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4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信托投资的风险,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理论;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防范
Key words: information asymmetrie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isk;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0-0026-02
0引言
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速的资本市场全球化的持续和中国加入WTO,中国房地产业将融入到房地产业全球化的浪潮中。随着我国经济的起飞和持续繁荣,房地产业成为我国发展速度快、影响面广的支柱产业。而由于房地产实体具有不可移动、不可分割、价格昂贵等特点,使得房地产投资金额庞大,资产流动性差,容易引起房地产投资风险的过度集中和形成资金缺口;房地产业作为资金密集性产业,其持续良性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和同金融业的很好融合。因而房地产业的发展与房地产金融业的成长息息相关。信托业、银行信贷、保险业、证券业是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而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房地产信贷方面存在严重的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不相协调的矛盾,且加之商业银行在前几年房地产热潮中被积压在商品房上的两千亿元巨额资金,使其已无力承担起为启动房地产市场提供大规模资金的重任。特别是2001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该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降低银行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几乎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五次整顿,此举的目标就是让信托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信托业回归本位,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投资信托公司。而我国的投资信托公司不仅开展各类金融业务,还涉足多方面的实业投资业务,其中房地产业务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现实是众多的投资信托公司因参与房地产经营而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资产的句袱,甚至步入债务危机。
1房地产信托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原因分析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是由基金公司和其他发起人向不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将社会上的资金集中起来,汇集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托财产,并由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充当募集资金的托管人,对房地产证券和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直接和间接的投资[1]。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和业务,通过集中专业管理和多元组合投资,可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取得较高投资回报。具有筹集资金的灵活性和广泛性,具备专家经营、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流动性高和品种多等优点。中国的房地产信托投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运用自有资金和稳定的长期信托资金,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对房地产的经营开发的投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房地产开发商。在我国,它的经营模式一般如图1所示[2]。
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投资信托公司存在一定的委托关系。由于现实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房地产信托各主要当事人之间便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是在市场交易中交易的一方对交易的另一方的信息缺乏了解,影响其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导致交易效益降低的现象。根据信息学理论,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两种情况,即逆向选择是交易前的信息不对称,而道德风险是交易后的信息不对称[3]。
1.1 房地产信托运行过程可能会遇到的逆向选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交易契约之前,进行市场交易的一方已经拥有了另一方所不具有的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影响后者的利益,于是,占据信息优势的这方就很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作出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事情来,从而降低了市场效率和经济效率。
首先,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在寻找房地产投资项目过程中,因无法了解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效信息,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可能会选择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劣质项目。这样,优质项目会逐渐退出这个市场。其次,投资者与投资信托公司之间也存在逆向选择,即劣质投资信托公司占据信息优势,提供高于优质投资信托公司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大众,从而把优质投资信托公司驭逐出这个市场。这使得整个信托业会出现很多风险。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概念
所谓信托制度是指设定信托人(即委托人)与信托受托人(即受托人)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移或为其他处分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一定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制度。①
我国《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REITS下的定义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发售信托单位募集资金,为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以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为主要运用方向,并进行管理,处分的行为"。
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实际的推行过程中,各国各地区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和规范:美国1960年颁布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Act)对REITS的定义是"有多个受托人作为管理者,并拥有可转让受益权益(Beneficial interest)份额的非公司型组织";台湾《不动产证券化条例》中对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规范是,"依本条例的规定,向不特定人募集发行或者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以投资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不动产相关有价证券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投资标的而成立之信托"②;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规定,"以信托方式组成主要投资房地产项目的集体投资计划。REITS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有关基金旨在向持有人提供来自房地产的租金收入的回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透过出售基金单位获得的资金,会根据信托文件加以运用,以在其投资组合内维持、管理和购入房地产"。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特征
REITS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对REITS的定义也略有不同,但是REITS也一些基本的特征,即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1.REITS本质上是一种投资基金。REITS是以房地产业为投资对象,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或基金份额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交由房地产业投资专家进行专业投资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属于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
2.REITS标准化可流通的金融产品。国际意义上的REITS绝大多数是面向公众投资者、采用公募的方式募集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3.REITS的投资范围及收入来源受到严格的要求。REITS的投资对象以及主要收入来源受到严格限制,一般仅投资于成熟的、能够产生稳定租金流的物业,而且严格规定了持有物业期限,并限制资产出售;
4.REITS的收益分配比例高。美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要求REITS将税后利润的90%以上分配给投资者较高的收益分配比例是REITS一个显著特征③;
5.REITS享有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是REITS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国外成熟市场,一般均给予REITS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REITS满足了一定的要求,REITS对已经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免交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样就避免了公司和投资人双重征税的问题;
6.REIT的品种既可以是股票,又可以是信托受益凭证。与房地产公司的股票所不同的是,REITS的股票或凭证是以房地产实物为支持的,而房地产公司的股票则与其他公司的股票一样,是以公司资产为支持的。此外,REITS主要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模式,投资者的权益相应体现在所持有的股票和受益凭证;
7.REITS具有较高的透明度。REITS是大众投资的金融产品,各国对REITS尤其是公司型REITS的信息披露做了严格的要求,其财务运作受到公众的监督,故具有较高的透明度。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风险及其控制
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与非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外在风险,是指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供求变化等外部原因导致市场波动产生的风险;非市场风险又称内部风险,是指由房地产项目本身或REITS内部的经营管理等造成的风险;外部风险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本身的影响,相对较难预测,内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基金的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的不对称及法律监管的不到位。我国目前的信托制度还不够健全,委托人没有有效的维护自身权利的渠道和平台,受托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容易产生委托风险,受托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REITS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此外,由于我国缺乏针对REITS的详细的信息披露法规,造成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息严重不对称,委托人对其投资的集合投资信托计划或基金的具体运营情况缺乏了解,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信息不对称使得房地产投资信托中各当事人产生逆向选择,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委托的风险。因此,信息不对称、治理结构不完善及监管不到位三种因素互相影响和渗透,成为REITS内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应当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来防范REITS风险。
第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REITS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有利于加强监管防止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使投资人利益受到侵蚀的问题,维护投资人的积极性。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只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我国目前没有REITS专门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定,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只散见于《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法》、《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等。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有学者建议将信托合同的公募适用证券法律;私募则适用将来制定的特别法或《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6》,笔者认为,REITS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应当有所不同:在采取集合投资信托计划模式阶段,REITS的募集方式属于私募性质,可以根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必须对涉及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结构等有关投资人利益的重大信息向投资人做出明确说明,由银监会负责监管;REITS在采取基金模式或者公司模式情况下,一般会在证券市场公开上市,投资对象的范围广泛,法律制定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目前可以依据的法律规范为《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法》,这些法律规范对基金的发行及上市交易环节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我国可以在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完善REITS信息披露的规范。
第二、限定REITS投资范围
美国次贷危机源于美国金融机构将劣质的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背离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对优质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这一要求,最终诱发了美国的次贷危机。尽管REITS和银行抵押贷款证券化债券相比,国际市场上绝大多数REITS(包括公司型和基金型)是一种在交易所市场公开上市的、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交易的证券品种,信息披露的高度透明,相比受到更严格的监管,风险相对较低。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但是,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仍然警示我国在推行REITS要严格,确保REITS的资产包为优质的资产包"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低迷,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前期环节资金链短缺,急需外部融资,REITS很容易成为开发商前期开发融资的工具,这将大大加大REITS的风险。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制度环境先天的缺陷,为了防止在试点之初和推广前期REITS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套现的工具和银行转嫁房地产开发贷款坏账风险的手段,我国在应将REITS的投资范围限定在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的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并明确这种投资在REITS产品中所占的比例,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严格限制REITS于投资尚未开发或正在开发状态的房地产,并且规定REITS对房地产资产的最低持有年限。投资范围的严格限制保证了REITS持有的资产均为优质资产,能够产生稳定的收益,将避免REITS产品沦为开发商转嫁风险的工具。
第三、完善REITS管理模式④
投资人一旦将资金投资于REITS,便失去了对投资资金的直接控制权,由受托机构全权管理,如果不加强对受托机构的监管,很容易产生委托风险,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为了保护REITS投资人的权益,法律法规必须为投资人构建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在契约性REITS应为基金(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公司型REITS,应为股东大会。法律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赋予投资者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的权利(如对投资项目行使表决权),防止基金管理人或大股东侵犯普通投资人的利益。由于投资者具有非专业性,和行使权利的不定期性,仅仅依靠基金持有人大会和股东大会还不能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全面的专业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独立于持有人大会和基金经理的第三方,他受托于持有人大会,但不受制于持有人大会和基金经理任何一方,由于其较强的独立性,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督职能。在基金持有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制度基础上,还需要完善REITS管理模式,根据是否聘请独立的机构来管理REITS资产,REITS管理方式分为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
世界各国在REITS的初创阶段都规定REITS必须采用外部管理,并且对管理公司设置了严格的资质要求,美国REITS在管理模式上也经历了一个由管制到放松管制的过程,从最初的独立外部顾问到允许REITS为其租户提供一定的服务,再到TRS的建立。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信托思想还没有深入人心,市场上不诚信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我国在REITS发展的初期阶段(尤其是在采用集合投资信托计划模式阶段)应采取外部管理的模式,以防止基金管理人权力过大,侵犯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
REITS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存在着市场风险和人风险。为了有效的控制存在的风险,培育和优化REITS,除了需要加强内部的管理外,政府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国金融行业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REITS发行、交易、上市等环节涉及到不同的监管部门。目前信托的资质及信托计划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如果REITS将来在证券市场上市,则涉及到证监会的监管职责,REITS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从发行到最终上市交易REITS受到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问题。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REITS需要有一个系统性跨部门的监管体系。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同的REITS模式,涉及到不同的监管机构。在集合投资信托计划阶段,REITS的发行、交易事宜由银监会作为主要监管部门;在基金模式和公司模式阶段,由于REITS一般会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成为主要监管内容,此时,应成立以证监会为主要监管机构,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协作监管的联合监管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市场准入、市场推出、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市场行为规则、服务对象、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监管主体的职责与权利等,并负责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五、独立中介机构的介入
REITS从发行运作至上市交易等环节均涉及到许多专业知识。REITS资金在募集前需要中介机构对项目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资金募集后的使用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收益评估等,这些均需要独立的中介机构的参与。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独立中介机构的参与,一方面可以提供专业的管理、咨询服务,提高REITS投资的质量,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证基金管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各专业机构分担了其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也以自身信誉为信托计划提供了无形担保,具有信用增强作用。
因此,我国在开展REITS业务时,有必要引进独立的中介机构参与其中,这将有利于防范REITS的风险,促进REITS良性发展。
注释:
①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第296页
②杨海庆:"不动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载http://
房地产投资包含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其中直接投资包括开发投资和房地产置业投资,这两个方面从狭义地角度考虑就是房屋销售方与买方各自的投资。间接投资包括房地产企业股票投资、房地产企业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以及住房抵押支持证券的购买等投资方式。本文主要分析的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这是间接投资当中较为新型的一种投资方式,也是扩大房地产融资渠道的途径之一。
1.2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含义
所谓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指的是以收益凭证的发行为汇集资金的主要方式,并通过专门的投资机构或信托公司将投资的综合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投资方式。这是一种非公司组织的投资方式,其收益股份的组成也是可以转换的,是一种封闭性的投资基金。其英文缩写是REITs。这一投资方式在国外兴起较早,在我国仍处于发展不够成熟的阶段。
2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风险类型
2.1 客观风险(系统性风险)
2.1.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的是在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过程中由于国家的政策变动而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涉及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收益状况的国家政策主要分为三类。首先最为直接的是国家政策对于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的相关条例的制定。如果国家政策对房地产投资资金进行较为紧缩性的管理,则有可能导致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减少。其次是国家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影响。如果国家政策对于房地产的开发采取限制性政策,则有可能导致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减少。除此之外还有国家政策对于房屋价格的调整,房屋的价格决定房地产企业的盈利情况,也就对信托基金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影响。
2.1.2 法律风险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的是在进行房地产信托基金投资的过程中,由于房地产信托基金的管理是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的资金的统计和支配,因此在这个过程中鲜少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在我国的法律当中,目前只有《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条例对信托机构进行管理,而没有较为具体的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设立的相关条例,保障呈现出不够完善的状态。但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成熟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立法的完善这一风险会逐渐趋于减小。
2.1.3 金融风险
金融状况的好坏对于各个经济领域都有着较大的影响。房地产投资作为一种投资量巨大的投资方式,受到金融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都会受到金融状况较大的影响。例如,在国家的金融状态趋向于紧张的时候,人们的购买力降低,这种情况将会形成房屋销售的重大瓶颈。这就会导致房地产商的房屋收益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从总体收益状况来说都会受到极大的打压,从而影响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者的收益情况,产生投资风险。
2.2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
2.2.1 项目风险
在房地产项目筹建的前期,都会涉及到一些问题,例如土地及贷款等方面的问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虽然是房地产融合资产的重要方式,但一个房地产项目的筹建资金只靠一种方式进行融资是不够的。因此,其他融资渠道或者是因为国家土地政策的改变对房地产项目的筹备和推进所起到的影响,都有可能成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基金不稳定的情况,项目的不稳定性甚至会影响投资收益或直接导致出现亏损。
2.2.2 经营和管理风险
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的建设过程中不仅要在项目的筹建方面付出很大的艰辛和努力,而且在房地产建设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对于整个建设工程的经营和管理也是影响房地产收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房屋建设经营过程中,有可能由于施工过程的管理不当而导致房屋建设工程的成本过高或者是出现一系列的房屋质量问题,这些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影响房屋销售的因素都会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产生较为直接的影响。除此之外,市场信息的不断变动也是造成房产商经营过程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能导致房屋的滞销,从而影响收益。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不当以及市场的不稳定性是导致信托基金产生风险的重要因素。
2.2.3 流动性风险
所谓的流动性风险就是指在投资过程中,由于投资产品的流动性和灵活性不强而导致的一种风险现象。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土地、房屋等固定事物的投资方面。在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的时候,由于房屋及房屋所处的土地均属于不可移动和流动的投资物体,属于一种固态资产形式。由于这种投资形式的限制,如果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困损,无力偿还投资的本金的时候,投资方无法变现信托基金,则有可能导致此处所提及的流动性风险。
3 风险防范的方式
3.1 信托公司加强内部的管理和控制
信托公司指的是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融入过程中起到将信托基金进行管理、统计并负责将收益下放给投资人的一种专门的投资机构。前文提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保障是在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入的时候对信托机构安全性的保护。使信托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投资者的投资基金进行管理和分配。当然,这一过程的完成除了需要靠法律规制之外,还需要信托公司对自身的员工进行一定程度的培训和训练,使其在工作的过程中能够做到遵法守法。除此之外还应当完善信托公司内部的监督控制管理机制,对每个员工的工作态度进行监督,对投资基金进行谨慎妥善的处理。
3.2 建立完善的风险规避机制
风险规避机制的建立主要也是针对信托公司进行风险防范提出的相应的措施和建议。在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之前,虽然部分风险是不可预计的,但是同样也存在许多风险是可以预计的。例如,信托公司可以对融资的房地产企业以往的房地产建设经营状况以及企业本身的资金状况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以对经营风险进行一定的评估,然后再进行投资。除此之外,信托公司也应当对市场等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因素进行相应的了解,以通过这种方式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估计,并针对这些潜在风险建立相应的较为完善的风险规避机制。
3.3 分散进行多样化组合投资
在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的过程中,其投资方式往往是针对单一的投资项目而进行的投资方式。此类投资方法虽然可以更加直观方便地了解到所投资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情况及相关的经营情况,但企业可能由于在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经营的过程中方法不当而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因此,在投资者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的过程中可以对多个项目进行投资,以此来分散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3.4 增加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前文提到由于房屋和土地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导致其在投资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较大。因此为了解决这一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可以在进行信托基金管理的时候对基金进行合理的分配,以此来增强信托公司所信托产品的流通性。除此之外,风险一旦发生,则具有不可逆转的特点。因此,信托公司还应当积极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为投资人进行质押或担保服务,从而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人亏损的风险。
3.5 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设计
上文提到将投资渠道多元化是进行风险承担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实际上在房地产投资的过程中,如果整个项目产生亏损,承担亏损的并不只是投资者个人,而是由房地产企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第三方担保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等多方面的相关单位对风险进行共同承担。但是由于这些相关方所承担的责任及各自经济实力的差距,因此在进行风险分担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设计方案,尽量使其趋于各自的承受能力范围。
3.6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建设过程进行合理的管理
要想减小投资方在进行房地产投资过程中所需要面临和承担的风险,除了需要投资方及信托公司进行相应的风险预测及防范之外,房地产企业对于房地产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以及对于整个销售进程的推进都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实现房地产企业对房屋建设进程合理地经营和管理,也是控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风险的重要方式之一。
3.7 政府机关合理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