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1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招投标处罚条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第二章 资 质
第三章 发 包
第四章 承 包
第五章 监 理
第六章 监 督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 质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
第六条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七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决定资质等级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
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发 包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
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 委托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第四章 承 包
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 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施工。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二)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的罚款;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至3%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于上世纪80年代,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此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仅加快了工程管理体制的完善,树立了人们市场竞争的意识,而且促进了国际先进管理思想的传播,同时对工程质量的提高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这些年来,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包括权利腐败、非法转包和分包、陪标串标、行贿受贿、工程质量等问题,工程招投标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因此我们必须对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深刻的剖析,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符合规章制度的对策进行解决。
1. 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陪标
在招投标中普通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就是陪标现象了,陪标的行为使很多招投标过程流于形式化。陪标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招投标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将工程建设项目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这其中涉及了腐败和行贿受贿的问题,在资格预审环节中,设定一些特殊的条件,这些条件只有内定的招标单位才符合要求,这样就可以直接否定其他竞争对手,保证了某些施工单位得到工程项目的目的,通过这种暗箱操作方式就可将工程项目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另一原因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比如某几家施工单位可以组成一个投标团体,并商量由其中某一家中标,欲中标单位完成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这样就可以保证欲中标单位得到工程项目。这两种违法行为都严重干扰了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合理运行,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工程招投标只是流于形式,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1.2 违法转包分包
所谓的转包分包现象即为企业在中标之后,不是自己管理工程项目,而是将工程项目违法的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并且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企业出于利益可能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一些能力和资质不够,没有工程经验的施工单位,这些水平不够的施工单位的参与都可能导致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问题,结果可能出现“豆腐渣工程”,而且由于其中一部分“利润”已被中标企业拿走,还可能出现拖欠工资的现象,甚至其中还出现有人花钱办理一个空壳公司,假借资质通过行贿等非法的手段获得工程项目,接着在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而非法获得经济利益。
1.3 评标方法不科学
目前,我国的评标方法还不够完善,无法完全科学规范的对工程项目进行评标,采用的方法主要为打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在打分法这种方式下就产生了陪标的现象,因为打分法大部分评分标准都不够具体,分数大多处于两个数值之间,是由评标专家确定分数的。内定好的中标单位很容易通过其中的漏洞得到工程项目,如果其中存在对内定中标人威胁大的竞争对手,通过分数就可以排除竞争对手,即使在报价分数落后很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分数打败竞争对手,从而获得工程项目。
而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由于其具有只需依靠单因素就可进行评标的优点,正被越来越多的应用在工程招投标中。这种方法通过几个专家的评审之后,即可在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选择报价最低的一位,此方法需要专家充分了解各投标单位的企业成本。但是各企业不会将自己的成本数据公之于众的,这涉及到商业机密,因此,无法知道详细成本数据的专家在评审报价的过程中,对于某家单位的报价是无法有充分理由判断其是否低于成本,为了防止未中标人对于评标结果的质疑,在很多情况下,评标专家正常都会选择报价最低的评标单位作为中标单位,除了某家单位的报价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才会予以剔除,这样所谓的“最低报价法”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
另外,招投标过程中对于专家的水平有很高的要求,但是其中有些所谓的“专家”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评审的资格,他们只是为了获得其中的评审费。如果投标单位“团伙合作”,采取非法的方式抬高投标价格,而那些所谓的“专家”由于水平不够或者应付了事,无法发现其中的“猫腻”,将导致蒙在鼓里的业主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1.4 招标存在问题
我国的招标业务发展比较晚,市场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和健全,同时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审批管理的监督模式已变为过程监督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是由招标机构进行依法登记备案、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以及招投标工程的操作工作。招标业务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许多招标往往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利用自己的权利向业主承诺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或者各个招标之间为了争夺市场,相互压价,恶性竞争,这些行为都严重干扰了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对于一个招标是否有效的进行其应有的工作,缺乏切实可行的评价标准。
1.5 监管力度不够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许多违法乱纪的现象虽然被披露出来,也遭到了相应的处罚,但是其处罚力度不够,违法的成本太低,这样起不到法律处罚应有的作用。
2. 解决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建设单位要树立法律和责任意识
加强力度宣传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招标投标法》等,并披露招投标中的违法案例的严重后果,促使人们树立起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法律意识,加强人们依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样的,建设单位也应加强法律教育,建立起依法办事、自觉履行职责的法律意识。在招投标全过程实行终身责任制,招投标负责人永久对招投标过程和工程质量负责,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可以重罚招投标负责人,并且要避免一些行政干预的行为,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应提高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
2.2 加强招标机构监督
不断完善招标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处罚条例,加强招投标结构的管理监督力度。培养招标机构正当竞争意识,重点管理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有一定的上岗资质。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披露,向外界公开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诚信档案信息,加强舆论监督,不断推进招投标市场走向程诚信化、秩序化、法制化。
2.3 实行电子招投标
电子招投标的方式有透明度高、工作效率高和经济成本低的优点,工程招投标可推行电子招投标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避免投标人的信息被他人获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陪标、串标等现象的发生。而且在招投标过程中,各类信息都是向外公开的,可以做到社会监督,随时进行检查。
2.4 随机选择评标专家
为了防止投标人事先知道评标专家,应该推行评标专家网上随机抽取制度,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对于符合条件的当地评标专家进行一次网上随机的抽取,并要在招投标管理部分的严厉监督下进行这项工作,防止评价结果的暗香操作。
2.5 完善评标办法
在进行评标时,采取的综合评分法所设置的拦标价应科学合理,剔除明显错误的投标报价,按照相关要求严格采用最低优先法计算价格,将符合招标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确定为评标基准价。充分调查了解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定好合同价,然后以质量为控制,选择质量最好的为中标候选人。
3. 结语
为了实现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采取对策进行解决,促使各方面人员建立法律意识,加强法律监督管理,遏制工程腐败和行贿受贿问题,净化建筑市场,努力推进招投标市场不断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招投标是具有完善的机制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法,是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水利水电建设体制在我国进行了全面改革之后,越来越多的水利工程选择实行招投标制度。目前,招投标体制在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已经得到大面积推广。招投标交易制度在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与此同时,由于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因此造成我国水利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1 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的定义和作用
1.定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指项目的招标人按照指定的标准和程序,邀请有意向的投标人按照招投标的文件要求参与招标,招标人从中评选出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优质承包商,并签订合同的法律全过程。招投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议标和邀请招标三种方式,但是我国的招投标中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对于水利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内容不仅可以包括施工项目的现场勘测、施工方案的设计、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也可以包括关键器材和原材料的招投标。
2.作用:随着水利水电建设的规模逐年扩大,招投标体制在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中早已广泛实施。招投标具有完善的机制并且这种制度科学合理,是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招投标制度在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其可以有效地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化,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逐渐形成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使实力强、素质高和经营好的水利工程建设企业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中更具竞争力。同时有利于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完善和改革,加快水电建设发展的步伐。总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实施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向专业化、市场化、效益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 我国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前期工作准备不足。业主对招标工作机构设置不完备,招标目的、工作程序不明确,管理制定不严密,出现问题无章可循,招标文件制作粗糙,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标底泄漏、串标等,导致标底保密不严。
2.监督不力。目前,我国现行的有P法律法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只针对某些行为作了禁止规定,却无明确的处罚条例,导致在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发生时,无法确定其具体的法律责任。
3.管理机构纷繁复杂。现阶段,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还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若干个招投标管理机构多头管理。这样的管理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不同部门在此项工作管理中的专业技能,却也不断地制造着相应矛盾,造成职能的冲突,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更加不利。
4.随意改变招标方式。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很多招标单位以抢进度、降低费用为由,往往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其目的除了简化一些招标程序外。主要是为自主选择投标人以便从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中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招投标程序的公开性、规范性不强,评标工作不合理。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部分工程在开标阶段不公开标底、评标办法、评标量化标准和定标办法;在评标、定标阶段不公开等情况。
3 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应对措施
1.做好工程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严把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关口,规范编制工程投标文件,合理确定工程标底。
2加强监督力度。行政监督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将工程招投标主体的各类行为纳入监督体系,不仅主动监督,还要依据有关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招投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的运行。
3.统一招投标管理机构。成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设立具体的专业招投标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各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建设单位及专业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的招投标工作细节。
4.加强评标工作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委员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能够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执行回避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避免评标专家在工作中出现渎职的现象。
4 总结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关系着项目自身的成败,影响着建设市场的秩序,关乎着水利水电工程的持续发展,决定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所以,此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水利招投标市场,必须不断完善招投标体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监控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丰景春.王荣喜.工程项目招标中评标标底若干问题研究[J].水利水电科技进展,2004(2):67-69.
[2]卓晓.浅析水利水迪工程招投标[J].水利科技,2008,(04):64-6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