别合同履约义务,即收入的分拆或分解这一流程后的信息,包括合同义务时点披露、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信息披露、分配交易价格至单独的履约义务的披露、影响收入确认金额的披露,及相关重大判断的披露。

具体来说新收入准则需要企业对合同收入作出更多的职业判断和会计估计。新准则下企业在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中的最需要的重大判断和会计估计,如下:

1.识别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环节

企业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进行分析,包括非书面合同,如果某些合同包含若干合同履约义务,即若干收入组成部分,那么企业应当实施重大判断来决定合同是否需要修改,即是否需要与客户重新签订一份新合同,或者继续作为现有合同中的内容处理。

2.识别各项合同的单独履约义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情况,分析评估其中的经济实质,采用重大职业判断将原合同的承诺义务分拆为明确区分的各个单独履约义务。例如企业提供的标准质保范围外的额外质保服务,企业应当作为新的单独的履约义务,作为新的收入来源处理,在质保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该项收入。但是在确定是否属于新的质保收入合同,以及什么时候确认该项收入,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作出更多的职业判断。

这些合同和单独履约义务的识别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以使得利益相关方能够对企业的收入过程有更清晰地了解。

3.确定交易价格

新收入准则强调企业应当随时跟踪分析对价的变化,在预计有权获取收入时收入确认,而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还要调整收入计算模型,所以收入核算的灵活性大大增加。

新收入准则强调企业应基于“期望值”方法或最大概率法来分析估计收入价格内的可变对价,企业可自主选择哪种估计方法,但是选择方法应与在合同中的应用保持一致。如果企业确定了可变对价估计金额,那么相应的限制也应当应用于该估计金额。此举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度确认收入,企业应当采用职业判断来分析重大收入是否有较大可能性会转回,并且分析其量化金额。

以上这些职业判断的理由及证据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加以披露,以使得年度报告使用人对企业商业模式和收入确认方式有更清晰的了解。

4.分配交易价格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企业应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率,分配交易价格至单项履约义务上。新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单独售价时,应当使用易被观察到的价格方面的信息,即在相似情况下向相似客户售出相似产品服务的易被观察到的价格,即交易可重复。

如果单独售价难以直接观察,企业应当实施合理方法来估计单独售价,例如市场评估法、成本加成法,当单独售价可变性、不确定性较高时也可以采用余值法。而这些估计和分配方式,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使得利益相关方能对企业的交易价格和收入分配方式有更清晰的了解。

5.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标准确定收入确认时点或时段新收入准则采用控制权的转移时点或时段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或时段,一改旧准则对于商品服务的区分。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当评估收入是否具备在一段时间内确认的特点,来确定是在某一时点确认还是在某一时间段确认,企业应当结合职业判断来确定,而且应当将职业判断的依据加以详尽披露。

三、2017年新收入准则变化影响的应对措施

2017年新收入准则变化对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从企业角度出发,分析企业面对2017年新收入准则变化影响的应对措施,分析如下:

(一)设立专门的跨职能小组

新收入准则规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目前我国企业市场营销系统相对复杂,而且已签订的客户合同数量繁多,而且条款并不一致,如果等到新收入准则生效再开始着手准备营销系统改革,时间恐怕来不及,所以提早基于新收入准则对自身收入核算会计系统进行改革是必要的。

第一要做的事情就是应成立专门的跨职能团队,因为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需要企业中各机构部门的协调合作,需要涉及很多职能部门和人员,例如战略委员会的人员、市场营销部门的人员、运营部门的人员、法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的人员,甚至税务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的人员。这些职能部门的人员协调合作,组成跨职能团队,根据新收入准则来分析企业既有的和新产生的合同与收入的构成,各职能部门人员从各自的业务视角出发,对合同收入中的控制权转移情况、合同分解与识别情况、单独售价的估计情况、收入确认的时间段情况、履约义务的分解情况等等进行分析论证,并进行归纳总结,从而提出收入的确认方案,最后由企业董事会来结合该跨职能团队的收入确认意见来确定最终方案,该跨职能团队并对新收入准则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从企业整体层面,结合各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来考虑新收入准则带来的影响,并从各业务部门实施新收入准则的具体策略出发,归纳总结形成企业整体的应对新收入准则的改革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批。

(二)盘点受影响的合同

第二步企业应当盘点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合同,新收入准则对于企业合同确认做出了革命性的变革规定,影响最大的便是企业合同管理。跨职能小组应当对已签订的合同重新进行分析盘点,跨职能部门应当从各自的业务职能出发,对既有合同进行分析,例如营销部门人员应当对合同按照销售模式的不同进行分析并区分,法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权责利的不同对合同进行分析并区分,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现金流、实际控制权的不同进行分析区分,运营部门人员应当根据成本上的不同对合同进行分析并区分等等,最后由董事会综合这些意见,对合同进行重新识别和细分。

以软件企业为例,软件维修维护合同,在运营部门人员看来,是现有软件安装和使用后的辅导、系统维护、补丁安装等业务,所以成本较低,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业务进行处理;而财务部门看来,软件使用权已经转移,软件维修维护只是一项服务,控制权在于软件的使用能力是否被客户所掌握,软件是否能流畅运行,所以是不同于软件开发和安装业务的;在市场营销人员看来,软件销售并安装后,必然会产生维修维护服务,而且并不需要发生营销成本,所以可以作为单独的业务。综合这些人员的意见,企业董事会可以将软件维修维护作为一项单独的合同与客户重新签订,以确认为一项新的收入类型。

(三)识别系统及控制的缺口

第三,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有必要根据新收入准则来加以变革和深化,其中各子系统也要分析是否满足新收入准则更新的需要,企业应当对整个信息系统及控制的缺口实施识别并升级。

新收入准则总体上看对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影响是基础数据信息的更为细分和多元化,这就需要从底层数据搜集层面来对会计信息系统加以优化及变革。企业应当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就着手对会计信息系统加以升级,可以聘请软件公司对会计信息系统加以升级优化,也可以由自身的跨职能团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会计信息系统底层的数据搜集模块进行重新编写程序。

对于会计人员来说会计信息系统的会计处理环节上,也有必要结合新收入准则对商业模式分析、核算方式、单独售价估计、收入分配等要素实施改革,系统中某些会计核算科目、凭证摘要、计算公式等可能需要重新制定。

从监管部门角度看,应及时提示上市公司关注自身会计信息系统变革的问题及相关信息,并且应当出台相关辅导文件,例如案例编制、系统培训等方式帮助上市公司顺利实施新收入准则。

(四)做好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及时的沟通工作

最后,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中对于新收入准则相关的部分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及时沟通,新会计准则实施及相应的企业内部变革过程中,对外及时沟通都是非常必要的,为了使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平稳地实施新收入准则,并且财务信息系统能够良好地反映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情况,企业应制定科学详尽的沟通计划,并结合跨职能部门的统筹规划进行计划,以此来对整个新收入准则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反映,并及时对外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同时对外部的利益相关方,应及时展示实施新收入准则后企业的经营绩效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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