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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最基本的权利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2:1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老师最基本的权利,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老师最基本的权利

篇1

3、学校一般都会处理,如果学校不处理,可以去当地的教育部门反映。

篇2

由这些事件引发的进一步争论便是“师道尊严”的存废问题。有人主张“‘师道尊严’当休唉”,理由是:“师道尊严”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扼杀了学生个性、禁锢了学生思维[1];也有人主张“‘师道尊严’该重提”,理由是:“师道尊严”可以提高教学效率、可以建立良好的学习秩序和社会秩序、可以改进教育质量[2]。双方似乎都有理,以至争论不休。

但他们也似乎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即“什么是‘师道尊严’”。本文正是在探讨这一问题,即“‘师道尊严的传统和现有的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新时代基于对人性的关爱我们应该怎样来重新理解和诠释“师道尊严”,以使它更加符合“人格健康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并且也论述了新解所给予我们,特别是教育工作者,的启示。

一、“师道尊严”旧解

在此所说的“旧解”主要是指对“师道尊严”的传统理解和人们现有水平的理解。在所有这些理解中,虽有不同,但方向是基本一致,即都是在讲述“师道尊严”中“尊”的根基或者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尊”来自“严”,二是“尊”来自“道”,三是“尊”来自“师”。三者只是侧重点的不同。

(一)重在“严”

此种观点认为“师道尊严”所阐述就是“是‘严’带来了学生或社会对老师的‘尊’”。“严”就是严厉、严格。正是所谓的“严师出高徒”。

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之一便是《礼记》中的“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而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由“师严而后道尊”中的“而后”一词便可知“严”与“尊”何为因何为果,很明显“严”才是“尊”的根基。

以“严”为根基的“尊”更多的是对老师权威的敬畏,即“敬而远之”。而老师的这种权威的最高体现便是传统社会中“天地君亲师”的排位,“师”的这种权威进一步发展甚至变成了“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如再生父母”“亚父”等。

持此种观点的人所崇尚的更多是老师的权威,认为这种权威可以更好地维持学习秩序,进而提高教学效率和教育质量。而且这种权威是不容撼动的,一旦撼动便是“损害了老师的‘脸面’”“大逆不道”“世风日下”,是要受惩罚的。由此,持此观点的老师教起学来也大多是这样的心态,即“他们只要一站到讲台上,就以强烈的权威人格居高临下地控制着这个环境,调动这个环境中的一切资源用以实现他对环境的主宰和支配。他们以为自己是真理的化身,别人理所当然地应该服从他们所宣称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3]”。

现代社会中有很多人还是保留这样的观念的,从一场场悲剧中便可知,如《不堪老师脸上留言 九龄学童举刀自残》(《生活时报》2001年1月16日)、《上课说话竟遭如此惩罚:7岁女童被揪掉头皮》(《华商报》2001年3月14日)、《女学生被追打摔成骨折》(《温州侨乡报》2000年1月26日)等。

(二)重在“道”

这种观点也就是认为“‘师道尊严’的‘尊’是因‘道’而来的”,“道”也就是老师的“术业”。既然“道”是一个老师受到学生和社会尊敬的根本,那么一个老师要想受到学生和社会的肯定就必须专攻“术业”,即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以更好地“传道、授业、解惑”。

这是从老师的职业和职责的角度来说的,即认为老师就是“传道、授业、解惑”的,一个老师只有更好地“教”才能更多地受到“尊”,“道”才是“尊”的根基。

在传统社会的中国,一个老师的“术业”无非是传授“仁、义、礼、智、信”的基本道德规范,教授“礼、乐、射、御、书、数”的基本技能;而在应试教育的当代中国,一个老师的“术业”也进一步简化成了:灌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提高学生考试成绩。“师道尊严”的“尊”更多地是考场上见分晓,考得好就是“再生父母”,考不好就是“类如粪土”。

(三)重在“师”

在此,“师”更多的是指一个老师的道德水平,特别是伦理道德和思想道德。

“重在‘师’”就是认为一个老师只有自己道德高尚了,足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启功语),才能够赢得世人的尊敬。“师”个人的道德修养才是“尊”的根基与来源。

其理论根据也很易理解,即“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就是“只有老师自己道德高尚了,才可以培育出道德高尚的学生;只要老师自己道德高尚了,就可以培育出道德高尚的学生”。

因此,一旦发生诸如“不堪老师脸上留言 九龄学童举刀自残”这样的事情,社会便将其归咎于教师个人修养不高、思想道德败坏,于是社会、国家便起来呼吁“要加强教师个人修养和思想道德建设”,似乎是认为这才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所在。

其实从根本上来说,这样的老师真正所缺乏的是“人权意识”,而不仅仅是伦理道德或思想道德。

上述三种理解均有合理之处,只不过经过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演变到现在这样一个急速发展而又日益融通的时代,已经走向了极端,显得越来越不合理,甚至有些残酷和变态。我们需要带着人权的意识站在人性的高度重新对“师道尊严”进行理解和诠释。

二、“师道尊严”新解

(一)“尊”的根基——互相尊重

“老师”“学生”只是一个人的身份或者职业象征,无论老师还是学生都首先是“人”,那么他们之间的交往首先也应遵守现代社会人与人交往的根本原则,即要互相尊重彼此的人格。

在人格上,每个人都应该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每个人也都应该尊重他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在人性上,每个人也都有渴望受到他人尊重的需要。“尊重”作为一种过程和状态,需要至少两个平等的主体,即“彼”和“此”,没有“彼”的“尊重”也只是自我欣赏式的“自我尊重”,没有“平等”的“尊重”要么是“敬畏”,要么是“怜悯”或者“赏识”。

基于此,“师道尊严”的“尊”也应首先将自己的根基建立在师生这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互相尊重之上。“尊”,在此只具备最基本的含义,即“尊重”。

(二)“尊”的羽翼——人格魅力和术业专攻

“尊”,作为“师道尊严”的“尊”,在具备了最基本的含义“尊重”之后,还要进到第二个层次,即“尊敬”。一个伟大的人物,他作为一个人,我们尊重他;他作为一个伟人,我们尊敬他。对老师的“尊”也是如此:他作为一个人,我们尊重他;他作为一个好老师,我们尊敬他。

赢得这样的“尊敬”,需要的是“师德”和“师职”兼备,即要有人格魅力并且术业要专攻。“人格魅力”同样关涉的是个人修养,但并不主要是指伦理道德和思想道德,而是一个正直的人在追求个人的理想、坚持自己的梦想时的执着所散发出的吸引力,他人为这种执着所感动并被之吸引,甚至受到鼓舞。“术业专攻”所要求的也是一个老师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但在此“术业”所指的不再是“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而是要努力创造环境,让学生能够在其中健康快乐地成长,并发现和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进而树立自己个人的梦想和理想。

没有人格魅力就难以吸引人,没有术业专攻也就难以服人;如此,也就根本谈不上“尊敬”。所以,作为“尊敬”的“师道尊严”的“尊”是需要人格魅力和术业专攻的。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尊敬”虽居于更高的层次,但其根基依然是“尊重”,没有“尊重”的“尊敬”很难说是真实的和诚恳的,只可能是“阿谀”和“奉承”,骨子里甚至是“鄙夷”。

三、新解给我们的启示

    对“师道尊严”进行重新理解和诠释的最终目的,无非是要从中获得一些启示,要反思我们的现实,要改善我们的现状。在此,“启示”主要是指新解所给予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教师,的启示

(一)树立人权意识

既然“师道尊严”的“尊”的根基在于“互相尊重彼此的人格”,那么对老师来说最基本的素质便是树立人权意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重他人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也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素质。老师要学会在尊重中赢得尊敬。

体现在教学中就是要正确给自己定位“我不是救世主,只是个交往者”,要尊重学生的作为交往的一方的主体地位,尊重他们的“发言权”“质问权”,要以平等沟通的方式处理师生之间的、学生之间的问题和矛盾。

(二)树立个人梦想

已如前面所说,一个老师要想获得学生和社会的尊敬就必须要有人格魅力,而人格魅力又在于对梦想的执着。因此,一个老师首先要有个个人梦想。

回首历史,那些令我们敬佩而又吸引我们的往往是那些理想主义者,那些为了理想而活着的人,如孔子、苏格拉底、马克思、鲁迅等等。他们或许成功,也或许失败,不论如何,我们都为他们身上的那种“为梦想而梦想”“为理想而理想”的精神所触动所吸引所感化。

所以,一个老师最好不仅是个有梦想的人,而且是一个敢于追求和坚持梦想的理想主义者。

(三)启发而不是灌输

如果说老师的术业就是创造环境,那么老师所应做的也只能是像苏格拉底那样进行“精神的接生”,而不是填鸭式的灌输。

苏格拉底的“精神接生术”就是老师在与学生的交谈中,不断地向学生提问,学生回答之后再进行质疑,“再提问,再回答,再质疑……”,以这种方式来启发学生、指引学生,让他们自己去探索真理,发现真理,接近真理。老师所做的只是提问、质疑和启发,而不是给出现成的真理,甚至老师本人也不一定知道真理到底是什么。如此,学生的思维就得到了激活,智慧就得到了启迪。

因此,我们老师要做的只是启发而不是灌输。

结论

老师,作为一个人,什么时候都应享有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都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因此,在新时代里,我们真正所要讨论的并不是“还要不要‘师道尊严’”,而应是“要什么样的‘师道尊严’”,就是要重新解读“师道尊严”。

基于现代社会的人权和人性,“师道尊严”的“尊”的根基不应再是“严”“道”“师”,而应是“互相尊重彼此的人格”。进一步,老师要想获得学生和社会的尊敬,除了要师生之间彼此互相尊重之外,还要有人格魅力并且术业要专攻,具体一些,便是要有梦想,要勇于追求和坚持自己的梦想,要努力创造环境以激发学生的思维、启迪学生的智慧。

 

篇3

1.2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内涵“人文”一词最早见于《易经》中的贲卦的彖辞: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在这里,人文与天文相对,天文是指天道自然,人文是指社会文化,以“文”化“人”,能够帮助社会形成和谐、文明的秩序。在西方,人文是用humanism一词来表达的,是指人道主义、人本主义。拓展开来就是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对人正当权利与自由予以尊重,维护做人的尊严。医学首先是一门科学,它治疗的是疾病,但因为其诊断和治疗皆以人为对象,所以又是一门人文学科,医学的本质是科学与人文。医生是应该具备人文素质的,从生命的角度来讲,医生应该是善良的。善良是最重要的品质,最基本的品格。医生都应该是人道主义者。医生是以生命为对象,他与生命的关系是最密切的[5]。所谓医学生人文素质是指医学生通过人文课程的学习和实践,通过以“文”化“人”的潜移默化,形成尊重人权、人道主义、善良、诚实、正直、严谨、行为合乎秩序等人文素质,从而在未来医者的职业生涯中对患者实施充分的人文关怀。

2制度法文化对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作用

法律规范将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或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形态用法律的形式反映和表现出来,规定和制约着全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成为一种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模式和准则[4]。具体到医疗卫生领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当中着重规定了医护人员具有治疗的义务、解释说明的义务、保密的义务,为患者着想、尊重其权利的义务。这些义务也是1969年修订的《日内瓦宣言》、1977年的《夏威夷宣言》、2000年的《赫尔辛基宣言》等规定医务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规范的国际医学准则的体现。换言之,制度法文化把医务工作者需具备的义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下来,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必须予以履行的法律规范。不仅如此,我国还相继颁布了与医学生未来执业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其他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初步形成了一个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医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法律规范,明白卫生法方面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违反其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对规范将来的行为有预测、指引、教育、强制作用。在课堂教学中,我们会针对典型案例,设计如下问题引导医学生思考。①医学生在实习期是否具备独立的行医资格。②病历的法律意义何在。③医学生在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前提下,擅自脱离带教老师的指导与认可,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如果非法行医的罪名成立,没有执业资格的医学生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些问题引导学生认识到医学生在实习期是没有独立行医资格的,需要在带教老师或指导医生的监督、指导下完成医疗任务;在医疗过程中实习生的病历书写材料要得到带教老师或指导医生审核签名后才能成为正式有效的病历,才是法律所认可的医疗文件;如果医学生非法行医成立的话,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等。通过案例分析,学生不仅认识到医疗行业确实是“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行业,在行医的过程中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与严谨的科学态度,并且更加深刻地理解了相关法律规范内容。因此,制度法文化是以明文规定的方式告诉医务工作者在法律预设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从而明确医务工作者的行为准则与法律责任。当然,制度法文化是从外部对医者从业行为进行规制,仅仅依靠外在规范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把蕴含于观念法文化当中的人权理念、公平正义、秩序的法律意识渗透到医者的行为习惯当中去。从某种角度来说,观念法文化的浸润比制度法文化的外部规制更为重要,因为它能完成医务工作者从制度法文化的他律到观念法文化自律的升华,把医者的行为纳入到法文化预设的轨道当中,从而养成依法行医的法律意识与行为习惯。

3观念法文化对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作用

3.1人权理念教育是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核心《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提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人权的定义是:人权就是人要求维护或者有时要求阐明的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使每一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的发展。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它可以由实在法授予,但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而自由、平等、生存、发展的基石是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因此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6]。人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也是一项道德权利,它的伦理学基础是生命神圣论。生命权是神圣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处分的、不可克减的,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个体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对个体生命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宪法秩序价值的侵害[7]。医务人员所从事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始至终都是在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命权与健康权。人权既是利己的,又是利人的。人权的本质就是“善”,拥有人权理念的人,会以善意之心来体验和感受他人的痛苦并希望能够尽一己之力来减轻和消除这种痛苦,以善良之意来体会和感受他人的幸福并愿意促进这种幸福。因此,我们要教育医学生尊重人权,秉承人权理念,使其在将来的执业活动中自觉做到对生命心存敬畏,以人为本,善意地对待他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普及,将来会有相当一部分医学生进入城市社区和乡村,从事社区基层医疗保健服务,面对的服务对象更多的是基层人民。在服务基层的过程中,需要医学生秉承以善为本的人权理念来进行医疗服务,从敬畏、善待、成就生命的情怀出发,去创造医患和谐,建立公平正义的秩序,从根本上消除医患暴力,从而为社会的和谐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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