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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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未成年 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 专业社会工作机构
引言
1985年5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第16条第1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第17条规定:“主管当局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采取的反应不仅应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对未成年人做刑事社会调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的报告的法律定位、社会调查资金、司法成本控制等问题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在社区工作经历和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引发的一些思考,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展开论证。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①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②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③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④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支持建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既有专业性、中立性,又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能更快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
六、结语
目前我国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还存在着很大的困境,仅就社会调查主体资格就面临着法律地位、资金支持、专业水平等一系列的问题。每个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依赖其他社会制度的补充,所以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学术界、法律实务部门、政府、社会公益组织、未成年保护组织的倾力合作共同努力完成。少年强则中国强,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是我们每一个相关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笔者仅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进行简单论述,希望我国尽早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不仅能体现对这一特殊团体的保护,更是完善现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①廖明:《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全面调查原则》,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4期。
分类号:B846
1、引言
自我概念(self-concept)是指个体对自身的知觉与评价。根据自我概念的多层次多维度结构模型(Shavelson,Habner,&Stanton,1976),自我概念可分为总体的一般自我概念和不同领域的具体自我概念。不少研究表明,具体自我概念主要与个体在具体领域的成就、效能感有关(Bandalos,1995:柴瑞琴。吉哲民。2009),而一般自我概念则与个体的心理健康密切相关(姚信,2003)。例如Mccul-lough,Huebnet与Laughlin(2000)的研究表明,个体的一般自我概念水平能显著预测个体的积极情绪以及生活满意度水平;徐海玲的研究(2007)也指出,个体整体自我概念的清晰性与其自尊水平显著正相关,并具有压力缓冲的作用。
根据理论分析和《心理健康素质测评系统的研制》课题的要求(梁宝勇,2012),我们曾提出个体一般自我概念的四维测量模型,从积极性(个体对自身现状有积极正向的评价)、清晰性(个体对其自身现状有清晰一致、客观准确的认识)、悦纳性(个体对自身现状。特别是自身不足的接纳和认可程度)以及调节性(个体对负面消极评价进行积极调节的人格倾向性)四个维度来评估个体的一般自我概念和自我心理健康素质水平。据此编制了中国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量表,研究表明,该量表结构清晰,信、效度均符合心理测量学要求(方晓义,袁晓娇。曹洪健,谢庆红,2012)。
然而,由于量表编制过程中的被试均为大学生群体,有必要在更广泛的成年人被试群体中进一步检验该量表的信度、效度。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有关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的普遍水平及分布状况的信息作为参照,目前尚不能有效地解释量表得分结果的意义,也无法准确评估、揭示出个体的一般自我概念及自我心理健康素质在所属群体中所处的相对位置,大大限制了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量表在心理健康素质测评中的实践应用。
综上,本研究将在更为广泛的成年人被试群体中进一步检验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量表的信度、效度,比较不同人口学特征的成年人被试群体在一般自我概念水平上的差异,建立该量表的全国常模,揭示我国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水平的普遍水平和分布状况,从而为量表结果的解释提供更丰富的信息,更好地反映个体的心理健康素质水平。
2、常模制定方法
2.1 抽样方法
本研究按照分层抽样的原则进行全国样本采集。计划抽取总体样本6000人,依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从行政区域、性别、年龄、户籍、受教育程度、职业类别六个方面确定理论抽样的人数比例。其中,行政区域按照华北12.7%、东北8.2%、华东29.3%、中南28.1%、西南14.4%、西北7.3%的人口比例进行取样:性别按照男/女1:1的比例进行取样;年龄以10年为一个年龄段,在18-69岁的5个年龄段各取样20%:户籍所在地按照城镇/农村1:1的比例取样:受教育程度按照初中62.8%,高中22.7%。大专以上14.5%的比例进行取样:职业按照单位负责人1.1%、专业技术人员5.4%、办事人员3.8%、商业服务业人员12.7%、农林牧副渔水业人员60.6%、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16.3%、其他人员(学生、军人)0.3%的比例进行抽样。
2.2 实际常模样本
本研究自2011年6月开始进行全国采样工作。201 1年10月底至11初陆续收回问卷,共6433份。实际抽样的地区及人数如下:华北地区(752人,11.7%)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东北地区(493人,7.7%)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华东地区(1961人,30.6%)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中南地区(1733人,26.9%)包括河南、湖北、湖南;西南地区(1049人,16.4%)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北地区(444人。6.8%)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其中,男性3233人(50.3%),女性3196人(49.7%),性别栏缺失4人(0.1%);年龄18-29岁1344人(20.9%),30-39岁1306人(20-3%),40-49岁1325人(20.6%),50-59岁1261人(19.6%),60-69岁1158人(18.0%),70岁以上39人(0.6%):户籍所在地为城镇的3229人(50.2%),农村3201人(49.7%),户籍栏缺失3人(0.1%);受教育程度为初中的3505人(54.5%),高中1555人(24.1%),大专以上1366人(21.3%),学历栏缺失7人(0.1%);职业方面,单位负责人139人(2.1%)、专业技术人员749人(11.7%)、办事人员417人(6.5%)、商业服务业人员1005人(15.6%)、农林牧副渔水业人员2455人(38.2%)、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924人(14.3%)、其他人员(学生、军人)612人(9.4%),职业栏缺失132人(2%)。
2.3 测量工具
2.3.1 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量表
该量表由43个项目组成,可分为一般自我概念的积极性、清晰性、悦纳性和调节性四个维度。要求被试针对自身情况对每一个项目进行4点评分,1代表“几乎完全不符合”,4代表“几乎完全符合”。各分量表题目分别计算平均分,分数越高,代表自我概念的积极性/清晰性/悦纳性/调节性越高。还可由全部题目计算平均分得到自我概念总分,分数越高,代表个体的一般自我概念越好,自我心理健康素质水平越高。
在本研究中全国样本的信度检验表明。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总量表的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91。分半信度为0.88,各维度的内部一致性信度在0.77-0.83之间,分半信度在0.71-0.82之间;采取相同的二阶单因子一阶四因子模型(方晓义等,2012)在全国样本中再次检验量表的结构效度。结果表明除受大样本影响X2/df何值未达到要求以外,其他拟合指标均达到了心理测量学的基本要求:X2=12175.69,df=775,X2/df=15.71,GFI=0.903,CFI=0.845,RMSEA=0.048,说明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量表在本研究中具有较好的信效度。
2.3.2 自编人口学变量问卷
包括性别、年龄、民族、省份、户籍、受教育程度、职业、年收入等人口学特征信息。
2.4 数据分析
本研究采用SPSS19.0和Amos 17.0软件包对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首先在全国成年人样本中再次对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量表进行信、效度检验。在此基础上,对自我概念总分和维度分进行不同人口学特征的多元方差分析,并据此建立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量表的全国常模。
3、结果
3.1 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水平的整体分析
首先对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总均分的数据分布情况进行分析。一般自我概念总均分是反映一般自我概念素质负载量(10ading)的指标,而维度均分则是反映相应维度所代表的特质(积极性、清晰性、悦纳性和调节性)的负载量的指标;按照本量表的计分方法,总均分和维度均分都介于1至4之间。图1显示了本研究中6433名调查对象在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量表总均分上得分的分布情况,其中偏度值为0.19,峰度值为0.20,数据分布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表1进一步呈现了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总均分及维度均分的平均值、标准差、最高分、最低分以及平均值95%的置信区间。根据受调查群体一般自我概念总均分得分分布和数据变异情况,将一般自我概念水平按2个标准差的标准分为三个等级:自我概念总均分低于2.23分(M-2SD)的为低自我概念,总均分高于3.55分(M+2SD)的为高自我概念,总均分介于二者之间的为中等水平自我概念。在本次调查中。有122名(1.90%)受调查者自我概念属于低自我概念,有205名(3.19%)受调查者自我概念属于高自我概念。其余被试的自我概念得分均在2.23-3.55之间,属于中等水平自我概念。
3.2 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的性别差异
对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的性别差异进行分析。以性别为自变量,自我概念总均分以及各维度均分为因变量进行多元方差分析,结果表明,一般自我概念的性别差异显著,F(5,6418)=4.74,p
3.3 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的年龄段差异
对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的年龄段差异进行分析。参照大多临床研究对被试进行年龄组划分(尹义臣,张素平。陈卓铭。2009),将18-35岁被试划为青年组,36-59岁划为中年组,60岁及其以上划为老年组。以不同年龄段为自变量,自我概念总均分以及各维度均分为因变量进行多元方差分析,结果表明,一般自我概念的年龄段差异显著,F(10,12844)=27.32,p
3.4 一般自我概念的城乡差异
对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的城乡差异进行分析。以城镇/农村户籍为自变量,自我概念总分以及各维度分为因变量进行多元方差分析,结果表明。一般自我概念的城乡差异显著,F(5,6419)=23.58,p
3.5 一般自我概念的民族差异
对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的民族差异进行分析。将民族重新编码为汉族和少数民族,以民族种类为自变量,自我概念总分以及各维度分为因变量进行多元方差分析,结果表明,汉族与少数民族在一般自我概念水平上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F(5,6422)=0.47,p=0.796。因而不必建立一般自我概念的民族常模。
3.6 不同受教育程度群体一般自我概念的差异
对不同受教育程度群体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水平进行分析。以受教育程度为自变量,自我概念总分以及各维度分为因变量进行多元方差分析,结果表明,一般自我概念的受教育程度差异显著,F(10,12830)=15.33,p
3.7 不同收入水平群体一般自我概念的差异
对不同收入水平群体一般自我概念水平进行分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在《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战略研究》中对我国中等收入者的划分标准,个人年收入在3.4万元-10万元范围内的属于中等收入者。本研究将被试按收入水平分为三个等级:个人年收入在3.4万元以下为低收入群体,介于3.4万元-10万元之间为中等收入群体,10万元以上为高收入群体。以个人收入等级为自变量,自我概念总均分以及各维度均分为因变量进行多元方差分析,结果表明,一般自我概念的个人收入差异显著。F(10,12376)=10.04,p
4、讨论
根据全国范围内分层抽样调查的结果,本研究在6433名成年人被试群体中再次验证了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的四维模型。信、效度检验的结果表明,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量表信、效度指标符合心理测量学要求,可以作为成年人一般自我概念和心理健康素质的测量工具在不同年龄、性别、职业、地区的成年人样本中进行施测。在此基础上,比较了不同性别、年龄段、户籍、民族、受教育程度、个人收入水平的被试群体在一般自我概念上的差异,结果表明,除民族上自我概念得分差异不显著外,其他人口学特征均与个体的一般自我概念水平有关。
性别方面,本研究发现男性的自我概念积极性和调节性得分都显著高于女性,该结论能有效地对成年人心理症状方面研究的性别差异结果提供支持,如王极盛,韦筱青与丁新华(2006)的调查发现女性在SCL-90的适应性差、情绪失调、抑郁和躯体化等维度上得分均显著高于男性。前人自我概念方面的相关研究则主要针对学生样本展开,并未在自我概念性别差异上达成一致结论。如Marsh,Parada与Ayotte(2004)对中学生群体的研究指出,女生在身体、数学、情绪稳定、自尊等方面的自我概念低于男生,在言语、同性别交往等方面的自我概念高于男生。孔祥军(2006)对大学生群体的研究则表明无论是在自我概念总分还是具体领域的自我概念方面,女生的自我概念得分均显著高于男生。可见,自我概念的性别差异还可能随个体年龄及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而发生变化。
年龄段方面,青年组的自我概念清晰性显著低于中年组和老年组,该结果支持了前人的研究结论,自我概念清晰性与年龄间存在弱相关,随年龄增长自我概念清晰性增高(Campbell,Trapnell,Heine,Katz,&Lehman,1996)。但同时,本研究发现青年人在自我概念悦纳性上显著高于中年组和老年组。尽管前人对外在症状表现的研究多显示青年人比中年和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更低,心理健康水平更差(Morzanti,Nehrke,Hulicka,&Cataldo,1988;陈翠玲,唐丹,王大华,陈章明,2009),但一般自我概念量表中的悦纳性维度更强调对自身不足的接纳,与中老年群体相比,青年人的可塑性更强,可发展空间更大,因此可能对自身当前的不足接纳程度更高。
户籍方面,城镇人口在自我概念总均分和各维度均分上均显著高于农村人口。该结果与前人对大学生群体的研究结论一致(孔祥军,2006;卢勤。2009)。研究者指出,这可能与城镇与农村的个体在成长过程中不同的父母教养方式有关:城市父母更多给予子女温暖理解,对个体自我概念有积极促进作用,而农村父母更多表现出拒绝否认,对子女自我概念发展有负向作用(卢勤,2009);自尊自信方面的研究也表明不同的父母教养方式对个体自尊形成有相反的影响作用(张文新,林崇德,1998)。