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0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失业保险是五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作为社会安全网的重要保护屏障,能够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进而维持社会稳定。失业保险的战略地位异常重要,但这一制度却在我国遭到了忽视。具体来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面临以下困境。
1.1 覆盖范围较小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只覆盖稳定就业人员,没有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但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的失业风险是最大的,他们是最需要失业保险的群体;
1.2 缺乏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制度,这一制度缺乏差异性和激励性,不同的企事业单位面临的失业风险迥异,承担的失业风险成本不同,受益机会也不同,但却要承担同样的失业保险费率,继而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
1.3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
由于较高的失业保险缴费率,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相对较大,但由于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较低,导致失业保险用于保障失业群体权益力度不足,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剩,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失业保险基金之所以结余过多,根本症结在于政府的管理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政府直接管理,第二种是政府间接管理,第三种是民营化管理。西方发达国家主要以间接管理和民营化管理为主,与之相比,我国主要以政府直接管理为主。政府直接管理缺乏竞争,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由此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利用率不高,效率低下。
值得关注的是,智利的失业保险管理采取民营化管理模式,国家委托专业的私营公司(AFC)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而政府只负责监督审查。这种民营化管理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失业保险基金的智利经验值得我们关注。
2 智利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
智利失业保险制度始建于1937年,具体来看,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传统的雇主或雇员缴费的失业保险制度,第二个阶段为依靠政府出资的失业救助制度,第三个阶段即现行的制度是失业保险储蓄账户制度。 智利此前实行的传统失业保险制度本身存在严重的问题,存在引发道德风险问题,而且为劳动力提供的有效保护有限。2002年起,新型失业保险储蓄账户制度 (UISAs)开始在智利运行,智利在新制度中为失业保险建立了个人账户。
此外,以团结基金(Solidarity Fund),即统筹账户作为补充。团结基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雇员只有在个人账户基金不足的情况下才能够通过申请进行提取。由此可见,智利的失业保险制度与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一个相似点,即都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但我国养老保险以社会统筹为主,个人账户为辅;而智利失业保险制度则是以个人账户为主,统筹部分只起补充作用。
2.1 在基金筹资来源方面
团结基金相当一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除此之外,大部分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缴费和雇员缴费,缴费比例随着雇员差异而不同。
根据期限对雇员进行划分,可以将雇员划分为无固定期限和有固定期限两类,从比例来看,大约60%的雇员是无固定期限雇员,无固定期限雇员缴费占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0.6%,雇主缴费为职工上一年月均工资的2.4%,其中1.6%进入个人账户,0.8%存入团结基金。另一方面,固定期限雇员无需缴费,雇主缴费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3%,其中2.8%进入个人账户,0.2%进入团结基金。
智利失业保险制度根据雇员劳动合同性质的不同,对雇主设置不同的缴费比例,这种制度设计主要还是为了鼓励企业与雇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智利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除了雇主、雇员的缴费外,还包括政府每年向团结基金投入的1200万美元左右的财政转移支付。
2.2 在基金管理机构方面
失业基金管理人(AFC)统管智利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运营和支付事宜,而失业基金管理人管理权主要通过政府的公开竞标形式获得。
从管理内容来看,失业基金管理人主要管理个人账户和团结基金缴费征收、投资运营和待遇发放。智利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有所差异,虽然管理机构同样是7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但这7家公司内部的管理关系是不一样的,养老金管理时,7家公司是竞争关系,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7家公司之间是共同和合作管理的关系,从而减少了为争夺客户付出的营销宣传费用,降低了运营成本。
2.3 在基金投资运营方面
智利失业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基金和团结基金,这两者的投资组合并不相同。由于失业保险待遇给付以个人账户为主,因此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以安全稳妥为原则,选择风险较小的投资组合;而团结基金作为补充,更重视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因此它的投资渠道更多,面临的风险也更大。
具体来说,个人账户基金允许用于国内固定收益资产投资、国内金融中介投资和国外固定收益资产投资;而团结基金还被允许投资于国内外的股票。
根据AFC2014年的年报,2014年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际投资收益率为4.89%,团结基金投资收益率为7.12%,两者平均投资收益率为6.30%,而与之相比,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多年不足2%。可见在智利失业保险基金民营化管理模式下,基金投资渠道多样化,实行高效率运作,投资收益率往往能达到很高的水平。
2.4 在失业待遇的给付方面
智利的失业保险设置了1个月的等待期。雇员对账户缴费累计额以及持续缴费时间决定了他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但失业保险金待遇领取期限最长为5个月,待遇还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递减。当失业者重新找到工作,失业保险待遇即停止发放。在雇员退休时,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基金全部余额;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雇员如果在退休前就死亡,其个账基金让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在特别规定方面,智利失业保险制度对团结基金的给付条件设置了严苛的要求: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只有失业前连续缴费满足12个月及以上且被企业以非正当原因辞退者,在个人账户基金给付不足时才有申请领取团结基金的资格。团结基金的领取期限也有5个月的上限限制。
3 智利失业保险金管理模式的优缺点及其对我国 的启示
3.1 智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具有的优点
第一,采取缴费形式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有强制储蓄性质。
第二,再就业激励强。个人享有的失业保险待遇即失业金的工资替代率随失业期延长而递减,且设置最高失业保险待遇和最长失业保险领取期限,从而激励员工积极寻找工作,再次就业。
第三,实行个人账户为主的待遇给付模式,减少道德风险。由于个人账户基金为个人私有,失业后首先从个人账户提取基金进行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只有在个人账户不足时才能申领团结基金,从而将雇员的失业成本内化于个人,即失业保险待遇率先从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里出,是用雇员在职时工资的缴费来解决其失业时的生活来源问题,带有自我保障的性质,更强调雇员个人的责任,减少雇员为获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而故意辞职的道德风险。
第四,统账结合,当雇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时,通过团结基金的补充作用,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的收入保护。
第五,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基金管理人一家公司集中统一管理,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其运营成本会降低,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效应。
3.2 智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具有的缺点
第一,失业保险待遇递减机制,可能导致后期失业金替代率过低,无法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准。
第二,失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多样化,在提高了投资收益率的同时,也提高了基金投资运营面临的风险,使得基金抗风险能力弱。在遇到经济危机或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团结基金收益率甚至可能为负。
第三,失业保险待遇给付以个人账户为主,团结基金为辅,作为社会保险的再分配和互助共济作用减弱。
第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权由失业基金管理人垄断,缺乏竞争,可能造成基金流失。
3.3 改进措施
笔者认为,我们应在借鉴智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基本经验基础上,充分汲取其教训,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一、失业救济金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为失业职工核定救济金领取期限和金额后,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二份。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保存一份,另外一份应在三日内转入失业职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该“通知单”将作为颁发《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和发放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在填写“通知单”编号时采用8位数码,左起第一、二位数码为年份、第三、四位数码为所属街道(镇)序号,最后四位数码为当年接收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序号。
(二)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在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时,街道(镇)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单”中的内容填发“领取证”和《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三)街道(镇)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审核失业职工本人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
2、查验“领取证”、求职证和身份证;
3、将当月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金额填写在“领取证”和“登记卡”上。
4、将失业职工应领取的救济金发给本人。
(四)对符合《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领取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救济金凭证》,并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将应领取的救济金一次发给本人。同时此凭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备案。
(五)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数额发生变化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按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的通知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变更通知单》后,按照新确定的救济金数额发放救济金。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可选择本辖区内2-4家本市市属或区属综合性医院,作为本区、县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就医的指定医院。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支付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查验“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
2、审核单据、处方、医疗手册和失业职工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
3、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医疗补助费金额;
4、将应支付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填写在“领取证”、“登记卡”上;
5、将医疗补助费支付给失业职工本人。
(三)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失业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镇)劳动部门,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批表》,并附失业职工书面申请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补助数额超过批准权限的,由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街道(镇)劳动部门在具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时,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支出单》,并在“领取证”、“登记卡”上记载后,按审批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向失业职工一次性支付。
三、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支付程序
(一)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失业女职工,申领医疗补助费时,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应保留有关证明复印件)。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死亡,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凭其死亡证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支出凭证》,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支出凭证》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丧葬补助费或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被用工单位录用后,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并填写三份《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停发通知单》,其中装入失业职工档案一份;当月内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
五、失业职工户口在本市迁移时由原街道(镇)劳动部门凭户口迁移证为其开具《北京市失业职工关系转移介绍信》,同时在一周内将“通知单”和“登记卡”转入失业职工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作为失业职工办理续领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六、街道(镇)劳动部门每月30日前将《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汇总表》、《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支出汇总》等支出凭证按失业保险财务有关规定入帐,并同时将上述两种“汇总表”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
七、失业职工对“领取证”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由街道(镇)劳动部门予以收回,不再补发。失业职工如将“领取证”遗失,由失业职工向发证单位声明,并申请补发,街道(镇)劳动部门在补发“领取证”时,要认真核对各项情况后,方可补发新证。声明前已被冒领的失业救济金,不予补发。
八、失业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用工单位未按期办理档案移交手续而延误办理申领救济金手续的,可按区、县劳动仲裁部门的结案文书日期或按用工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日期顺延。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国发〔1997〕4号、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含人事、劳动部门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和民政部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采取有效的措施,在今年12月底之前要把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金”)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两金”的征收办法维持现行渠道,征收后全额进预算外财政专户。支出办法暂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操作细则,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总的原则是加强财政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支出。各级审计部门要对“两金”使用加强监督。
三、各级“两金”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从“两金”中提取管理费,改由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编制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协调,确保按照国务院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两金”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